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盛天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自112年8月11日保外就醫中)
被 上訴人 新北市私立及人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謝惠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312,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5,42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PCDV-107-重訴-608-20241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