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葉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子誠於民國111年12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2958-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