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842
號、113年度偵字第13237號、第13443號、第16066號),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政勲犯附表甲各編號所示之罪名,各處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遭竊物品欄「車牌號碼車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編號2遭竊物品欄「車牌號碼000碼-
JYM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JY
M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編號3遭竊物品欄「車牌號碼000碼
-3727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編號4遭竊物品欄「黑色背包1
個(內有iPad 10平板1臺、鉛筆盒1個及雨傘1支,價值共計
11,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黑色背包1個(內有iPad 10
平板1臺、鉛筆盒1個、雨傘1支、書本2本、資料夾筆記1個
及水壺1個,價值共計11,800元)」。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政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且
被告前已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有期徒
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足稽),猶不知悔改,竟再犯本案6次竊盜犯行,所
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附表編號4部分
供稱當時沒有工作,是想要包包裡面的錢;編號5、6部分均
供稱當時沒有工作,是想要拿去賣),手段,所竊取物品之
價值(附表編號1告訴人鍾婉珍陳稱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
,000元、編號2被害人徐文忠陳稱價值約15,000元、編號3告
訴人侯岳忠陳稱價值約11萬元、編號4部分告訴人鄭易昌陳
稱價值約11,800元、編號5告訴人賴怡陵陳稱無法確定價值
、編號6部分告訴人金洪崙陳稱價值為5,380元),暨其智識
程度為高中肄業(依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
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依調查筆錄所載),犯後坦承犯行
,尚有悔意,惟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及告訴人等
對本案表示之意見(告訴人鍾婉珍、鄭易昌、金洪崙、被害
人徐文忠均表示沒有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告訴人侯岳
志、久揚薩爾茲堡社區則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聯繫未果,無從
得知其等之意見,見本院113年10月17日、同月18日、同年1
1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7份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
被告所為本案6次竊盜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
然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竊盜案件分別在偵查或審判中,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
,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最後判決法院
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故於本案不予
定應執行刑,併此指明。
四、沒收:
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附表編號1
至3竊盜犯行分別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車牌號碼000-JYM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各1臺,均已尋獲並發還告訴人等,此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3份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16066號偵查卷第
37頁、第39頁、第41頁所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自均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本案附表編號4竊盜犯行竊得之黑色背包1個、iPad 10
平板1臺、鉛筆盒1個、雨傘1支、書本2本、資料夾筆記1個
及水壺1個;編號5竊盜犯行竊得之消防設備孔蓋8個;編號6
竊盜犯行竊得之消防接頭1個,均為其犯罪所得,且均未據
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附表甲各編號該罪名項下分別諭知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楊政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楊政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楊政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 楊政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背包壹個、iPad 10平板壹臺、鉛筆盒壹個、雨傘壹支、書本貳本、資料夾筆記壹個、水壺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 楊政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消防設備孔蓋捌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 楊政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消防接頭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9842號
113年度偵字第13237號
113年度偵字第13443號
113年度偵字第16066號
被 告 楊政勲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
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政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得手
後逃離現場。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
和分局及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楊政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之指訴;
(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112年度偵字第79842號卷)
;
(四)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113年度偵字第13237號卷)
;
(五)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113年度偵字第13443號卷)
;
(六)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份、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112年7月21日新北警鑑字第1121384596號鑑驗
書1份(113年度偵字第16066號卷)。
二、核被告楊政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
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檢察官 黃筱文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遭竊時、地 竊取方式 遭竊物品 案號 1 鍾婉珍 (提告) 112年5月12日18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見被害人機車鑰匙未拔,徒手以 上開機車鑰匙發動機車電門隨後逃逸離去 車牌號碼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 113年度偵字第16066號 2 徐文忠 112年5月14日14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同上 車牌號碼000碼-JYM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 同上 3 侯岳志 (提告) 112年5月14日14時9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仁美街96巷口 同上 車牌號碼000碼-3727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 同上 4 鄭易昌(提告) 112年10月30日10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徒手竊取被害人置放於NLT-7298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墊上之包包一個,得手後逃逸離去 黑色背包1個(內有iPad 10平板1臺、鉛筆盒1個及雨傘1支,價值共計11,800元) 112年度偵字第79842號 5 賴怡陵(提告) 112年11月17日9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久揚薩爾茲堡社區後門外 徒手將社區之消防設備孔蓋8個轉下,得手後逃逸離去 消防設備孔蓋8個 113年度偵字第13237號 6 金洪崙 (提告) 112年11月14日12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大樓外 徒手將大樓外牆之消防接頭1個轉下,得手後逃逸離去 消防接頭1個 113年度偵字第13443號
PCDM-113-審簡-1363-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