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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他字第475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文和涉犯傷害案件,經告訴人朱 景澄撤回告訴之法律上原因無法追訴,該案中扣案之球棒1 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 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 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調偵字第452號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 ,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 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球棒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 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三 城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等 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 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ILDM-114-單聲沒-3-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韋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玖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韋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7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11公克,驗餘淨重0.509公克 ),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 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12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 憑。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 ,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 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5

PCDM-113-單禁沒-1036-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7號 、112年度緩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 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853 號被告黃志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6月,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鑑驗剩 餘淨重0.0195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該署112 年度安保字第1907號),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另 按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 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黃志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53號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3年9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含晶體殘渣袋1包(淨重0.0206公克,取樣0.0011公克 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19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 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 違禁物無誤,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物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5

PCDM-114-單禁沒-249-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依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依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4100號、第690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如 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第 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各1份在 卷可參,均屬違禁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罐),以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 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軟糖3包(驗餘淨重共計218.3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0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9810號鑑定書(見113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45頁) 2 大麻軟糖2瓶(驗餘淨重共計236.62公克) 同上 3 大麻濃縮液1瓶(驗餘淨重26.92公克) 同上

2025-03-25

PCDM-114-單禁沒-253-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桂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 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拾肆點玖玖肆 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桂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994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 體1包(驗前淨重為15.0259公克,取樣0.0312公克鑑驗用罄 ,驗餘淨重為14.9947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 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該院出具之 107年9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 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物沒收銷燬,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5

PCDM-114-單禁沒-223-20250325-1

單聲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沛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沛恩前因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251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編號17所示 新臺幣170元為犯罪所得,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2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及主動交付以供 查扣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 品目錄表、相關鑑識報告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 察官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之日起10日內,表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編號 扣押仿冒物品數量 備註 1 仿冒Hello Kitty布料227件 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12保1325)所示之「以上密封1箱」。 2 仿冒Hello Kitty袋子39件 3 仿冒大耳狗布料30件 4 仿冒大耳狗袋子2件 5 仿冒美樂蒂布料8件 6 仿冒美樂蒂袋子1件 7 仿冒布丁狗布料27件 8 仿冒蛋黃哥袋子1件 9 仿冒雙子星布料42件 10 仿冒雙子星袋子4件 11 仿冒蠟筆小新布料6件 12 仿冒蛋黃哥布料1件 13 仿冒大眼蛙布料1件 14 仿冒酷洛米布料1件 15 仿冒酷企鵝布料1件 16 仿冒哆啦A夢布料9件 17 贓款新臺幣170元

2025-03-25

CHDM-114-單聲沒-10-20250325-1

單聲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安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 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該次施用毒品案件,為 前案已執行之觀察、勒戒前所犯,為其效力所及,而予以簽 結等情,有檢察官簽呈附卷可佐(見毒偵字1069號卷第70頁 正反面)。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3年12月3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889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屬違禁物 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 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預備供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此有被告警詢及偵查筆錄可佐,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從而,聲請意旨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071公克) 2 止血帶1條 3 注射針筒1支

2025-03-25

CYDM-114-單聲沒-26-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UNG THI THU HA(馮氏秋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 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406號、第407號、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 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 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應予准許。至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因使用於檢 驗而滅失,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名稱 驗前淨重(公克) 驗餘淨重 (公克)     沒收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結晶) 1.348 1.335 1.335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結晶) 0.320 0.310 0.310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2025-03-25

TNDM-114-單禁沒-40-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 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 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NDM-114-單禁沒-44-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駿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9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 鑑定書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外包裝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 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深黃色結晶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0220公克,驗餘淨重0.021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422號卷第22頁

2025-03-24

PCDM-114-單禁沒-156-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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