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紀信彰
被 告 黃敏雄
捷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餘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黃智鴻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敏雄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
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TCDM-114-簡附民-9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