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他調字第37號(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上
一人之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他調字第37號聲請調解事件,因113 年度
少調字第627號詐欺等事件聲請調解,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
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少年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廖翊含
通 譯 邱品翰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上
一人之法定
代理人 乙○○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元。給付方式:相對人當
庭給付新臺幣10,000元予聲請人(點收無訛:甲○○)。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上
一人之法定
代理人 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少年庭
書記官 廖翊含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MLDV-113-他調-37-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