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易字第85號
原 告 譚其憫
被 告 莊士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304號),本院於
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1,11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壹、程序方面: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以下者,適用民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
明定。本件原告於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
移送民事庭,是本件自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為審判
。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遲延利息起
算日為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計算,嗣於本院審理中,就利
息起算日減縮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算(見本院卷第
10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
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已具狀表明
不願被提解到庭,見本院卷第85頁、第97頁),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112年6月10日受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之訊息詐騙,佯稱加入群組後可協助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112年7月26日13時18分、同日時29分,匯款10萬元、8萬1,114元,至被告所開立且基於幫助詐欺、隱匿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予該詐騙集團使用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旋經該詐騙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帳殆盡,致無從追查詐欺所得去向,致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1,1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2
5號刑事判決為證(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9-18頁
),而被告因有上開詐欺及洗錢之行為,系爭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一日等情,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後
查證屬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
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應堪信為真正。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
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
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是以,加害人於共同
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
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為詐
欺集團實施詐騙之人、提款取得詐騙所得之人,均為組成詐
欺集團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
。查本案暱稱「李娜」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原告詐騙,
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2年7月26日13時18分、同日時29
分,匯款10萬元、8萬1,114元入被告系爭帳戶,嗣上開款項
旋遭提領一空,使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本件各詐欺集團
成員,各自分擔詐欺行為之一部分,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以達到詐取被害人財物之目的,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是以被告即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
帶賠償責任。因此,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損害18萬1,
114元本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其18萬1,1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31日
(見附民卷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TNHV-113-金簡易-85-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