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美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美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鍾美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肇
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
車之規定,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
全,為圖方便,犯本案犯行,顯係心存僥倖,且罔顧他人生
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誠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前已有
公共危險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參,仍再犯同罪質之公共危險罪,素行不佳;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未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兼衡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低、駕駛車輛為普通重型機車、警詢時
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
狀況(速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王映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741號
被 告 鍾美鳳 女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美鳳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
許止,在新竹縣○○鄉○○路000號某小吃店飲用保力達藥酒,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73
23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
區○○路00號前,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
降低,因而不慎自摔,嗣羅清宏經過時發現鍾美鳳倒臥於路
中央並向其呼救而報警處理,並於同日下午2時58分許,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美鳳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羅清宏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道路交
通事故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許宏緯
檢 察 官 王映荃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嚴怡柔
TYDM-114-壢交簡-140-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