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
月4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