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朝原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699、700、701、702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謝朝原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42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朝原(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25號判決確定)自民國111年12
月起,加入「王寶強22晚班」、「康大」之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
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之工作,並招募吳晨維(涉犯詐欺等案件
,另行通緝)共同從事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之工作。謝朝原、
吳晨維、羅育嘉與詐欺集團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
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
示之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再就附表二編號23至28所示款項
轉帳至附表四編號9至14所示帳戶內。嗣謝朝原、吳晨維再
依詐欺集團成員羅育嘉(涉犯部分,由檢警偵查中)之指示
,收受或至指定地點拿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
,並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再將提領之
款項,交予羅育嘉後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特定
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
(一)被告謝朝原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A卷
第10至12頁、B卷第14至16頁、C卷第30至42頁、D卷第30
至31頁、E卷第65至66頁、本院卷第186、189頁)。
(二)另案被告吳晨維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12至17頁)。
(三)另案被告羅育嘉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16至22頁、C卷第
12至18頁)。
(四)如附表二、三、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
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
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
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
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
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512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經綜合比較洗錢防制法修正
前、後之規定,應以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本案應整
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
(三)被告所犯各罪,均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
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吳晨維、羅育嘉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按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
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
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
為正當之維護。因此,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
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故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其各次犯罪被害人
及犯罪所得均有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然被告並未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
段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
獲得財富,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並招募吳晨
維一起從事車手提款之工作,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
犯後均自白犯行,犯後態度尚可,量刑時自應納入考量,
兼衡其參與本件犯行之程度及分工角色、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
肄業,入監前從事板模工,日薪約新臺幣(下同)2千元
,無負債,終止結婚關係,無子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9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
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八)本院評價被告行為侵害法益之類型、行為不法程度及罪責
內涵後,認所處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均無
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沒收
(一)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承犯罪所得有取得領取之金額
2.5%共計22,425元之報酬(計算式:897,000×0.025=22,4
25),此部分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所提領之款項均已上繳而未取得支配占有,且被告於
本案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本院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對被告沒收本案其餘未經扣案之洗錢標的,
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人頭帳戶 簡 稱 備 註 1 吳庭萱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庭萱中信帳戶 被告謝朝原提領 2 王瓊英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瓊英郵局帳戶 同上 3 王瓊英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瓊英中信帳戶 同上 4 傅彥珈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彥珈郵局帳戶 同上 5 傅彥珈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彥珈新光帳戶 同上 6 呂奕銘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奕銘合庫帳戶 同上 7 傅彥珈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彥珈台新帳戶 被告謝朝原、另案被告吳晨維分別提領 8 李皓威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皓威永豐帳戶 另案被告吳晨維提領 9 劉秋萍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秋萍合庫帳戶 同上 10 郭軒宏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軒宏台中銀行帳戶 同上 11 郭軒宏申辦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軒宏兆豐帳戶 同上 12 王凱平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凱平郵局帳戶 同上 13 王凱平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凱平國泰帳戶 同上
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 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或第一層帳戶) 證 據 主 文 匯款金額 (不含手續費) 1 王怡敦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17日18時許,撥打電話與王怡敦聯絡,佯稱購物誤刷款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等語。 112年3月19日15時28分、31分、35分許 吳庭萱中信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怡敦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3至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A卷第43至44頁)。 ③王怡敦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手機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A卷第45、49頁)。 ④左列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A卷第73、75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萬9,990元、 1萬9,990元、 7萬9,999元 2 林家禾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19日13時許,撥打電話與林家禾聯絡,佯稱駭客入侵系統錯誤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中止扣款等語。 112年3月20日0時19分、37分許 (起訴書漏載0時19分許部分,應予補充) 吳庭萱中信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家禾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9至4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A卷第51至52頁)。 ③林家禾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存摺內頁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A卷第55、57、60、61頁)。 ④左列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A卷第73、75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萬9,985元、 1萬元 (起訴書漏載2萬9,985元部分,應予補充) 3 吳綺晏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8日21時5分許,撥打電話與吳綺晏聯絡,佯稱網購取貨誤刷條碼為投資,須依指示操作取消投資等語。 112年3月8日21時24分許、同日21時30分許 王瓊英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綺晏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19至22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辦人王瓊英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31至3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B卷第78至79頁)。 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B卷第80至83、85、88頁)。 ⑤吳綺晏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B卷第84頁)。 ⑥左列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B卷第40至42、4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萬9,985元、 2萬9,989元 4 劉瑞彤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8日21時1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電話與劉瑞彤聯絡,佯稱旋轉拍賣帳號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112年3月8日21時52分許 王瓊英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劉瑞彤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23至25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辦人王瓊英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31至32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B卷第91至92、97至9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B卷第93頁)。 ⑤劉瑞彤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話通聯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等擷圖(見B卷第94至96頁)。 ⑥左列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B卷第40至42、43、47、51至5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萬123元 112年3月8日21時4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7時25分,應予更正) 王瓊英中信帳戶 4萬9,987元 5 徐仁宗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8日19時許,撥打電話與徐仁宗聯絡,佯稱駭客入侵系統錯誤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決付款問題等語。 112年3月8日21時25分許、22時2分許 (起訴書漏載21時25分許部分,應予補充) 王瓊英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仁宗於警詢(見B卷第27至29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辦人王瓊英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31至3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B卷第103至10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B卷第115至117、139至141頁)。 ⑤徐仁宗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見B卷第129至130、133至135頁)。 ⑥左列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B卷第40至42、43、47、51至5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萬9,924元、 2萬9,985元 (起訴書漏載2萬9,924元部分,應予補充) 112年3月8日21時42分許、48分許 (起訴書漏載21時42分許部分,應予補充) 王瓊英中信帳戶 2萬9,985元、 1萬2,000元 (起訴書漏載2萬9,985元部分,應予補充) 6 許綾育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6時30分許,假冒買家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許綾育聯絡,佯稱下單失敗,須開通金流保障服務等語。 112年3月27日19時11分許 傅彥珈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綾育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47至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45至46頁)。 ③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長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C卷第52頁)。 ④左列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見C卷第199、205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萬9,998元 7 宮欽璇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26日15時6分許,假冒買家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宮欽璇聯絡,佯稱須開通金流服務認證,才能信用卡付費等語。 112年3月27日19時48分許、同日19時50分許 傅彥珈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宮欽璇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55至5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53至54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C卷第67至68頁)。 ④宮欽璇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電話通聯紀錄等擷圖、存簿封面影本(見C卷第59至65、69頁)。 ⑤左列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見C卷第199、205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萬9,987元、 1萬9,981元 8 藍素卿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藍素卿聯絡,佯稱先前網購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等語。 112年3月27日19時59分許 傅彥珈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藍素卿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73至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71至7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C卷第80頁)。 ④藍素卿提出之電話通聯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存摺影本(見C卷第76至79頁)。 ⑤左列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見C卷第199、206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萬0,018元 9 許國樑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8時58分許,撥打電話與許國樑聯絡,佯稱影城員工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 112年3月27日20時32分許 傅彥珈新光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許國樑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83至8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81至82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C卷第91至頁)。 ④許國樑提出之存摺影本(見C卷第95至96頁)。 ⑤左列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見C卷第211、21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萬9,985元 10 蔡敏雄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9時13分許,撥打電話與蔡敏雄聯絡,佯稱影城員工誤將其辦理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 112年3月27日20時38分許 傅彥珈新光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敏雄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101至1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99至100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C卷第106、111頁)。 ④蔡敏雄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電話通聯紀錄等擷圖(見C卷第114至115頁)。 ⑤左列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見C卷第211、21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萬1,016元 11 呂昀蓁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27日20時2分許,撥打電話與呂昀蓁聯絡,佯稱影城客服人員誤將其設定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 112年3月27日20時43分許 傅彥珈新光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昀蓁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119至1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17至118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C卷第124頁)。 ④呂昀蓁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電話通聯紀錄擷圖(見C卷第123頁)。 ⑤左列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見C卷第211、21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9,512元 12 陳松嶢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7時49分許,撥打電話與陳松嶢聯絡,佯稱駭客入侵網路商店系統,致其有多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訂單等語。 112年3月27日19時48分許、同日19時49分許、20時8分許 傅彥珈台新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松嶢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127至13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25至126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C卷第132至133頁)。 ④陳松嶢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電話通聯紀錄擷圖(見C卷第135、137至139頁)。 ⑤左列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見C卷第215、217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萬9,989元、 4萬9,989元、 2萬5,000元 13 吳易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23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G、通訊軟體LINE與吳易勳聯絡,佯稱可投資網路拍賣平台等語。 112年4月4日17時15分許、同日17時17分許 呂奕銘合庫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易勳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143至14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41至142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C卷第147、152至153頁)。 ④吳易勳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C卷第160至161頁)。 ⑤左列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見C卷第221、22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萬元、 1萬5,000元 14 李岳鶱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1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李岳鶱聯絡,佯稱可投資虛擬網路商店等語。 112年4月4日17時15分許 呂奕銘合庫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岳鶱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167至1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65至166頁)。 ③李岳鶱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影本、LINE通聯記錄擷圖(見C卷第176至182頁)。 ④左列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見C卷第221、22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萬2,160元 15 陳政瑜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27日21時16分許,撥打電話與陳政瑜聯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自動扣款等語。 112年3月28日0時7分許 傅彥珈台新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政瑜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49至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53至54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D卷第59至63頁)。 ④陳政瑜提出之電話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D卷第65、67至68頁)。 ⑤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45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萬1,985元 16 林子雯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於112年3月27日21時25分許,撥打電話與林子雯聯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捐款設定等語。 112年3月28日0時26分許 傅彥珈台新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子雯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75至84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D卷第70至71、10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72至73頁)。 ④林子雯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電話通聯紀錄擷圖(見D卷第114、127至128頁)。 ⑤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45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萬8,015元 17 曾紫淇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1日22時許,佯裝賣家與曾紫淇聯絡,佯稱網購賣場無法順利下單結帳,須依指示認證等語。 112年4月2日14時16分許 李皓威永豐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曾紫淇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134至1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D卷第132至133、1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136至137頁)。 ④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29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9萬6,721元 18 賴捷仁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1日20時7分許,佯裝賣家透過通訊軟體與賴捷仁聯絡,佯稱賣場無法順利下單結帳,須依指示安全升級認證等語。 112年4月2日14時13分許 劉秋萍合庫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捷仁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155至15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145至14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D卷第147至153頁)。 ④賴捷仁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及電話通聯紀錄擷圖(見D卷第159至163頁)。 ⑤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41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萬9,987元 19 葉大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2日13時21分許,佯裝賣家透過通訊軟體與葉大平聯絡,佯稱佯稱賣場無法順利下單結帳,須依指示測試系統等語。 112年4月2日14時28分許 劉秋萍合庫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葉大平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168至170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D卷第166至167、171、17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172至173頁)。 ④葉大平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等擷圖(見D卷第176至179頁)。 ⑤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41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萬9,985元 20 許世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3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與許世芳聯絡,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自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12年4月4日15時7分許、同日15時11分許 郭軒宏台中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世芳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186至1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D卷第188、191至19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189至190頁)。 ④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81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萬9,990元、 3,069元 21 陳怡華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4日14時28分許,撥打電話與陳怡華聯絡,佯稱因疏失設為商家,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4月4日15時24分許 郭軒宏台中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怡華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205至206、211至21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D卷第203、207至21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213至214頁)。 ④陳怡華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D卷第215至219頁)。 ⑤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81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萬9,989元 22 曾婉婷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4日14時許,撥打電話與曾婉婷聯絡,佯稱先前網購之系統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等語。 112年4月4日15時42分許、同日15時44、47分許 郭軒宏兆豐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婉婷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223至22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D卷第221至222頁)。 ③曾婉婷提出之電話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D卷第231至23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233至234頁)。 ⑤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8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萬9,987元、 2萬2,123元、 2萬7,998元 23 曲晉佑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6日上午某時,佯裝賣家透過通訊軟體與曲晉佑聯絡,佯稱無法下單,須開通金流驗證協議等語。 112年4月6日15時41分許 朱映瑋申辦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曲晉佑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243至24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見D卷第239至241、247至251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萬9,987元 24 曾辛喬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6日16時14分許,撥打電話與曾辛喬聯絡,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等語。 112年4月6日17時許 蔡思怡申辦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辛喬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254至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256至25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D卷第258至259、261頁)。 ④曾辛喬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電話通聯紀錄擷圖(見D卷第260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萬9,987元 25 陳宣翰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6日15時許,佯裝賣家透過通訊軟體與陳宣翰聯絡,佯稱無法順利下單,須依指示簽署驗證服務等語。 112年4月6日17時24分許 蔡思怡申辦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宣翰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273至2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266至26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D卷第268至270、285頁)。 ④陳宣翰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電話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D卷第275至280、283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萬9,987元 26 陳美君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6日中午某時許,佯裝賣家透過通訊軟體與陳美君聯絡,佯稱無法順利下單,須依指示操作簽署金流等語。 112年4月6日19時2分許 林婕蕠申辦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美君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288至28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D卷第290至291、294、29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293頁)。 ④陳美君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擷圖(見D卷第295至297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萬8,123元 27 蘇振翔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4日15時57分許,佯裝賣家透過通訊軟體與蘇振翔聯絡,佯稱無法順利下單,須依指示操作金流驗證等語。 112年4月6日19時5分許 林婕蕠申辦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振翔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303至30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D卷第311至313、319、35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315至316頁)。 ④蘇振翔提出之歷史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電話通聯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D卷第325、329、337至349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萬2,123元 28 林育萱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2年4月6日19時28分許,撥打電話與林育萱聯絡,佯稱訂單錯誤,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會員設定等語。 112年4月6日20時10分許 蕭文瑄申辦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育萱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354至355、373至3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356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D卷第357、359、377至378頁)。 ④林育萱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電話通聯紀錄擷圖(見D卷第370至371頁)。 謝朝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5萬元
附表三:被告提領情形(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編號 對應之 犯罪事實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證 據 1 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王怡敦) 吳庭萱中信帳戶 112年3月20日0時許 8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和冠門市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A卷第67至69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A卷第75至78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A卷第79至85頁)。 ④路線圖、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A卷第87至89、91頁)。 2 附表二編號2 (被害人林家禾) 吳庭萱中信帳戶 112年3月20日0時38分許 3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和新門市 112年3月20日0時38分許 1萬元 3 附表二編號3 (被害人吳綺晏) 王瓊英郵局帳戶 112年3月8日21時31分、32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包含徐仁宗部分款項)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台化門市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B卷第33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B卷第43、51至53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B卷第55至73頁)。 112年3月8日21時36分許 2萬元、 1萬元 4 附表二編號4 (被害人劉瑞彤) 王瓊英郵局帳戶 112年3月8日21時55分、同日22時11分許 1萬元、 2萬元(包含徐仁宗部分款項) 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彰化金師門市 王瓊英中信帳戶 112年3月8日21時48分許 10萬8,000元(包含徐仁宗部分款項) 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彰工門市 5 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徐仁宗) 王瓊英郵局帳戶 112年3月8日21時32分許 2萬元(包含吳綺晏部分款項)、2萬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台化門市 112年3月8日22時11分、同日22時12分 2萬元(包含劉瑞彤部分款項)、1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彰化金師門市 王瓊英中信帳戶 112年3月8日21時48分 10萬8,000元(包含劉瑞彤部分款項) 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彰工門市 112年3月8日21時53分 (依監視器畫面所示,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萬2,000元 (依監視器畫面所示,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彰化金師門市 6 附表二編號6 (被害人許綾育) 傅彥珈郵局帳戶 112年3月27日19時31分許 5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西門郵局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C卷第187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C卷第205至206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C卷第189至190、194至196頁)。 7 附表二編號7 (被害人宮欽璇) 傅彥珈郵局帳戶 112年3月27日19時54分至56分許 3筆各2萬元、 1筆1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8 附表二編號8 (被害人藍素卿) 傅彥珈郵局帳戶 112年3月27日20時許、同日20時1分許 2萬元、 1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員林分行 9 附表二編號9 (被害人許國樑) 傅彥珈新光帳戶 113年3月27日20時38至39分許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原宿門市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C卷第187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C卷第213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C卷第190至191、194至196頁)。 10 附表二編號10 (告訴人蔡敏雄) 傅彥珈新光帳戶 112年3月27日20時42至44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11 附表二編號11 (告訴人呂昀蓁) 傅彥珈新光帳戶 12 附表二編號12 (告訴人陳松嶢) 傅彥珈台新帳戶 112年3月27日20時5分許 12萬5,000元 (包含其他款項) 彰化縣○○市○○路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C卷第187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C卷第217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C卷第191至192、194至196頁)。 112年3月27日20時12分許 2萬元、 5,000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3 附表二編號13 (告訴人吳易勳) 呂奕銘合庫帳戶 112年4月4日17時26至33分許 4筆各2萬元、 2,000元、 5,000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原宿門市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C卷第187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C卷第223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C卷第194頁)。 14 附表二編號14 (告訴人李岳鶱) 呂奕銘合庫帳戶
附表四:被告所招募之另案被告吳晨維提領情形
(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編號 對應之 犯罪事實 金 流 提領 帳戶 提領之時間 提領之金額 提領 之地點 證 據 1 附表二編號15 (被害人陳政瑜) 另案被告吳晨維自右列帳戶提領現金 傅彥珈台新帳戶 112年3月28日0時17分許 5萬2,000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新銀行員林分行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D卷第41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D卷第45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D卷第379至380頁)。 2 附表二編號16 (被害人林子雯) 另案被告吳晨維自右列帳戶提領現金 傅彥珈台新帳戶 112年3月28日0時29分許 4萬8,000元 3 附表二編號17 (被害人曾紫淇) 另案被告吳晨維自右列帳戶提領現金 李皓威永豐帳戶 112年4月2日14時32分至36分許 5筆各2萬元、 1筆2,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員林分行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D卷第41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D卷第129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D卷第381頁)。 4 附表二編號18 (被害人賴捷仁) 另案被告吳晨維自右列帳戶提領現金 劉秋萍合庫帳戶 112年4月2日14時25分至27分許 2筆各2萬元、 1筆1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員林建大店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D卷第41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D卷第141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D卷第381至382頁)。 5 附表二編號19 (被害人葉大平) 另案被告吳晨維自右列帳戶提領現金 劉秋萍合庫帳戶 112年4月2日14時37分至38分許 2筆各2萬元、 1筆1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員林分行 6 附表二編號20 (被害人許世芳) 另案被告吳晨維自右列帳戶提領現金 郭軒宏台中銀行帳戶 112年4月4日15時11分至15分許 4筆各2萬元、1筆3,000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全聯彰化南昌店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D卷第41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D卷第181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D卷第383頁)。 7 附表二編號21 (被害人陳怡華) 另案被告吳晨維自右列帳戶提領現金 郭軒宏台中銀行帳戶 112年4月4日15時35分至36分許 2筆各2萬元 8 附表二編號22 (被害人曾婉婷) 另案被告吳晨維自右列帳戶提領現金 郭軒宏兆豐帳戶 112年4月4日15時49分至54分許 6筆各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員林金牌店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D卷第41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D卷第183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D卷第384頁)。 9 附表二編號23 (被害人曲晉佑) 詐騙集團某成員自【第一層帳戶:朱映瑋申辦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2年4月6日15時41分許,轉匯3萬9,95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王凱平郵局帳戶 (第二層帳戶-提領) 112年4月6日15時45分許 4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員林中正路郵局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D卷第41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D卷第235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D卷第247、261頁)。 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D卷第385頁)。 10 附表二編號24 (被害人曾辛喬) 詐騙集團某成員自【第一層帳戶:蔡思怡申辦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2年4月6日17時2分許,轉匯4萬9,97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王凱平郵局帳戶(第二層帳戶-提領) 112年4月6日17時4分許 5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員林中正路郵局 11 附表二編號25 (被害人陳宣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自【第一層帳戶:蔡思怡申辦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2年4月6日17時26分許,轉匯4萬9,97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王凱平國泰帳戶(第二層帳戶-提領) 112年4月6日17時32分至17時33分 2筆各2萬元、 1筆1萬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員成門市 ①提領地址明細表(見D卷第43頁)。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D卷第263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D卷第285、299、351、377至378頁)。 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D卷第385、387至388頁)。 12 附表二編號26 (被害人陳美君) 詐騙集團某成員自【第一層帳戶:林婕蕠申辦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2年4月6日19時8分許,轉匯4萬9,999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王凱平國泰帳戶(第二層帳戶-提領) 112年4月6日19時11分許 5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員林富城店 13 附表二編號27 (被害人蘇振翔) 14 附表二編號28 (被害人林育萱) 詐騙集團某成員自【第一層帳戶:蕭文瑄申辦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2年4月6日20時13分許,轉匯4萬9,98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王凱平國泰帳戶(第二層帳戶-提領) 112年4月6日20時18分許 5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員林金牌店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案 號 代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26號 A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810號 B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38號 C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69號 D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99號 E卷
CHDM-113-訴-844-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