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9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江怡君
林孟佳
王宸緯
馬忠孝
被 告 SENG KUN YANG(中文名:孫昆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年度字第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CYDM-113-附民-589-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