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慶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20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4317號),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鐘慶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鐘慶春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3月15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大社國中後面,以每
1公克、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向「何謦安」購買如附表所
示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 嗣於113年5月
31日10時57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對面之一品
公園涼亭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二、證據:
(一)被告鐘慶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A548-Q號毒品
純度鑑定書各1份(見毒偵字卷第16至18頁、第54頁背面)
。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
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
院自無從加以審究。然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
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
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
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即可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
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
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
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
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且其前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素行紀錄,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件可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持有毒品之數量、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第2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本案經查獲之第三級毒品
,又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塑膠罐,內含上述第三級
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三
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
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
,尚無事證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扣案物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淨重:6.5123公克,驗餘淨重:6.4643公克,純質淨重:5.2033公克) 另含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成分,惟含量均極微,故未進行純質淨重鑑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