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謝色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色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
文本。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色棟(下稱受刑人)具狀聲明異議,
於刑事聲明異議狀內雖記載「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
不服(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裁定執行刑,提起聲明異議事。
執行指揮書案號:104年度執更助新字第108、234號,檢察
官否准案號:投檢冠律113執聲他732字第1139022940號」等
情(見本院卷第5頁),但未提出此部分「檢察官執行指揮
」之具體文件或相關函文,以致本院無從審查檢察官否准之
理由及其聲明異議內容是否真實,於是命受刑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之文本(或函文),以利審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TCHM-114-聲-220-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