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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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1021-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610-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3-金訴-1107-20250221-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71號 原 告 簡信溢 黃于庭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慧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陳聖閎 訴訟代理人 鮑湘琳律師 沈智揚律師 被 告 長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孝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重傷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1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 交重附民字第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 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仟零壹拾陸萬陸仟肆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各給付原告丙○○、丁○○各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貳仟零壹 拾陸萬陸仟肆佰零玖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分別以新臺幣柒拾 萬元為原告丙○○、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19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與德行東路132巷3弄 交岔路口時,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左轉撞上原告 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致原告乙○○受有頭部外 傷、嚴重腦腫、顱內出血併重度昏迷、左股骨骨折、創傷性 顱內出血、意識不清等重傷害,原告乙○○支出醫療費新臺幣 (下同)34萬2,047元,請求餘命之看護費2582萬2,360元( 每日2,500元),受有19個月薪資損失20萬9,000元(工讀每 月1萬1,000元),勞動力減損630萬4,455元(按基本工資2 萬6,400元計算),並請求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原告丙○○、 丁○○則各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原告乙○○已領有強制險 理賠207萬2,900元,另原告乙○○業經臺灣桃園地法院以111 年度監護字第116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由原告乙○○之母 即原告丙○○為其監護人,原告丁○○則為原告乙○○之父,又被 告甲○○受僱於被告長安交通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67萬7,86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丁○○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甲○○之抗辯所為之陳述:汽車車主為被告長安交通有限公司,被告甲○○不得就汽車修繕費主張抵銷,而被告長安交通有限公司亦未對原告主張車損請求,縱被告長安交通有限公司請求車損亦罹於時效等語。 二、被告甲○○則以:原告乙○○超速行駛為與有過失。就看護費部 分,原告乙○○處於植物人狀態,其平均餘命不能依一般人之 標準為計算,且每日2,500元亦過高。就醫療費部分,原告 有重複請求。就薪資損失部分,原告未提出工讀在職及薪資 證明。就勞動力減損部分,其減損期間不能如同一般人計算 至強制退休年齡。就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乙○○請求過高, 原告丙○○、丁○○則於法未符。原告已領有強制險理賠207萬2 ,900元應扣除,被告已提存20萬元亦應扣除。另被告支出汽 車修繕費9萬4,115元,及請求精神慰撫金300萬元,被告就 此部分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長安交通有限公司則以:被告甲○○車輛是靠行車,實質 所有權人為被告甲○○,被告公司僅收取靠行費用,靠行車盈 虧自負,有要求被告甲○○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被告公司已盡 監督管理義務,要負連帶責任對被告公司是很大的責任,希 望可以免除連帶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乙○○於上開時地發生系爭車禍,因傷重現呈植物人 狀態,原告丙○○為原告乙○○之母及監護人,原告丁○○則為原 告乙○○之父,原告乙○○已領強制責任險保險金207萬2,900元 ,被告甲○○已提存20萬元等事實,有卷附之診斷證明書、提 存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函文等件可證, 核與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書相符,且為兩 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惟被告分別以上開情詞置辯,茲審 認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 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 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7條第1 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 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 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 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再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 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 ,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 上字第223號等判例參照)。 (二)經查,系爭車禍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後, 其覆議意見為:「一、甲○○駕駛TDS-2677號營小客車(A車 ):左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肇事主因)二、乙○○騎乘 NAE-2218號普通重型機車(B車):超速行駛。(肇事次因 )」等內容,此有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 書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166頁),衡諸上開鑑定內容,業 已參酌監視器影像之車禍過程,且其推論、判斷並無顯然不 當之處,是上開鑑定結果認原告乙○○為肇事次因、被告甲○○ 為肇事主因,應可採信。就此,本院衡酌車禍當時之狀況及 過失情節等一切情狀,認被告甲○○駕駛行為有過失,應負賠 償責任,並認原告乙○○就系爭車禍之發生應自負3成與有過 失責任。 (三)茲就原告上開請求分別審認如下:  1.關於原告乙○○請求部分:  ⑴就醫療費部分:原告乙○○因被告甲○○之侵權行為致其身體受 有傷害,分別至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台大醫院就診,共支 出31萬3,438元,有卷附之收據等件為憑(見附民卷第27至4 0頁),核屬治療上之必要支出,是原告乙○○此部分請求, 應屬可採。至原告所提出之出院通知單(見附民卷第41頁) 上記載之應繳金額為上開部分金額之總和且期間相當,應屬 重複計算,此部分應無可採。  ⑵就看護費部分:觀諸上開刑事卷所附之診斷證明書(見他字 卷第87頁),可知原告乙○○目前處於植物人狀態,需專人全 時間照顧,復參諸衛生福利部函覆本院之身心障礙者提前老 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期末成果報告,可知身心障礙者之平 均餘命與一般民眾不相當,低於一般民眾之餘命,是本件無 從完全逕依簡易生命表計算之,且餘命推算尚須考量罹病情 形、嚴重度、生活環境、經濟狀況、醫藥進步等因素。就此 ,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所提供之20歲至24歲之極重度者之餘 命為46.6年之資料(見本卷第268頁),認原告乙○○之平均餘 命以46.6年計算為妥適。又原告乙○○主張每日看護費用為2, 500元,尚無違社會常情,故原告乙○○此部分所得請求之金 額為2224萬8,787元(計算式詳附表一),原告乙○○逾此範 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⑶就薪資損失部分:原告乙○○此部分請求,衡以法定最低薪資 為計仍屬有餘,故其主張每月1萬1,000元,計至大學畢業共 19個月,合計20萬9,000元,應為可採。  ⑷就勞動力減損部分:原告乙○○目前處於植物人狀態,已如上 述,是其於系爭車禍後,可認終身無工作能力,而原告請求 按基本工資2萬6,400元計算,應屬可採,又原告乙○○為00年 0月00日生,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則自原告乙○○大學畢 業後即112年7月1日起算至原告乙○○法定退休年齡65歲即155 年9月29日,原告乙○○得請求之勞動力減損金額為730萬3,79 1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原告乙○○僅請求630萬4,455元, 即屬可採。  ⑸就精神慰撫金部分:本院衡諸被告甲○○侵權行為之手段、方 式、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酌侵權行為情況及原告受 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乙○○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 精神慰撫金以300萬元為妥適,應為可採。  2.關於原告丙○○、丁○○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本院衡諸被告甲 ○○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酌 侵權行為情況及原告丙○○、丁○○與原告乙○○之親子關係等一 切情狀,本院認原告丙○○、丁○○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 撫金各以100萬元為妥適,超過部分之請求,即無可採。  3.關於被告甲○○主張抵銷部分:  ⑴就汽車修繕費部分:參諸系爭車輛之行照記載(見本院卷第1 55頁),為自備車輛之多元靠行車,故其實質所有權人應為 被告甲○○無誤。據被告甲○○所提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57 至161頁),其修復費用為9萬4,115元,其中零件為7萬0,97 6元、工資為2萬3,139元,則原告更新零件部分,應予折舊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 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438,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8年12月15日出 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 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 5頁),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0年11月26日,系爭車輛已 使用2年,是被告甲○○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原告賠償之範 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2萬2,418元(計算式詳附表三)為 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2萬3,139元,合計為4萬5,557 元。就此,原告乙○○應負擔3成肇事責任,故被告甲○○得主 張抵銷之金額應為1萬3,667元(4萬5,557x0.3=1萬3,667)。  ⑵就精神慰撫金部分:查被告甲○○遭侵害之權利屬財產權,不 符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要件,是被 告甲○○此部分請求,難認有據。  4.關於被告甲○○主張清償部分:   ⑴原告乙○○已領強制責任險保險金207萬2,900元,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應屬清償,應予以扣除原告乙○○請求之金額。  ⑵又被告甲○○已因本件損害賠償於112年4月25日提存20萬元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供原告乙○○提領,有卷附之提存書 可憑(見本院卷第171頁),核屬清償,應予扣除原告乙○○之 請求金額。  5.綜上,原告乙○○之損害賠償金額為3207萬5,680元(計算式 :31萬3,438+2224萬8,787+20萬9,000元+630萬4,455+300萬 =3207萬5,680);原告丙○○之損害賠償金額為100萬元;原 告丁○○之損害賠償金額為100萬元。復依上開與有過失責任 下,原告等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金額分別為2245萬2,97 6元、70萬元、70萬元(計算式:3207萬5,680×0.7=2245萬2 ,976;100萬×0.7=70萬;100萬×0.7=70萬,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原告乙○○已領強制責任險保險金207萬2,900元、被告 甲○○已提存20萬元供原告乙○○提領,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應 屬清償予以扣除,及被告甲○○主張抵銷汽車修繕費1萬3,667 ,是原告乙○○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2016萬6,409元(計 算式:2245萬2,976-207萬2,900-20萬-1萬3,667=2016萬6,4 09)。 (四)關於被告長安交通有限公司之連帶責任   被告甲○○與被告長安交通有限公司間為自備車輛之靠行計程 車之關係,有卷附之契約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21頁),衡諸 在臺灣經營交通事業之營利私法人,接受他人靠行,而向該 靠行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在外觀上系爭車輛車籍已登 記為被告長安交通有限公司所有(見本院卷第155頁),從外 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交通公司所有,該車輛之司機即係受僱 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則此種交通公司應負僱用人之責任, 方足以保護社會大眾之權益。此外,所謂「多元化計程車客 運服務業者」,多依平臺業者與司機間之契約約款,及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汽車運輸 業管理規則、交通部公路總局所頒發之號牌型式及編碼規則 表等規定,要求司機即駕駛人須先取得職業駕駛執照,並將 所駕車輛登記為營業用小客車,再將車牌更換為「白底紅字 」。據此,一般理性客觀之人立於被害人之立場,既可自車 牌顏色外觀辨明某車輛是否為營業用小客車,進而與自用小 客車相區隔,應認懸掛白底紅字車牌者,已顯露該司機執行 職務並受監督之外觀。基此,被告間存有靠行關係,此為被 告所不爭執,而被告甲○○駕駛之車輛車牌為「白底紅字」, 依前開說明,縱該車輛外觀上無「長安交通有限公司」之相 關標示,然已可使一般客觀第三人知悉為營業用小客車,已 顯露被告甲○○執行職務並受監督之外觀,則被告長安交通有 限公司,自應就被告甲○○因執行駕駛職務不法侵害原告權利 之行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 長安交通有限公司上開所辯,尚無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乙○○2016萬6,4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 1日(見附民卷第45、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各給付原告丙○○、丁○○各7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但被 告甲○○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尚無不合,爰諭知 相當擔保金准許之。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表一: 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 計其金額為新臺幣22,248,787元【計算方式為:912,500×24.000 00000+(912,500×0.5)×(24.00000000-00.00000000)=22,248,787 .055875。其中24.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6年霍夫曼累計係數 ,24.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7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5為未滿 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6/12+0/365=0.5)。採四捨五入,元以 下進位】。 附表二: 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 計其金額為新臺幣7,303,791元【計算方式為:26,400×276.0000 0000+(26,400×0.00000000)×(276.00000000-000.00000000)=7,3 03,790.000000000。其中276.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518 月霍夫曼累計係數,276.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519月霍 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月部分折算月數之比例(29/ 30=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 附表三: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0,976×0.438=31,08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0,976-31,087=39,889 第2年折舊值    39,889×0.438=17,4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9,889-17,471=22,418

2025-02-20

SLEV-113-士簡-171-2025022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陳家恩 訴訟代理人 宋盈萱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邱馨怡 邱馨嫻 邱馨慧 邱志明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被 告 吳宗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靜雄(兼送達代收人) 楊哲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儉忠律師 周聖諺律師 被 告 陳素珠 陳富 陳杏 黃有明 黃建生 陳皎碧 黃迺婷 黃何騏 黃騰輝 黃于庭 黃永慧 黃志深 黃耀弘 王敏雄 洪劍峯 洪瑞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迺婷應就被繼承人黃家中興所有臺北市○○區○○段0○段 000地號、63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54分之1),辦理繼承 登記。 二、被告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應就被繼承人黃紀文 所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63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125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黃志深、黃耀弘應就被繼承人黃博全所有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63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54分之 1),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應就被繼承人洪黃碧蓮所有臺 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63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 有125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五、原告與被告陳素珠、邱永祥、吳宗翰、邱馨怡、邱馨嫻、黃 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 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 、洪瑞端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如附圖二所示F1、J1、K3部分(面積各為32.86、22.84、 41.4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獨所有;F2、H部分(面積各為 18.38、133.6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永祥、邱馨怡、邱馨 嫻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J2部分(面積49.81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吳宗翰單獨所有;K1部分(面積32.08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陳素珠單獨所有;K2部分(面積21.95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黃迺 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 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I部 分(面積55.36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與被告陳素珠、邱永祥 、吳宗翰、邱馨怡、邱馨嫻、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 富、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 志深、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依附表二所示比例 維持共有。   六、原告與被告陳素珠、邱永祥、邱馨慧、邱志明、黃有明、黃 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黃 于庭、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 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 二所示A、D、E1部分(面積各為7.25、43.22、27.47平方公 尺)分歸原告單獨所有;E2、G部分(面積各為48.45、32.7 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永祥、邱志明、邱馨慧依附表二所 示比例維持共有;C部分(面積33.7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與 被告邱永祥、邱志明、邱馨慧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B1部分(面積20.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素珠單獨所有;B 2部分(面積14.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有明、黃建生、陳 皎碧、陳富、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 永慧、黃志深、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依附表二 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632地號土地)、同小段635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635地號土地,與系爭632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 惟被告李秀鳳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7月31日死亡, 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由被告黃迺婷繼承,有被告李秀鳳 之除戶謄本、被告黃迺婷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 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253-25 9頁),並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四第251頁),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情 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 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 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62條第1項、 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於共有人間無從為相異之認定,故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同法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 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 時原列陳素珠、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邱 永祥、賴峻儀、謝馥安、吳宗翰、李秀鳳、黃迺婷、黃何騏 、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王敏雄、洪 劍峯、洪瑞端為被告,嗣於訴訟進行中,因賴峻儀、謝馥安 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而追加共有人邱馨怡、邱馨嫻、 邱馨慧、邱志明,並撤回對賴峻儀、謝馥安之訴(本院卷一 第254頁),經核追加部分,係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 最初之聲明,且所追加為被告者,係本案訴訟標的必須合一 確定之人,於法並無不合;另撤回對賴峻儀、謝馥安之訴部 分,因賴峻儀、謝馥安並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亦合於前開 規定,均應予准許。 三、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且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 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判要旨參照),是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 案並非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縱使變更分割方案 ,亦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更 。本件原告起訴時之分割方法(士司調卷第8頁)與其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聲明之分割方法(本院卷四第372-373頁)雖 有不同,但此仍非訴之變更,合先敘明。 四、本件除被告吳宗翰、邱永祥、邱馨怡、邱馨嫻、邱馨慧及邱 志明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陳素珠、邱永祥、黃有明、黃建生、 陳皎碧、陳富、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 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為系爭 土地共有人,被告吳宗翰、邱馨怡、邱馨嫻為系爭632地號 土地共有人,被告邱馨慧、邱志明則為系爭635地號土地共 有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 不能分割之約定,惟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 第1項、第82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准予裁判分割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黃迺婷應就被繼承人黃家中興所有系爭632地號 、63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5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黃 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應就被繼承人黃紀文所有系 爭632地號、63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5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告黃志深、黃耀弘應就被繼承人黃博全所有系爭632地 號、63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5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 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應就被繼承人洪黃碧蓮所有系爭63 2地號、63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5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㈤系 爭632地號土地應依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法(方案五)為分割, 系爭635地號土地應依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法(方案三)為分割 。 二、被告(下合稱被告,分則各稱其名)答辯如下:  ㈠邱永祥、邱志明、邱馨怡、邱馨嫻、邱馨慧:請求就系爭土 地均依附圖二所示分割方法(方案五)為分割。  ㈡吳宗翰:同意就系爭632地號土地依原告分割方案(方案五)進 行分割。  ㈢黃建生:對於分割方案無意見。  ㈣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 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共有物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民 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 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 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同法第759條亦定有明 文。系爭632地號土地為原告與陳素珠、黃迺婷及李秀鳳等2 人之被繼承人黃家中興(惟李秀鳳於訴訟繫屬中死亡,黃迺 婷為李秀鳳之唯一繼承人)、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及黃 永慧等4人之被繼承人黃紀文、黃志深及黃耀弘等2人之被繼 承人黃博全、王敏雄、洪劍峯及洪瑞端等3人之被繼承人洪 黃碧蓮、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邱永祥、 吳宗翰、邱馨怡、邱馨嫻所共有,系爭635地號土地則為原 告與陳素珠、黃迺婷之被繼承人黃家中興及李秀鳳、黃何騏 、黃騰輝、黃于庭及黃永慧等4人之被繼承人黃紀文、黃志 深及黃耀弘等2人之被繼承人黃博全、王敏雄、洪劍峯及洪 瑞端等3人之被繼承人洪黃碧蓮、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 、陳富、陳杏、邱永祥、邱志明、邱馨慧所共有,此有土地 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7月27日北院忠家110年科繼973字第1109020407號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0年7月28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 1073號函等存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7-18頁、第20-36頁、卷 四第253-259頁、第317-353頁),且均查無因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而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 協議,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訴請黃迺婷應就被繼承人黃家中 興;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 黃紀文;黃志深、黃耀弘等2人應就被繼承人黃博全;王敏 雄、洪劍峯、洪瑞端等3人應就被繼承人洪黃碧蓮所有系爭 土地持分辦理繼承登記,並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 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 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 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 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 之,且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 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至4項定 有明文。故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應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如以原物分配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能依應有 部分為分配者,始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 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 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 為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且按分割 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 除因該土地內有部分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經全體共 有人表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應准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外 ,應將全部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是法院為共有物之裁判分 割時,自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 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之,至於當事人所提之分割方案, 僅供法院酌定之參考,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經查:  1.系爭632地號土地:  ⑴系爭632地號土地上現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道0段00號、 17號建物(即附圖一、二所示K1、K2、K3,建物所有人並非 兩造)、上址18號建物(即附圖一、二所示J1、J2,建物所 有人為吳宗翰)、無門牌之未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即 附圖一、二所示H,建物所有人為原告),另有樓梯、走道 (即附圖一、二所示I,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道0段00號 、17號、18號建物門之開口均位於此走道上)、空地、植栽 (即附圖一、二所示F1、F2)等情,除據原告陳明在卷(本 院卷一第38頁背面至第39頁),並有本院111年6月7日勘驗 筆錄、現場照片存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64-266頁、第345-3 48頁),堪信屬實。  ⑵依據原告、邱永祥、邱馨怡、邱馨嫻所提方案五,係將附圖 一、二所示I之樓梯、走道分歸系爭632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 維持共有,以利臺北市○○區○○○道0段00號、17號、18號住戶 繼續依現狀利用該通道進出仰德大道,另將附圖一、二所示 J1、J2各分歸原告、吳宗翰單獨所有,再由原告與吳宗翰透 過私下協商、補償之方式,使吳宗翰取得其所有之臺北市○○ 區○○○道0段00號建物坐落基地之完整所有權。而原告所有系 爭建物坐落之附圖一、二所示H部分土地,原告、邱永祥、 邱馨怡、邱馨嫻均同意分歸邱永祥、邱馨怡、邱馨嫻等人依 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至於系爭632地號土地其餘部分 ,則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以附圖一、二所示F1、K3分 歸原告單獨所有;F2分歸邱永祥、邱馨怡、邱馨嫻依附表二 所示比例維持共有;K1分歸陳素珠單獨所有;K2分歸此部分 其他共有人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黃迺婷 、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王 敏雄、洪劍峯、洪瑞端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之方式進 行分割。本院審酌方案五亦為吳宗翰所認可,故同意此方案 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已達1254分之1062,顯屬多數,且若依 此方式分割,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面積與其等應有部分之 比例相同,條件相似,並無價值不相當之情形,復能較大程 度完整利用系爭632地號土地,亦不致因土地分割影響住戶 進出仰德大道之現況,而其餘共有人中,除黃建生曾到庭表 示無意見外(本院卷三第267頁),陳素珠、黃有明、陳皎 碧、陳富、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 慧、黃志深、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等人於收受 原告書狀並得知悉原告意願後,均未以書狀或到庭表示反對 意見,因認就系爭632地號土地之分割方式,以原告、邱永 祥、邱馨怡、邱馨嫻主張將如附圖一、二所示F1、J1、K3部 分(面積各為32.86、22.84、41.4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 獨所有;F2、H部分(面積各為18.38、133.60平方公尺)分 歸邱永祥、邱馨怡、邱馨嫻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J2 部分(面積49.81平方公尺)分歸吳宗翰單獨所有;K1部分 (面積32.08平方公尺)分歸陳素珠單獨所有;K2部分(面 積21.95平方公尺)分歸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 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志深 、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 共有;I部分(面積55.36平方公尺)分歸系爭632地號土地 全體共有人即原告、陳素珠、邱永祥、吳宗翰、邱馨怡、邱 馨嫻、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黃迺婷、黃 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王敏雄 、洪劍峯、洪瑞端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之方式為適當 ,而採行之。  2.系爭635地號土地:  ⑴原告與邱永祥、邱志明、邱馨慧(下稱邱永祥等3人)就系爭 635地號土地主張之分割方式互有歧異,爭執點主要在於原 告所提方案三係由其單獨取得附圖一所示C部分,邱永祥等3 人所提方案五則係由原告與邱永祥等3人依比例共有附圖二 所示C部分(附圖一、二所示C部分,下稱C樓梯)。針對此 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後方之631地號土地、其上坐落之門 牌號碼臺北市○○區○○○道○段00號建物(下稱46號建物)為其 單獨所有,且46號建物之進出均仰賴C樓梯,又因有開車需 求,原告父親在附圖一所示D處興建車庫,該車庫與C樓梯間 有小門可相通,故請求將C樓梯分歸原告單獨所有,以利完 整使用。邱永祥等3人則主張C樓梯本為系爭635地號土地通 往仰德大道之共用通道,應由原告、邱永祥等3人維持共有 等語。  ⑵查原告與邱永祥等3人對於邱永祥等3人取得附圖一、二所示G 部分,已有共識,而坐落其上之系爭建物對外大門係位於附 圖一、二所示G北側中間,倘依方案五分割,則邱永祥等3人 可由附圖一、二所示G直接經由前方如附圖二所示E2(依方 案五,此部分分歸邱永祥等3人共有)使用C樓梯而進出仰德 大道;反觀原告所提方案三,係要求邱永祥等3人捨棄系爭 建物大門前之現行通道,由附圖一、二所示G北側向左繞行 附圖一所示E(依方案三,此部分分歸邱永祥等3人共有), 轉往附圖一、二所示位於系爭632地號土地之F2後,利用附 圖一、二所示I之通道進出仰德大道,此等動線非但有違一 般人之使用習慣,且由附圖一、二所示G北側繞行附圖一所 示E時,因遭系爭建物占用土地之故,有部分路徑狹窄難行 ,此觀附圖一自明,而附圖一、二所示I之樓梯狹窄,F1與I 間復有高低落差,此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47 頁、卷四第135頁),勢必徒增邱永祥等3人日常利用之困擾 ,則原告要求邱永祥等3人捨棄既有便利通行方式,改以前 述迂迴不便之路徑進出仰德大道,並非合理。又原告請求單 獨分得C樓梯,無非係基於治安、隱私之考量。惟C樓梯縱分 歸原告、邱永祥等3人共有,因利用C樓梯進出者,僅限原告 及系爭建物之使用人,尚屬單純,難謂有何治安疑慮;況46 號建物係位於C樓梯尾端,故邱永祥等3人利用C樓梯進出系 爭建物時,應不致於影響原告之安寧或隱私,且邱永祥等3 人亦表明同意原告於C樓梯東端、尚未進入46號建物之處, 另行設置專供原告使用之鐵門,以確保原告之安全、隱私, 本院因認原告所指隱患,尚不足為慮。至於原告爭執依照實 務見解:「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 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 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 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 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31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C樓梯不應維持共有云云,然C樓梯 原係供系爭建物、46號建物進出仰德大道之用,於本件可認 係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並經本院論述其間取捨如前,故原 告執此主張將C樓梯分歸其單獨所有,亦非可採。  ⑶本院審酌採行邱永祥等3人所提方案五,將C樓梯分歸原告、 邱永祥等3人共有,可兼顧其等使用之便利性、適度維持原 告之隱私,而將附圖二所示A、D、E1分歸原告單獨所有,則 可使原告圓滿利用46號建物附近及車庫附近土地,另將附圖 二所示E2、G分歸邱永祥等3人共有,有助於系爭建物之完整 使用及方便進出,再依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將附圖二所示 B1分歸陳素珠單獨所有、B2分歸此部分其他共有人黃有明、 黃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 黃于庭、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 端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使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面 積與其等應有部分之比例相同,當屬公允、合理,且黃建生 已到庭表示對於分割方案無意見,業如前述,復未經其餘共 有人陳素珠、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黃迺 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 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具狀或到庭表示反對之意,則就系 爭635地號土地之分割方式,應以邱永祥等3人所提方案五為 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黃迺婷應 就被繼承人黃家中興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1254分之1、 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黃紀 文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1254分之1、黃志深、黃耀弘等2 人應就被繼承人黃博全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1254分之1 、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等3人應就被繼承人洪黃碧蓮所 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125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並裁判 分割系爭632地號土地、系爭635地號土地,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本院並審酌前述各情,認系爭632地號土地如附圖二 所示(就系爭632地號土地部分,雖因原告、邱永祥等3人主 張之方割方式同為方案五,附圖一、二此部分編號內容並無 歧異,惟因本件就系爭635地號土地部分係採行附圖二所示 方案五,為求簡便,故後續提及分割方式時,爰均統一以「 附圖二所示編號」說明之,而不再贅述附圖一)F1、J1、K3 部分(面積各為32.86、22.84、41.4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 單獨所有;F2、H部分(面積各為18.38、133.60平方公尺) 分歸邱永祥、邱馨怡、邱馨嫻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J2部分(面積49.81平方公尺)分歸吳宗翰單獨所有;K1部 分(面積32.08平方公尺)分歸陳素珠單獨所有;K2部分( 面積21.95平方公尺)分歸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 、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志 深、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 持共有;I部分(面積55.36平方公尺)分歸系爭632地號土 地全體共有人即原告、陳家恩、陳素珠、邱永祥、吳宗翰、 邱馨怡、邱馨嫻、黃有明、黃建生、陳皎碧、陳富、陳杏、 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黃志深、黃耀 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另系爭635地號土地如附圖二所示A、D、E1部分(面積各為7 .25、43.22、27.4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獨所有;E2、G部 分(面積各為48.45、32.76平方公尺)分歸邱永祥等3人依 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C部分(面積33.73平方公尺)分 歸原告與邱永祥等3人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B1部分 (面積20.70平方公尺)分歸陳素珠單獨所有;B2部分(面 積14.17平方公尺)分歸此部分其餘共有人黃有明、黃建生 、陳皎碧、陳富、陳杏、黃迺婷、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 、黃永慧、黃志深、黃耀弘、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依附 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5項、第6項 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具非訟事件之性質,分割共有物之方法, 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共有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 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 ,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併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7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一:分割前之權利範圍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就系爭632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 就系爭635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 1 陳素珠 1/11即114/1254 1/11即114/1254 2 黃家中興 1/1254 1/1254 3 黃紀文 1/1254 1/1254 4 黃博全 1/1254 1/1254 5 黃有明 1/1254 1/1254 6 黃建生 1/1254 1/1254 7 洪黃碧蓮 1/1254 1/1254 8 陳皎碧 36/1254 36/1254 9 陳富 18/1254 18/1254 10 陳杏 18/1254 18/1254 11 邱永祥 500/1254 500/1254 12 陳家恩 345/1254 522/1254 13 吳宗翰 177/1254 ✕ 14 邱馨怡 38/1254 ✕ 15 邱馨嫻 2/1254 ✕ 16 邱志明 ✕ 2/1254 17 邱馨慧 ✕ 38/1254 附表二: 共有土地 各共有人共有比例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F2、H部分土地 邱永祥:540分之500 邱馨怡:540分之38 邱馨嫻:540分之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I部分土地 陳家恩:1254分之345 陳素珠:1254分之114 邱永祥:1254分之500 吳宗翰:1254分之177 邱馨怡:1254分之38 邱馨嫻:1254分之2 黃有明:1254分之1 黃建生:1254分之1 陳皎碧:1254分之36 陳富:1254分之18 陳杏:1254分之18 黃迺婷:1254分之1 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公同共有1254分之1 黃志深、黃耀弘:公同共有1254分之1 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公同共有1254分之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K2部分土地 黃有明:78分之1 黃建生:78分之1 陳皎碧:78分之36 陳富:78分之18 陳杏:78分之18 黃迺婷:78分之1 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公同共有78分之1 黃志深、黃耀弘:公同共有78分之1 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公同共有78分之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B2部分土地 黃有明:78分之1 黃建生:78分之1 陳皎碧:78分之36 陳富:78分之18 陳杏:78分之18 黃迺婷:78分之1 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公同共有78分之1 黃志深、黃耀弘:公同共有78分之1 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公同共有78分之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C部分土地 陳家恩:1062分之522 邱永祥:1062分之500 邱馨慧:1062分之38 邱志明:1062分之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E2、G部分土地 邱永祥:540分之500 邱馨慧:540分之38 邱志明:540分之2 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分擔比例 1 陳素珠 114/1254 2 黃迺婷 1/1254 3 黃何騏、黃騰輝、黃于庭、黃永慧 1/1254 4 黃志深、黃耀弘 1/1254 5 黃有明 1/1254 6 黃建生 1/1254 7 王敏雄、洪劍峯、洪瑞端 1/1254 8 陳皎碧 36/1254 9 陳富 18/1254 10 陳杏 18/1254 11 邱永祥 500/1254 12 陳家恩 434/1254 13 吳宗翰 88/1254 14 邱馨怡 19/1254 15 邱馨嫻 1/1254 16 邱志明 1/1254 17 邱馨慧 19/1254

2025-02-20

SLDV-110-訴-887-20250220-1

審交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光 選任辯護人 劉哲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103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23號),經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 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明光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 表所示方式、金額向如附表所示之給付對象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黃宇君、 被害人家屬徐錦、黃宇萱、陳玉美(下簡稱被害人家屬3人 )、告訴代理人陳敬豐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 被告黃明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㈡查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被告雖因當下不清楚自己有沒有撞 到人而未馬上坦認犯行,但被告留在現場等警方到來,且於 釐清自己確實肇事後,即向警方承認為肇事者,此有被告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筆錄1份在卷可稽(詳相驗卷第51、121頁),是認被告仍 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謹慎小心以維自身及他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且應注意車前狀況,竟疏漏及此,肇致 撞擊受傷倒臥於車道中央之被害人黃俊曉,令被害人因此死 亡,亦對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3人造成無法彌補之傷痛,其 犯罪情節難謂輕微;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其本件肇事之情節;並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3 人均達成調解,並依約履行第一期款項,告訴人及被害人家 屬3人均表示願意給被告一次機會,對給予被告緩刑沒有意 見乙情,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 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詳本院審交訴卷第78至79頁、第85頁 、本院審交簡卷第9頁)存卷可考;暨斟酌被告自陳大專畢 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詳相驗卷第55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 疏虞,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與告訴 人及被害人家屬3人均達成調解,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3人亦 均表示對給予被告緩刑沒有意見,業如上述,是本院衡酌上 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故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再考 量被告應賠償予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3人之金額及履行期間 ,並斟酌被告與前開人等之調解條件,復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附表所示之給付金額、方式,對 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3人為損害賠償。另倘被告違反上開應 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姓  名 (被告)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方式 黃明光 黃宇君 徐錦 黃宇萱 陳玉美 一、被告應給付黃宇君、徐錦、黃宇萱、陳玉美共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不含強制險)。 二、給付方式:  ㈠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給付黃宇君   、徐錦、黃宇萱、陳玉美共30萬元。  ㈡被告應於114年3月31日前給付黃宇君、徐錦、黃宇萱、陳玉美共30萬元。  ㈢餘款120萬元,被告應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2日前給付黃宇君、徐錦、黃宇萱、陳玉美共2萬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   到期(共分60期)。  ㈣上開款項匯至黃宇君、徐錦、黃宇萱、陳玉美共同指定之永豐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宇君)。 三、黃宇君、徐錦、黃宇萱、陳玉美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9103號   被   告 黃明光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哲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黃俊曉於民國113年2月13日20時4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往國際路方向行駛, 劉邦來亦行走於該路段前方之機車道(靠人行道)上,黃俊曉於同 日20時41分9秒駕車直行時,不慎撞擊劉邦來,雙方均人車倒地, 黃俊曉及劉邦來分別倒臥於車道中央及人行道。黃明光於同日晚 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上開路段行駛,本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 險,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而於同日20時41分41秒貿然直行,撞擊前已倒地之黃俊 曉。黃俊曉遭黃明光車輛撞擊後,經送醫急救,然因車禍所受 頭胸四肢外傷併骨折,致疑顱內出血併外傷性血胸,致出血 性休克,而於113年2月13日23時不幸身亡。 二、案經黃俊曉之女黃宇君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明光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發 現人蕭郁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 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本署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桃園市 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桃市鑑0000000案)在卷 可佐。又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並無 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因而肇事致被害人黃 俊曉死亡,顯有過失,本件事故之發生,既因被告上開過失 行為所致,則與被害人死亡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又被告於車 禍發生後,於職司偵查機關未發覺其過失致死犯罪之前,即 向前往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請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 于 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 沛 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2025-02-20

TYDM-113-審交簡-490-20250220-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治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治威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犯如附表編號 1、2「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治威於民國110年7月12日起擔任三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本公司)業務部襄理,負責三本公司集團下三麒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麒公司)、大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葳公司)等公司之銷售業務相關作業、收款、追蹤客戶 交易進度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職務之便,分別為 下列犯行: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於112年9月19日,未經三麒公司同意或授權,即逕向三 麒公司之三本大序建案客戶陳秋雪收取尚未屆至繳費期限之 新臺幣(下同)76萬元開工款,而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未再 轉交三麒公司,林治威並於「三本大序開工款明細」蓋印盜 刻之三麒公司大小章「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鈺錂 」,復交付予陳秋雪而行使之,以表示三麒公司已收取上開 76萬元開工款,足生損害於三麒公司。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期 日,以匯款或收取現金方式,逕向三麒公司之三本大序建案 客戶吳俊豪收取尚未屆至繳費期限之119萬元簽約金、開工 款等款項,而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三麒公司。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明知其並未支付何折價款,竟於112年10月19日,先於 「協議書」上偽造大葳公司之三本CEO建案客戶呂暐真簽名 及印文,虛偽表示林治威已支付工程折價款10萬元予呂暐真 ,復持該協議書併同零用金支付憑單交付予大葳公司請款而 行使之,致大葳公司陷於錯誤,支付林治威10萬元款項,足 生損害於大葳公司。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12年8月11 日向三本公司之三本皇琚建案客戶姚梅鳳收取198萬元款項 後,僅將其中190萬元交付予三本公司,而將8萬元另行花用 侵占入己。  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12年10月 間,將因職務所保管之三本公司零用金計1萬3,272元侵占入 己。  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12年5月20 日,將三本公司應取回之1萬5,000元廣告招牌押金自出租人 賴蕊慎處領回後侵占入己。 二、案經三麒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下列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24號(下稱訴 字卷)第87頁至105頁】,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有所異 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且與待證 事實攸關,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5條第2項規定及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認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字卷第8 7頁至105頁),且經證人葉于甄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訴 字卷第88頁至97頁),亦經告訴代理人邱奕澄律師、高李慧 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921 號卷(下稱他字921卷)第55頁、56頁】,並有三麒公司之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3年度他字第9223號卷(下稱他字9223卷)第13頁】、三本 建設人事基本資料表(他字9223卷第15頁)、切結書(他字 9223卷第17頁)、澄清道歉文(他字9223卷第19頁)、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字9223卷第21頁至24頁)、三本 大序開工款明細影本(他字9223卷第25頁)、被告之第一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存摺及內頁影本(他字9223卷第81頁至128頁;他字911卷第 13頁至15頁)、林治威虧空公款明細表(他字911卷第11頁 )、三本建設零用金支付憑單影本(他字911卷第17頁)、 協議書影本(他字911卷第17頁)、三本建設收款單影本( 他字911卷第19頁)、三本建設112年10月零用金支出明細表 影本(他字911卷第21頁)、廣告看板租賃合約書影本(他 字911卷第23頁)、114年1月7日三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函暨 附件(訴字卷第59頁至66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㈣、㈤、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 罪。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偽造「三麒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黃鈺錂」印文之行為,以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 為偽造大葳公司客戶呂暐真之簽名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該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均為 嗣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又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㈢之犯行, 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同為想像 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犯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三本公司之員工, 本應恪守誠信,忠實執行職務,竟為謀求自身不法利益,利 用職務上機會,或甚偽造公司及客戶之印章,以侵占其因職 務所保管之財務,以及詐領款項,實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 之尊重,法治觀念欠佳,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雖能坦 承犯行,惟未能與被害人大葳公司、被害人即告訴人三麒公 司達成和解,或為任何賠償,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佐以被告 於本案之前曾因公共危險、詐欺等案件遭法院判刑之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3 頁、14頁),堪認被告素行非佳。再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程度及其所侵占及詐得之金額等節,暨兼衡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無業,經 濟狀況小康(訴字卷第104頁)等一切情狀,復審酌告訴代 理人於審理時表示請從重量刑之科刑意見(訴字卷第105頁 ),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 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 就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罪,以及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即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 分別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 至㈥所為之犯行,所侵占及詐得之金錢,均屬其犯罪所得, 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大葳公司或告訴人三麒公司, 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 、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 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315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如犯罪 事實欄一㈠所偽造之「三本大序開工款明細」,以及被告如 犯罪事實欄一㈢所偽造之「協議書」,業已分別交付給三麒 公司之客戶陳秋雪、被害人大葳公司,均已非屬被告所有, 自無從諭知沒收。惟該偽造之「三本大序開工款明細」上之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鈺錂」印文,與該偽造之 「協議書」上之「呂暐真」印文及署名,以及用以偽造「三 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鈺錂」、「呂暐真」等印文之 印章,均分別為偽造之印文、簽名及印章,均應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之。至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用以偽造「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鈺錂」、「呂暐真」等印文 之印章已銷毀等語,然尚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等印章均已銷毀 、滅失,是依前揭說明意旨,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于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⒈ 犯罪事實欄一㈠ 林治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三本大序開工款明細」上所偽造之「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鈺錂」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偽造之「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鈺錂」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⒉ 犯罪事實欄一㈡ 林治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 犯罪事實欄一㈢ 林治威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協議書」上所偽造之「呂暐真」印文貳枚、「呂暐真」簽名參枚,均沒收。未扣案之偽造之「呂暐真」印章壹顆,沒收。 ⒋ 犯罪事實欄一㈣ 林治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 犯罪事實欄一㈤ 林治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⒍ 犯罪事實欄一㈥ 林治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25-02-20

TYDM-113-訴-924-20250220-1

易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緝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 333號、233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陳韋霖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得易科罰金之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佰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韋霖係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之臻鑫開發企業社( 下稱臻鑫企業社)負責人,從事房地產業務之開發、買賣及 仲介等業務,陳韋霖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陳韋霖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0年12月11日,在上開臻 鑫開發企業社辦公室,透過任職於臻鑫企業社員工劉哲賓對 其母余美玉佯稱:可以每一股單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投資 臻鑫開發企業社,即得按月獲取5,000元之紅利等語,致余 美玉陷於錯誤,匯款60萬元至陳韋霖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中 壢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詎余美玉自10 1年6月間起,即未獲付款,經尋被告無著,始悉受騙。  ㈡陳韋霖又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月30日,在上開臻鑫 開發企業社辦公室,對劉哲賓佯稱:可以每一股單位20萬元 投資臻鑫開發企業社,即得按月獲取5,000元之紅利等語, 致劉哲賓陷於錯誤,匯款20萬元至陳韋霖申設之本案帳戶。 詎劉哲賓自101年6月間起,即未獲付款,經尋被告無著,始 悉受騙。  ㈢陳韋霖又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0年12月間,向任職於臻 鑫企業社員工蔡孟育佯稱入股投資該企業社之房地產240萬 元,每個月可拿回6萬元紅利,致蔡孟育陷於錯誤,而於100 年12月16日與其友人曾淑華集資240萬元交付陳韋霖。嗣陳 韋霖取得上開款項後,於給付1期紅利後即避不見面,始悉 受騙。 二、案經余美玉、劉哲賓、蔡孟育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陳韋 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經本院合 議庭評議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 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62號卷(下稱易緝62號卷)第81 頁至85頁、87頁至92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余美玉、劉哲 賓、蔡孟育以及臻鑫企業社經理即證人黃俊遠於偵查中證述 綦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165號卷(下稱 他4165號卷)第21頁至23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 他字第938號卷(下稱他938號卷)第19頁、20頁、25頁、26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卷(下稱 偵緝1367號卷)第29頁至31頁、33頁至36頁】,並有臻鑫企 業社開發專案文宣(他4165號卷第7頁、8頁)、臻鑫企業社 入股投資專案協議書(他4165號卷第9頁、10頁)、還款協 議書(他938號卷第4頁)、債權讓與書(他938號卷第5頁)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於民國 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而修正前之刑 法第339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規定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 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可見修正後之刑法 第339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並未變動,僅就該條第1項所規 定之罰金刑刑度提高,故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規定並無較 有利於行為人,是依首開說明,本案所應適用之法律,自為 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規定。  ㈡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 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犯之 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道 獲取財物,反利用一般人想賺取高額報酬之人性弱點,謊稱 有投資機會,對告訴人余美玉、劉哲賓、蔡孟育等3人(下 合稱告訴人等3人)實行詐騙犯行,所為罔顧法令及他人權 益,助長詐騙歪風,紊亂社會經濟秩序,且損及民眾對於整 體社會往來活動之信任,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 承犯行,然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等3人達成和解,或為任何 賠償,更甚至於在偵審期間多次無故不到庭,而遭院檢多次 通緝,顯無誠心面對其所犯過錯之意,犯後態度惡劣。佐以 被告於本案先前未曾有犯罪遭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審易卷第15頁至18頁) ,堪認被告素行尚可。再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程度及其所詐得金額等節,暨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入所前從事物流工作,經濟狀況普 通(易緝62號卷第9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所處之刑部分,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所處之 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雖被 告行為後,刑法就關於沒收之規定即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然依刑法第2條第2項,仍應 適用裁判時法即上開修正後之現行沒收規定,合先敘明。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之立法意旨觀 之,旨在期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以杜絕犯罪誘因。關於犯罪 所得之範圍,依該條第4項規定,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 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再參照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 1立法理由所載稱:「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 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 。」等旨,新修正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其立法意旨明顯不 採淨利原則,就犯罪所得之計算,自不應扣除成本。  ㈢經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向告訴人等3人所詐得之金額合計為 320萬元(計算式:向告訴人余美玉詐得60萬元+向告訴人劉 哲賓詐得20萬元+向告訴人蔡孟育詐得240萬元=320萬元), 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亦均未發還告訴人余美 玉、劉哲賓、蔡孟育,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雖曾給付告訴人等3人紅利, 然該紅利之性質上非屬歸還告訴人等3人投入之本金,而係 被告為掩飾犯行,避免告訴人等3人發覺受騙之手段,核屬 被告犯罪之成本,且參酌被告犯罪情節之重大性,並衡酌被 告所詐得金錢之數額遠高於其所給付之紅利數額,認為縱令 沒收,亦無過苛之情事,故尚無需於上開沒收數額中扣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于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0

TYDM-113-易緝-62-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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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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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詹羽涵即詹芳燕 代 理 人 李芝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以其負欠金融機構等債務無法清償,經 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與債權人間未達成還款 協議致調解不成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53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 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 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 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 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 (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於民國113年6月 20日具狀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682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依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各 債權人陳報債權,各債權人債權數額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未 陳報債權者,暫以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列計),合計金融 機構債權數額為1,382,455元,非金融機構債權數額為15,69 1,924元,合計債務總額為17,074,379元,又其中擔保債務 總額為4,000,000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3,07 4,379元,是本件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已 逾1,200萬元,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聲請之要件 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至 就聲請人如對債權人主張之實際債權額仍有疑義,則應另行 訴訟加以救濟,要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又本件雖經 本院駁回,聲請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駁 回裁定之影響,併予敘明。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 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 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 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 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 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 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 ,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消債條例第42條 第1項、第8條前段、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1 呂學昆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8,500,000元 無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290,535元 無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2,339,799元 無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191,225元 無 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218,016元 無 6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222,588元 無 7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300,000元 無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458,460元 無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325,756元 無 10 李沛穎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120,000元 無 11 陳俞澔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60,000元 無 12 黃于庭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48,000元 無 13 林進達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4,000,000元 有(本票擔保)

2025-02-19

PCDV-113-消債更-641-20250219-2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                         第1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紫羚 選任辯護人 鐘晨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0 36號、112年度偵字第6694、6705、8847、8894、9151、10649、 10789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1900、12273、12990、1 3887、16340、16605、21017、21992、22573、35887、43783、4 6424、5664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417號),被告 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紫羚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附表編號十九及二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與附表編號一至十八部分,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 育課程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紫羚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併辦 意旨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並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遭詐 欺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本案金融帳戶,嗣遭詐欺集團成員 轉匯或領出,或由被告領出並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整 理如附表所示。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加重詐欺取財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 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 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 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 未修正,是前揭修正對被告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⑵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 定,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 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 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而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 者,均提高其法定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定有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再本案與加重詐欺想 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法則先後於112年6月14 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分別自113年6月16日、 113年0月0日生效(除第6條、第11條外),然關於想像競合 犯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 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 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裁判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其詐欺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5百萬元,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另被告亦不符「自首並繳交犯罪所 得」、「偵查歷次審判均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經核被告 之加重詐欺犯行,不符合上開提高法定刑、加重或依同條例 第46、47條減輕刑責之情事,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 適用餘地,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2.洗錢部分: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 日先後經修正公布(其中113年7月31日修正之第6條、第11 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並依序自112年6月16 日、113年8月2日起發生效力。經查:  ⑴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係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則為「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 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 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是修正後之規定已擴大洗錢範圍,惟依被告之行為,無論 依修正前、後,均符合洗錢之定義。  ⑵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就本案而言,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1億元,是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最高度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低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 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⑶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 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 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則規定「犯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是依行為時法之規定,被告僅需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即可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之 規定,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裁判時法 又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符合減刑規定 。就本案而言,被告僅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未於偵查中 自白犯行,自無從適用上述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兩 次修正後之減刑規定。  ⑷經本院綜合比較上述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 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自白減刑之規定後,得量處刑度之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 上5年以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 以下有期徒刑,經依同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 規定予以減刑後,最高刑度僅得判處未滿7年有期徒刑,然 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是所量處之刑度不 得超過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即有期 徒刑5年),然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得量處刑度之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兩者之最高 刑度相同,應比較最低刑度。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 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  ㈡論罪:  1.附表編號1至18部分:  ①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被告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各對告 訴人及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③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部分,具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2.附表編號19、20部分:  ①被告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②被告就附表編號19之3次提款行為、附表編號20之6次提款行 為,均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 所為,而侵害法益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而各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③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④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王傑凱Kevin」、「陳利偉」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以達犯罪目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分論併罰:   被告犯附表編號1至18及19、20所示之三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事由:  1.附表編號1至18部分:  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②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並依法遞減輕之。  2.附表編號19、20部分:   按刑法上之想像競合犯,本質上係成立數罪,惟考量行為人   乃出於單一侵害犯意或評價上屬單一行為侵害歷程,為避免   過度評價,因此在法律效果擬制為科刑上一罪,在刑罰上應   合併評價數罪之各法定刑,而從其中「最重罪」處斷,即以   所論處最重罪名的法律效果作為成立想像競合全部罪名之量   刑框架。就輕罪部分,固未因此被排斥適用,應一併考慮輕   罪的實質影響,於量刑時同為考量,然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   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 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 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 自得將之列屬於一般科刑審酌事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 字第20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審判中自白本案之洗錢犯行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 惟因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從較重 罪名處斷,故於量刑時再併與衡酌此部分之減輕事由。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預見將本案金融帳戶 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 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仍將其所申辦之前揭台新帳戶金融卡 暨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之作為向告 訴人或被害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嗣後甚至協助提領款 項再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不僅造成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上損 失,亦徒增其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 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是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 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足見被告確有悔意, 且被告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尚屬底層,並非主導犯罪之 人,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自陳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 94號卷二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 所犯附表編號19、20二罪之性質相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 遞減、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9、20被告所犯想像競 合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輕罪, 固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本院認整體觀察被告所為侵害法 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所得等節,經充分評價行 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認無必要併予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 刑,附此敘明。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考,其所經營之事業因疫情期 間營運困難,為取得貸款,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 錯,積極從事正當工作,回歸正常生活,堪認有所悔悟,經 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復審酌被告有四名子女須由被告照顧,並有子女因罹患屬 健保重大傷病之貝塞特氏病及自閉症、脊椎僵直性脊椎炎等 疾病等情,有被告子女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見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894號卷一第113頁),而被告之經濟來源為中 低收入戶補助,及從事翻譯、接案處理文書工作之月薪約3 萬元,一旦入獄,尚在學及患有疾病之子女生活恐陷入困頓 ,且被告仍須面對告訴人或被害人所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而有持續賺取生活費及賠償金之必要,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 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 ,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確切知悉其所為仍屬對法律秩序之 破壞,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認有賦予被告一定 負擔以預防其再犯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之情節,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檢察官指 定之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 務勞務,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 程3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併此敘明。  ㈦至起訴書所載被告所提供盛達原創有限公司之彰化商業銀行 吉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部分,查無告訴人 或被害人匯款入內,是起訴書就此部分之記載應屬犯罪事實 背景之描述,復經檢察官當庭表示被告提供此部分之金融帳 號行為不在起訴之範圍內(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卷 二第63頁),本院就此部分即無庸論斷,併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8月2日施行。該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而明文採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然洗錢犯行中之前置犯罪所得, 係為成立洗錢犯罪之前提要件,是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具促成、推進犯罪實現的效用,而僅為構成該罪之事 實前提,而屬於洗錢罪之關聯客體,應以法律特別規範為限 ,方得對之諭知沒收、追徵,而不得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 對犯罪物沒收之規範進行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 374號判決參照)。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雖有規範對查獲 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原 則均應沒收,惟該條並未對未能扣案或執行沒收之財物進行 追徵及後續替代性處分之規定,考量上開財物僅係洗錢之關 聯客體,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本不得對行為人宣告沒收, 則在法律僅規範沒收原物,而欠缺替代沒收之補充處置之相 關規範之情形下,應不宜類推適用刑法關於犯罪物、犯罪所 得等不同性質之沒收規範之補充規定宣告追徵等後續替代性 處分,則於體例上,如可認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於本 案業已佚失,而於本案中已不可能對原物執行沒收,則縱令 對之宣告沒收,亦無從沒收原物,且無由進行替代性處分, 則無贅為諭知沒收上開財物之必要。本案洗錢之財物,即被 告幫助洗錢而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被告臨櫃提領並依指 示交付上手之詐欺款項,依卷內事證,尚無法證明該部分洗 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在,自無從就該部分洗錢之財物對 被告宣告沒收,且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得 該款項之情形,則被告對此款項並無處分權限,亦非其所有 ,其就所隱匿之財物復不具支配權,若依上開規定對被告為 沒收、追繳,毋寧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予庭提起公訴,檢察官塗又臻追加起訴,檢察官 郝中興、李允煉、王念珩、楊挺宏、黃于庭移送併辦,檢察官林 姿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行使詐術 匯款日期 (民國)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地 或 轉出日期 (民國) 提領、轉出金額 (新臺幣) 備註 主文 1 陳與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陳與炘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35分許 陳與炘之華南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9頁 張紫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曾品紋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6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曾品紋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 曾品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7頁 同日上午9時32分許 5萬元 3 范緯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8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范緯翔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3日下午1時21分許 臨櫃匯款 32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8頁 4 蘇銀明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佯稱其亟需喪葬費用,致蘇銀明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35分許 蘇銀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8894卷第32頁 5 林雅寶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林雅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2日下午2時20分許 臨櫃匯款 12萬1,010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8894卷第26頁 6 邱秀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透過社群網站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邱秀華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1日下午1時35分許 臨櫃匯款 25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6頁 7 沈明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沈明招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7日上午11時36分許 沈明招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900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8894卷第36頁 8 邱柏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使用電商網站可獲利,致邱柏曉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3日上午10時23分許 邱柏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8894卷第28頁 9 陳幸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底透過通訊軟體佯稱其亟需用錢,致陳幸元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2日上午11時52分許 臨櫃匯款 36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6至88頁 同年月23日上午9時47分許 27萬元 同年月26日上午9時53分許 18萬元 10 楊雅蓁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楊雅蓁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2日上午9時38分許 楊雅蓁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5,000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6頁 11 曾逸榆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曾逸榆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1日下午1時21分許 臨櫃匯款 43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5頁 12 高鈞湋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高鈞湋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1日下午1時3分許 高鈞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0,008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5頁 13 黃啓銘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黃啓銘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下午3時27分許 臨櫃匯款 50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9頁 14 陳玫瑜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社群網站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陳玫瑜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2日中午12時44分許 臨櫃匯款 20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6694卷第87頁 15 潘郁頻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潘郁頻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上午9時29分許 臨櫃匯款 6萬0,030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8894卷第29頁 16 黎瑞圓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黎瑞圓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22分許 臨櫃匯款 31萬9,000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8894卷第31頁 17 余巧旋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日透過電子郵件佯稱依其指示可辦理貸款,致余巧旋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41分許 臨櫃匯款 20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8894卷第32頁 18 唐桂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透過社群網站佯稱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唐桂榮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3日上午10時18分許 臨櫃匯款 100萬元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紫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2偵8894卷第28頁 19 陳添財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透過通訊軟體佯稱其亟需用錢,致陳添財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8日上午11時46分許 臨櫃匯款 25萬元 張紫羚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8日下午1時13分許 32萬5,000元(含陳添財之25萬元中之21萬4,072元) 112偵24671卷第119頁 張紫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下午1時19分許 3萬元(含陳添財之25萬元中之3萬元) 同日下午1時20分許 5,000元(含陳添財之25萬元中之5,000元) 20 陳沼琴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6日佯稱為陳沼琴之姪子並亟需用錢,致陳沼琴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8日下午1時6分許 臨櫃匯款 20萬元 張紫羚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8日下午3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之ATM自動櫃員機 1萬元(含陳沼琴之20萬元中之1萬元) 112偵24671卷第39頁 張紫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下午3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之ATM自動櫃員機 3萬元(含陳沼琴之20萬元中之3萬元) 同日下午3時4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之ATM自動櫃員機 3萬元(含陳沼琴之20萬元中之3萬元) 同日下午3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之ATM自動櫃員機 3萬元(含陳沼琴之20萬元中之3萬元) 同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之ATM自動櫃員機 3萬元(含陳沼琴之20萬元中之3萬元) 同日下午3時52分許至不詳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0,015元(含跨行轉帳手續費15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9036號 112年度偵字第6694號                   112年度偵字第6705號 112年度偵字第8847號 112年度偵字第8894號 112年度偵字第9151號 112年度偵字第10649號 112年度偵字第10789號   被   告 張紫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紫羚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得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等資訊提供不 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網路銀行中所有帳戶作 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欺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 受詐欺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及編 號3所示日期,以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所示方式,將附表一 編號1及編號3所示金融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密碼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Mr李業務」、「葉靜 娟」之人,「Mr李業務」、「葉靜娟」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登入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後,因而知悉 張紫羚另有申設附表一編號2之金融帳戶帳號,並藉此取得 相關資訊。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法,使其等均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 二所示張紫羚之金融帳戶中。詐欺集團成員再以張紫羚所提 供之網路銀行密碼將款項轉匯一空,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 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得預見倘任意將金融機構之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他人,再於事 後依該他人指示提領帳戶內之不明來源款項,將便於詐欺集團使 用該等帳戶以收受或隱匿犯罪後之不法所得,而使他人因此受 騙致發生財產法益受損之結果,並達到詐欺者隱匿身分之效果 而增加查緝困難,竟仍均不違背其本意,先於附表三編號1所 示日期,以附表三編號1所示方式,將附表三編號1所示金融 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傑凱 Kevin」、「陳利偉」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嗣後該詐欺 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四 所示之人施以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手法,使其陷於錯誤,轉出 如附表四所示款項至附表四所示帳戶內。張紫羚再於附表四 所示時間,在附表四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而交 付他人,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達到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二、案經陳添財、陳與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曾品 紋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范緯翔訴由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白河分局、蘇銀明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雅 寶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紫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一、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3所示金融帳戶之帳號及網銀密碼提供他人之事實。 二、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被告知悉同一金融機構之網路銀行密碼係共通,進而可藉此取得申登人於該銀行申設之各帳戶資訊。 三、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間,將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之帳號及網銀密碼提供他人,並於附表四所示時間,依指示提領款項交付他人之事實。 2 被害人陳與炘、告訴人曾品紋、范緯翔、蘇銀明、林雅寶、邱秀華及陳添財於警詢時之證述 一、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被害人陳與炘、告訴人曾品紋、范緯翔、蘇銀明、林雅寶、邱秀華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二、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告訴人陳添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 被害人陳與炘、告訴人曾品紋、范緯翔、蘇銀明、林雅寶、邱秀華及陳添財提供之存匯憑據及對話紀錄 一、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被害人陳與炘、告訴人曾品紋、范緯翔、蘇銀明、林雅寶、邱秀華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二、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告訴人陳添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二)】被害人陳與炘、告訴人曾品紋、范緯翔、蘇銀明、林雅寶、邱秀華及陳添財遭詐騙之事實。 5 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 證明被告為盛達原創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盛達原創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被害人陳與炘、告訴人曾品紋、范緯翔、蘇銀明、林雅寶、邱秀華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款項至被告所申設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之事實。 7 一、合作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紫羚)之交易明細 二、臨櫃提領畫面影像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告訴人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入附表三所示款項,被告並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提領該款項之事實。 8 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一、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3所示金融帳戶之帳號及網銀密碼提供他人之事實。 二、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被告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之帳號及網銀密碼提供他人併案只是提領交付款項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張紫羚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要申辦貸 款,代辦人員「葉靜娟」說要幫伊做金流,資本額提高後再 幫伊募資,另一代辦人員「王凱傑Kevin」、「陳利偉」則 稱要幫伊帳戶金流好看一點才能成功貸款,伊遂均按其等指 示交付金融帳戶等語。經查,被告自111年9月20日起即率爾 任意將自己所申設之帳戶帳號及網銀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不詳之「葉靜娟」、「王傑凱Kevin」、「陳利偉」等 人,且陸續提供彰化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商業銀行及台中商業銀行 等多達6個金融帳戶,有LINE訊息截圖在卷可參(見111偵49 036號卷第59頁、第86頁、第93頁、第97頁),然依被告前 揭所述方式,係將款項匯入其帳戶後再行匯出,或由其領出 交予陌生之他人,則其將匯入款項立即提領出來後,該帳戶 內餘額與其匯入前並無何差異,如何能提升其個人信用以使 貸款銀行核貸,已屬可疑,況依該交易模式,客觀上除難認 該筆款項係持續性之薪資轉帳紀錄外,亦難作為財力證明資 料所用,提供數量甚多之金融帳戶更係意義不明,依一般人 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自會對可能涉及詐欺等不法犯行 乙事存有高度懷疑,被告既為盛達原創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顯有相關社會經歷,自可察覺上揭方式應僅係要利用其帳戶 取得匯入款項,絕無所謂「美化金流」、「洗信用」或「包 裝帳戶」等手段有利於申辦貸款之可能。再者,「王傑凱Ke vin」、「陳利偉」要求被告將款項領出之行為,不僅耗時 費力,更可能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侵吞或遺失等不測風險 ,而其亦於偵查中自陳:於111年10月4日即知悉所交付予「 葉靜娟」之彰化銀行帳戶已遭警示,「葉靜娟」於翌(5) 日即拒絕回應等語,有偵查筆錄在卷可參(見111年度偵字 第49036號卷第145-147頁),顯見上開「交付帳戶用以洗金 流」之模式已有疑問,惟其竟於自身金融帳戶遭警示之情形 下,復於111年10月18日,又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王 傑凱Kevin」、「陳利偉」等人指示,提領不明款項後交付他 人,使款項之來源及去向更難以追查,是其主觀上自有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 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嫌,且為幫助犯。其以一提供前揭帳戶之行為,侵 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5人之財產法益,並使詐欺 集團成員得順利自上開帳戶轉匯、提領款項,隱匿贓款去向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 斷。被告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王 傑凱Kevin」、「陳利偉」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 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 (一)、(二)所為之幫助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犯意個 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 于 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利 冠 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417號   被   告 張紫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琇股112年度 金訴字第894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應追加起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紫羚可預見倘任意將金融機構之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他人, 再於事後依該他人指示提領帳戶內之不明來源款項,將便於詐欺 集團使用該等帳戶以收受或隱匿犯罪後之不法所得,而使他人 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法益受損之結果,並達到詐欺者隱匿身分 之效果而增加查緝困難,仍不違背其本意,先於民國111年10 月18日前不詳時間,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傑凱Kevin」、「陳利偉」等人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為陳沼琴之姪子陳世忠, 與陳沼琴聯繫,稱因事業急需資金周轉,令陳沼琴陷於錯誤 ,乃於111年10月18日下午1時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 0萬元至上開帳戶,隨旋遭張紫羚於同日下午3時46分許,陸 續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自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並轉帳7萬15元至其所申 辦合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 帳戶)內,嗣亦全數提領交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 二、案經陳沼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紫羚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並提領款項交由不詳之人等事實。 2. 告訴人陳沼琴於警詢時之證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 佐證告訴人遭詐欺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帳戶之事實。 3. 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合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提領款項照片5張 佐證告訴人之款項匯入被告帳戶後,為被告轉帳、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 告與「王傑凱Kevin」、「陳利偉」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塗 又 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 欣 庭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46424號   被   告 張紫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 (琇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 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張紫羚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 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前某時許,將其前擔任負責人之盛達 原創有限公司(下稱盛達公司)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9月 1日上午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天信貸員」向余巧 旋佯以:辦理借貸需購買信用保險以增加信用評分等語,致 余巧旋陷於錯誤,於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41許,匯款新臺 幣20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經余巧 旋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余巧旋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證人即告訴人余巧旋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 出匯款憑證各1份。  ㈢盛達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表及上開中信帳戶 之基本資料並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㈣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036號、112年度偵字第6694、67 05、8847、8894、9151、10649、10789號起訴書1份。 三、所犯法條: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 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 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洗錢罪嫌均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再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 罪、幫助詐欺取財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交付包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等帳戶而涉 嫌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036號 、112年度偵字第6694號、第6705號、第8847號、第8894號 、第9151號、第10649號及第10789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琇 股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本案被告所交付之帳戶與 上開案件所交付之部分帳戶相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 ,致數個被害人匯款至同一帳戶,是本案與上開案件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 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43783號   被   告 張紫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移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琇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張紫羚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將自己 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或網路銀行使用者代 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得作為人頭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 用,且可預見利用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會使檢、警、憲、調人員均難以追查 該詐欺取財罪所得財物,而得用以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取 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幫助 他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1 年9月26日10時22分前之某時,在不詳之地點,以不詳之方 式,將其前擔任負責人之盛達原創有限公司名下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 之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 此方式幫助前開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詐欺 集團於取得本案中信帳戶之帳戶資料後,由該詐欺集團之複 數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黎瑞 圓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黎瑞圓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中信帳戶,再由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黎瑞圓匯款之上開款項全數轉出,而掩 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黎瑞圓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告訴人黎瑞圓於警詢時之指述。 (二)告訴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 (三)本案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 三、所犯法條:   被告張紫羚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為幫助犯,依同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係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請從一 重以幫助洗錢罪論斷。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交付本案中信帳戶之帳戶資料而涉嫌幫助詐欺、洗 錢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036號、112 年度偵字第6694號、第6705號、第8847號、第8894號、第91 51號、第10649號及第10789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琇股以11 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本案被告所交付之帳戶與上開案 件所交付之帳戶相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致數個被 害人匯款至同一帳戶,是本案與上開案件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爰請依法併 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念珩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5887號   被   告 張紫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全股審理之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561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 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張紫羚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 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前某時許,將其前擔任負責人之盛達 原創有限公司(下稱盛達公司)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 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 1年9月3日,經由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以臉書暱 稱「Jeevan Kumar」之帳號私訊潘郁頻,並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楊志浩」(帳號「chenyon1688」)將潘郁頻加為好友 結識後,即向潘郁頻佯以其前遭詐騙過2次,亟需還款,或 以投資香港房地產,獲利即可把錢還清等事由,要求潘郁頻 匯款至指定帳戶,致潘郁頻陷於錯誤,於111年9月26日上午 9時24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6萬30元至盛達公司之中信銀行 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經潘郁頻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始查悉上情。案經潘郁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告訴人潘郁頻於警詢中之指訴。 (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告訴人所提出之其與臉書暱稱「Je evan Kumar」之對話紀錄、其與LINE暱稱「楊志浩」之對話 紀錄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三、所犯法條: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 取財及洗錢等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且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交付同一中信銀行帳戶而涉嫌幫助詐欺 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036號、112年 度偵字第6694號、第6705號、第8847號、第8894號、第9151 號、第10649號及第10789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全股以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561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本案被告所交付之帳戶與上開 案件所交付之帳戶相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致數個 被害人匯款至同一帳戶,是本案與上開案件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爰請依法 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21017號                   112年度偵字第21992號                   112年度偵字第22573號   被   告 張紫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應與貴院(全股)審理之 112年審金訴字561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 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張紫羚得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 等資訊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網路銀行中所 有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欺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 工具,且受詐欺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所 示日期,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方式,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融 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 Line暱稱「Mr李業務」、「葉靜娟」之人,「Mr李業務」、「葉 靜娟」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登入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融帳戶 之網路銀行後,因而知悉張紫羚另有申設附表一編號2之金融帳 戶帳號,並藉此取得相關資訊。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所示詐欺 手法,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所示張紫羚之金融帳戶中。詐欺集團成員 再以張紫羚所提供之網路銀行密碼將款項轉匯一空,而掩飾上 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高鈞湋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啟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及 陳玫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證人即告訴人高鈞湋、黃啟銘及陳玫瑜於警詢中之指訴。 (二)證人即告訴人高鈞湋、黃啟銘及陳玫瑜所提出之訊息截圖及 交易明細單據。 (三)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因認被告張紫羚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張紫羚前因直接提供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園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與間接提供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而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036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下稱前案 ),現由貴院全股以112年審金訴字561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案 起訴書及被告之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參。又本案被告涉案之 帳戶與前案涉案之帳戶相同,僅被害人不同,是本案被告所 涉幫助詐欺等罪嫌,與前開案件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屬於法律上同一案件,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 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 于 庭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1900號                   112年度偵字第12273號                   112年度偵字第12990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7號                   112年度偵字第16340號                   112年度偵字第16605號   被   告 張紫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應與貴院(全股)審理之 112年審金訴字561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 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張紫羚得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及網路銀行 密碼等資訊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網路 銀行中所有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欺者匯款及行騙之 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欺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 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 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所示日期,以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所示 方式,將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所示金融帳戶之帳號、網路銀 行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Mr李 業務」、「葉靜娟」之人,「Mr李業務」、「葉靜娟」及其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登入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融帳戶之網路銀 行後,因而知悉張紫羚另有申設附表一編號2之金融帳戶帳 號,並藉此取得相關資訊。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二所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手 法,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 所示款項至附表二所示張紫羚之金融帳戶中。詐欺集團成員 再以張紫羚所提供之網路銀行密碼將款項轉匯一空,而掩飾 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楊雅蓁訴由宜蘭縣政 府宜蘭分局及曾逸榆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 辦。 二、證據: (一)被告張紫羚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沈明招、邱柏曉、陳幸元及告訴人楊雅蓁、曾 逸榆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告訴人被害人沈明招、邱柏曉、陳幸元及告訴人楊雅蓁、曾 逸榆所提出之訊息截圖及交易明細單據。 (四)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因認被告張紫羚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 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張紫羚前因直接提供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園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與間接提供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而涉嫌詐欺等案件, 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036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下稱 前案),現由貴院全股以112年審金訴字561號案件審理中,有 前案起訴書及被告之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參。又本案被告涉 案之帳戶與前案涉案之帳戶相同,僅被害人不同,是本案被 告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與前開案件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屬於法律上同一案件,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 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于庭

2025-02-19

TYDM-112-金訴-1573-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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