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登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包、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登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
扣案之殘渣袋1包、吸管1支,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海洛因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
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
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
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8、40頁),並經本院核
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殘渣袋1包、吸管1支,經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分析法檢驗,分別經乙醇沖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等情,此有士林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2416號扣押物
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2月1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士林地檢署113年
度聲沒字第281號卷第5頁,109年度毒偵字第2號卷第171頁
),而海洛因附著於該等扣案物無從析離,依前揭說明,應
一併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SLDM-113-單禁沒-353-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