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欠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莊邦琦
張楷棋
被上訴人 王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1月11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
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7,348,767元(即本金34,000,000元、起訴前利息3
,348,76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1,0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天數 年利率 金額 1 34,000,000 111年5月1日 113年4月18日 719 5% 3,348,767
TNDV-113-重訴-190-20241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