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鄧盈嘉
被 上訴人 鄭以琳
吳柏彥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
民字第904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原審刑事案件案號:113年易字第95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鄭以琳透過吳柏彥(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其不知
情)寄送恐嚇信件給上訴人,鄭以琳因而被訴恐嚇案件,業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
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TNHM-113-附民上-586-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