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7號
再審聲請人 楊文魁
代 理 人 楊冀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展銘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未據
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
字第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係在民國113年12月1
9日提出,故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加徵十分之五),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PCDV-113-補-2567-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