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凱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凱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凱元因犯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
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
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倘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
完畢,尚不得以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僅已執
行部分,不得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
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
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就聲
請併定執行刑之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
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
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謹守法
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
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並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亦即合於裁量
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重利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
,認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之罪,均
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無須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得合
併定應執行刑。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分別為重利罪
、過失傷害罪,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09年11月5日至111年2
月間、112年9月9日,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
等總體情狀,並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審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衡
酌整體犯罪過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
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等)、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暨經本院就
本件定應執行刑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受刑人未表示意見
,有本院刑事庭通知書1紙、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
114年度聲字第99號卷第15頁、第17頁)等情狀綜合判斷,
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所處各如附表
編號1至2所載之刑,於2罪宣告刑拘役最長期(40日)以上
,拘役刑合併刑期上限(70日)以下之範圍內,定其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依受刑人前科紀錄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
完畢,然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
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
其應執行刑之結果,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重利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1月5日至111年2月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8號 113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8號 113年3月19日 2 過失傷害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9號 113年10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9號 113年11月13日 備註:編號1部分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