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賴楓杰
被 告 楊光華
鄭祺穎
林承翰
鍾鎮嶽
吳啓銘
沈庭禾
上列被告等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9號、11
3年度易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9號、113年度易字第257號無故侵入
住宅案件,固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賴楓杰已聲
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ILDM-112-附民-211-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