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71號
原 告 呂政霖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被 告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寅材
被 告 鄭喻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8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10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
稽。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TCDV-113-訴-2671-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