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士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
91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之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士榤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持有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支後非法持有之。
嗣於民國113年7月13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因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違規停車為警
攔查,被告並主動交付車內吸食器1支為警查扣,嗣警將該
吸食器送驗後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查獲。被告上開持有
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扣案之吸食器1支,經送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成
分,分別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
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余士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16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而扣案之吸食器1支,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7月
30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402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
卷第4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之吸食器,無論依何方式
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
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TCDM-114-單禁沒-186-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