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8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柏崴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
日新北檢貞甲112執聲他4982字第0782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2月14日新北檢貞甲112執聲他49
82字第07823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柏崴(下稱「受刑人」)因犯附件一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6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下稱「A裁定」);又犯附件
二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共11罪,經本院107年
度聲字第2872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
月確定(下稱「B裁定」);另犯附件三所示之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共2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719號裁定
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下稱「C裁
定」)。上開3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
有期徒刑達20年6月,與定應執行刑本應恤刑避免過度評價
之本質不符,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於不符罪責原則下之例外
,允許法院另更為裁定。
㈡如僅以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單獨為一罪(下稱「甲罪
」),另以A裁定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與C裁定附表所示各
罪合併為一組(下稱「乙組」)定其應執行刑,對受刑人較
為有利。受刑人並非法院專家,在不知犯罪範圍全貌下,因
相信檢察官而選擇同意定刑,而造成3個定刑之不利結果,
責任不應歸由受刑人承受。檢察官採取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
之確定日期為基準,所擇定A、B、C裁定各罪之組合方式,
與受刑人所主張前揭甲罪、乙組之組合方式,經比較結果,
堪認檢察官所擇定之前揭各罪,已使受刑人陷於不利地位,
承受過度不利評價及過苛結果,悖離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
,在客觀上已達責罰顯不相當之程度,於定應執行刑時,已
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
㈢綜上所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執
行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於裁量是否依受刑人之上
開請求而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疏未審酌本件有
無違反前揭恤刑理念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遽以
該署民國112年12月14日新北檢貞甲112執聲他4982字第0782
3號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請求(下稱「本件函文」),其執行
指揮難謂允當。爰提起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件函文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477條
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至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重定執行刑,依法有權聲請重定
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
察署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
指揮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
由受刑人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以符法制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第2106號,114年度台
抗字第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請求將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列為單獨
為一罪(甲罪),另以A裁定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與C裁定
附表所示各罪合併為一組(乙組)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倘乙
組重定應執行刑,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
為C裁定附表編號2所載之本院,有A、C裁定在卷可憑,本院
對應之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檢察官,受刑人就此誤向
新北地檢署遞狀請求重定執行刑,顯非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
刑之檢察署為請求。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未為適當之處理,即
以本件函文略稱:A、B、C裁定之定刑聲請並無違誤等旨,
為否准其請求之決定(見本院卷第91至97頁),揆諸前揭說
明意旨,上開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不適格
之無效原因。上開新北地檢署所為否准之決定,為無效之指
揮執行,然形式上仍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體為拒卻請求定
執行刑之指揮執行外觀,受刑人主張該執行指揮不當,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新北地檢署所為否准之決定,仍屬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將本件函文予以撤銷。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PHM-113-聲-3182-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