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8號
抗 告 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對於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裁
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
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TNDV-113-家親聲-268-2025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