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
債 權 人 劉洪汘
債 務 人 黃俊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6,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
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4,000元。惟查聲請狀所附債
權釋明文件即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債權人匯款總金
額僅416,000元,其並未釋明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416,0
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月18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3150-2025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