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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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 債 權 人 湯麗齡 債 務 人 林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8

ILDV-113-司促-5289-20241128-1

司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35號 聲 請 人 潘燕雪 林麗華 林泳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潘燕雪係被繼承人林志堂之配偶 、聲請人林麗華、林泳宏係被繼承人林志堂之兄弟姊妹,因 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死亡,聲請人於113年8月8日 收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理債優惠專案函始知悉得為繼承並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志堂係於111年12月8日死亡,聲請人等係 被繼承人林志堂之配偶及兄弟姊妹,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 謄本附卷可證。本院詢以: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 潘燕雪稱:死亡當日即已知悉,林麗華、林泳宏是我告訴他 們的,他們有參加出殯,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認聲 請人等於111年12月8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其為繼承人 之事實,不因聲請人等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 律規定所發生之效力。然其遲至113年8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所載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 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2024-11-27

PCDV-113-司繼-3535-202411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0號 原 告 張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華、張千倫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除 應記載為特定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外,對於其請求所 依據之基礎事實及理由,亦應具體加以記載;而所謂「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 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 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 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 、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張千倫、林麗華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所提訴狀 有與首揭條文之規定程序不符者,因原告起訴狀上並未記載 被告張千倫、林麗華之住所或居所等相關資料予本院,以利 本院送達相關文書及為訴訟之進行,且原告起訴狀之起訴內 容固就原因事實為陳述,然並未具體陳明訴之聲明(即請求 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及請求 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是爰命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千倫、林麗華之住、居所 ,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予本院,並 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且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份數,如逾期不補正,將依法駁回本件訴訟。 (三)又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僅稱伊與被告於民國86年間有 買賣合約,因現在有地下室車位需辦理過戶等語,然原告未 於訴狀陳明伊若獲得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何(即 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查報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附錄條文即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自行核算後依法繳納本件裁判費,若原告未 陳報本件聲明請求之價額或金額,即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 規定,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即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024-11-26

TCDV-113-補-2540-20241126-1

審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97號 原 告 羅正武 被 告 梁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返還原告新臺 幣(下同)60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查,本件原告起 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於高雄縣○○鄉○○村○○街00號之3,惟據本 院職權調查被告之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則記載其住於高雄市○○ 區○○路00○0號,且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 員警至高雄市○○區○○街00號之3現場查訪,得知被告曾租屋 居於該處,惟搬離已久,此有現場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又 兩造間就訟爭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並無任何合意管轄之約定 ,本件亦無涉及專屬管轄,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管轄, 原告並具狀聲請移送至橋頭地院,有其書狀存卷可查,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2024-11-21

KSDV-113-審訴-897-20241121-1

竹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喆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810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易字第318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喆富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    ㈠羅喆富與林麗華為鄰居關係,劉欉則為林麗華之表哥。羅喆 富於112年10月2日7時許,在林麗華位於○○市○○區○○路00巷0 弄00號住處前,因抽油煙機廢氣排放問題,與林麗華、劉欉 發生口角;詎其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與劉欉互相拉扯(劉欉 涉犯傷害部分,業據羅喆富撤回告訴),並持鑰匙朝劉欉之 上胸部及手部攻擊,劉欉因而受有左肩部及前胸壁多處挫傷 、左手掌挫傷等傷害。  ㈡案經劉欉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羅喆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劉欉、證人林麗華於於警詢所為之證述。  ㈢告訴人傷勢照片、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暨其截圖各1份。  ㈣告訴人之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被告雖有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紀錄,並經本院核對屬實,因此 於本案構成累犯。然檢察官實未進一步就被告為何應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一事,為相應之舉證說明,因此本院即難遽認 被告李宗林有何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是參照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爰不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惟有關被告之各項前 案紀錄與素行,依然屬於刑法第57條第5款所載之事項,而 得由本院於科刑時斟酌考量並予以評價,乃屬當然,附此敘 明。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反 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而傷害告訴人之身體,所為固應非 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犯案動機、 犯罪手段與情節、告訴人因而所受傷勢,以及告訴人過程中 亦有與被告拉扯而致被告食指腫脹(見偵字第19810號卷第1 2頁),僅因被告未就醫,未能提出相關證明,而在檢察事 務官詢問中撤回告訴等情(見偵字第5111號卷第34頁);同 時參以被告各項前案素行,以及自陳專科畢業之學歷智識程 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被告固然係以其所持有之鑰匙遂行本案傷害犯行,惟鑰匙顯 屬被告日常生活基本起居所必需之物,倘諭知沒收,未免過 苛;且該鑰匙既未扣案,亦徒增日後執行沒收之累。是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裁量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11-19

SCDM-113-竹簡-1259-2024111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39號 原 告 許利美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被 告 林樹森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洪瑋彤律師 被 告 林江山 吳林愛葉 林愛幸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2024-11-15

TPDV-112-訴-5739-2024111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睿豐(原名張裕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449 號、150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緝字第215號), 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之成年男子因欲在菲律 賓籌組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以行騙大陸地區人民,經李蒼逸 (原名李連春)居間介紹,而與張勝興(綽號「鼠哥」、「 家樂福」)、林文化(綽號「華哥」、「麻辣王」)聯繫商 議後,於民國100年3月間起,由「大胖董」負責出資在菲律 賓籌設詐欺機房;張勝興在臺灣地區負責集團成員招募、菲 律賓機房所需軟硬體設備之供應、機房運作相關事務之後援 、詐欺所得款項之帳務總理等事務;林文化負責菲律賓詐欺 機房成員之調度;李連春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 」、「大兵」之成年男子常駐在菲律賓當地,負責尋找機房 地點,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犯罪據點、購置 電腦、電話、路由器等相關電腦硬體設備、架設網路平台自 動撥號系統與維護機房設備,及擔負菲律賓各詐欺機房成員 往返臺灣與菲律賓之接送、生活照料、民生必需品補給採買 等責任。並與代號「保時捷」之轉帳車手集團合作,由「保 時捷」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於存、匯款至人頭帳戶 後,再由該集團轉帳手以不詳匯兌方式,將匯入或存入之款 項層層轉出,並通知臺灣地區該集團所屬車手持銀聯卡將贓 款領出,於扣除15%之手續費後,即通知「大胖董」等人之 跨境電信詐欺集團在臺成員收取現金。張勝興並於100年7、 8月間,招募與渠等亦有犯意聯絡之成年人龔年春(綽號「 春哥」、「阿春」)進入上開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擔任張勝 興、林文化、「保時捷」集團與在菲律賓之各詐欺機房間之 聯繫窗口,由龔年春於每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 市○○路0段○○○村00號住處,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境外 機房聯繫,掌控境外機房開工情形(如當日網路是否正常, 預計話務語音發射大陸哪些城市等),並於每日下午2、3時 許,至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之個人辦公室(先後曾承租臺中 市西屯區大業路與河南路口附近之大樓、臺中市○○區○○路0 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9樓之1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 文心路口之市政香榭大樓、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中港 Theone大樓22樓之5等處,約1、2個月即更換一次地點), 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即桶仔主) 或電腦手聯絡瞭解各該機房所需,以便提供後援,並於每日 下午5、6時許即菲律賓各詐欺機房下班後,以skype網路電 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聯絡核對彙整各機房 透過網路傳送當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得逞之總金額,於每月 列印菲律賓各機房製作傳送之月結業績報表上報張勝興,復 負責處理國內各項事務,包括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與「保時 捷」集團聯絡約定時間、地點收取詐欺所得現金,依菲律賓 各詐欺機房結算製作之每月詐欺所得總額、各機房成員每人 每月報酬薪資報表,並於次月月初依各機房成員選擇之方式 ,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各機房成員提供之薪資帳戶,或於各 該機房成員返回臺灣時發放現金,抑或將薪資款項匯至菲律 賓發給菲律賓幣,及為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辦理護照、簽證 、訂購機票等事務。周瑋則(綽號「瑋則」、「阿則」,參 與本詐欺集團期間為自100年7月間加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 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張月鳳(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 101年3月初加入時起至101年6月1日止)、陳韋安(綽號「 大頭」,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3月間加入時起至101 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陳采蓉(綽號「多多 」,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4月間加入時起至101年8月 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少年周○○(00年0月生,綽 號「白豬」,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為本案行為時,為12歲 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 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參與本詐 欺集團期間自100年7月間加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 房遭查獲時止,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付保護管 束,除龔年春外,無證據證明其餘張勝興等人明知或可得預 見集團中有少年參與)等人,或由張勝興引介予龔年春,或 由龔年春自行招募後,於其等加入期間內,依龔年春之指示 分工,周瑋則負責購買行動電話機具、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 商、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 、與「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所得現金;張 月鳳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 、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 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陪同周瑋則與「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 員接洽收取詐欺款項;陳韋安負責購買行動電話SIM卡、以 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陳采蓉負 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及以 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少年周○○ 亦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及其他 生活日用雜事,其等彼此間並相互支援。 ㈡、而在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由李蒼逸在菲律賓馬尼拉 市附近,尋找合適之詐欺機房地點,並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 東承租獨棟公寓作為詐欺機房之用,復向該國電信公司申租 網路系統後,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張哲源等人 即出境前往菲律賓,由張哲源於100年3月間,在【附表一】 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及管理第一處機房即D1機房,並由許國 聖擔任電腦手,嗣於101年2月17日,張哲源退居幕後,由戴 瑋良接手現場管理,並繼續由許國聖擔任電腦手。林文化另 於100年10月底,延攬原先在綽號「阿成」、「眼鏡」之人 所屬機房從事詐欺工作之詹誌誠及蘇琮傑,分別擔任在【附 表二】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二處機房即C3機房管理人及 電腦手。另於101年3月間,由許元榕擔任在【附表三】所示 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三處機房即C2機房之管理人。迨於101 年7月27日,再自其他三處機房找來話務人員,調派其等至 在【附表四】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四處機房即B1機房, 並由陳柏峯擔任機房管理人,而均在如【附表一】至【附表 四】所示之地點,從事詐騙大陸地區民眾金錢之工作。渠等 之詐騙方式,係向菲律賓不詳之網路電信業者申設網路系統 ,再與語音話務系統商設立該跨境詐欺集團之詐欺網路流分 工(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 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 障礙),並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 )、閘道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 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 電腦手即張哲源、戴瑋良、許國聖(均D1機房)、詹誌誠、 蘇琮傑(均C3機房)、許元榕、陳時弘(均C2機房)、陳柏 峯(B1機房,管理人兼電腦手)等人與系統商聯繫設定帳號 並加以管理,其方式為該系統商設定詐欺專屬網段並設定網 路電話,且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中國大 陸各地區醫療保險局之號碼,而非網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 ,以此詐術偽裝為大陸地區公部門致電。每日開工前,先由 機房電腦手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訊之地區,設定該地區 之區碼,由機房電腦手開啟電腦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 (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大約為「醫保卡有異常, 查詢請按鍵盤『9』回撥」之詐騙簡訊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 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 介接至詐欺機房,由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接起電話佯稱為該 次設定詐騙大陸地區醫療保險局之客服人員,並稱其醫療紀 錄有異常現象,因此醫保卡遭強制停卡,且表示經查詢其醫 保卡有遭盜用情形,誆稱要協助被害民眾向地區公安部門報 案,如需協助即幫忙轉接至公安部門報案云云,隨即按「## 」將電話轉接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二線詐騙人 員,即接手訛稱為大陸各地區公安局人員,告知報案需線上 製作筆錄,在製作筆錄過程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金 融帳戶資料,隨即告知其金融帳戶遭販毒集團或其他犯罪集 團使用,有涉及金融洗錢防制條例或詐騙罪等情形,需要調 查釐清云云,再按「##」轉接電話給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 擔任第三線詐騙人員即詐稱係設定地區之檢察官,並告知須 核實名下帳戶之金流情形,調查期間需將該金融帳戶之款項 提領至偽稱設定之安全金融帳戶保管,而須至金融機構操作 提款機或辦理臨櫃匯款云云。待大陸地區民眾因而陷於錯誤 ,並接受電話指示操作提款機或辦理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 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後,由代號「保時捷」之轉帳車 手集團負責提領。 ㈢、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等 成年男子與張勝興、林文化、李蒼逸、龔年春、周瑋則、陳 韋安、陳采蓉、張月鳳、少年周○○及如【附表一】至【附表 四】所示詐欺機房成員,在渠等參與集團之期間,與合作之 不詳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臺灣地區之車手 集團成員等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自100年3月間第1處菲律賓機房成立時起至1 01年8月23日遭查獲時止,以上開詐欺手法詐騙不詳大陸地 區民眾至少新臺幣(下同)6324萬5000元得逞,及詐騙大陸 地區人民乙○○等9人得逞(就詐欺乙○○等9人之詐欺取財犯行 部分均經本院以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103年度易字第37號 、10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分別判決有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 第1407、1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㈣、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報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1年3月31日起陸續對龔年春 、張勝興、陳采蓉等人及該詐欺集團所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 員詹誌誠、許元榕、許國聖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 訊監察,並進行蒐證。另菲律賓國防部海軍情報保安署亦經 過長期蒐證發現疑似詐欺機房20處、涉嫌人基本資料等情資 ,並報由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PAOCC)統籌協 調該國刑事局、移民局等機關共同偵辦,因上開詐欺機房成 員多為我國籍嫌犯,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乃於10 1年7月上旬,以國際合作模式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交換犯罪 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於 101年7月開始執行跟監,逐一確認張勝興、龔年春及匯款、 訂機票成員、菲律賓境外機房成員身分,並於同年7月22日 、26日、30日、8月1日4次請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駐菲聯絡組 協助境外跟監勤務。其後,菲律賓警方取得該國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發現犯嫌有撤離現象,緊急於101年8月23日上午6 時許,搜索馬尼拉市周邊區域20處監控之電信詐欺機房,因 此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編號2至22之戴瑋良等21名 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詹誌誠等19 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編號2至1 9之姚衛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四】所示B1機 房查獲陳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機房成員集中於馬尼 拉體育館內,搜索扣得之大批電腦、電信器材、被害人名單 及教戰手冊等證物(本案D1、C3、C2、B1機房之扣案物品均 由菲律賓警方保管,未移送回臺灣;又除本案外,其餘18處 電信詐欺機房成員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由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另行偵辦起訴),同年月28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外 聯絡官王智勇在菲律賓馬尼拉開箱取證,勘驗、電腦鑑識扣 案物證,並依據取證所得被害人轉單資料,持向本院聲請核 發搜索票後,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至5、9、10所示之時 間、地點進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至4、9、1 0所示之物及在【附表六】編號5業信旅行社扣得菲律賓電信 詐欺機房成員入出境之機票訂位紀錄,並101年9月5日上午1 0時許在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旁拘提龔年 春、同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拘提張 月鳳、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 16拘提陳采蓉、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 (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少年周○○到案 。之後經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積極協助,【附表一】編號2 至22所示D1機房戴瑋良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二】 所示C3機房詹誌誠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三】編號 2至19所示C2機房姚衛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四 】所示B1機房陳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於同年9月19 日經菲律賓驅逐出境,旋即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 務部調查局派員以專機自菲律賓解送返回我國桃園國際機場 ,並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復 於101年10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 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拘提陳韋安、於101年11月6日 中午12時10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2段清水公園(吉安 農會對面)前拘提張勝興、於101年11月16日晚間9時4分許 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前拘提林文化、於101年11月27 日晚間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6樓拘提周瑋則 到案,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6至8所示之物,而查獲 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丙○○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陳采 蓉、張月鳳、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仇維鍵、陳政裕、 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 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羽捷、李唯君、張文馨、 陳畇析、詹誌誠、蘇琮傑、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 蓓、陳文傑、江俊衛、邱品頤、黃雅琳、周修賢、曾少甫、 林鈺潔、姚衛恩、程凱濱、林熊豊、林煜忠、林冠瑋、楊郁 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陳耘浚、 黃彥勛、陳宗泰、趙子毅、劉致宏、劉麗鳳、林良凡、吳欣 鈺、張念華、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闕鈴諺、 蔡宜憲、年禮平、林昕宇、陳時弘、陳立捷、李瑞哲、林宇 凡、盧博任、張國平、洪楷翔、張志揚之自白。 ㈢、同案被告李蒼逸、林健忠、張家谷、王志豪、陳柏峯、范崇 瑋、陳立雅及同案少年周○○之供述。 ㈣、證人陳春蘭證述本案菲律賓D1、C3、C2、B1機房成員(除C3 機房之闕鈴諺、周修賢外),均係由同案被告陳采蓉、張月 鳳、少年周○○等人持相關證件至其所經營之業信旅行社辦理 前往菲律賓之護照、簽證及訂購機票事宜等情(見101年度 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74至78頁、101年度聲搜字第24號卷第 81至82頁),證人鍾立軒(同案被告程鈺翔部分,見101年 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63頁)、張玉梅(被告部分,見同 上卷第79頁)、劉姿吟(同案被告張詠婷、劉麗鳳部分,見 同上卷第92頁)、吳端容(同案被告程鈺翔部分,見101年 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312頁)、張貞宜(被告部分,見同 上卷第341頁)、陳顯隴(同案被告林麗華部分,見同上卷 第508頁)、林芳汶、黃美玲(同案被告戴瑋良部分,見同 上卷第423頁)、何政伸(同案被告林麗華部分,見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10175502820號卷〈下 稱警一卷〉第46至47頁)、彭瑄惠(同案被告年禮平部分, 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八第105至106頁)、蕭育芬(同 案被告蘇琮傑部分,見同上卷第101至102頁)、林慧雯(同 案被告仇維鍵部分,見同上卷第127頁)、鄭朝瑋(同案被 告曾少甫部分,見同上卷第149至150頁)、王惠麗(同案被 告蘇琮傑部分,見同上卷第180頁)、李哲宇(同案被告陳 采蓉部分,見同上卷第206頁)、劉興宜(同案被告蘇琮傑 部分,見同上卷第198頁)、郭家杰(同案被告李蒼逸部分 ,見同上卷第220頁)、林德南(同案被告林宇凡及林昕宇 部分,見同上第236頁)、陳雅文(同案被告陳振昌部分,見 同上卷第242頁)、陳珮玶(同案被告陳時弘部分,見101年 度偵字第20668號卷四第221頁)、巫美金(同案被告張國平 部分,見同上卷第228頁)、莎韻尤命(原名陳淑慧,同案 被告陳立康、陳立雅與陳立捷部分,見同上卷第229至230頁 )、陳春光(同案被告陳立雅部分,見同上卷第246頁)、 鄭憶婷(同案被告林熊豊部分,見同上卷第305頁)、林維 德(同案被告林良凡部分,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四第 224頁)、謝採玉(同案被告戴瑋良部分,見同上卷第231頁 )、吳廖秀霞、吳欣茹(同案被告吳欣鈺部分,見同上卷第 322至323頁)、施沛岑(同案被告林昕宇部分,見同上卷第 442至443頁)、吳威儂(同案被告林良凡部分,見同上卷第 447頁)、吳清喜(同案被告林良凡部分,見同上卷第447至 448頁)於偵訊時證述上揭各該前往菲律賓機房參與本案詐 欺集團之同案被告等人,按月領取之薪資報酬,確有匯入其 等申辦之金融帳戶內。 ㈤、非供述證據:  ⒈在臺成員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9日偵查報告(見101 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20至22頁)。   (2)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237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 中市○區○○○街0段000號6樓之3業信旅行社,扣案物詳見 附表六編號5.所示,見同上卷第56至59頁)。   (3)101年9月5日在業信旅行社內扣得之客戶訂票紀錄共13張 (見同上卷第61至73頁)。   (4)證人陳春蘭指認同案被告張月鳳、陳采蓉、周○○之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79至8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道000號即臺南高鐵站, 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1.所示,見 同上卷第119至12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2樓之5即中 港Theone大樓,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 編號9.所示,見同上卷第123至12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苗栗縣○○市○○路0段○○00號,受搜索人: 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2.所示,見同上卷第127 至130頁)。   (8)同案被告龔年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 39至141頁)。   (9)同案被告張月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 53至155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中區公所出納辦公室,受搜索人 :張月鳳,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4.所示,見同上卷第 157至160頁)。   (11)扣案之收支日記簿影本1張、便條紙影本1張、電信費收 據影本5張(見同上卷第161至163頁)。   (12)同案被告陳采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 177至178頁)。   (1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受搜 索人:陳采蓉,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3.所示,見同上 卷第180至184頁)。   (14)扣案筆記型電腦內(陳采蓉)資料之擷取畫面22張(見 同上卷第192至213頁)。   (15)101年7月5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醉鴛鴦啤酒庭園 廣場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7張(見同上卷第252至25 3頁反面)。   (16)101年7月8日高鐵烏日站、菲律賓馬尼拉機場之跟監蒐 證照片5張(見同上卷第253頁背面至第254頁)。   (17)101年7月25日臺中市○○區○○○道0號五角船板餐廳員工聚 餐之跟監蒐證照片24張(見同上卷第256至261頁、101 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2至107頁)。   (18)共犯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 9651號卷一第270至272頁)。   (1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受搜索人:張 勝興,扣案物詳卷附表六編號10.所示,見偵字第同上 卷第297至299頁)。   (20)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3月2日、101年5月2日、101年6 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林宇凡、張念華、姚衛恩、 鄭朝瑋、程曉明、莎韻尤命、施沛岑、周佑潔、潘昆志 、陳弘珉、蘇嘉雯、鄭憶婷、吳威儂、洪嘉美、許政一 、彭瑄惠、許源升、林育祥等人帳戶內之現場監視錄畫 面影像、存款憑條影本、存款單影本(見101年度偵字 第19651號卷五第321至334頁)。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 第101180144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3日臺中何厝郵局現金無摺 存款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101年度 偵字第19651號卷六第26至30頁)。   (22)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 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 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 31至40頁)。   (23)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10131 1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 捷)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 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41至44頁)。   (2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     第101000383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     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45至49頁)。   (2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 銀員林字第10100001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 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50至52 頁)。   (26)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1年10月19 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2016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 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101年8月1日、8月21 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 (見同上卷第53至60頁)。   (2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10月17日國世學府字 第101000007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姚衛恩)帳戶101年1月20日、3月1日、4月6日、5月2日 、6月4日、6月29日、7月2日、7月9日、8月1日現金無 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 卷第61至70頁)。   (28)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 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 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交易明 細(見同上卷第71至73頁)。   (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 第101000005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 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74至76 頁)。   (3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5日偵查報告(見同 上卷第281至282頁)。   (3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陳采蓉)101年6月 26日至101年8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 第19651號卷一第83至94頁)。   (32)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龔年春)行動電話101年3月 31日至101年4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 19651號卷五第282至291頁、卷六第307至316頁)。   (3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 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 292頁、卷六第320頁)。   (3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 17日至101年8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 第19651號卷五第293至302頁、卷六第320至329頁)。   (3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俊」)101年5 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六 第285頁)。   (3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 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53至3 57頁、第286至287頁)。   (3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嘉」即何俊德 )101年7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 上卷第288頁、第344頁背面至第350頁)。   (3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 15日至101年6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289 至290頁)。   (39)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鐵」即許元 榕)101年5月3日至101年7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 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95至96頁、卷六第339至34 3頁)。   (40)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宗」即蘇琮 傑)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 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六第359至362頁、第298至301 頁)。   (4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4月 20日至101年4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17至3 18頁)。   (4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哲源)101年5月 11日至101年5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38 頁)。   (43)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許國聖)101年5 月20日至101年7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29 1頁、第344頁)。   (44)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李連春)101年7 月13日至101年7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5 1至352頁)。   (45)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 月10日至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5 8頁)。   (4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蘇琮傑)101年5月 17日至101年5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63 至365頁)。   (4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黃彥勛)101年7月 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68頁)。   (48)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 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 名:王志豪)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101 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七第10至11頁)。   (49)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 無摺存款2萬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陳珮玶)帳戶內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同上 卷第12至13頁)。   (50)共犯周○○於101年7月22日至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 無摺存款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 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同 上卷第14頁)。   (51)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31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 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3月9 日至101年4月6日,見101年度聲拘字第433號卷第3至4 頁)。   (52)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59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799號 、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4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1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 監察期間:101年4月20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 5至6頁、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第26至27頁)。   (53)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746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3號 、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 期間:101年5月16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7至8 頁、第20至21頁、第24至25頁)。   (54)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3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 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9至10頁、第30至31頁)。   (55)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1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2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101 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11至13頁、第2 8至29頁)。   (56)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1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 監察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 14至15頁)。   (57)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 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16至 17頁)。   (58)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28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 期間: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5日,見101年度警聲搜 字第2523號卷第185至186頁)。   (5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受搜索人、陳 韋安,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6.所示,見101年度 偵字第23257號卷第9至11頁)。   (60)101年7月1日臺中市○○區○○路○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後門 之現場蒐證照片4張(見同上卷第29至30頁)。   (61)101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大 業路出入口(即張勝興之計程車行)對面之員警蒐證照 片4張(見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9頁)。   (62)101年8月8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與市政路口陳韋安與 龔年春會面之跟監蒐證照片3張(見101年度偵字第2325 7號卷第55至56頁)。   (63)同案被告陳韋安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無 摺存款2萬5000元至洪嘉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同上卷第106頁)。   (6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受執行人: 林文化,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8.所示,見101年 度偵字第25149號卷第10至12頁)。   (65)同案被告龔年春指認何俊德、李蒼逸、林文化、張勝興 、張裕城、許元榕、陳采蓉、陳韋安、詹誌誠、蘇琮傑 、張哲源、許國聖之照片(見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 第33至34頁)。   (6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花蓮縣○○鄉○○0街000巷00號,受搜索人 :張勝興,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7.所示,見同上 卷第21至24頁)。   (67)101年6月15日晚間9時35分張勝興以0000000000號公用 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元榕)之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賣場內廁所旁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3張(見同上卷第98頁)。   (68)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元榕)與公用電話0000 000000號(張勝興)於101年6月15日晚間9時35分53秒 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99頁背面)。   (69)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8分至6時33分張勝興以00000000 00號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國聖)之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3張(見同上卷第100頁)。   (70)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國聖)與公用電話0000 000000號(張勝興)於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9分9秒之 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101頁)。   (71)警方在龔年春苗栗縣○○市○○路0段○○00號住處查扣電腦 內與菲律賓成員聯繫及傳送檔案之通訊紀錄(見雲林縣 警察局刑案偵察卷宗第70至71頁)。   (72)同案被告林文化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 詢(見101年度偵字第25149號卷第31頁)。   (73)共犯周○○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 101年度他字第5037號卷第306頁)。   (74)同案被告張勝興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 詢(見101年度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02頁)。  ⒉如【附表一】所示D1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 及扣押證物清單(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一第205至20 7頁)。   (2)扣押物編號D-1-2-25之10本教戰手則翻拍照片(見101年 度偵字第20653號卷二第3至80頁)。   (3)扣押物編號D-1-2-19(10)地址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 上卷第82至90頁)。   (4)扣押物編號D-1-2-19(11)帳本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 上卷第91至115頁背面)。   (5)扣押物編號D-1-2-19(12)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同上卷第116至120頁)。   (6)扣押物編號D-1-2-19(13)詐騙紀錄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同上卷第121至123頁)。   (7)扣押物編號D-1-2-19(14)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同上卷第124至140頁)。   (8)扣押物編號D-1-2-19(15)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同上卷第141至154頁)。   (9)證人陳春蘭提供之機票訂位資料11張(見同上卷第166至 171頁)。   (10)證人陳春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99 至200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同 上卷第216至224頁)。   (12)101年7月30日臺中高鐵站、臺中市○○區○○路000號北川 計程車行前之蒐證照片共4張(見同上卷第273至274頁 )。   (13)扣押物編號D-1-2-19(1)至(3)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 上卷第276至305頁)。   (14)菲律賓警方搜索查扣之詐騙講稿、薪資帳戶、電信機房 設備之翻拍照片11張(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三第 2至8頁)。   (15)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179張(見同上卷 第9至99頁)。   (16)扣押物編號D-1-2-19(4)至(9)教戰手則筆記本、帳本之 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101至199頁)。   (17)扣押物編號D-1-2-20(一)至(四)詐騙紀錄、教戰手則、 工作日誌、被害人資料、銀行帳戶等文件之翻拍照片( 見同上卷第200至254頁)。   (18)扣押物編號D-1-2-20(五)被害人資料之翻拍照片(見同 上卷第256頁)。   (19)扣押物編號D-1-2-21編碼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5 6至297頁)。   (20)扣押物編號D-1-2-22銀行人頭帳戶之翻拍照片(見同上 卷第298至301頁)。   (21)扣押物編號D-1-2-23教戰手則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 302至310頁)。   (22)扣押物編號D-1-2-24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翻拍照 片(見同上卷三第311至329頁)。   (23)同案被告張志揚、戴瑋良、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 許國聖、陳政裕、賴森杰、程鈺翔、楊啟增、方春雅、 王靜玫、林麗華、鍾羽捷、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 張詠婷、葉明岳之指認相片(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 卷四第8至11-1頁、第44至48頁、第61至65頁、第98至1 02頁、第118至122頁、第155至159頁、第206至210頁、 第221至223頁、第232至236頁,卷五第20至24頁、第43 至47頁、第95至99頁、第147至149頁、第165至169頁、 第188至192頁、第201至202頁、第218至220頁,卷六第 258至262頁,卷七第6至8頁、第64至68頁)。   (24)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ㄆ.txt 」之列印資料(內容為臺灣中元普渡之桌數)(見101 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28頁)。   (25)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全部 人員.txt」之列印資料(見同上卷第31至32頁)。   (26)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五月資料11點26.txt」之列 印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卷七第278至279頁)。   (27)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六月 元.xlsx」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 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 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29至30頁)。   (28)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 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 成員薪資所得、總進帳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 見同上卷第37頁)。   (29)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六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均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 、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 七第280至281頁)。   (30)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7777. 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 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 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36頁)。   (31)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七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 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七 第282至285頁)。   (3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八男. EXL」、「八女.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D1機房101年 8月成員每人每日詐騙成功之金額)(見101年度偵字第 20653號卷四第33至35頁)。   (3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八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8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 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七 第286頁)。   (34)扣押物編號D-1-2-19(2)李唯君之筆記本翻拍照片(見1 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五第175至179頁)。   (35)同案被告張志揚手繪D1機房2、3樓工作及宿舍分配圖( 見同上卷第232頁)。   (36)D1機房扣押物總目錄表(見同上卷第280至286頁)。   (37)D1機房電腦勘察資料(見同上卷第287至293頁)。   (38)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 )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101年度偵字第206 53號卷七第304至306頁)。   (39)臺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弘珉 )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 第307至309頁)。   (40)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瑋良)帳 戶之交易明細表一份(見同上卷第326至327頁)。   (4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曉明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同上卷第345至350頁)。   (42)同案被告程鈺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 352至352-1頁)。   (43)臺灣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19日羅東營密字第10150008 4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賴森杰) 之存戶開戶資料及自100年起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 查詢資料(見同上卷第369至371頁)。   (4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唯君 )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383 至384頁)。   (45)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靜 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6 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 第11至11頁)。   (4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20日(101)兆銀羅 字第9000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可 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唯君)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9月14日止之往來 交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5至21頁)。   (47)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10 100148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 瑋良)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 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2頁至24頁)。   (48)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陳可華)帳戶之個人 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25至26頁) 。   (4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可華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同上卷第33至35頁)。   (50)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1010005419號函暨 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採玉)帳戶自1 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交易往來明細表及開戶 資料查詢單(見同上卷第39至41頁)。   (51)龍井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紀雯儀)帳戶之個人 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42至43頁) 。   (52)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101年9月25日一鶯歌字第00088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黃美玲)帳戶 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4 至47頁)。   (53)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2012年9月24日一永和字第00100 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林芳汶)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存提往來明細表(見同上卷第48至51頁) 。   (5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1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存字 第101000328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詠婷)帳戶之開戶建檔資料單及100年7月11日至10 1年8月1日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52頁)。   (5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101年10月1日合金太原字第 101000335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鍾立軒)帳戶之開戶資料登錄單及100年起54101年9月2 7日之歷史交易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65至66頁)。   (56)板橋新海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張玉梅)帳戶之 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75頁) 。   (57)張玉梅指認同案被告張志揚之相片(見同上卷第76至78 頁)。   (5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營存字 第1010000247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劉姿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資料及100年起至1 01年9月2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83至8 4頁)。   (59)劉姿吟指認同案被告張詠婷相片(見同上卷第85至88頁 )。   (60)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 政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9萬元至林慧雯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同 上卷卷第127頁)。   (61)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 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7萬元至程曉明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 (見同上卷第128頁)。   (6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慧 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見同上卷第155至159頁)。   (63)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1010002331 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8日存摺存款歷 史明細查詢(見同上卷第185至189頁)。   (64)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09月19日一北屯字第00117 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貞宜)帳 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97至 199頁)。   (6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 101000321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 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274至276頁)。   (66)菲律賓警察署刑事警察局反跨國及網路犯罪處證明書及 證明書中文翻譯各1份(見警一卷第8至10頁)。   (67)同案被告張志揚、戴瑋良、謝亞倫、仇維鍵、許國聖、 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裕翔、楊啟增、陳立康、 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羽捷、 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林健忠最近2年之入出境紀 錄查詢(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3至9頁)。   (68)共犯張哲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208至209頁)。   (69)同案被告何俊德之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見101年 度偵字第21937號卷第129頁,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卷 第124頁背面至第125頁)。   (70)中華郵政清水南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年禮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 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卷第40至41頁)。   (71)同案被告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之入出境查詢結果( 見同上卷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第129頁、第131頁) 。  ⒊如【附表二】所示C3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持編號NO.00-00000搜索票進入C3機房執行搜 索過程之照片121張(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一第10 9至169頁)。   (2)扣押物之翻拍照片61張(見同上卷第170至192頁)。   (3)扣案門號00000000000號(持用人李蒼逸)行動電話內之 通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11張、該門號SIM卡照片1 張(見同上卷第193至227頁)。   (4)扣案門號000000000號(持用人蘇琮傑)行動電話內之通 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照片10張、該門號SIM卡照片 1張(見同上卷第227至237頁)。   (5)扣案標明「檢察官公務機」字樣之行動電話外觀翻拍照 片1張(見同上卷第238頁)。   (6)電腦勘察資料:群呼系統照片及檔案名稱「2012系統網 址」、「888501」、「888501範本」、「手機」等之文 件(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二第3至14頁)。   (7)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新文字文件(7)」、「救回的 文件」等資料(見同上卷第15至17頁)。   (8)電腦勘察資料:林宇凡等人之綽號及所對應發放薪資之 銀行帳戶帳號、戶名資料(見同上卷第18至19頁)。   (9)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響不停」、「第一」等及記 載「陳書任」、「陳盈羽」等人銀行帳戶資料之文件檔 (見同上卷第20至36頁)。   (1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代號「阿發」、「百達」、「小寶 貝」、「兩百斤」、「遠雄」等系統商之電信費統計表 (2月、3月、4月、5月、8月)(見同上卷第37至45頁 )。   (11)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4月份一、二、三線人員每人之 業績統計表(見同上卷第46頁)。   (1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 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四月、檔案J :\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 aptop14\新資料夾\三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 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二 月之列印資料(C3機房2月份、3月份、4月份人員代號 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見同上卷第 47至49頁、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十第20至22頁)。   (13)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一、二、三線人員每日詐 欺成功收入統計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二第50 至54頁)。   (14)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 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同上卷第55至58頁)。   (15)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月至5月生活費用紀錄表、借支 金額之紀錄表(見同上卷第59至74頁)。   (16)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刑法規定之文件 (見同上卷第75頁)。   (17)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姓名、個人證號及銀 行帳號等人頭帳戶之資料文件(見同上卷第76至84頁) 。   (18)電腦勘察資料:工作打掃分配表(見同上卷第85頁)。   (19)電腦勘察資料:教戰手冊(假扮醫保局、公安局、檢察 官之詐欺文件講稿內容)(見同上卷第86至159頁)。   (2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空 白格式文件(見同上卷第160至162頁)。   (21)同案被告詹誌誠、張家谷、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 張晏瑞、蘇琮傑、陳文傑、江俊衛、邱品頤、黃雅琳、 洪雨蓓、周修賢、李蒼逸、曾少甫、闕鈴諺、蔡宜憲、 年禮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 67號卷三第22至26頁、第67至72頁、第101至104頁、第 140至143頁、第181至184頁、第219至223頁、第260至2 63頁、第298至301頁、第337至340頁、第415至418頁, 卷四第18至21頁、第56至59頁、第241至244頁、第282 至286頁,卷七第283至286頁、第356至359頁、第400至 404頁、第442至445頁)。   (22)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 件及其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五第3至10頁 )。   (23)C3機房電腦勘察檔案名稱編號一覽表(見同上卷第112 至113頁)。   (24)大陸地區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見同上卷第163至1 68頁)。   (25)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蕭育芬)帳戶之個人基 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 卷八第108至109頁)。   (26)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1年9月18日作心詢 字第101091711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 名:蕭育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存摺存 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帳戶往來明細(見同上卷 第110至112頁)。   (27)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彭瑄惠)帳戶之 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113至1 14頁)。   (2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朝瑋 )帳戶之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同上卷第15 9至164頁)。   (29)鄭朝瑋指認同案被告曾少甫之照片(見同上卷第165頁 )。   (30)大里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王惠麗)帳戶之 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185至1 91頁)。   (3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興宜 )帳戶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同上卷第200 至205頁)。   (32)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 101091710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李哲宇)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 08頁、第210頁)。   (33)臺中嶺東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郭家杰)之個人 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222至224頁 )。   (34)郭家杰指認同案被告李蒼逸之照片(見同上卷第228頁 )。   (3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 101000355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林德南)帳戶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見同上卷第239至240頁)。   (36)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10 100148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 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之 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44至245頁)。   (37)陳雅文指認同案被告陳振昌之照片(見同上卷第246頁 )。   (3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大里字 第1010000048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程曉明)帳戶於101年5月11日現金提款櫃檯影像及101 年3月1日、4月2日、5月2日、5月24日、6月1日、7月2 日、8月1日、8月6日、8月9日、8月17日現金存入櫃檯 影像影本共6紙、光碟共5片及存款憑條影本共10紙(見 同上卷第248至266頁)。   (3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三信銀業字 第1010312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范瑋 凱)101年7月2日於西屯分行、8月1日於中正分行辦理 之存款存入憑條影本共2張(見同上卷第267至269頁) 。   (40)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10131 1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 )帳戶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傳票影本1張及櫃 檯影像資料光碟1份(見同上卷第284至285頁)。   (41)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16日中業存字第1 010016086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 雅文)帳戶101年5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 影本(見同上卷第286至288頁)。   (42)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10月18日中北屯字第10100 00224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 )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 同上卷第289至290頁)。   (43)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4日中港管字第10100 03107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 )帳戶101年3月1日、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 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91至292頁)。   (44)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4日西屯存字第10100 02434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 )帳戶於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錄影畫面光 碟(見同上卷第293至294頁)。   (45)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1年10月23日中四民字第10100 0011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 )帳戶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等相關資料共7件(見同 上卷第295至296頁)。   (4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 月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32 至334頁)。   (4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南豐存 字第101000345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 名:周修賢)帳戶之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今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374至375頁)。   (4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銀 員林字第10100001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6月25日、7月13日、8月1日 、8月20日臨櫃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101年度偵 字第20667號卷九第2至8頁)。   (4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3日國世西屯字 第1010000136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念華)帳戶101年2月29日、3月1日、5月2日、6月1日 、7月2日、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9至15頁 )。   (5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村營字 第101000391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林德南)帳戶101年5月18日、6月14日、8月10日存款 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6至19頁)。   (51)大眾銀行101年10月30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10010255號 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10 1年6月1日及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 影本(見同上卷第24至25頁)。   (52)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 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 戶101年4月2日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 6至27頁)。   (5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 第101000005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3日、5月28日、8月13日、8月20 日、8月27日金融卡存款影像及101年5月2日、6月1日、 8月1日現金存入櫃檯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 30至39頁)。   (5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 1011801553號函暨檢送林宇凡帳戶101年5月2日無摺存 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40至41頁)。   (5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 1011801579號函暨檢送洪綾娸、彭瑄惠帳戶無摺存款單 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44至49頁)。   (5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 1011801577號函暨檢送洪綾娸、蕭育芬帳戶101年7月2 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56至57頁) 。   (5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 1011801555號函暨檢送林宇凡帳戶101年8月1日無摺存 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58至60頁)。   (58)同案被告周瑋則於101年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 現金無摺存款3萬元至蕭育芬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 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75頁)。   (59)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 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55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 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77頁)。   (60)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6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 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50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 條影本(見同上卷第78頁)。   (61)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 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10萬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同 上卷第79頁)。   (62)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 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22萬元至劉興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同 上卷第80頁)。   (63)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 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陳立捷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8 1頁)。   (64)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6月1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 金無摺存款16萬元至彭瑄惠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82頁)。   (65)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 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87頁)。   (66)同案被告陳韋安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 金無摺存款2萬5000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88頁) 。   (67)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6月1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 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90頁)。   (68)同案被告周瑋則於101年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 現金無摺存款5萬元至洪綾娸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 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92頁)。   (6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 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1010000028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 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 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同上 卷第108至111頁)。   (70)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洪綾娸)帳戶之個人 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138頁)。   (7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 月14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18 2至185頁)。   (7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 月22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18 6頁)。   (7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 00000\SW-00-00000-laptop10\新資料夾(4)\八月、檔 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 0-laptop14\新資料夾\五月(5月、8月員工代號名稱、 薪資及付款方式、匯入帳戶戶名)(見101年度偵字第2 0667號卷十第18至19頁)。   (7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0日儲字第101067601 7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戶名:年禮平)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161至162頁) 。   (7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鈺潔 )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見101年度偵字第23036號卷第11至14頁)。   (76)同案被告詹誌誠、張家谷、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 張晏瑞、蘇琮傑、陳文傑、江俊衛、邱品頤、黃雅琳、 洪雨蓓、周修賢、李蒼逸、曾少甫、闕鈴諺、蔡宜憲、 年禮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各1份 (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三第42至44頁、第87至88 頁、第119頁、第160頁、第199頁、第239至240頁、第2 79至280頁、第317頁、第356頁、第434頁,卷四第38頁 、第74頁、第259至260頁、第303至304頁、第342頁、 第375頁、第420至421頁、第461頁)。   (77)同案被告林鈺潔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101年度偵 字第23036號卷第15頁)。  ⒋如【附表三】所示C2機房部分:   (1)C2機房電腦勘察資料目錄(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 一第100頁)。   (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ypeLogView」紀錄之列印 資料(見同上卷第102至103頁)。   (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123」之列印資料(教戰 手冊)(見同上卷第104至109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之列印資料(見同上卷 第110頁)。   (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報帳」、「彰化1」 之列印資料(陳書任、蔡欣哲、林建男之帳戶及帳號) (見同上卷第111至112頁)。   (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生活公約」之列印資 料(一線人員公約)(見同上卷第113頁)。   (7)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2)」、「八月鐵」之 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菲律賓開支紀錄)( 見同上卷第114至116頁、第125至126頁)。   (8)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2)」、「八月鐵」之 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 資)(見同上卷第117至122頁、第128至133)。   (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八月鐵」之列 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 統計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二第288頁,卷五 第12至18頁、第19至21頁)。   (10)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2)」、「八月鐵」 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人員薪資匯款帳戶)(見10 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一第123頁、第134頁)。   (11)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 為C2機房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 統計表)(見同上卷第124頁)。   (12)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 為C2機房在台開支紀錄)(見同上卷第127頁)。   (13)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車」、「波濤洶湧」、「鴻 馬3」之列印資料(內容為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見同 上卷第136至139頁)。   (1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案情錄音檔」、「錄音檔」 (教戰手冊)紀錄之列印資料(見同上卷第140至142頁 )。   (15)C2機房扣案之行動電話照片目錄、門號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7張、門號0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19張(見同上卷 第144至157頁)。   (16)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 件與扣押物品收據及其譯文(見同上卷第158至168頁) 。   (17)C2機房扣押物品照片12張(見同上卷第169至170頁)。   (18)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217張(見101年度 偵字第20668號卷二第135至252頁)。   (1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全球通資料.txt」、「老呼 、系統、呼的厲害.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群呼系統 )(見同上卷第283至284頁)。   (20)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成員101年6月30日至101年7月30 日使用系統商「阿飛」、「雞董」、「遠雄」之網路平 台充值紀錄(見同上卷第287頁)。   (21)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 紀錄統計表(見同上卷第288頁)。   (22)電腦勘查資料:C2機日常開銷紀錄(見同上卷第289頁 背面至第291頁)。   (23)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份業績表(見同上卷第292頁 )。   (2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投名狀.txt」之列印資料( 業績最高者)(見同上卷第292頁背面)。   (2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每日報表.txt」之列印資料 (系統商部分)(見同上卷第293頁)。   (2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HOT大聯盟.txt」之列印資 料(各銀行之人頭帳戶數目)(見同上卷第293頁背面)。   (27)電腦勘查資料:申辦工商銀行網銀之方式說明(見同上 卷第294頁)。   (28)電腦勘查資料:大陸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之聯繫電話及大 陸區碼資料(見同上卷第299至306頁)。   (29)被告丙○○及同案被告張國平、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 、林熊豊、王志豪、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 、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陳耘浚、陳時弘 、陳立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8份(見101年度偵字第 20668號卷三第12至13頁、第35至36頁、第60至62頁、 第91至93頁、第112至113頁、第141至143頁、第175至1 76頁、第193至194頁、第221至223頁、第253至255頁、 第286之288頁、第324至325頁、第349至351頁、第374 至376頁,卷四第10至12頁、第35至37頁、第65至67頁 、第94至96頁)。   (3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 101000321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許源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 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 四第213至215頁)。   (31)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101年9月24日西重存字第1010 002406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迄今之客戶往來明 細查詢(見同上卷第219至220頁)。   (32)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原名 陳淑慧)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 上卷第233至234頁)。   (33)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 5號書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 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之存摺明細分類帳(見同 上卷第235至237頁)。   (34)南投縣竹山鎮農會101年9月20日竹鎮農信字第10100034 4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巫美金)帳 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往來明細查詢(見 同上卷第238頁)。   (35)關西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陳春光)帳戶之個人基 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248至250頁)。   (36)陳春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251至252 頁)。   (37)彰化銀行中壢分行101年9月26日彰壢字第1010914號函 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書任)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盈羽)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259至266頁)。   (38)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鄭憶婷)帳戶之個 人基本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307至 308頁)。   (39)鄭憶婷指認同案被告林熊豊之照片(見同上卷第313頁) 。   (40)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 機房7月份人員綽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 戶名清冊)(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五第9至10頁)。   (41)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 機房7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 表)(見同上卷第11頁)。   (42)臺中大墩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張裕城)帳戶之 個人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32至34 頁)。   (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9月19日國世學府字第 1010000066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姚 衛恩)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 日帳務類歷史交易資料查詢(見同上卷第91至102頁)。   (44)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 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 101年5月2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25至127頁)。   (4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101年10月9日合金新中字第 101000376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詠婷)帳戶101年3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櫃檯影 像光碟、存款憑條影本、101年6月2日存款機存款影像 光碟(見同上卷第128至130頁)。   (46)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中興字第101 000444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 升)帳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 同上卷第131至133頁)。   (47)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第101 000383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 升)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監 視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134至136頁)。   (48)戶名許源升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7份(見同上卷第13 5至136頁、第138至139頁、第154頁、第156頁)。   (4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1年10月15日合金朝馬字 第101000349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 影本(見同上卷第137至139頁)。   (5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 第1011801448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 帳戶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 碟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140頁)。   (5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 第101180144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 帳戶101年5月3日在臺中何厝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碟 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141至143頁)。   (52)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 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 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櫃臺無摺存款影 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44至147頁)。   (53)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101年10月19日聯業管(集)字 第1011032016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王志豪)、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101 年8月1日、101年8月21日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光碟(見 同上卷第148至152頁)。   (5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101年10月23日合金北苗 字第101552823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101年1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照片及存 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53至154頁)。   (5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 第101000399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 影本(見同上卷第155至157頁)。   (5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 第101000399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詠婷)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光碟、存 款憑條(見同上卷第158至159頁)。   (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18日合金村營字 第10100038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詠婷)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憑條影本(見 同上卷第162至163頁)。   (58)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101 年1月5日至101年8月22日之交易明細表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同上卷第195至196頁)。   (59)玉山銀行豐原分行101年10月8日玉山豐原字第10110080 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 戶101年5月24日取款憑條影本及影像(見同上卷第197頁 )。   (6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品存 )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 同上卷第247至249頁)。   (6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庄郵局101年10月5日南庄字第 2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 帳戶)101年6月8日提款單影本及相關影像檔(見101年度 偵字第20668號卷六第2至3頁)。   (62)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08日中港管字第10100 0291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1 01年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4至7 頁)。   (63)玉山銀行文心分行101年10月29日玉山文心字第1011004 0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 戶101年4月12日、5月11日之現金存款憑條影本、101年 5月23日至7月13日ATM轉帳匯入帳號資料、影像光碟(見 同上卷第8至10頁)。   (6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10月12日合金黎明字 第101000350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101年1月3日、6月28日、3月2日、8月29日 、1月2日存款憑款影本、取款憑條影本及101年8月29日 影像光碟(見同上卷第13至22頁)。   (65)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 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王志豪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4頁 )。   (66)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 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林昕宇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 卷第25頁)。   (67)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 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20,100元至林昕宇聯邦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 同上卷第26頁)。   (68)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2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 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林昕宇聯邦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 7頁)。   (69)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 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萬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 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六)第28頁)。   (70)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4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 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 本(見同上卷第30頁)。   (71)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7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 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 本(見同上卷第31頁)。   (72)同案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 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8400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 條影本(見同上卷第35頁)。   (73)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 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2300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同上卷第41頁)。   (74)共犯周○○於101年7月2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 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4 2頁)。   (75)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 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 上卷第43頁)。   (76)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 現金無摺存款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44頁)。   (77)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5月3日在台中何厝郵局辦理現 金無摺存款22萬元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 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45頁) 。   (78)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合作金庫西屯分行辦 理現金無摺存款6萬4900元至許源升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 上卷第48頁)。   (79)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在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 無摺存款2萬元至陳珮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53頁) 。   (80)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01年9月20日彰北中字第1010 020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之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68 至72頁)。   (81)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 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 卷第73頁)。   (82)同案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 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陳立捷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74 頁)。   (83)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 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同上卷第116至11 8頁)。   (84)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 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同上卷第172至17 5頁)。   (85)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1912 2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 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之交 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七第13至15頁)。   (86)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 101091710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 潔妤)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表(見 同上卷第16頁、第20頁背面至第22頁、第25頁、第27頁 )。   (87)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21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1916 7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個人基 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9至37頁)。   (88)被告丙○○及同案被告張國平、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 、王志豪、陳時弘、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 、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慶祥、陳耘浚 、許元榕、林熊豊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 查詢(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三第15頁、第38頁、 第64頁、第115頁、第148頁、第202頁、第225頁、第26 0頁、第299頁、第327頁、第355頁、第379頁,卷四第1 6頁、第41頁、第71頁、第98頁,卷五第167頁,雲林縣 警察局雲警刑科字第1011903018號卷第158頁、第212頁 )。  ⒌如【附表四】所示B1機房部分:   (1)同案被告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劉致宏、盧博任、 陳柏峯、范崇瑋、陳立雅、吳欣鈺與共犯張豈銘之指認 相片10份(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一第51至54頁、第 84至85頁、第99頁、第124頁、第158至159頁、第175至1 78頁、第214至216頁、第232頁、第282頁、第291至292 頁、第322至324頁)。   (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1檔案名稱「8月國.x lsm員工薪水」(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 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見同上卷第55 頁)。   (3)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6檔案名稱「稿.txt 」、「帳密.txt」(內容分別為教戰手冊講稿、帳號)(見 同上卷第76至77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 月國.xlsSheet1」(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 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見同上卷第8 0至81頁)。   (5)同案被告趙子毅、林宇凡、陳柏峯、張念華、林良凡、 陳宗泰、劉致宏、吳欣鈺、劉麗鳳、陳立雅之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共10份(見同上卷第130至132頁、第148至1 51頁、第197至199頁、第344至346頁,卷四第105至109 頁,卷五第14至15頁、第28至29頁、第62至63頁、第154 頁、第160至161頁、第165至166頁、第172至173頁)。   (6)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tx t」、「7777.txt」(內容為B1機房員工名稱、應領薪水) (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一第213頁、第281頁)。   (7)同案被告陳柏峯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225至2 26頁)。   (8)同案被告吳欣鈺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332至3 33頁)。   (9)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 及其譯文;電腦鑑識取得證明文件(見同上卷第375至385 頁)。   (10)法務部調查局有關D1、B1機房查扣被害人轉單資料向大 陸地區受害人電話查證之調查報告(見同上卷第386至39 0頁,卷四第209至212頁)。   (11)B1機房之勘驗物編號名稱及內容、數量表(見101年度偵 字第20729號卷一第391至392頁)。   (12)法務部調查局所翻拍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所得轉單資 料(勘驗物編號D-2-2-7)(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二 第63至82頁、第250頁、第353至361頁)。   (13)菲律賓警方提供之案件背景資料(見同上卷第91至99頁) 。   (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同上 卷第142至150頁)。   (1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月鳳)101年5月 10日至101年5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160頁 背面至第161頁、第175頁背面至第176頁)。   (16)101年7月30日在臺中高鐵站之跟監照片3張(見同上卷第 193至194頁)。   (17)101年8月4日跟監龔年春照片6張(見同上卷第196至198 頁)。   (18)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現場之翻拍照片110張(見同上卷 第251至305頁)。   (19)扣押物編號D-2-2-1之現場查獲記載大陸地區區碼之文 件(見同上卷第308至311頁)。   (20)扣押物編號D-2-2-3之訂位紀錄(見同上卷第326至333頁 )。   (21)扣案物編號D-2-2-4之現場查獲日記帳單影本(見同上卷 第334至344頁)。   (22)扣押物編號D-2-2-5之一、二、三線成員名稱、業績表( 見同上卷第345至351頁)。   (23)扣押物編號D-2-2-6之現場查獲之銀行人頭帳戶(見同上 卷第352頁)。   (24)扣押物編號D-2-2-8(1)之現場查獲筆記本(指導操作系 統商所提供群呼系統之文件)(見同上卷第362至367頁) 。   (25)扣押物編號D-2-2-8(2)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地 區區碼)(見同上卷第368至371頁)。   (26)扣押物編號D-2-2-8(3)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各 地區醫保中心之聯繫電話)(見同上卷第372至375頁)。   (27)扣押物編號D-1-2-4、D-1-2-4(2)、D-1-2-4(3)、D-1-2 -4(4)之現場查獲筆記本影本4本(教戰守則、詐騙講稿) (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三第2至104頁)。   (28)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簡訊翻拍資料(見同上 卷第106-110頁)。   (29)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林維 德)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0月31日至101年9月3 日客戶帳卡明細單(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四第226 頁)。   (30)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1010005419號函暨 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謝採玉)帳戶開戶資料 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見同上卷第237至239頁)。   (31)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101年9月24日民雄密字第101000 249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育祥)帳 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同上卷第248至253頁)。   (3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1年9月21日日 銀字第1012E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戶名:王勝傑)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 歷史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59至266頁)。   (3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林士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同上 卷第278至279頁)。   (3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蘇嘉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 上卷第283頁)。   (35)吳端容指認同案被告程鈺翔之相片(見同上卷第315至31 8-1頁)。   (36)陳顯隴指認同案被告林麗華之相片(見同上卷第517至51 9頁)。   (3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9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0118821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育愷)帳戶 於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見同上卷第359至370頁)。   (38)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1010002331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號 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廖秀霞)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 0年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見同上卷 第408至418頁)。   (39)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碧桃)帳戶之 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427頁) 。   (40)埔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施沛岑)帳戶之 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445至44 6頁)。   (41)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威儂) 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4 51至452頁)。   (42)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10 100148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淑 媚)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同上卷第467至468頁)。   (4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101年9月26日彰 潭字第101187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廣治)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查詢(見同上卷第494至498頁)。   (4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美慧)帳戶之 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15至51 6頁)。   (4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張念華) 帳戶之帳務類歷史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 卷五第20至22頁)。   (46)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101年8月間通聯 紀錄(陳柏峯所持用)(見同上卷第60至61頁)。   (47)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6月1日在土地銀行西屯分行辦 理現金無摺存款53萬元至林宇凡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67 頁)。   (48)同案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1日在臺中公益路郵局辦理 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林宇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68頁)。   (49)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 現金無摺存款1萬元至林宇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69頁)。   (50)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中臺中 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5000至張念華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 本(見同上卷第70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 101000355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 德南)帳戶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交易明細(見 同上卷第140頁)。   (52)臺中福平里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之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141頁)。   (5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 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同上卷第142至144頁)。   (54)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 詠婷)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164頁 背面)。   (55)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 5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 戶知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起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 第169至171頁)。   (5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11月6日國世業字第1010 02254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宗泰) 帳戶100年1月至101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 第178頁)。   (5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30日三信銀管字 第1010345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范崇 瑋)帳戶自101年5月1日至101年11月28日客戶帳卡明細 單(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六第4至5頁)。   (58)大眾銀行101年10月01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10009341號 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開 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1日交易明細資 料(見同上卷第6至9頁)。   (59)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 101091710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 柏峯)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至101年8月28日之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10頁、第17至18頁、第22頁)。   (6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 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101000002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 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0 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23至3 0頁)。   (61)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 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10175502320號卷第87 至88頁)。   (6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士堯)帳 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 卷四第278至279頁)。   (63)同案被告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 劉致宏、盧博任、陳柏峯、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 林良凡、張念華、吳欣鈺、共犯張豈銘等15人最近兩年 入出境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六第37至39頁) 。 ㈥、詐騙金額及期間之認定:  ⒈依卷附自菲律賓警方在D1機房所查扣電腦勘察取得之資料: 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6666.txt」、「六月元.exl 」之列印資料(內容均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 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 53號卷四第29至30頁、第37頁,卷七第280至281頁)、檔案 名稱「7777.txt」、「七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 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總額、成員之薪資領 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36頁、卷七第28 2至285頁)所載,D1機房於101年6月份之總業績為1462萬88 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414萬、總開支384萬9400元, 尚有盈餘淨利663萬9400元;於101年7月份之總業績為901萬 43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270萬6600元、總開支406萬 9500元,尚有盈餘淨利223萬8200元。  ⒉依卷附菲律賓警方在C3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 記載C3機房2月份、3月份、4月份人員名稱、應領薪水、付 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之清冊(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 二第47至49頁)、記載C3機房2至5月一、二、三線人員詐欺 收入之統計表(見同上卷第50至54頁)、記載C3機房2至5月 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之統計表(見同上卷 第55至58頁)所載,C3機房於101年2月份之總進帳為1230萬 41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336萬1900元、在臺開支441 萬4850元,尚有盈餘淨利452萬7350元;於101年3月份之總 進帳為1214萬46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336萬6700元 、在臺開支243萬4550元,尚有盈餘淨利634萬3350元;於10 1年4月份之總進帳為636萬23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1 95萬7100元、在臺開支309萬6050元,尚有盈餘淨利130萬91 50元。  ⒊依卷附菲律賓警方在C2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 檔案名稱「七月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 房7月份、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之統 計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五第9至10頁,卷一第1 24頁)、C2機房7月份業績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 二第292頁)所載,C2機房於101年7月份之總進帳為720萬61 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227萬5400元、在臺開支288萬 6400元,尚有盈餘淨利204萬4300元。  ⒋依卷附菲律賓警方在B1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 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8月國.xlsSheet1」 、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Sheet1」 之列印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一第55頁、第80至 81頁)所載,B1機房於101年7月份之總進帳為158萬4800元 ,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44萬7100元、在臺開支75萬3100元 ,尚有盈餘淨利38萬4600元。  ⒌綜上4個機房帳冊報表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款項至少 為6324萬5000元(計算式:D1機房101年6月總業績1462萬88 00元+D1機房101年7月總業績901萬4300元+C3機房101年2月 總業績1230萬4100元+C3機房101年3月總業績1214萬4600元+ C3機房101年4月總業績636萬2300元+C2機房101年7月總業績 720萬6100元+B1機房101年7月總業績158萬4800元=6324萬50 00元)。  ⒍上開帳冊內容雖僅能顯現本案詐欺集團於101年2月至7月間部 分之詐騙情形,惟本案詐欺集團自100年3月間在菲律賓成立 第一處D1機房後,即逐步擴張組織規模另行成立C3、C2及B1 機房,並持續招募成員加入,顯見在100年3月間第1處機房 成立時起,即有詐騙得手而有獲利可圖,始再行投入人力、 物力持續詐欺犯行。又依卷附菲律賓警方在D1機房所查扣電 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八 男.EXL」、「八女.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D1機房101年8 月成員每人每日詐騙成功之金額)(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 號卷四第33至35頁)、檔案名稱「八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8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 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七第286 頁);在C2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 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 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 卷一第124頁);及在B1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 :扣押物編號B1-2-8-1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 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 款方式、匯款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一第55頁 )所載,均可證上開機房於101年8月1日起至同年月23日遭 查獲時止,仍持續有詐騙得逞之行為,是本案詐欺之期間應 為100年3月間機房成立時起至101年8月23日如【附表一】至 【附表四】所示之機房遭查獲時止,亦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 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修法提高罰金刑之刑度。又新增之刑法第339 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 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被告本案所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有新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3款所述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 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 及新增之同法第339條之4規定均無較有利被告之情形,自應 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 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我國刑法原則 上採「自己責任主義」,除共犯間存有犯意之聯絡外,行為 人僅為其自己之行為負責,乃屬當然,故若行為人確實不知 其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則其犯罪惡性究竟尚非等同 於明知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之人,若此時仍強令行為 人負上開法條規定之加重責任,實屬過苛;又關於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為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第70條移列為第112條)所定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 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係 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有其年齡要 件為必要,其若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有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欲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行為人明知共 同犯罪之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就該 等情事有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共同犯罪人係兒 童或少年,且對於與兒童或少年共同犯罪不違背其本意,始 足當之。查共犯周○○係00年0月生,有周○○之年籍資料在卷 可稽,於參與本案詐欺犯行時,尚未滿18歲,屬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惟 被告與少年周○○間並無證據證明其就周○○係未滿18歲之少年 明知或可得預見,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 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 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其餘機房 成員彼此間,及在臺灣之幕後首腦「大胖董」、同案被告張 勝興、林文化、負責相關行政事務之同案被告龔年春、周瑋 則、陳韋安、陳采蓉、張月鳳及少年周○○等人,雖未必相互 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惟依【附表一】至 【附表四】「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欄(此欄位所載內容 係依據各該機房成員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及其等 供述各次前往菲律賓時所在機房位置所彙整)所載各機房成 員出境前往菲律賓期間及所在機房,可知本案D1、C3、C2、 B1機房間,或因互相支援調配、或因設立新機房,故機房成 員互有流動,且透過在臺灣主導犯罪之同案被告張勝興、林 文化、負責臺灣事務之同案被告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 陳采蓉、張月鳳、少年周○○、4個機房管理幹部之同案被告 李蒼逸、「美國」、「大兵」、負責設定電腦、電話語音網 路介接及提供排除網路介接障礙技術之系統商、代號「保時 捷」之地下匯兌及車手集團等不詳真實身分之成年共犯,並 與之謀議,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 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 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 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均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㈣、又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無從特定本詐欺集團自100年3月 間成立第1處機房後至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間,除前 案經判決確定之特定被害人乙○○等9人以外之遭詐騙大陸地 區被害人身分,亦無法區辨是否為同一次詐騙行為後由同一 被害人陸續匯入款項之情形,難據以估算實際接獲詐騙電話 簡訊回撥受騙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詐欺罪數之評價,是 此期間內被害人究有幾人,是否係同一被害人,又係何時、 如何遭詐騙等均無從證明,惟本案既可確定此段期間內確有 被害人受詐騙匯入款項,有如前述,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 告原則,認定為接續對同一不詳年籍成年被害人施用詐術所 得,而就被告及其餘在此期間內參與詐欺集團之共犯,各就 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均僅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為 適當。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四肢健 全、非無工作能力之人,本應依循正途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 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跨國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已 有嚴重偏差;尤其正值電話及簡訊詐騙猖獗之今日,思慮未 周受騙上當之兩岸民眾不知凡幾,所損失金額更加難以估計 ,亦不因所詐騙之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可稍減其犯罪惡 性。加以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 ,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犯罪分工堪稱細 密,組織陣容亦屬龐大,本案係經由跨國合作管道始得破案 查獲,我國追訴犯罪機關動員人力、花費鉅額公帑,與菲律 賓警方、中國大陸地區公安等機關聯繫取得本案相關之犯罪 證據,耗費國家機關相關人力、物力及金錢,所造成之損害 難認輕微。再衡酌被告係受召募而前往菲律賓參與本案詐欺 機房,擔任接聽電話之二線人員,按假冒之角色依比例獲取 薪資報酬,並考量其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及參以其自述之 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3 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0頁),再考量其始終坦認犯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方面: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亦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 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 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㈡、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 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 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 ,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 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 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 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 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 照)。經查:  ⒈同案被告龔年春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機房成員薪水 都是月底最後一天機房的電腦手會回報當月業績統計給伊, 伊再核對總應領薪水及各個成員薪水是否相符,不符會聯絡 電腦手確認,一定都當天確認完畢,匯款是隔天,除非遇到 假日順延至星期一,沒有留薪水帳戶的,會依成員所留電話 聯絡親友前來領取,寄公司和寄「長腳」的錢都由伊保管等 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146頁)。同案被告戴 瑋良於警詢時供稱: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 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之列印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20 653號卷四第29至30頁),是記載101年6月份所有工作人員 詐騙的薪資所得,單位都是新臺幣,「應領薪水」是指每人 於該月份依比例計算後應得的薪資所得,可以指定要匯入臺 灣帳戶或領菲幣,「打飛」就是指工作人員要從個人薪資中 預留下個月在菲律賓的生活費用,「打到自己帳戶」是指將 薪資匯入指定帳戶等語(見同上卷第6頁);復於本院另案 審理中供稱:D1機房之帳冊係伊製作,帳冊上記載「打飛」 是指換算成菲律賓幣讓機房成員在當地使用,以現金方式在 隔月月初由伊發放給機房成員;「打元」是指匯入共犯張哲 源帳戶、「打鼠」是指匯入被告張勝興帳戶,應該是先寄放 在他們那邊,等機房成員回臺再跟他們拿,但是伊只負責製 作帳冊,帳冊上記載「打元」或「打鼠」之金額是否確有匯 入張哲源或張勝興的帳戶伊不清楚等語(見本院105年度原 易字第49號壬卷第358至359頁)。同案被告蘇琮傑於本院另 案審理時供稱:C3機的帳冊是由伊製作,打到菲律賓的部分 是以現金方式在隔月月初發放給機房成員使用,由伊負責發 放等語(見同上卷第359頁)。是依其等所述,如理由二、㈤ 1.至4.所示D1、C3、C2、B1帳冊所載,菲律賓機房成員之應 領薪水可分成以下幾種方式發放:A.「打飛」及「打到菲律 賓」均係指換算成菲律賓幣於次月初直接以現金發放給機房 成員在菲律賓花用;B.「打到自己帳戶」及「打到台灣自己 帳戶」均係指於次月初匯款至成員指定之銀行帳戶;C.「寄 公司」、「打元」、「打鼠」、「寄長腳」等均係指先由集 團其他成員保管,待機房成員返臺後再行領取;D.「還公司 」則指用以抵銷預先向集團借用之款項。  ⒉綜上,本件就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菲律賓機房成 員可確認已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 ,應為依帳冊上記載換算菲律賓幣於次月初以現金發給成員 之部分,及依帳冊上記載匯入帳載臺灣帳戶之部分。而經比 對帳載匯款帳戶及匯款金額,與該帳戶實際之交易明細,有 部分實際匯款之金額高於或低於帳載應匯款金額之情形,亦 採最有利被告之方式,以二者金額較低者認定為已實際取得 之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所示,就被告部分 即如【附表五】之三編號8所示,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未經扣 案,復未返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處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 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 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 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 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 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 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 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 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 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 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 ,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 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 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 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 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 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 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 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 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 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 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 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 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 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 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 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 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 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 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 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 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 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 決意旨及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或有事實上處分 權之物,自無從於其本案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本案 經菲律賓警方查獲扣押之相關證物,雖係本案詐欺集團所有 ,且供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然均未經移交我國,且均非 屬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亦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D1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3月間 機房地點:No.2 Laurel Street, Cinco Hermano st., BrgyEsc opa II,Marikina City 編號 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D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 1 張哲源(未經起訴) 大胖仔、阿源 桶仔主 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7月1日2.100年7月9日至100年10月2日3.100年10月13日至100年11月3日4.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18日5.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8日6.101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5日7.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月31日 100年3月11日 2 戴瑋良 瑋良、偉良 桶仔主兼三線(原為三線,於101年2月17日接任桶子主) 1.100年9月23日至101年1月18日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5月23日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0年9月23日 3 許國聖 阿聖 電腦手(技術人員) 1.100年3月8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0年3月8日 4 謝亞倫 阿倫 一線 1.101年4月5日至101年4月15日2.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1年4月5日 5 林健忠(本院通緝中) 建中 二線 101年2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在D1機房) 101年2月18日 6 仇維鍵 小財 一線,100年9月後改擔任二線 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在C3機房) 3.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D1機房) 100年8月24日 7 陳政裕 小陳 採買、煮飯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101年7月1日 8 葉明岳 阿金、小金 二線 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101年6月13日 9 賴森杰 阿賴 二線、電腦輔助人員 1.101年3月2日至101年6月30日2.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曾短暫支援B1機房) 101年3月2日 10 程鈺翔 無毛、毛哥 二線兼廚師 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3日 (在D1機房) 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10日 (在C3機房) 3.101年5月28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在C3機房,101年6月1日起調派至D1機房) 100年8月24日 11 楊啟增 小增、阿正 二線 101年4月2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在C3機房,101年5月間某日起調派至D1機房) 101年4月2日 12 陳立康 阿康 二線 1.101年2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2.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1年2月18日 13 方春雅 小方 一線 1.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22日至101年4月6日3.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4.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0年12月13日 14 王靜玟 靜雯 一線 101年5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在D1機房) 101年5月3日 15 張詠婷 小班 一線 1.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0年10月29日 16 林麗華 牡丹 一線,101年7月改擔任二線 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1年2月20日 17 蔡佩昀 琪姊、阿姐 一線、三線助理 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101年6月13日 18 鍾羽捷 忠妹、鍾妹 一線 101年5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101年5月14日 19 李唯君 唯唯、微微 一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101年6月18日 20 張文馨 文心、文新 三線 1.100年7月9日至100年11月10日2.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3.101年2月22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0年7月9日 21 陳畇析 小華、可華 一線 1.100年12月1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27日至101年5月31日3.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0年12月1日 22 張志揚 中哥 二線 1.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9日2.101年2月3日至101年4月10日3.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4.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101年2月3日至菲律賓後,曾短暫支援C3機房) 100年11月13日 23 何俊德 阿嘉 一線、二線 1.100年7月20日至101年1月11日(何俊德供稱100年9月間始進入D1機房) 2.101年2月20日至101年4月25日3.101年5月3日至101年6月11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0年9月間至101年6月11日 24 林承諭 士堯 二線 101年2月22日至101年7月22日 (在D1機房) 101年2月22日至101年7月22日 25 紀雯儀 小Q 一線 1.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6月18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6月18日 26 蘇佳苓 佳玲 一線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在D1機房)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 【附表二】(C3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10月底 機房地點:NO.41 Jazmine Street, Town and Country,Subdivi sion, Marcos Highway, Cainta, Rizal 編號 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C3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  1 詹誌誠 長腳 桶仔主兼三線 1.100年11月2日至101年1月2日2.101年1月27日至101年1月31日3.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日4.101年3月6日至101年4月25日5.101年5月8日至101年6月5日6.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100年11月2日  2 蘇琮傑 阿忠、阿宗 網路技術人員、電腦手 1.100年10月14日至101年1月2日2.101年2月3日至101年5月14日3.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0年10月14日  3 李蒼逸(本院通緝中) B哥、老B 4個機房之管理幹部(負責4個機房之租屋、電腦、網路架設、採買、人員接送) 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14日2.100年7月6日至100年10月27日3.100年11月8日至101年1月20日4.101年1月31日至101年4月26日5.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6.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負責協助管理4個機房) 100年3月8日  4 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本院通緝中) 家榮、佳龍 一線、二線(100年7月改擔任二線) 1.100年3月22日至100年7月8日(張家谷供稱100年5月間始進入D1機房) 2.100年7月18日至100年12月2日(於100年10月後至C3機房) 3.101年2月27日至101年4月6日4.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5.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3期均在C3機房) 100年5月間某日  5 洪楷翔 小翔、葉少軍 二線 1.101年2月26日至101年6月24日2.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1年2月26日  6 謝明宏 小謝 二線 101年2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3機房) 101年2月26日  7 陳振昌 阿昌 一線、二線(101年3月改擔任二線) 1.100年9月3日至100年12月14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3日至101年6月20日3.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0年9月3日  8 張晏瑞 阿哲、哲偉 二線 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16日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1年1月31日  9 陳文傑 文傑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3機房) 101年7月19日 10 江俊衛 阿俊 三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4月30日(在C3機房) 2.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101年5月在D1機房,不到1個月後又回到C3機房) 3.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3機房) 101年2月8日 11 邱品頤 小凡 翻譯 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3機房) 101年7月10日 12 黃雅琳 ANNA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3機房) 101年7月19日 13 洪雨蓓 琪琪、琦琦 一線 1.101年3月16日至101年7月3日2.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1年3月16日 14 闕鈴諺 阿寶 一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0年10月20日 15 周修賢 阿耀 二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0年10月20日 16 蔡宜憲 小蔡 一線、二線(101年7月改擔任二線) 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23日2.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1年1月31日 17 年禮平 阿平 一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以上均在C3機房) 101年7月1日 18 曾少甫 煮飯 煮飯 1.101年4月11日至101年7月9日2.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1年4月11日 19 林鈺潔 小鈺 一線 1.100年11月22日至100年12月31日2.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12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3月12日 【附表三】(C2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3月間 機房地點:NO.22 Ubas Street, Town and Country, Executive Village, Barangay Mayamot, Antipolo City 編號 姓 名 綽 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C2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 1 許元榕(未經起訴) 阿鐵 桶仔主兼三線 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6月23日2.100年9月1日至101年1月1日3.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4.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2日5.101年8月24日至101年9月4日(於機房破獲時未在機房內) 100年3月11日 2 姚衛恩 小恩 二線、三線(101年7月改擔任三線) 1.100年7月6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8日(在C3機房) 3.101年3月29日至101年7月6日(在C2機房) 4.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期間曾至B1機房支援1星期) 100年7月6日 3 程凱濱 阿濱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在C2機房) 101年2月8日 4 林昕宇 世昕 二線、三線(101年7月改擔任三線) 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在C3機房)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101年2月6日 5 林熊豊 阿讚 二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101年7月3日 6 王志豪(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小胖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101年7月1日 7 陳時弘 石頭 二線、101年8月起任電腦手(操作網路、監看系統) 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101年7月8日 8 丙○○(原名張裕城) 可樂 二線 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101年5月29日 9 陳立捷 小捷 二線(101年7月曾短暫任電腦手) 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5日(在D1機房) 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間在C3機房,之後到C2機房)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100年3月8日 10 林羿良 咪咪 二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101年6月18日 11 林冠瑋 小偉 二線 1.100年9月11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5月31日(在D1機房) 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100年9月11日 12 楊郁婷 小J 一線 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101年7月18日 13 賴亭潔 小潔 一線 1.100年7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3月10日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4月12日(以上均在D1機房) 4.101年5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D1機房,不久後即到C2機房) 100年7月18日 14 蔡曉君 小君 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101年7月3日 15 賴品存 小存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2機房) 101年2月8日 16 李潔妤 千千、芊芊 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曾短暫支援B1機房) 101年7月3日 17 徐建鈞 強哥 二線、三線(101年7月改擔任三線) 1.101年4月12日至101年6月18日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2機房) 101年4月12日 18 陳耘浚 阿強 二線 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101年5月27日 19 張國平 阿平 一線兼二線 101年4月1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101年4月12日 【附表四】(B1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7月27日 機房地點:NO.1 Dona Justina Avenue Filinvest East Sub- division Brgy San Isidro, Cainta Rizal 編號 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B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 1 陳柏峯(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阿國 桶仔主兼三線兼電腦手 1.100年7月9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3月14日(在D1機房擔任二線,曾短暫至C3機房支援) 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7月15日(在D1機房擔任,曾短暫至C2機房支援) 4.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擔任B1機房管理人) 100年7月9日 2 黃彥勛 彥勛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101年2月8日 3 李瑞哲 阿哲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至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101年7月1日 4 陳宗泰 英雄 二線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4月先到D1機房,於101年7月初短暫至C2機房支援,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101年4月18日 5 張豈銘(未經起訴) 阿賢 電腦手(操作網路、監看系統) 101年8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B1機房) 101年8月15日 6 趙子毅 阿毅 一線 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B1機房) 101年8月7日 7 林宇凡 香蕉 三線 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在C3機房)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3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101年2月6日 8 劉致宏 阿寶 一線 101年8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B1機房) 101年8月1日 9 盧博任 小盧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101年7月1日 10 范崇瑋(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小天 二線 1.101年5月15日至101年8月3日(先到D1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2.101年8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101年5月15日 11 劉麗鳳 娃娃 一線 1.100年7月29日至100年10月24日2.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以上均在D1機房)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100年7月29日、101年6月14日 12 陳立雅(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小雅 一線 1.100年8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8日至101年6月18日(先到D1機房,於101年5月間調派至C2機房) 3.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100年8月18日 13 林良凡 旺來鳳梨 一線 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7月6日(以上均在D1機房) 3.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101年2月20日 14 吳欣鈺 BOBO 一線 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至D1機房,3日後改至B1機房) 101年7月26日 15 張念華 小華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101年2月8日 ※除註記本院通緝中或未經起訴者外,其餘本案同案被告均經本 院另案判決。 【附表五】之一:參與D1機房成員之犯罪所得 編號 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D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 101年6月份帳冊所載給付菲律賓幣金額(以下均新臺幣) 101年6月份帳冊所載匯入指定帳戶之金額 101年7月份帳冊所載給付菲律賓幣金額 101年7月份帳冊所載匯入指定帳戶之金額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總額 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 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 1 張哲源(未經起訴) 大胖仔、阿源 桶仔主 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7月1日2.100年7月9日至100年10月2日3.100年10月13日至100年11月3日4.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18日5.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8日6.101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5日7.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月31日 無 無 無 無 無 2 戴瑋良 瑋良 、偉良 桶仔主兼三線(原為三線,於101年2月17日接任桶子主 ) 1.100年9月23日至101年1月18日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5月23日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3萬9300元 18萬元 2萬7800元 13萬元 37萬7100元 18萬元(見本院函查卷第95頁) 13萬元(見同左頁) 3 許國聖 阿聖 電腦手(技術人員) 1.100年3月8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萬元 7萬元 1萬元 5萬元 14萬元 25萬7600元(見同上卷第331頁) 6萬9200元(見同上卷第331頁) 4 謝亞倫 阿倫 一線 1.101年4月5日至101年4月15日2.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萬2800元 無 3萬元 無 4萬2800元 5 林健忠(本院通緝中) 建中 二線 101年2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在D1機房) 無 無 3萬2300元 無 3萬2300元 6 仇維鍵 小財 一線,100年9月後改擔任二線 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在C3機房) 3.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D1機房) 無 無 1300元 9萬元 9萬1300元 9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158頁背面) 7 陳政裕 小陳 採買、煮飯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無 無 1萬900元 2萬4000元 3萬4900元 2萬4000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四第516頁) 8 葉明岳 阿金 、小金 二線 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1萬7000元 無 3萬元 無 4萬7000元 9 賴森杰 阿賴 二線、電腦輔助人員 1.101年3月2日至101年6月30日2.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曾短暫支援B1機房) 無 3萬元 無 2萬7000元 5萬7000元 3萬元(見同上卷第401頁) 4萬2000元(見本院函查卷第401頁,與附表五之四編號18共用帳戶) 10 程鈺翔 無毛 、毛哥 二線兼廚師 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3日(在D1機房) 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10日(在C3機房) 3.101年5月28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在C3機房,101年6月1日起調派至D1機房) 2300元 15萬元 9200元 12萬元 28萬1500元 15萬元(見同上卷第73頁) 12萬元(見同上卷第81頁) 11 楊啟增 小增 、阿正 二線 101年4月2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在C3機房,101年5月間某日起調派至D1機房) 1萬5000元 無 2萬元 無 3萬5000元 12 陳立康 阿康 二線 1.101年2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2.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3萬3700元 5萬元 4萬9400元 10萬元 23萬3100元 7萬元(見同上卷第50頁) 10萬元(見同上卷第50頁) 13 方春雅 小方 一線 1.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22日至101年4月6日3.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4.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無 無 1萬2700元 無 1萬2700元 14 王靜玟 靜雯 一線 101年5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1萬3100元 31萬元 8300元 8萬元 41萬1400元 31萬元(見同上卷第121頁) 8萬元(見同上卷第121頁) 15 張詠婷 小班 一線 1.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9200元 13萬元 6300元 12萬元 26萬5500元 13萬元(見同上卷第129頁) 12萬元(見同上卷第129頁) 16 林麗華 牡丹 一線,101年7月改擔任二線 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5000元 ①7000元 ②5000元 1萬6600元 2萬5000元 5萬8600元 ①7000元 ②5000元(見同上卷第 105、109頁) 2萬5000元(見同上卷第105頁) 17 蔡佩昀 琪姊 、阿姐 一線、三線助理 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1萬2600元 10萬元 2萬9900元 26萬元 40萬2500元 10萬元(見同上卷第43頁) 26萬元(見同上卷第43頁) 18 鍾羽捷 忠妹 、鍾妹 一線 101年5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無 無 無 無 無 19 李唯君 唯唯 、微微 一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D1機房) 4300元 無 6200元 5萬元 6萬500元 5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七第384頁) 20 張文馨 文心 、文新 三線 1.100年7月9日至100年11月10日2.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3.101年2月22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萬7500元 無 2萬2200元 無 3萬9700元 21 陳畇析 小華、可華 一線 1.100年12月1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27日至101年5月31日3.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 1700元 ①1萬元 ②1萬元 9000元 ①2萬元 ②8萬元 13萬700元 ①1萬元 ②1萬元(見同上卷第141、145頁) ①2萬元 ②8萬元(見同上卷第141、145頁) 22 張志揚 中哥 二線 1.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9日2.101年2月3日至101年4月10日3.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4.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101年2月3日至菲律賓後,曾短暫支援C3機房) 無 無 3萬4600元 13萬元 16萬4600元 13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75頁) 23 何俊德 阿嘉 一線、二線 1.100年7月20日至101年1月11日(何俊德供稱100年9月間始進入D1機房) 2.101年2月20日至101年4月25日 3.101年5月3日至101年6月11日(以上均在D1機房) 無 無 無 無 無 24 林承諭 士堯 二線 101年2月22日至101年7月22日(在D1機房) 無 無 無 7萬9600元 7萬9600元 7萬9600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四第279頁) 25 紀雯儀 小Q 一線 1.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6月18日(以上均在D1機房) 無 1萬2300元 無 無 1萬2300元 10萬6400元(見同上卷第125頁) 26 蘇佳苓 佳玲 一線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 (在D1機房) 無 無 無 無 無 27 林良凡(於B1機房查獲) 旺來 、鳳梨 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 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7月6日(以上均在D1機房) 3.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1萬元 ①5萬元 ②14萬元 2800元 無 20萬2800元 ①5萬元 ②14萬元(見同上卷第133、137頁) 【附表五】之二:C3機房成員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 編號 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C3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 101年2月份帳冊所載給付菲律賓幣金額(以下均新臺幣) 101年2月份帳冊所載匯入指定帳戶之金額 101年3月份帳冊所載給付菲律賓幣金額 101年3月份帳冊所載匯入指定帳戶之金額 101年4月份帳冊所載給付菲律賓幣金額 101年4月份帳冊所載匯入指定帳戶之金額 應沒收犯罪所得總額 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 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 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 1 詹誌誠 長腳 桶仔主兼三線 1.100年11月2日至101年1月2日2.101年1月27日至101年1月31日3.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日4.101年3月6日至101年4月25日5.101年5月8日至101年6月5日6.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7萬元 無 4萬9000元 無 無 無 11萬9000元 2 蘇琮傑 阿忠 、阿宗 網路技術人員、電腦手 1.100年10月14日至101年1月2日2.101年2月3日至101年5月14日3.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萬6400元 ①5萬元 ②5萬元 1萬8600元 10萬元(帳冊未記載匯入帳戶) 1萬元 6萬元 9萬5000元 無存匯款紀錄(見同上卷第297頁) 無 ①帳冊所載帳號不完整(見本院函查卷第257頁) ②5萬元(見同上卷第261頁) 3 李蒼逸(本院通緝中) B哥 、老B 4個機房之管理幹部(負責4個機房之租屋、電腦、網路架設、採買、人員接送) 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14日2.100年7月6日至100年10月27日3.100年11月8日至101年1月20日4.101年1月31日至101年4月26日5.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6.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負責協助管理4個機房)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淨利2成 4 張家谷(本院通緝中) 家榮 、佳龍 一線、二線(100年7月改擔任二線) 1.100年3月22日至100年7月8日(張家谷供稱100年5月間始進入D1機房) 2.100年7月18日至100年12月2日(於100年10月後至C3機房) 3.101年2月27日至101年4月6日4.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5.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3期均在C3機房) 無 無 1萬7400元 無 1萬9400元 無 3萬6800元 5 洪楷翔 小翔 、葉少軍 二線 1.101年2月26日至101年6月24日2.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800元 無 1萬5100元 無 1萬元 無 2萬5900元 6 謝明宏 小謝 二線 101年2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3機房) 無 無 1萬4100元 無 1萬7500元 無 3萬1600元 7 陳振昌 阿昌 一線、二線(101年3月改擔任二線) 1.100年9月3日至100年12月14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3日至101年6月20日3.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2萬4400元 2萬元 1萬5500元 3萬元 1萬5900元 3萬元 13萬5800元 2萬元(見同上卷第207頁) 3萬元(見同上卷第207頁) 3萬元(見同上卷第207頁) 8 張晏瑞 阿哲、哲偉 二線 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16日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萬2100元 5萬元 8500元 16萬元 無 無 7萬600元 10萬元(見同上卷第181頁,與附表五之二編號16共用帳戶) 無匯款紀錄(見同上卷第181頁) 9 陳文傑 文傑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3機房)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10 江俊衛 阿俊 三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4月30日(在C3機房) 2.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101年5月在D1機房,不到1個月後又回到C3機房) 3.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3機房) 3萬元 無 3萬600元 無 無 無 6萬600元 11 邱品頤 小凡 翻譯 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3機房)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12 黃雅琳 ANNA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3機房)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13 洪雨蓓 琪琪、琦琦 一線 1.101年3月16日至101年7月3日2.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無 無 無 無 3000元 無 3000元 14 闕鈴諺 阿寶 一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無 19萬5000元 無 無 900元 無 19萬5900元 19萬5000元(見同上卷第189頁) 15 周修賢 阿耀 二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3萬7200元 無 3800元 無 1700元 無 4萬2700元 16 蔡宜憲 小蔡 一線、二線(101年7月改擔任二線) 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23日2.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萬元 5萬元 無 無 無 無 6萬元 10萬元(見同上卷第181頁,與附表五之二編號8共用帳戶) 17 年禮平 阿平 一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以上均在C3機房)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18 曾少甫 煮飯 煮飯 1.101年4月11日至101年7月9日2.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19 林鈺潔 小鈺 一線 1.100年11月22日至100年12月31日2.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12日(以上均在C3機房) 1萬5000元 24萬元 2萬5500元 無 無 無 28萬500元 24萬元(見同上卷第173頁) 20 仇維鍵(於D1機房查獲) 小財 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在C3機房) 3.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D1機房) 3萬4700元 5萬元 無 4萬元 無 無 12萬4700元 5萬元(見同上卷第225頁) 4萬元(見同上卷第227頁) 21 程鈺翔(於D1機房查獲) 毛哥、無毛 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3日(在D1機房) 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10日(在C3機房) 3.101年5月28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在C3機房,101年6月1日起調派至D1機房) 1萬4300元 5萬元 1萬6800元 7萬元 2萬800元 11萬元 28萬1900元 5萬元(見同上卷第211頁) 7萬元(見同上卷第211頁) 27萬元(見同上卷第213頁) 22 林昕宇(於C2機房查獲) 世昕 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在C3機房)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2100元 7萬元 無 無 無 無 7萬2100元 7萬元(見同上卷第271頁) 23 陳立捷(於C2機房查獲) 小捷 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5日(在D1機房) 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間在C3機房,之後到C2機房)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2萬9500元 3萬元 無 無 無 無 5萬9500元 3萬元(見同上卷第253頁) 24 黃彥勛(於C2機房查獲) 彥勛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5100元 無 無 無 1萬5000元 無 2萬100元 25 林宇凡(於B1機房查獲) 香蕉 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在C3機房)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3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3萬元 無 1萬1000元 無 5100元 1萬元 5萬6100元 1萬元(見同上卷第291頁) 26 張念華(於B1機房查獲) 小華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無 2萬1000元 無 3萬1000元 1萬500元 4萬5000元 7萬6500元 2萬9500元(見同上卷第197頁) 無匯款紀錄(同左頁) 4萬5000元(見同上卷第199頁) 【附表五】之三:參與C2機房成員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 編號 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C2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 101年7月份帳冊所載給付菲律賓幣金額(以下均新臺幣) 101年7月份帳冊所載匯入指定帳戶之金額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總額 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 1 許元榕(未經起訴) 阿鐵 桶仔主兼三線 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6月23日2.100年9月1日至101年1月1日3.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4.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2日5.101年8月24日至101年9月4日(於機房破獲時未在機房內) 無 3萬9900元 3萬9900元 6萬4900元(見本院函查卷第331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21①、22共用帳戶) 2 姚衛恩 小恩 二線、三線(101年7月改擔任三線) 1.100年7月6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8日(在C3機房) 3.101年3月29日至101年7月6日(在C2機房) 4.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期間曾至B1機房支援1星期) 3萬4200元 無 3萬4200元 3 程凱濱 阿濱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在C2機房) 無 25萬7200元 25萬7200元 37萬3700元(見同上卷第34347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15、21②共用帳戶) 4 林昕宇 世昕 二線、三線(101年7月改擔任三線) 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在C3機房)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3萬5600元 9萬元 12萬5600元 22萬100元(見同上卷第343頁) 5 林熊豊 阿讚 二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1900元 3萬3000元 3萬4900元 6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四第307頁背面) 6 王志豪(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小胖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6萬700元 2300元 6萬3000元 2萬元(見本院函查卷第367頁) 7 陳時弘 石頭 二線、101年8月起任電腦手(操作網路、監看系統) 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2000元 2萬元 2萬2000元 2萬元(見同上卷第363頁) 8 丙○○(原名張裕城) 可樂 二線 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1萬1000元 無 1萬1000元 9 陳立捷 小捷 二線(101年7月曾短暫任電腦手) 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5日 (在D1機房) 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間在C3機房,之後到C2機房)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6萬800元 無 6萬800元 10 林煜忠 咪咪 二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1萬4300元 無 1萬4300元 11 林冠瑋 小偉 二線 1.100年9月11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5月31日(在D1機房) 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2萬5400元 無 2萬5400元 12 楊郁婷 小J 一線 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1200元 6萬元 6萬1200元 6萬元(見同上卷第363頁) 13 賴亭潔 小潔 一線 1.100年7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3月10日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4月12日(以上均在D1機房) 4.101年5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D1機房,不久後即到C2機房) 無 無 無 14 蔡曉君 小君 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 無 4萬9900元 4萬9900元 4萬9900元(見同上卷第359頁) 15 賴品存 小存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2機房) 無 3萬8800元 3萬8800元 37萬3700元(見同上卷第347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3、21②共用帳戶) 16 李潔妤 千千 、芊芊 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曾短暫支援B1機房) 2萬元 1萬4000元 3萬4000元 4萬400元(見同上卷第353頁,與附表五之四編號17共用帳戶) 17 徐建鈞 強哥 二線、三線(101年7月改擔任三線) 1.101年4月12日至101年6月18日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2機房) 無 無 無 18 陳耘浚 阿強 二線 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3萬元 無 3萬元 19 張國平 阿平 一線兼二線 101年4月12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 6萬2000元 7萬元 6萬2000元 無匯款紀錄(見同上卷第335頁) 20 劉麗鳳(在B1機房查獲) 娃娃 1.100年7月29日至100年10月24日2.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以上均在D1機房)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無 3萬4900元 3萬4900元 3萬4900元(見同上卷第379頁) 21 李瑞哲(在B1機房查獲) 阿哲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至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5000元 ①1萬5000元 ②5000元 2萬5000元 ①6萬4900元(見同上卷第331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1、22共用帳戶) ②37萬3700元(見同上卷第347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3、15共用帳戶 22 盧博任(在B1機房查獲) 小盧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1萬5000元 1萬元 2萬5000元 6萬4900元(見同上卷第331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1、21①共用帳戶) 【附表五】之四:參與B1機房成員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 編號 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B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 101年7月份帳冊所載給付菲律賓幣金額(以下均新臺幣) 101年7月份帳冊所載匯入指定帳戶之金額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總額 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 1 陳柏峯(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阿國 桶仔主兼三線兼電腦手 1.100年7月9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3月14日(在D1機房擔任二線,曾短暫至C3機房支援) 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7月15日(在D1機房擔任,曾短暫至C2機房支援) 4.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擔任B1機房管理人) 2萬6000元 無 2萬6000元 2 黃彥勛 彥勛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1000元 無 1000元 3 李瑞哲 阿哲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至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5800元 無 5800元 4 陳宗泰 英雄 二線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4月先到D1機房,於101年7月初短暫至C2機房支援,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1萬8100元 無 1萬8100元 5 張豈銘(未經起訴) 阿賢 電腦手(操作網路、監看系統) 101年8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B1機房) 無 無 無 6 趙子毅 阿毅 一線 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B1機房) 無 無 無 7 林宇凡 香蕉 三線 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在C3機房)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3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無 無 無 8 劉致宏 阿寶 一線 101年8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B1機房) 無 無 無 9 盧博任 小盧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4000元 無 4000元 10 范崇瑋(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小天 二線 1.101年5月15日至101年8月3日(先到D1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2.101年8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無 無 無 11 劉麗鳳 娃娃 一線 1.100年7月29日至100年10月24日2.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以上均在D1機房)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無 1萬6200元 1萬6200元 1萬6200元(見本院函查卷第379頁) 12 陳立雅(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小雅 一線 1.100年8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8日至101年6月18日(先到D1機房,於101年5月間調派至C2機房) 3.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 4000元 無 4000元 13 林良凡 旺來鳳梨 一線 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7月6日(以上均在D1機房) 3.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3000元 無 3000元 14 吳欣鈺 BOBO 一線 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先至D1機房,3日後改至B1機房) 無 3000元 3000元 3000元(見同上卷第383頁) 15 張念華 小華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4500元 5萬元 5萬4500元 5萬元(見同上卷第395頁) 16 姚衛恩(在C2機房查獲) 小恩 1.100年7月6日至101年1月17日(在D1機房) 2.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8日(在C3機房) 3.101年3月29日至101年7月6日(在C2機房) 4.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期間曾至B1機房支援1星期) 無 3萬8400元 3萬8400元 3萬8400元(見同上卷第390頁) 17 李潔妤(在C2機房查獲) 千千、芊芊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在C2機房,曾短暫支援B1機房) 無 2萬6400元 2萬6400元 4萬400元(見同上卷第353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16共用帳戶) 18 賴森杰(在D1機房查獲) 阿賴 1.101年3月2日至101年6月30日2.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曾短暫支援B1機房) 無 1萬5000元 1萬5000元 4萬2000元(見同上卷第401頁,與附表五之一編號9共用帳戶) 【附表六】:扣押物品 編號 執行搜索時間 受搜索人 執行搜索地 扣押物品 1. 101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許(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119至121頁) 龔年春 臺南市○○區○○○道000號旁道路(臺南高鐵站) ①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 ②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1張 ③千元新臺幣共123張(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之上方置物箱內扣得) ④千元新臺幣共80張(在龔年春皮夾內扣得) ⑤在龔年春身上扣得3萬3200元共23萬6200元 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 ⑦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⑧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⑨諾基亞牌藍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⑩諾基亞牌灰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⑪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⑫龔年春手寫資料2張(鄭郁蓁攜帶之皮包內) ⑬鄭郁蓁手寫帳號資料2張(鄭郁蓁攜帶之皮包內) 2. 101年9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127至130頁) 龔年春 苗栗縣○○市○○路0段○○00號(龔年春及鄭郁蓁住處) ①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 ②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 ③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 ④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 ⑤諾基亞牌行動電話1支 ⑥筆記本1本 ⑦電腦主機1臺 3. 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55分許(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180至184頁) 陳采蓉 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陳采蓉居處) ①筆記型電腦(ASUS牌)1臺 ②中華民國護照(郭家杰: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護照(張婕:Z000000000號) ③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林政緯:Z000000000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張晏瑞:Z000000000號)各1本 ④菲律賓幣(1000元鈔24張)、新臺幣千元鈔17張、500元鈔1張、100元鈔3張 ⑤新光銀行五常分行存摺(戶名:張晏瑞,帳號:0000000000000號)1本 ⑥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存摺(戶名:李哲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1本、玉山銀行金融卡(戶名:李哲宇,帳號同前)1張 ⑦李哲宇印章1個 ⑧陳奕學國民身分證、駕照影本各1張 ⑨艾桓玉國民身分證1張、艾桓玉退役證明書1張 ⑩趙子毅國民身分證1張、趙子毅免役證明書1份 ⑪筆記本1本 ⑫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雙插卡行動電話機具(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0000000000000)、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0000000000000號)各1支 ⑬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⑭IPHONE4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IPHONE4S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各1支 4. 101年9月5日上午9時50分許(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157至160頁) 張月鳳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張月鳳工作地點) ①收支日記簿1本 ②便條紙1張 ③電信費收據5張 5. 101年9月5日上午9時31分許(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56至59頁) 業信旅行社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6樓之3業信旅行社 客戶訂票紀錄13張 6. 101年10月22日下午5時38分許(101年度偵字第23257號卷第9至11頁) 陳韋安 臺中市○○區○○街000號(陳韋安住所) 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②NOKIA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③NOKIA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④NOKIA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7. 101年11月6日下午1時許(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第21至24頁) 張勝興 花蓮縣○○鄉○○○街000巷00號居所 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號) ②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③現金10萬元 8. 101年11月16日晚間10時40分許(101年度偵字第25149號卷第10至12頁) 林文化 宜蘭縣○○鄉○○路○段00號居所 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9. 101年9月5日中午12時25分許(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123至125頁) 龔年春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5(中港The one大樓) ①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中港The one大樓,租期10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 ②筆記本1本 ③點鈔機1臺 ④傳真機1臺 ⑤計算機1臺 10. 101年9月5日上午11時20分許(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297至299頁) 張勝興 臺中市○區○○路000號(張勝興住處兼計程車行) ①第一無線海盜站名片2張 ②中華電信繳費單1張 ③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④HME攝影機主機及螢幕1組

2024-11-15

TCDM-113-簡-2085-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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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 上 訴 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 上訴 人 葉長翰 林麗華 許曉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 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原審共同被上訴人陸泰陽(已確定)原為被 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豐公司)董事長 兼執行長,因個人財務狀況吃緊,亟思借貸款項,與原審共 同被上訴人即金豐公司財務部主管楊淑婷(已確定)共同謀議 ,由楊淑婷自該公司金庫取出金豐公司備用,尚未經訴外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證之如第一審判決附表( 下稱附表)三編號6至26所示空白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交 付陸泰陽。陸泰陽佯稱可以該等股票設質供擔保向伊借款, 並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26日、28日分別將140萬股、31萬 3,000股、400萬股之偽造股票設定質權予伊,向金豐公司辦 理質權登記,致伊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月15日、26日匯款 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2,000萬元(下稱系爭5,000萬 元)至陸泰陽指定如附表二編號9、10所示帳戶,致伊就系 爭5,000萬元固有財產權因而受有損害。被上訴人葉長翰為 金豐公司之財務部股務課長,被上訴人林麗華、許曉琪為財 務部股務人員(上3人合稱葉長翰等3人),均未核對股東名冊 及股票上之股東印章與股東印鑑卡是否一致,亦未檢查股票 票號及戶號,致未發現系爭股票未記載股票編號,即辦理設 質手續,致陸泰陽持偽造股票向伊詐騙系爭5,000萬元得逞 ,葉長翰等3人有未善盡監督或審核之責,且與伊所受損害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金豐 公司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求為命被 上訴人應與陸泰陽、楊淑婷(下稱陸泰陽等2人)連帶給付5,0 00萬元本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另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係102年11月15日、26日分別匯款3,0 00萬元、1,950萬元至訴外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鼎力公司)之帳戶,而與陸泰陽有金錢往來關係,陸泰陽 蓋妥背書轉讓章並將系爭股票交付上訴人,已生設質效力, 林麗華、許曉琪嗣後辦理設質登記,僅係對抗公司要件,並 非質權生效要件。102年11月28日之設質行為,與葉長翰等3 人無涉。又無論林麗華、許曉琪辦理系爭股票設質登記有無 疏失,上訴人主張其所受損害係因系爭股票為偽造,致上訴 人無法行使質權,而受有5,000萬元未受清償之損害,性質 上為一般財產上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葉長翰等3人不應與陸泰陽等2 人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以:金豐公司為發行記名股票之公開發行公司,陸泰陽 於102年間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葉長翰等3人分別為金豐 公司之財務部股務課長、股務人員。陸泰陽於102年9月26日 要求該公司財務部主管楊淑婷拿取金豐公司空白股票(含系 爭股票)交付予伊後,即於系爭股票背面蓋用出讓人、受讓 人印章,偽造出讓登記,並使金豐公司股務人員於股票背面 蓋用該公司股務登記章,分別於102年11月14日、26日、28 日將140萬股、31萬3,000股、400萬股之偽造股票設定質權 予上訴人,為兩造所不爭執。參酌兩造及陸泰陽之陳述,及 上訴人與陸泰陽、鼎力公司簽訂之借款結算暨股票設質補充 契約書,堪認上訴人於同年11月15日、26日共交付5,000萬 元予陸泰陽。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者,限於權利 ,不及於一般財產上利益(即所謂純粹財產上損失或純粹經 濟上損失)。葉長翰等3人於102年11月14日、26日辦理股票 質權登記之行為,並非在排除上訴人對於貨幣本體(動產)之 管領、支配、處分權能,不能認為對上訴人之固有財產權予 以侵害(至102年11月28日之股票質權登記行為,上訴人不能 證明係由許曉琪所辦理),且系爭股票為偽造,本不可能發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當無上訴人質權受侵害之可能,縱使葉 長翰等3人辦理股票質權登記時有疏失,對於上訴人未能取 得系爭股票質權並不生影響,況上訴人所受損害亦非系爭5, 000萬元之固有財產權(即貨幣所有權),而屬一般財產上利 益(即純粹經濟上損失),是上訴人自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葉長翰等3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其等自無從與陸泰陽等2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從而,上訴 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與陸泰陽等2人連帶給付5,000萬元本息,及依民法 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金豐公司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 責任,均不應准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此部分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四、按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 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 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 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 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 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 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 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除係契約責 任(包括不完全給付)及同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所 保護之客體外,並不涵攝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責任 (以權利保護為中心)所保護之範圍。葉長翰等3人辦理股 票設質之行為,並非直接侵害上訴人對於系爭5,000萬元之 權利,上訴人所受無法求償系爭5,000萬元之損失,乃純粹 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上訴人自不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其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不得依民 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金豐公司負僱用人之連帶 賠償責任。原審因以上述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 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及其他與判 決基礎無涉或贅述之理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 棄,非有理由。末查,上訴人所提本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65 號裁定,其個案基礎事實與本件不同,尚難比附援引。又上 訴人所受系爭5,000萬元損害之性質,究為權利,抑或一般 財產上利益(即純粹經濟上損失),前經兩造在事實審迭予攻 防,並經原審審判長於言詞辯論期日確認為爭點(見一審更 字卷一第286頁背面至288頁、卷二第23至25、56至58、230 至232、253、254、265至266頁背面;原審重上字卷第236至 239、425至431、501至503頁;原審更字卷一第168、212頁 、卷二第75、76頁),自無原審審判長就上開爭點有未盡闡 明義務之情形。均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2024-11-13

TPSV-112-台上-2021-20241113-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8號 原 告 林麗華 被 告 林薪裾 上列被告林薪裾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12

TNDM-113-附民-1808-20241112-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薪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7815號、113年度偵字第290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薪裾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後段之洗錢未遂 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薪裾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犯罪者常使用人 頭帳戶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用,且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 帳戶後,可用以取得詐欺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且 主觀上認識帳戶可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 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其對於提供帳戶雖無使他人持以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 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7日晚上10時42分許,在臺南市○市區 ○○000號「統一超商社頂門市」,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楠西農會000- 00000000000000帳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以交貨便方式,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 暱稱「李明翰」之人;復於112年8月11日下午3時18分,在 上開統一超商社頂門市,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提 款卡與密碼寄交予LINE暱稱「李明翰」之人,容任他人作為 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嗣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 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18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詐欺周 芳儀、邱倖、張天祿、楊可恩、陳素貞、林麗華、邱雅伶、 謝舒婷、張璧雄、呂麗嬌、林宏熹、郭清安、呂威成、黃淑 貞、莊悅榛、吳軒儀、黃韻如、劉啟光等人,使其等均因而 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匯款(轉 帳)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金額至林薪裾上開帳戶內;另 附表編號18所示之劉啟光則未依指示匯款(轉帳)至附表編 號18所示林薪裾上開永豐銀行帳戶而未遂。上開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款項中,除附表編號6及附表編號17⑴至⑷部分, 由詐欺集團LINE暱稱「李明翰」之人指示林薪裾分別前往國 泰世華銀行、元大銀行欲提領詐欺贓款,惟因銀行行員分別 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告知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致未提領 成功而提領未遂外;其餘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提領,因 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 二、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因無法提領附表編號6所示被害人林麗華 匯至林薪裾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額,及附表編號17所 示被害人黃韻如匯至林薪裾上開元大銀行帳戶之金額(即附 表編號17⑴至⑷部分),LINE暱稱「李明翰」之人即指示林薪 裾至銀行臨櫃提領。林薪裾即由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 犯意,提升為自己實行洗錢犯罪之意思,而與LINE暱稱「李 明翰」之人,基於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112年8月15日 ,前往國泰世華銀行欲提領附表編號6所示之詐欺贓款,惟 因銀行行員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致未提領成功而提領未遂。 再於112年8月17日,前往元大銀行欲提領附表編號17⑴至⑷轉 帳至元大銀行之詐欺贓款,惟因銀行行員告知該帳戶已成為 警示帳戶致未提領成功而提領未遂。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證人即告訴人周芳儀、邱倖、張天祿、楊可恩、陳素貞、林 麗華、邱雅伶、謝舒婷、張璧雄、呂麗嬌、林宏熹、郭清安 、黃淑貞、莊悅榛、吳軒儀、黃韻如、劉啟光、證人即被害 人呂威成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卷附告訴人周芳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成功 頁面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95至196、203至2 07頁)、告訴人邱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183至184、191至193頁)、告訴人張天祿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玉山 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09至210、217至2 24頁)、告訴人楊可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 錄、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 卷第145至146、153至157、159、161頁)、告訴人陳素貞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119至120、129至143頁)、告訴人林麗華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63至164、171至181頁) 、告訴人邱雅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 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 年度偵字第2903號偵查卷(以下簡稱「偵㈡卷」)第13至15 、31至105頁〕、告訴人謝舒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警卷第303至304、311至313頁)、告訴人張璧雄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含交易明細截圖)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87至288、295至301頁)、 告訴人呂麗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合作 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纸、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卷第225至226、233至253頁)、告訴人林宏熹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與詐欺集團對 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55至256、263至273 頁)、告訴人郭清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275至276、283至285頁)、被害人呂威成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 1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05至106、113至117頁 )、告訴人黃淑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1紙、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警卷 第81至82、89至94頁)、告訴人莊悅榛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 話紀錄(警卷第77至78頁)、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 警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63至64、75至76頁) 、告訴人吳軒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95至96、103頁)、告訴人黃韻 如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警卷第59至61頁)、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警卷第47至48、55至58頁)、告訴人劉啟光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315至316、323至337頁)、被告 申設之上開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楠西 農會帳戶、元大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之 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表〔113年度偵字第37815號偵 查卷(以下簡稱「偵㈠卷」)第131至165頁〕、被告前開帳戶 之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偵㈠卷第71至95頁)、第 一銀行113年9月9日一總營集字第009209號函暨存摺存款客 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95至99頁)、華南銀行113年9 月6日通清字第1130033083號函暨客戶資料整合查詢(本院 卷第103至107頁)、楠西農會113年9月10日楠農信字第1130 010173號函暨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113至115頁)、永豐銀 行113年9月10日永豐商銀字第1130906712號函暨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19至121頁)、中信銀行113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 13224839416603號函暨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5至129頁 )、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9月11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30143873號函暨存款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 (本院卷第139至145頁)、元大銀行作業服務部113年9月20 日元作服字第1130048047號函暨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本院卷 第151至156頁)可以佐證。  ㈢被告林薪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 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完全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申設帳戶現實狀況,申設   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   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   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   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金融帳戶提供者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則應論以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 事裁定參照)。  ㈡被告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修正為第19條,並於113年 7月31日公布,8月2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法定刑為「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另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本件被告所為洗錢犯行    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本件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論處,其刑度為2月以上,不得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即5年。   2.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法定刑為「處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亦即本件如依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論處,其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    下。   3.本件被告所為幫助犯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 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其所犯洗錢未遂 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 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亦即,其 刑之減輕為得減而非應減。      另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且其並無犯 罪所得,是本件合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必須減輕其刑之適用。   4.從而,本件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論處,其最高刑度為5年;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論處,其最高刑度4年11月(依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應減輕其刑)。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核被告林薪裾所為:   1.上開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1至5、編號7至17⑸至⑺部分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 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2.上開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18部分,LINE暱稱「BNP PARI    BA」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雖已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告訴 人劉啟光匯款至林薪裾所開立之上開永豐銀行帳戶(警卷 第335頁)而著手詐欺、洗錢行為,惟因告訴人劉啟光未 依指示匯款而未遂。從而,被告林薪裾所為係詐欺取財未 遂及洗錢未遂之幫助犯。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於 正犯著手實行前或實行中或結果發生前,提供犯罪構成要 件行為以外之助力,倘於通常情況下,確足致犯罪結果易 於發生,祇因正犯本身因素之障礙而未遂者,刑法仍予非 難,該幫助之人依正犯從屬性原則,應成立正犯犯罪未遂 之幫助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59號刑事判決 參照)。亦即,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於正犯著手實行 前或實行中或結果發生前,提供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 助力,倘於通常情況下,確足致犯罪結果易於發生,祇因 正犯本身因素之障礙而未遂者,刑法仍予非難,該幫助之 人依正犯從屬性原則,應成立正犯犯罪未遂之幫助犯。是 被告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3.上開犯罪事實二即附表編號6、編號7至17⑴至⑷部分,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及刑法第28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 後段之共同洗錢未遂罪。  ㈣上開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18部分,起訴書雖未認定其係未 遂犯,惟告訴人劉啟光並未依指示匯款至LINE暱稱「BNP PA RIBA」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提供之被告林薪裾所開立之上 開永豐銀行帳戶,已如前述,是被告此部分所為僅係未遂犯 。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 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 ,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此部分尚 毋庸變更法條,附此說明。  ㈤上開犯罪事實二即附表編號6、編號7至17⑴至⑷部分,起訴書 雖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此部分 於告訴人林麗華、黃韻如轉帳至被告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 銀行、元大銀行帳戶時,被告已幫助詐欺取財既遂,自不因 LINE暱稱「李明翰」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事後指示林薪裾至 銀行臨櫃提領,致被告幫助詐欺取財既遂行為反而成為共同 詐欺取財未遂。是被告此部分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既遂及共 同洗錢未遂。參諸上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 事判決,此部分尚毋庸變更法條,附此說明。  ㈥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二即附表編號6、編號7至17⑴至⑷之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部分 ,與LINE暱稱「李明翰」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交付上開6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行為,提供助 力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7⑸至⑺、1 8所示告訴人既遂及未遂,及作為與一般洗錢既遂及未遂犯 行之用,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論 處。  ㈧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一即附表編號1至5、7至17⑸至⑺、18部 分係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而未實際參與一般洗錢罪,所犯情 節亦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㈨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   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25條定有明文。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二即附表編 號6、編號7至17⑴至⑷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 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部分,因未提領成功而未遂,爰各依刑 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㈩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且其並無犯罪所得, 是本件合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必須減輕其 刑之適用。爰均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並遞減其刑。  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1罪)及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2罪),犯意 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行;明知現今社會詐欺犯罪層出不窮 ,仍提供其帳戶資料幫助他人作為不法目的使用,助長詐欺 之風,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欺集團成員追償及刑 事犯罪偵查之困難,且更進而從事提款(未遂)行為;事後 尚未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或調解,賠償被害人損害;並審 酌本件被害人人數甚多、幫助詐騙及洗錢之金額非少、所交 付帳戶為6個(另尚有中信銀行帳戶1個,惟依現存證據尚無 從認定有詐欺洗錢犯行)等犯罪情節、手段、所生損害,兼 衡被告犯罪後態度及其於本院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 況(本院卷第18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併科罰金,並審酌上開各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 及所侵害法益相同、各罪獨立性非高,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 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 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 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及併諭知有 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實際並未拿到報酬,且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所   得,爰無從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說明。 五、另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有幫助洗錢   行為,惟其並非主導犯罪之人,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取得報 酬或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如沒收追徵上開附表所示洗錢 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第2項、第23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30條、第5 5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犯罪事實 匯款/轉帳時間 金額(新 臺幣) 1 周芳儀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周芳儀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周芳儀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 金額至林薪裾所開立之 上開楠西農會帳戶。旋 於同日遭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 112年(下同) 8月11日16時59 分許(記帳日期為8月14日) 10萬元 2 邱倖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邱倖佯 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使 邱倖因而陷於錯誤,於 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 至林薪裾所開立之上開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 於同日遭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 ⑴8月14日10時  14分許 ⑵8月14日10時  16分許 ⑶8月14日10時  5分許  ⑷8月14日10時  7分許  註:⑶、⑷部分起訴書附表雖未列,惟據告訴人邱倖供明在卷,且有卷附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可參,與本案已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3 張天祿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張天祿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張天祿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右列金額至林薪裾所開 立之上開元大銀行帳戶 。旋於同日遭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 8月14日9時15 分許 15萬元 4 楊可恩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楊可恩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楊可恩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 金額至林薪裾所開立之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旋於同日遭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 ⑴8月14日10時  59分許 ⑵8月14日11時  38分許 ⑴10萬元    ⑵5萬元 5 陳素貞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陳素貞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陳素貞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 金額至林薪裾所開立之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旋於同日遭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 ⑴8月14日11時  37分許 ⑵8月14日11時  38分許 ⑴5萬元    ⑵4萬3,5  00元 6 林麗華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林麗華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林麗華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右列金額至林薪裾所開 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嗣詐欺集團LINE暱稱「李明翰」之人指示林薪裾於112年8月15日,前往國泰世華銀行欲提領右列詐欺贓款,惟因銀行行員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致未提領成功而提領未遂。 8月15日12時16 分許 19萬5,000元 7 邱雅伶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邱雅伶 佯稱其共同投資香港房 地產股票獲利,欲將獲 利匯回臺灣需繳保證金 ,使邱雅伶因而陷於錯 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林薪裾所 開立之上開永豐銀行帳 戶。旋於同日遭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提領。 8月15日10時02 分許 3萬元 8 謝舒婷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謝舒婷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謝舒婷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薪裾所開立之上開永豐銀行帳戶。旋於同日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8月16日10時22 分許 10萬元 9 張璧雄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張璧雄 佯稱親人出事需用錢, 使張璧雄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 金額至林薪裾所開立之 上開永豐銀行帳戶。旋 於同日遭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 8月17日9時42 分許 1萬元 10 呂麗嬌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呂麗嬌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呂麗嬌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右列金額至林薪裾所開 立之上開永豐銀行帳戶 。旋於同日遭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 8月17日9時53 分許 5萬9,910元 11 林宏熹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林宏熹 佯稱臺灣友人母親過世 急需用錢,使林宏熹因 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 林薪裾所開立之上開永 豐銀行帳戶。旋於同日 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 領。 ⑴8月17日10時  25分許 ⑵8月18日11時  35分許 ⑴1萬元    ⑵1萬元 12 郭清安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郭清安 佯稱要匯港幣20萬元給 郭清安,但需交付保證 金才能辦理,使郭清安 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 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 至林薪裾所開立之上開 永豐銀行帳戶。旋於同 日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提領。 ⑴8月17日10時  43分許 ⑵8月18日12時  38分許 ⑴3萬4,0  00元 ⑵4萬元 13 呂威成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呂威成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呂威成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右列金額至林薪裾所開 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旋於同日遭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 8月15日12時11 分許 10萬元 14 黃淑貞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黃淑貞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黃淑貞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右列金額至林薪裾所開 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旋於同日遭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 8月16日11時59 分許 10萬元 15 莊悅榛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莊悅榛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莊悅榛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 金額至林薪裾所開立之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 於同日遭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 ⑴8月17日9時  49分許 ⑵8月17日9時  50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6 吳軒儀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向吳軒儀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 使吳軒儀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 金額至林薪裾所開立之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 於同日遭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 ⑴8月18日9時  35分許 ⑵8月18日9時  38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7 黃韻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 訊軟體LINE向黃韻如佯 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使黃韻如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⑴至⑷所示時間 轉帳右列⑴至⑷所示金額至林薪裾所開立之上開元大銀行帳戶。嗣詐欺集團LINE暱稱「李明翰」之人指示林薪裾於112年8月17日,前往元大銀行欲提領右列⑴至⑷詐欺贓款,惟因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致未提領成功而提領未遂。黃韻如另於右列⑸所示之時間,臨櫃匯款右列⑸所示之至林薪裾所開立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旋於同日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於右列⑹至⑺所示時間轉帳右列⑹至⑺所示金額至林薪裾所開立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旋於同日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⑴8月16日9時  26分許 ⑵8月16日9時  27分許 ⑶8月16日9時  46分許 ⑷8月16日9時  48分許  ⑸8月17日10時  51分許  ⑹8月18日9時  18分許  ⑺8月18日9時  20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⑸10萬元   ⑹5萬元   ⑺5萬元      18 劉啟光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 112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 LINE向劉啟光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及以部分獲 利作公益,使劉啟光因 而陷於錯誤,轉帳至詐 欺集團之不詳成員(LI NE暱稱「BNP PARIBA」 )所指定之帳戶。嗣於 同年8月間,「BNP PAR IBA」復以LINE指示劉 啟光匯款至林薪裾所開 立之上開永豐銀行帳戶 。惟劉啟光未依指示匯款而未遂。 未依指示匯款 無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1-12

TNDM-113-金訴-1684-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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