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9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 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TPEV-113-北補-2293-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