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王竣宏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舒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霸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萬8,742元(
計算式:500萬元+39萬8,742元=539萬8,74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萬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PCDV-114-補-285-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