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並回復所有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洪定國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勝利等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並回復所有權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977,804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24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813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500
元x1/2+323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73元+646平方公尺
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800元+985.17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7,500元=16,977,804元
KMDV-113-家繼訴-12-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