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7號
原 告 黃蘭茵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被 告 黃威學
被 告 黃連利
上列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聲請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
6,898元,計算式如下:
{【(2,097×860×1/6)+(1,828×860×1/6)+(2695×860×1/3)+
(2695×860×1/3)+(3,876.57×2600×85363/958800)+(2,911.
31×680×1/6)+(116×16800)+(105×16,800)+(654×16800)+
(130×17059×1/3)+(19×16,400×1/3)+(1×16,400×1/3)+(1
79×16,400×1/3)+(117,700×1/3)+(202,900×1/3,起訴書編
號15持分為1/3,誤載為全部)】×特留分1/10},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0,8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3-家補-577-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