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04號
聲 請人即
反請求被告 謝○○
非訟代理人 陳瑩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人即
反請求原告 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及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聲請人即反請求被告謝麗媛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訴訟程
序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反請求被告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
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
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同
法第420條之1第3項、第463條亦有明文可參。其與同法第83
條所定同屬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情形,是於
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亦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
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當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又所謂「
各自負擔」,係指原應由兩造當事人各自預先支出之費用於
訴訟上和解成立時,即由該支出之當事人自行負擔,而不發
生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問題。同理,一造當事人如因法院
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訴訟費用者,於訴訟終結且訴訟費
用應各自負擔時,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該當事人暫免預納之數
額,以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二、經查:
㈠兩造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及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乙○○前經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院111年度家救字第30號
)。又乙○○請求甲○○返還其所代墊廖○○、廖○○自民國96年1
月24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期間之扶養費,合計新臺幣(下同)
1,751,282元暨法定利息;甲○○反請求乙○○返還自起訴時回
溯五年即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期間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共計389,652元及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門
牌高雄市○○區○○○路000○0號11樓之4房屋之管理費22,119元
,合計411,771元暨法定利息。嗣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7
1號、112年度家簡字第1號判決「一、相對人即反請求原告
甲○○應給付聲請人即反請求被告乙○○新臺幣42萬8,844元,
及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二、聲請人即反請求被告乙○○其餘聲請駁回。三、相
對人即反請求原告甲○○之訴駁回。四、程序費用(111年度家
親聲字第471號)由相對人甲○○負擔4分之1,餘由聲請人乙○○
負擔;反請求訴訟費用(112年度家簡字第1號)由反請求被告
乙○○負擔。」;乙○○對於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
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9號、113年家簡上字第3號審理中,兩
造同意移付調解,經本院113年度家抗移調字第1號、113年
度家聲抗移調字第9號調解成立,並約定「聲請費用、抗告
費用及不動產估價鑑定費等所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業經
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乙○○請求甲○○返還代墊扶養費1,751,282元暨法定利息部
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之程序費用2,000元;另第二審之抗告費1,000元,因兩造於
第二審審理程序中移付調解成立,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
三分之二,故乙○○應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
:1,000元×1/3=333元)。
㈢關於甲○○反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411,771元暨法定利息部分
,乙○○之上訴利益為411,77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因兩造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移付調解成立,得聲請退還該
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故乙○○應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26
0元(計算式:6,780元×1/3=2,260元)。
㈣綜上,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593元(計算式:2,000元+
333元+2,260元=4,593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即反請求
被告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KSYV-113-司家他-104-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