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89330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1年度簡字第17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CHDM-114-聲保-28-20250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