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調字第146號
原告即聲請人楊泓霖
楊豐盛
楊張素梅
楊晉瑋
楊沛賢
楊宗沂
共同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相對人即被告楊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娥
林淑芬
林淑美
林淑珠
相對人即被告(即鄭遠之繼承人楊靜美之承受訟訟人)
楊雅茜
楊淑君
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淑娥、林淑芬、林淑美、林淑珠為楊碧玉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楊雅茜、楊淑君、楊淑娟為楊靜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林楊碧玉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
民國114年2月23日死亡,林淑娥、林淑芬、林淑美、林淑珠
為林楊碧玉之繼承人,楊靜美於起訴後之111年4月21日死亡
,楊雅茜、楊淑君、楊淑娟為楊靜美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
資料等可佐,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SCDV-111-竹調-146-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