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素瑩
代 理 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劉冠妤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3年度
司執字第41125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
院114年度訴字第8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
和解、調解而終結之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
,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債
務人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範
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
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
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
能遭受之損害,在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
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
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
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
,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
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
、91年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
促字第1236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
聲請對其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
執字第4112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
案。惟上開執行名義所示債權並不存在,聲請人已依法向本
院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倘系爭執行事件程序繼續進行
,恐受不能或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爰聲請裁定於系爭本案
訴訟終結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原以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
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系爭執行
事件受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屬實。又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系
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4號
事件審理,亦經本院查明該案卷宗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停止
本件執行程序,核與首開規定相符,自屬有據。本院審酌相
對人因停止本件執行程序可能招致之損害,本為延後取得借
款本息即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283萬6
,701元(計算至相對人聲請本件執行程序前1日止,計算式
如附表)為使用、收益之不利益,並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其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惟考量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執行之
標的為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地及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土地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
利範圍1/4,下合稱:系爭執行不動產),經本院執行處委
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融公司)辦
理拍賣、變賣事宜,台灣金融公司通知函知第二次拍賣之底
價為1,930萬元,第三次拍賣底價為1,544萬元,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此有台灣金融公司通知函等件附於本院司執字4112
5號卷內可稽,審酌系爭執行不動產仍有以高於第三拍賣底
價拍定之可能,但不以高出第二次拍賣底價,酌定相對人因
停止本件執行程序可能招致無法如期受償之金額,為1,900
萬元為適當。參以本案訴訟已繫屬本院,聲請人起訴聲明請
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金100萬元以及本金所生利息、
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
125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標的價額為34,14
萬1,241元,亦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復參酌司法院所訂
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
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據此預估
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
行延宕期間為6年,茲依上開標準,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
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約為570萬元(計算式:1,900萬元×5
%×6年=570萬元)。職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首開法
文規定,尚無不合,爰酌定570萬元為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
金額後,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13萬4,115元 利息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2.865% 1萬7,844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0.5730% 3,569元 700萬元 利息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2.865% 11萬138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0.5730% 2萬2,028元 336萬元 利息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2.865% 5萬2,866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0.5730% 1萬573元 695萬元 利息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2.865% 10萬9,352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0.5730% 2萬1,870元 433萬1,700元 利息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6.025% 14萬3,328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1.2051% 2萬8,668元 428萬3,306元 利息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6.032% 14萬1,891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1.2064% 2萬8,378元 489萬2,800元 利息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6.025% 16萬1,894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5日 113年3月12日 1.2051% 3萬2,381元 合計:3,283萬6,7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