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8號
原 告 陳光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光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3年5
月17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583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TYDV-113-訴-2438-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