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
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又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
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年○月○
日出生,現年○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
(男性)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6.69年,是本件請
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顯已超過10年,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之規定,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參酌行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22
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
元×12月×10年=3,147,1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故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
不繳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PCDV-113-家親聲-803-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