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泰
被 告 馬曉蓁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文
被 告 林騰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萬4,12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15萬2,945元) 1 利息 215萬2,945元 104年1月1日 113年9月2日 (9+246/366) 5% 104萬1,178.32元 小計 104萬1,178.32元 合計 319萬4,12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PCDV-113-補-1804-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