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PP0000000S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P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前三名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P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CPP0000000S、CPP0000000B(真實
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CPP000
0000F與CPP0000000M分別為相對人CPP0000000、CPP0000000
S、CPP0000000B之父母,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11日接獲通
報,CPP0000000S頭部多處瘀傷、兩側太陽穴、臉頰、額頭
、大腿正面及耳朵等多處新舊瘀傷,CPP0000000右大腿有陳
舊性刮痕,相對人父CPP0000000F疑似仍宿醉中,對於CPP00
00000、CPP0000000S之傷勢交代不清,僅稱其等前幾日玩鬧
時從樓梯跌落,相對人母CPP0000000M亦稱不知情,相對人
父母均無法合理解釋相對人CPP0000000、CPP0000000S之傷
勢。聲請人爰依同法第56、57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
鈞院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略以:相對人父出監後
原於桃園工作,然因工作不符期待,目前前往宜蘭上班,待
穩定後再討論相對人照顧計畫;相對人母對於照顧相對人計
畫態度消極,平時電話不易聯繫。相對人之其餘親屬均無力
再協助照顧相對人。
(三)聲請人已召開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停止相對人父母親權,並
出養三名相對人。綜合上述,考量相對人返家危險性因子高
,且無適當之人協助照顧,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向本院聲請准予延長
相對人等三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
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相對人父母均同意本件安置,不須見法官,亦無須向法
官陳述意見;相對人CPP0000000表示喜歡目前寄養家庭,
相對人CPP0000000S與相對人CPP0000000B因年幼故無特別
表達。)
三、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三名相對人仍有安
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三名相對
人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