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5號
原 告 黃儁睿
被 告 鍾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
萬9,07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
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
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
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
動產交易價格。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可作為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36/10000)與其上同段9476建號建物(權利
範圍1/1)、948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417/100000,下合稱系
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考諸
與系爭不動產位於同一棟大樓、同房型、主建物面積相同之
不動產,於113年2月間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610萬
元,每坪單價為42萬1,920元【計算式:26,100,000元÷(33.
73+3.73+1.2+23.2)坪=421,9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以之為系爭不動產交易價值標準應屬合理。故系爭不動
產之交易價格應為2,887萬1,986元【計算式:(33.73+3.73+
1.2+29.77)坪×421,920元=28,871,986元】,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核定為1,443萬5,993元(計算式:28,871,986元×1/2=
14,435,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TCDV-113-補-3105-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