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曾毓麟
被 告 葉秀芬
王志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森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係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8064號核發在案,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依原告減縮後之訴訟
標的金額,當庭裁定命其於庭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350元(即應徵收之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後之差額),原告逾期迄未
繳納,有本院開庭筆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
卷可參(本院卷第93至95、105至111頁),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