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林美慧
被 告 陳福生
陳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四筆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又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原告之權利範
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435,909元【
計算式:(550元/m²×9142.27m²×1/3)+(550元/m²×514.32m²×1
/3)+(550元/m²×897.01m²×1/3)+(290元/m²×5183.61m²×1/3
)=2,435,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前繳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3,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HLDV-113-補-244-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