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為相對人乙○○供擔保
後,相對人乙○○對於其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不得為指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予第三人之意
思表示。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為相對人甲○○供擔保
後,相對人甲○○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
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下稱被繼承人)之
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訂立代筆遺囑,指定將其
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乙○○單獨繼承,嗣被繼承
人於113年2月28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配偶陳○,子
女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因被繼承人於104年中風,3年
前已出現失智症狀,該遺囑為被繼承人之真意顯有疑義,聲
請人得確認遺囑無效後,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
及第828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乙○○返還系爭不動產,惟相對
人乙○○已於113年3月21日以該遺囑辦理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並於113年9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將系爭不動
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均將導致聲請人日後縱獲勝訴之
本案判決,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為此願供擔保,請
求禁止相對人2人就系爭房地為移轉、設定負擔或一切處分
行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此有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可參。
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再所謂釋明
,係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
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相對人乙○○以被繼承人
遺囑指定系爭不動產由乙○○單獨繼承,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
記為乙○○所有,並以信託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甲○○,然系爭遺囑顯有疑義,聲請人得確認該遺囑無
效,請求相對人乙○○返還系爭不動產等情,已提出戶籍謄本
、代筆遺囑、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高雄市地籍異動索引為證
,堪認聲請人已就本案請求之原因為相當之釋明。
(二)本院審酌系爭房地目前已登記於相對人甲○○所有,並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確有可能隨時移轉
、設定負擔或為處分,致使聲請人本案請求之標的變更,增
加聲請人日後執行困難之虞,堪信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有
所釋明,聲請人釋明雖有不足,仍得以擔保補足之,聲請人
請求禁止相對人就系爭房地為移轉、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
分行為,應予准許。
(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
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
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
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決意旨參照)。審酌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乙○○對於其信託登記予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
為指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予第三人之意思
表示,請求相對人甲○○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
、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則相對人所受之損失相當
於因暫時無法處分該不動產以取得價金之利息損失之求償。
經查,系爭房地之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181,500元,有
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可佐,聲請人擬提起確認系爭
遺囑無效訴訟,訴訟標的價額3,181,500元應為得上訴第三
審之案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第1款、第
8款之規定,繼承訴訟事件之第一、二審辦案期限均為2年,
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款之規定,第三審
之辦案期限則為1年,再按法定利率5%推估後,相對人因本
件假處分所受之利息損失約為795,375元(計算式:3,181,5
00×5%×5=795,375),本院認聲請人提供之擔保,應各以795
,375元為適當。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72.00 全部 0 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高雄市○○區○○○街000號 總面積:86.06 全部
KSYV-113-家全-40-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