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鼎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1966號、第55171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680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鼎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金門高粱酒58度千日醇(
2019年)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蘇格登12
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澳洲
穀飼牛肉漢堡排貳盒、全植日式炸排壹包、成烽潘婷奇蹟洗髮精
共肆瓶、永豐餘得意3層抽取式衛生紙壹串、呈禾康快樂牛馬自
拉乾酪切片壹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鼎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於
民國113年7月8日21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
超市大鵬店,徒手竊取店經理林彧廷所管領置於貨架上之金
門高粱酒58度千日醇(2019年)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6
20元)得手後,藏放於褲子後方並以外套掩蓋,未結帳即離
去。㈡於113年7月15日1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起訴
書誤載為臺中市北區,應予更正)中清路2段392號全聯福利
中心臺中水湳店,徒手竊取店經理陳雪惠所管領置於貨架上
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價值1,299元)得手後,
藏放於身上,未結帳即離去。㈢於113年7月29日10時43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
中寶慶分店,徒手竊取店經理羅祕憶所管領置於貨架上之澳
洲穀飼牛肉漢堡排2盒(價值378元)、全植日式炸排1包(
價值158元)、成烽潘婷奇蹟洗髮精共4瓶(價值共計1,196
元)及永豐餘得意3層抽取式衛生紙1串(價值315元)、呈
禾康快樂牛馬自拉乾酪切片1包(價值83元)得手後,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林彧廷、陳雪
惠、羅祕憶盤點後發現商品短少,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
查看後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循線查獲。
二、案經林彧廷、陳雪惠、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羅祕憶分
別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第五分局、大雅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鼎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林彧廷、陳雪惠、告訴代理人羅祕憶於警詢中之陳述情節大
致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遭竊商品明細、現場
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上
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上揭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並考量其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個人所需,為滿足私慾而竊
盜他人財物,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法治
觀念淡薄,行為殊不可取;但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
迄今仍未彌補,復考量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
、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偵緝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審
酌被告所犯開3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
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
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經整體評價後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取之金門高
粱酒58度千日醇(2019年)1瓶、澳洲穀飼牛肉漢堡排2盒、
全植日式炸排1包、成烽潘婷奇蹟洗髮精共4瓶、永豐餘得意
3層抽取式衛生紙1串、呈禾康快樂牛馬自拉乾酪切片1包及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迄未
合法實際發還被害人,且未據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分別於
其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TCDM-114-中簡-74-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