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王浥芸
王昶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舒盈嘉律師
被 告 王慶勝
王惠美
王慶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價額及其應繼分比
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萬281元【《(20,821,514+4,987,
910+55,000)×1/4》+《(900,000+1,956,699)×1/4》=7,180,28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6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PTDV-114-家補-128-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