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王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阿香等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1,2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9,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CHDV-113-家繼訴-96-20241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