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建呈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建呈之配偶程
麗君住在彰化縣○○鄉○○村○○路00號戶籍地,目前待業中,須
照護子女,且父母年紀已大,本案又已供出毒品上游,故無
反覆實施販毒之虞,請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以代替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涉犯本件幫助販賣、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
犯行,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1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刑度不輕,足以誘發逃亡動機
,且被告先前未住戶籍地,賃居在外販毒或轉讓毒品,堪認
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此外
,被告有多次販賣海洛因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
虞,顯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限制
住居等語,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CHDM-114-聲-32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