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26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DINA KOMARIYAH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洗錢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氏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DINA KOMARIYAH因涉犯洗錢案件,前經本院強制
處分庭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自己
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再被告DINA KOMARIYAH經本院合法
傳喚,然根本沒有其陳報之該居址,有傳票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其顯然欺騙本院強制處分庭法官,藉此得以獲交保之機
會,又其於106年6月29日即已正式列入逃逸外勞之列,有外
僑居留資料查詢畫面列印,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
即被告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TYDM-113-審金訴-2726-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