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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陳冠妏兼陳景之遺產管理人 林俊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陳水清 陳水讚 陳順在 陳友成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太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被 告 陳輝雄兼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輝揚兼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輝東兼陳老看之繼承人 丁明富 陳有枝 陳萬子 陳濬汯即陳慶昌 陳泰憲 陳文振 陳志郎 陳金中 陳明山 陳春旺 丁家智 陳玉樹 陳琮鱗兼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思伃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焜辰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志鵬 陳秉宏 陳盈如 陳威成 陳威全 陳宗輝 陳東揚 陳淑芳 陳柏任 法定代理人 陳麗君 訴訟代理人 蔡凱文 被 告 陳慶全 陳慶男 陳麗鳳 陳柏睿 陳春林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淑女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春雄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淑玲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春森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春修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吳幸真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吳協峰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吳怡葵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吳采衿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秋桂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藜月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靳陳藜珠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明全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蔡桂枝即陳品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林烱棻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林烱倫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林烱民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林烱瑞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陳蔡桂枝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蔡榮錦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蔡榮郎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蔡玉絹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林光華即林丁福及林吳秋蘭之承受訴訟人即陳欎 林白化即林丁福及林吳秋蘭之承受訴訟人即陳欎 林池昭即林丁福及林吳秋蘭之承受訴訟人即陳欎 林玉琴即林丁福及林吳秋蘭之承受訴訟人即陳欎 黃惠吟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黃皆居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黃麗珠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黃皆興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鴻文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鴻章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裕隆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寶珠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寶琴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李易蓉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映漁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敏綱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美宜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威德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水花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彩蓮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美玲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美珍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俊毅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吳鉑翔即陳欎(又名:吳陳欎)之繼承人 林心蕙即吳秀花之承受訴訟人即陳欎(又名:吳陳 林杰叡即吳秀花之承受訴訟人即陳欎(又名:吳陳 蔡陳秀珍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淑卿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淑雲即陳老看之繼承人 陳楊美麗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吳比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宗田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中和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顏陳秀鳳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綉幸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劉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春 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峰、被告吳怡葵、被告 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 、被告蔡桂枝應就被繼承人陳品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 號土地,面積3,747.2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分之77辦理繼承 登記。 被告林炯棻、被告林炯倫、被告林炯民、被告林炯瑞、被告陳蔡 桂枝、被告蔡榮錦、被告蔡榮郎、被告蔡玉絹、被告子○○、被告 癸○○、被告丑○○、被告壬○○、被告黃惠吟、被告黃皆居、被告黃 麗珠、被告黃皆興、被告吳鴻文、被告吳鴻章、被告吳裕隆、被 告吳寶珠、被告吳寶琴、被告李易蓉、被告吳映漁、被告吳敏綱 、被告吳美宜、被告吳威德、被告吳水花、被告吳彩蓮、被告吳 美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被告辛○○、被告寅○○應 就被繼承人陳欎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 747.2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蔡陳秀珍、被告陳淑卿、被告陳淑雲、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揚、被告陳輝東、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應就被繼承人陳老看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747.2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楊美麗、被告亥○○、被告M○○、被告宇○○、被告L○○、被告 辰○○、被告S○○○、被告O○○應就被繼承人陳添財所遺坐落雲林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747.2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50分 之4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747.25平方 公尺,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 國113年7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甲1,面積481.14平 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被告宙○○、被告K○○共同取得,依 被告黃○○應有部分2分之1,被告宙○○應有部分4分之1、被告K○○ 應有部分4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2,面積885.96平方公尺 之土地,分歸被告午○○、被告天○○、被告B○○、被告玄○○、被告G ○○、被告酉○○共同取得,依應有部分各6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 號甲3,面積479.3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J○○、被告M○○、 被告F○○、被告地○○、被告A○○、被告I○○、被告E○○、被告D○○、 被告陳添財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楊美麗、被告亥○○、被告M○○、被 告宇○○、被告L○○、被告辰○○、被告S○○○、被告O○○共同取得,依 附表二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4,面積119.92平方公尺之土 地,分歸被告雲林縣水林鄉農會單獨取得;編號甲5,面積132.5 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P○○、被告戌○○共同取得,依被告P○ ○應有部分3分之2、被告戌○○應有部分3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 號甲6,面積578.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乙○○、被告甲○○共 同取得,依被告乙○○應有部分251分之25、被告甲○○應有部分251 分之226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7,面積111.62平方公尺之土地, 分歸被告H○○單獨取得;編號甲8,面積170.48平方公尺之土地, 分歸被告陳慶全、被告陳柏睿、被告陳麗鳳、被告陳慶男共有取 得,依應有部分各4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9,面積218.76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未○○、被告申○○、被告N○○、被告巳○ ○共同取得,依應有部分各4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10,面 積568.9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揚、被告 陳輝東共同取得,依應有部分各3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兩造應互 相補償金額如附表五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亦有明 定。本件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共有人陳欎之繼承人之一「林吳秋蘭」於本院審理期間 之民國112年9月27日死亡,而庚○○、子○○、癸○○、丑○○、壬 ○○為林吳秋蘭之繼承人,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拋 棄繼承查詢結果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49 至465頁、卷三第71頁),原告於112年10月17日具狀聲明由 庚○○、子○○、癸○○、丑○○、壬○○承受林吳秋蘭之訴訟地位續 行本件訴訟,上開書狀之繕本已送達庚○○、子○○、癸○○、丑 ○○、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467至475頁 ),又庚○○於113年10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癸○○、 丑○○、壬○○,且均未拋棄繼承,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 第151至161頁、第149頁、第243頁),原告於114年1月7日 當庭聲明由子○○、癸○○、丑○○、壬○○承受庚○○之訴訟(見本 院卷四第207頁),該筆錄繕本已送達子○○、癸○○、丑○○、 壬○○,則自應由被告子○○、被告癸○○、被告丑○○、被告壬○○ 為林吳秋蘭、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另共有人陳 欎之繼承人之一「丙○○」於113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辛○○、寅○○,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拋棄繼 承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63至169頁、第147頁 、第245頁),原告於114年1月7日當庭聲明由被告辛○○、被 告寅○○承受丙○○之訴訟(見本院卷四第207頁),業經本院 將言詞辯論筆錄寄予上開人等,則應由被告辛○○、被告寅○○ 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至於「吳建芳」於調解 程序中死亡(見本院卷二第223頁),由本院逕依原告聲請 更正其繼承人即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為當事人, 附此敘明。 二、被告申○○、被告N○○、被告雲林縣水林鄉農會、被告陳輝雄 、被告陳輝揚、被告陳輝東、被告戌○○、被告J○○、被告午○ ○、被告天○○、被告B○○、被告玄○○、被告G○○、被告酉○○、 被告M○○、被告F○○、被告地○○、被告A○○、被告I○○、被告E○ ○、被告D○○、被告宙○○、被告黃○○、被告K○○、被告陳春林 、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蔡桂枝、被告吳幸真、被 告吳協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 藜月、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陳慶全、被告陳柏 睿、被告陳麗鳳、被告陳慶男、被告林烱棻、被告林烱倫、 被告林烱民、被告林烱瑞、被告陳蔡桂枝、被告蔡榮錦、被 告蔡榮郎、被告蔡玉絹 、被告黃惠吟、被告黃皆居、被告 黃麗珠 、被告黃皆興 、被告吳鴻文、被告吳鴻章 、被告 吳裕隆 、被告吳寶珠、被告吳寶琴 、被告吳水花 、被告 吳彩蓮、被告吳美玲 、被告李易蓉、被告吳映漁、被告吳 敏綱 、被告吳美宜、被告吳威德、被告蔡陳秀珍、被告陳 淑卿、被告陳淑雲、被告陳楊美麗、被告戊○○、被告丁○○、 被告己○○、被告子○○、被告癸○○、被告丑○○、被告壬○○、被 告亥○○、被告宇○○、被告L○○、被告辰○○、被告S○○○、被告O ○○、被告辛○○、被告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面積3,747.2 5平方公尺之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 兩造就系爭土地未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情事,且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823 條第1項規定,原告自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土地。  ㈡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陳品、陳欎、陳老看、陳添財均於起訴 前已死亡,應由其等繼承人就上開人等於系爭土地所遺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㈢本件如將系爭土地依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 民國113年7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方案分 割,符合全體共有人之意願,對全體共有人最有利,如有價 值差異則以鑑價方式補償。綜上,聲明:如主文第1至5項所 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  ㈠被告巳○○、被告甲○○、被告乙○○、被告P○○、被告Q○○○○○○、 被告午○○、被告E○○、被告吳裕隆:對分割方案無意見,但 鑑價金額過高。被告午○○另表示應以112年公告現值補償面 積減少者。  ㈡被告宙○○、被告黃○○、被告天○○、被告M○○:鑑價金額過高, 不符合行情,無法接受以該價格購買土地,我們房子沒有占 那麼多,又賣那麼貴,希望更正分割方案將分得之土地切割 出去。被告M○○另表示應以112年公告現值補償面積減少者。 被告天○○另表示應該用公告地價加幾成計算。  ㈢被告雲林縣水林鄉農會:對分割方案及鑑價結果均沒有意見 。  ㈣被告H○○:鑑價金額過低,因被告分配面積少於應有部分面積 ,換算後造成被告嚴重損失。  ㈤被告F○○、被告L○○、被告戌○○、被告玄○○、被告G○○:對方案 沒有意見。  ㈥被告未○○、被告巳○○:N○○與申○○是我們兄弟,意見跟我們一 樣,我們只要原應有部分面積,其餘多的不要,不要找補。  ㈦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陳景的遺產管理人 資格恐有疑義,因陳景收養我們父親作為養子,並非無人繼 承,陳景的墓碑及祭祀仍由我們家在負責。  ㈧其餘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 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 、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面積3,747.25平方公 尺,由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有系爭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31至255頁),而原告 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為分割期限之約定,亦無使用目 的上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未見 被告就此爭執,堪認為真實,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裁判 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 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 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原告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 並合併對被告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亦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本院自得准其所請。 經查:  ⒈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陳品」於起訴前之94年11月23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 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 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 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有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一第125至169頁、卷二第95頁、第107至109頁、第 127頁、第131頁),堪認為真,故原告請求陳品之繼承人即 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陳淑玲、被告 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峰、被告吳怡 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被告靳陳藜珠 、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應就被繼承人陳品所遺坐落系爭 土地,面積3,747.2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分之77辦理繼 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陳欎」(即吳陳欎)於起訴前之40年9 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林炯棻、被告林炯倫、被告林 炯民、被告林炯瑞、被告陳蔡桂枝、被告蔡榮錦、被告蔡榮 郎、被告蔡玉絹、被告黃惠吟、被告黃皆居、被告黃麗珠、 被告黃皆興、被告吳鴻文、被告吳鴻章、被告吳裕隆、被告 吳寶珠、被告吳寶琴、被告吳水花、被告吳彩蓮、被告吳美 玲、「吳建芳」、「丙○○」、「林吳秋蘭」、被告李易蓉、 被告吳映漁、被告吳敏綱、被告吳美宜、被告吳威德,有除 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55至394頁、卷二第69頁、第109 頁、第121及125頁、第123頁、第131頁),業據本院調取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720號卷宗審閱無訛。而 其中吳建芳於起訴後調解程序中112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有除戶謄本、繼承人 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結果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二第223至225頁、卷三第73頁、卷四第247頁),林吳 秋蘭於112年9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庚○○、被告子○○ 、被告癸○○、被告丑○○、被告壬○○,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 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結果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二第449至465頁、卷三第71頁),嗣庚○○於113年10月4日 死亡,繼承人為被告子○○、被告癸○○、被告丑○○、被告壬○○ ,丙○○於113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辛○○、被告寅○ ○,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51至161頁、第163至169頁、第 147頁、第243頁、第245頁),故原告請求陳欎之繼承人即 被告林炯棻、被告林炯倫、被告林炯民、被告林炯瑞、被告 陳蔡桂枝、被告蔡榮錦、被告蔡榮郎、被告蔡玉絹、被告子 ○○、被告癸○○、被告丑○○、被告壬○○、被告黃惠吟、被告黃 皆居、被告黃麗珠、被告黃皆興、被告吳鴻文、被告吳鴻章 、被告吳裕隆、被告吳寶珠、被告吳寶琴、被告李易蓉、被 告吳映漁、被告吳敏綱、被告吳美宜、被告吳威德、被告吳 水花、被告吳彩蓮、被告吳美玲、被告戊○○、被告丁○○、被 告己○○、被告辛○○、被告寅○○應就被繼承人陳欎所遺坐落系 爭土地,面積3,747.2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分之1辦理繼 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⒊陳老看於起訴前之26年4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蔡陳秀 珍、被告陳淑卿、被告陳淑雲、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揚、 被告陳輝東、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 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 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 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有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卷一第395至477頁),故原告請求陳老看之繼承人即被告蔡 陳秀珍、被告陳淑卿、被告陳淑雲、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 揚、被告陳輝東、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 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 吳協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 月、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應就被繼承人 陳老看所遺坐落系爭土地,面積3,747.25平方公尺,應有部 分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⒋陳添財於起訴前之91年7月27日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 系血親卑親屬均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均亡,故由 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姐妹與配偶一同繼承,其繼承人為被 告陳楊美麗、被告亥○○、被告M○○、被告宇○○、被告L○○、被 告辰○○、被告S○○○、被告O○○,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卷一第479 至493頁、卷四第87至119頁),復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91年度繼字第727號拋棄繼承卷宗審閱無訛,故原告請 求陳添財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楊美麗、被告亥○○、被告M○○、 被告宇○○、被告L○○、被告辰○○、被告S○○○、被告O○○,應就 被繼承人陳添財所遺坐落系爭土地,面積3,747.25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15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⒌從而,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㈢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 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 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 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 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  ⒈系爭土地北面臨大馬路、南側、東側臨路,僅西側不臨路, 其上分布建物情形,業據本院於112年5月18日會同兩造及地 政人員履勘現場屬實,製有履勘筆錄、現場照片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一第191至217頁),並經地政人員將地上物測繪如 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2年5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 圖所示(見本院卷二第435頁),其中編號A建物為被告宙○○ 等8人所有,為二層樓磚造建築後面連接平房。編號B建物為 平房附連廁所(廁所未施測),以上為門牌號碼西井路33號 。編號C為三合院,據在場之人即被告午○○表示為其所居住 ,其他兄弟姐妹在外地。編號D為一層樓磚瓦房屋,目前由 被告M○○之母親居住。編號C、D建物與編號N空地均在圍牆內 。編號E為二層樓房屋為雲林縣水林鄉農會。編號F為新建三 合院已全部翻修,被告陳輝雄在現場。編號I為一層磚鐵房 屋,門牌號碼西井38號,是否有人居住不明。編號J為一層 磚瓦房屋,門牌號碼西井39號,是否有人居住不明,門前堆 滿垃圾。編號K為2間連棟2層樓建築旁邊附連平房,門牌號 碼西井40號,在場之人表示房子是其外公即訴外人陳新所建 。編號L是H建物前之空地,以圍牆與道路及其他建物相隔, 編號H為2層樓水泥倉庫、棚架、2樓透天頂樓加蓋建物,門 牌號碼西井41號,為被告乙○○、被告甲○○所有。編號G為被 告P○○之車庫。上情並經兩造於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 時確認屬實(見本院卷二第245至248頁),堪認為真。  ⒉依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檢附之納稅義務人變動過程及現納 稅義務人附表顯示(見本院卷二第275至283頁),並無西井 33號房屋之稅籍登記資料,而西井34號房屋有10個稅籍編號 ,其中納稅義務人中有被告午○○、被告天○○、被告B○○、被 告玄○○、被告G○○、被告酉○○、被告宙○○、被告黃○○、被告K ○○同為土地共有人,西井35號房屋有2個稅籍編號,其中納 稅義務人為陳添財、陳有的即為被告M○○之父親,陳萬福即 為被告J○○之父親,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83 頁、第99頁),西井36號房屋有2個稅籍編號,其中納稅義 務人陳品即為土地共有人,西井37號房屋納稅義務人為被告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西井38號房屋納稅義務人為被告未○○、 被告申○○、被告N○○、被告巳○○,持分各4分之1,而西井39 號房屋原為訴外人陳清發,陳清發亦為系爭土地原共有人之 一,陳清發死亡後,房屋稅籍登記資料雖登記為被告陳慶全 、被告陳柏睿、被告陳麗鳳、被告陳慶男、訴外人洪淑娟共 有,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已更正為被告陳慶全、被告陳柏睿 、被告陳麗鳳、被告陳慶男所有,洪淑娟無所有權,有雲林 縣稅務局北港分局函文、電話記錄及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二第61頁、第91至93頁、卷三第103頁、第1 61至163頁),西井40號房屋納稅義務人為訴外人陳俊旭, 而陳新、陳俊旭均曾為系爭土地共有人,陳新將其應有部分 贈與陳俊旭,嗣陳俊旭又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H○○ ,有系爭土地登記手抄本及異動索引可證(見本院卷二第31 9頁、第381頁、第389頁),西井41號房屋納稅義務人為訴 外人丁文淵(管理人丁石山),而丁石山為被告甲○○之父親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75頁),故將附圖所 示甲1土地依共有人意願分歸被告宙○○、K○○、黃○○,依應有 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而目前由被告午○○居住之三合院(門牌 號碼據共有人陳述為西井34號,見本院卷三第133頁)坐落 之土地即附圖所示甲2,分歸被告午○○及其兄弟即被告天○○ 、被告B○○、被告玄○○與同為納稅義務人之被告酉○○、被告G ○○共6人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被告M○○之母親目前尚居 住於西井35號房屋,西井35號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為陳有的、 陳萬福、陳添財等人,而被告M○○之父親為陳有的,被告I○○ 、被告D○○、被告E○○均為被告M○○之子女,被告J○○之父親為 陳萬福,被告F○○、被告地○○、被告A○○之祖父均為陳有的, 有戶籍謄本在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99至111頁、卷四第87 頁、第109至113頁),故將西井35號房屋及其空地即附圖編 號甲3分歸被告M○○、被告I○○、被告D○○、被告E○○、被告J○○ 、被告F○○、被告地○○、被告A○○、陳添財之繼承人依應有部 分比例保持共有。附圖編號甲10上有新翻修之三合院平房, 勘驗時被告陳輝雄在場,應為其故居,故將該土地分歸被告 陳輝揚、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東三兄弟依應有部分比例保 持共有。西井37號房屋坐落之附圖編號甲4分歸被告雲林縣○ ○鄉○○○○○○○○○○00號房屋坐落之附圖編號甲9分歸被告未○○、 被告申○○、被告N○○、被告巳○○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將西井39號房屋坐落土地即附圖所示編號甲8分歸被告陳慶 全、被告陳柏睿、被告陳麗鳳、被告陳慶男依應有部分比例 保持共有,將西井41號房屋坐落之附圖甲6分歸被告甲○○、 被告乙○○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被告戌○○與被告P○○為 兄弟(見本院卷一第77至79頁),故將被告P○○車庫坐落之 附圖編號甲5分歸被告戌○○與被告P○○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 有,西井40號房屋坐落之附圖甲7分歸被告H○○單獨所有,應 屬合理。  ⒊是以,系爭土地如依附圖所示方式分割,將編號甲1,面積48 1.14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被告宙○○、被告K○○共 同取得,依被告黃○○應有部分2分之1,被告宙○○應有部分4 分之1、被告K○○應有部分4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2, 面積885.9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午○○、被告天○○、被 告B○○、被告玄○○、被告G○○、被告酉○○共同取得,依應有部 分各6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3,面積479.31平方公尺 之土地,分歸被告J○○、被告M○○、被告F○○、被告地○○、被 告A○○、被告I○○、被告E○○、被告D○○、被告陳添財之繼承人 即被告陳楊美麗、被告亥○○、被告M○○、被告宇○○、被告L○○ 、被告辰○○、被告S○○○、被告O○○共同取得,依附表二所示 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4,面積119.9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 歸被告雲林縣水林鄉農會單獨取得;編號甲5,面積132.58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P○○、被告戌○○共同取得,依被 告P○○應有部分3分之2、被告戌○○應有部分3分之1比例保持 共有;編號甲6,面積578.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乙○○ 、被告甲○○共同取得,依被告乙○○應有部分251分之25、被 告甲○○應有部分251分之226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7,面積1 11.6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H○○單獨取得;編號甲8, 面積170.4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慶全、被告陳柏睿 、被告陳麗鳳、被告陳慶男共有取得,依應有部分各4分之1 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9,面積218.7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 歸被告未○○、被告申○○、被告N○○、被告巳○○共同取得,依 應有部分各4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號甲10,面積568.98平 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揚、被告陳輝東 共同取得,依應有部分各3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符合地上物 大致坐落情形,其中附圖編號甲5雖不臨路,但實際上甲5為 鄰地上被告P○○建物之一部分,作為車庫使用,由鄰地進出 ,故分割後均無形成袋地之虞,合於分割前使用狀況及分割 後各部分經濟效用,堪認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應為適當、 公允之分割方法。  ㈣至於被告H○○雖抗辯其土地面積不足持分面積等語,然而,陳 新之建物經現場測量結果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 112年5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K建物,面積108.62 平方公尺,緊鄰丁家圍牆內之空地(見本院卷二第435頁) ,而經套疊附圖及上開現場圖,附圖甲7面積111.62平方公 尺即為上開建物之範圍,並無縮減之處,而被告H○○未依應 有部分分配之面積,則以金錢補償之。  ㈤再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 條規定,係各共有人 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 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如共有物之價值因位置不 同而有差異,因原物分割而取得之價值較其應有部分折算價 值為多者,即應以金錢補償其分配價值較少之共有人。如分 配較多及較少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為期公平,並符上開共 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原則,該每一分配較多之共有人即 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配較少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 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 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分割結 果,各共有人分配位置不同,價值恐有差異,且未均能與應 有部分比例一致,即屬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情形, 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自有以金錢補償之必要。經本院 囑託城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附圖所示各共有人分得土地 進行估價,以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擇定附圖編號甲4 土地作為比準地,分別針對分割後各筆土地進行個別條件修 正,地形、地勢、面積、臨路條件及開發可行性等項目為差 異性價格推估,並略去系爭土地尚未辦保存登記之地上物不 論,僅就土地進行獨立估價,核其估價方式堪稱公允適當, 應屬可採,而經估價後,附圖甲4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6,800元,附圖甲1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60 0元,附圖甲2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300元,附圖甲3土地 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000元,附圖甲5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 3,200元,附圖甲6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100元,附圖甲7 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100元,附圖甲8土地單價為每平方 公尺6,700元,附圖甲9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6,900元,附 圖甲10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00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一份足憑,故加計後,系爭土地價值應為26,253,426元( 見不動產估價報告第9頁),是兩造分割前、後土地之價值 互有增減如附表三、四所示,而每一分配較多之共有人即應 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配較少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經計算 後,應互為補償如附表五所示,從而,自應命增加分配之被 告宙○○、被告黃○○、被告K○○、被告午○○、被告B○○、被告酉 ○○、被告G○○、被告玄○○、被告天○○、被告M○○、陳添財之繼 承人(即被告陳楊美麗、被告亥○○、被告M○○、被告宇○○、 被告L○○、被告辰○○、被告S○○○、被告O○○)、被告J○○、被 告F○○、被告地○○、被告I○○、被告E○○、被告D○○、被告A○○ 、被告雲林縣水林鄉農會、被告P○○、被告戌○○、被告乙○○ 、被告甲○○、被告陳慶全、被告陳柏睿、被告陳麗鳳、被告 陳慶男、被告未○○、被告申○○、被告巳○○、被告N○○、被告 陳輝揚、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東應依附表五所示金額,分 別補償被告H○○、被告陳景、陳欎之繼承人(即被告林炯棻 、被告林炯倫、被告林炯民、被告林炯瑞、被告陳蔡桂枝、 被告蔡榮錦、被告蔡榮郎、被告蔡玉絹、被告子○○、被告癸 ○○、被告丑○○、被告壬○○、被告黃惠吟、被告黃皆居、被告 黃麗珠、被告黃皆興、被告吳鴻文、被告吳鴻章、被告吳裕 隆、被告吳寶珠、被告吳寶琴、被告李易蓉、被告吳映漁、 被告吳敏綱、被告吳美宜、被告吳威德、被告吳水花、被告 吳彩蓮、被告吳美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被 告辛○○、被告寅○○)、陳老看之繼承人(即被告蔡陳秀珍、 被告陳淑卿、被告陳淑雲、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揚、被告 陳輝東、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陳淑 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峰、 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被告 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被告Q○○○○○○、陳 品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 告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 協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 、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原告卯○○、 原告C○○。  ㈥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諭知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共有人間補償方式如主文第5 項所示。至於被告雖有抗辯鑑價金額過高者,亦有抗辯鑑價 金額過低者,然均是以他案為比較價格,並未能指出鑑價報 告有何違誤之處,尚非可採。  ㈦末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 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 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 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 參加。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 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824條 之1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業 經被告M○○於99年間以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50分之3設定抵押 權予受告知訴訟人R○○,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查(見 本院卷四第139頁),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於訴訟中對抵押權 人R○○告知訴訟,受告知訴訟人R○○未參加本件訴訟,揆諸上 揭規定,其抵押權應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M○○分割後所受分 配之土地,附此敘明。 五、至於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抗辯陳景有收養 其父親,故陳景有繼承人,並非無繼承人,不應選任遺產管 理人等語,惟查,關於陳景選任遺產管理人C○○事件,業經 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50號裁定在案,被告如對上開裁定有 爭執,應另循其他程序解決,非本院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為敘明。 七、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 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 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6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一: 編號 土地登記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1 陳景 10分之1 10分之1 管理者:C○○ 2 未○○ 160分之1 160分之1 3 申○○ 160分之1 160分之1 4 N○○ 160分之1 160分之1 5 巳○○ 160分之1 160分之1 6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2000分之56 2000分之56 7 陳輝雄 2000分之55 2000分之55 8 陳輝揚 2000分之55 2000分之55 9 陳輝東 2000分之55 2000分之55 10 陳品(歿) 2000分之77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2000分之77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繼承人: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 11 甲○○ 2000分之226 2000分之226 12 戌○○ 20000分之85 20000分之85 13 陳欎(歿) 10分之1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10分之1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繼承人:被告林炯棻、被告林炯倫、被告林炯民、被告林炯瑞、被告陳蔡桂枝、被告蔡榮錦、被告蔡榮郎、被告蔡玉絹、被告子○○、被告癸○○、被告丑○○、被告壬○○、被告黃惠吟、被告黃皆居、被告黃麗珠、被告黃皆興、被告吳鴻文、被告吳鴻章、被告吳裕隆、被告吳寶珠、被告吳寶琴、被告李易蓉、被告吳映漁、被告吳敏綱、被告吳美宜、被告吳威德、被告吳水花、被告吳彩蓮、被告吳美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被告辛○○、被告寅○○ 14 陳老看(歿) 10分之1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10分之1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繼承人:被告蔡陳秀珍、被告陳淑卿、被告陳淑雲、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揚、被告陳輝東、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繼承 15 P○○ 2000分之17 2000分之17 16 陳濬汯(原姓名:陳慶昌) 8000分之102 8000分之102 17 陳添財(歿) 150分之4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150分之4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繼承人: 被告陳楊美麗、被告亥○○、被告M○○、被告宇○○、被告L○○、被告辰○○、被告S○○○、被告O○○ 18 J○○ 150分之4 150分之4 19 午○○ 70分之1 70分之1 20 天○○ 70分之1 70分之1 21 B○○ 70分之1 70分之1 22 玄○○ 70分之1 70分之1 23 G○○ 70分之1 70分之1 24 乙○○ 2000分之25 2000分之25 25 酉○○ 70分之1 70分之1 26 M○○ 150分之3 150分之3 27 F○○ 900分之4 900分之4 28 地○○ 900分之4 900分之4 29 A○○ 900分之4 900分之4 30 I○○ 900分之4 900分之4 31 E○○ 900分之4 900分之4 32 D○○ 900分之4 900分之4 33 宙○○ 280分之1 280分之1 34 黃○○ 280分之2 280分之2 35 K○○ 280分之1 280分之1 36 H○○ 40分之2 40分之2 37 卯○○ 1000分之92 1000分之92 38 C○○ 1000分之8 1000分之8 39 陳慶全 160分之1 160分之1 40 陳慶男 160分之1 160分之1 41 陳麗鳳 160分之1 160分之1 42 陳柏睿 160分之1 160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分割後甲3區塊共有人 分割後甲3區塊應有部分 1 M○○ 90分之18 2 陳添財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楊美麗、被告亥○○、被告M○○、被告宇○○、被告L○○、被告辰○○、被告S○○○、被告O○○ 90分之24(公同共有) 3 J○○ 90分之24 4 F○○ 90分之4 5 地○○ 90分之4 6 I○○ 90分之4 7 E○○ 90分之4 8 D○○ 90分之4 9 A○○ 90分之4 附表三: 分割後土地編號 面積(㎡) 單價(元/㎡) 總價(元):備註1. 持有人 分配後比例 分配後價值(元):備註2. 原持份比例:備註3. 原持份價值(元): 備註4. 增減價額(元):備註5. 甲1 481.14 7,600 3,656,664 宙○○ 1/4 914,166 1/280 93,762 820,404 黃○○ 1/2 1,828,332 2/280 187,524 1,640,808 K○○ 1/4 914,166 1/280 93,762 820,404 甲2 885.96 7,300 6,467,508 午○○ 1/6 1,077,918 1/70 375,049 702,869 B○○ 1/6 1,077,918 1/70 375,049 702,869 酉○○ 1/6 1,077,918 1/70 375,049 702,869 G○○ 1/6 1,077,918 1/70 375,049 702,869 玄○○ 1/6 1,077,918 1/70 375,049 702,869 天○○ 1/6 1,077,918 1/70 375,049 702,869 甲3 479.31 7,000 3,355,170 M○○ 1/5 671,034 3/150 525,069 145,965 陳添財之繼承人 4/15 894,711 4/150 700,091 194,620 J○○ 4/15 894,711 4/150 700,091 194,620 F○○ 2/45 149,119 4/900 116,682 32,437 地○○ 2/45 149,119 4/900 116,682 32,437 I○○ 2/45 149,119 4/900 116,682 32,437 E○○ 2/45 149,119 4/900 116,682 32,437 D○○ 2/45 149,119 4/900 116,682 32,437 A○○ 2/45 149,119 4/900 116,682 32,437 甲4 119.92 6,800 815,456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1    815,456 56/2000 735,096 80,360 甲5   132.58 3,200 424,256 P○○ 2/3 282,837 17/2000 223,154 59,683 戌○○ 1/3 141,419 85/20000 111,577 29,842 甲6 578.5 7,100 4,107,350 乙○○ 25/251 409,099 25/2000 328,168 80,931 甲○○ 226/251 3,698,251 226/2000 2,966,637 731,614 甲7 111.62 7,100 792,502 H○○ 1    792,502 2/40 1,312,671 -520,169 甲8 170.48 6,700 1,142,216 陳慶全 1/4 285,554 1/160 164,084 121,470 陳柏睿 1/4 285,554 1/160 164,084 121,470 陳麗鳳 1/4 285,554 1/160 164,084 121,470 陳慶男 1/4 285,554 1/160 164,084 121,470 甲9 218.76 6,900 1,509,444 未○○ 1/4 377,361 1/160 164,084 213,277 申○○ 1/4 377,361 1/160 164,084 213,277 巳○○ 1/4 377,361 1/160 164,084 213,277 N○○ 1/4 377,361 1/160 164,084 213,277 甲10 568.98 7,000 3,982,860 陳輝揚 1/3 1,327,620 55/2000 721,969 605,651 陳輝雄 1/3 1,327,620 55/2000 721,969 605,651 陳輝東 1/3 1,327,620 55/2000 721,969 605,651 未分配土地                     陳景(遺產管理人:C○○)   1/10 2,625,343 -2,625,343       陳欎之繼承人   1/10 2,625,343 -2,625,343       陳老看之繼承人   1/10 2,625,343 -2,625,343       陳濬汯(原姓名:陳慶昌)   102/8000 334,731 -334,731       陳品之繼承人   77/2000 1,010,757 -1,010,757       卯○○   92/1000 2,415,315 -2,415,315       C○○   8/1000 210,027 -210,027                   總計 3747.25   26,253,426     26,253,426   26,253,426 0 備註: ⒈總價=面積*鑑定後單價 ⒉分配後價值=分割後各筆宗地總價(即甲1至甲10各筆土地總價)*分配後比例 ⒊原持份比=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各共有人原持有比例 ⒋原持份價值=分割後各土地總價總計(即甲1至甲10各筆土地總價總和)*原持份比例 ⒌增減差額=各當事人分配後所得各土地價值加總-各當事人原持份價值(即備註2-備註4之金額) ⒍陳添財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楊美麗、被告亥○○、被告M○○、被告宇○○、被告L○○、被告辰○○、被告S○○○、被告O○○。 ⒎陳欎之繼承人即被告林炯棻、被告林炯倫、被告林炯民、被告林炯瑞、被告陳蔡桂枝、被告蔡榮錦、被告蔡榮郎、被告蔡玉絹、被告子○○、被告癸○○、被告丑○○、被告壬○○、被告黃惠吟、被告黃皆居、被告黃麗珠、被告黃皆興、被告吳鴻文、被告吳鴻章、被告吳裕隆、被告吳寶珠、被告吳寶琴、被告李易蓉、被告吳映漁、被告吳敏綱、被告吳美宜、被告吳威德、被告吳水花、被告吳彩蓮、被告吳美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被告辛○○、被告寅○○。 ⒏陳老看之繼承人即被告蔡陳秀珍、被告陳淑卿、被告陳淑雲、被告陳輝雄、被告陳輝揚、被告陳輝東、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 ⒐陳品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春林、被告陳淑女、被告陳春雄、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春森、被告陳春修、被告吳幸真、被告吳協峰、被告吳怡葵、被告吳采衿、被告陳秋桂、被告陳藜月、被告靳陳藜珠、被告陳明全、被告蔡桂枝。 附表四: 各共有人增減額分析表(元/新臺幣) 編號 持有人 持有價值 分割後價值 增減差額 1 宙○○ 93,762 914,166 820,404 2 黃○○ 187,524 1,828,332 1,640,808 3 K○○ 93,762 914,166 820,404 4 午○○ 375,049 1,077,918 702,869 5 B○○ 375,049 1,077,918 702,869 6 酉○○ 375,049 1,077,918 702,869 7 G○○ 375,049 1,077,918 702,869 8 玄○○ 375,049 1,077,918 702,869 9 天○○ 375,049 1,077,918 702,869 10 M○○ 525,069 671,034 145,965 11 陳添財(歿)之繼承人 700,091 894,711 194,620 12 J○○ 700,091 894,711 194,620 13 F○○ 116,682 149,119 32,437 14 地○○ 116,682 149,119 32,437 15 I○○ 116,682 149,119 32,437 16 E○○ 116,682 149,119 32,437 17 D○○ 116,682 149,119 32,437 18 A○○ 116,682 149,119 32,437 19 雲林縣水林鄉農 會 735,096 815,456 80,360 20 P○○ 223,154 282,837 59,683 21 戌○○ 111,577 141,419 29,842 22 乙○○ 328,168 409,099 80,931 23 甲○○ 2,966,637 3,698,251 731,614 24 H○○ 1,312,671 792,502 -520,169 25 陳慶全 164,084 285,554 121,470 26 陳柏睿 164,084 285,554 121,470 27 陳麗鳳 164,084 285,554 121,470 28 陳慶男 164,084 285,554 121,470 29 未○○ 164,084 377,361 213,277 30 申○○ 164,084 377,361 213,277 31 巳○○ 164,084 377,361 213,277 32 N○○ 164,084 377,361 213,277 33 陳輝揚 721,969 1,327,620 605,651 34 陳輝雄 721,969 1,327,620 605,651 35 陳輝東 721,969 1,327,620 605,651 36 陳景(歿)(遺產管理人:C○○) 2,625,343 0 -2,625,343 37 陳欎(歿)之繼承人 2,625,343 0 -2,625,343 38 陳老看(歿) 之繼承人 2,625,343 0 -2,625,343 39 陳濬汯(原姓名:陳慶昌) 334,731 0 -334,731 40 陳品 (歿)之繼承人 1,010,757 0 -1,010,757 41 卯○○ 2,415,315 0 -2,415,315 42 C○○ 210,027 0 -210,027 總計 26,253,426 26,253,426 0 附表五: 所有權人應得金額 H○○ -520,169 陳景(遺產管理人C○○) -2,625,343 陳欎(歿)之繼承人 -2,625,343 陳老看(歿)之繼承人 -2,625,343 陳濬汯(原姓名:陳慶昌) -334,731 陳品(歿)之繼承人 -1,010,757 卯○○ -2,415,315 C○○ -210,027 應得金額總計(元) 所有權人應付金額 宙○○ 34,507 174,160 174,160 174,160 22,205 67,052 160,227 13,933 820,404 820,404 黃○○ 69,014 348,320 348,320 348,320 44,411 134,103 320,454 27,866 1,640,808 1,640,808 K○○ 34,507 174,160 174,160 174,160 22,205 67,052 160,227 13,933 820,404 820,404 午○○ 29,563 149,209 149,209 149,209 19,024 57,445 137,273 11,937 702,869 702,869 B○○ 29,563 149,209 149,209 149,209 19,024 57,445 137,273 11,937 702,869 702,869 酉○○ 29,563 149,209 149,209 149,209 19,024 57,445 137,273 11,937 702,869 702,869 G○○ 29,563 149,209 149,209 149,209 19,024 57,445 137,273 11,937 702,869 702,869 玄○○ 29,563 149,209 149,209 149,209 19,024 57,445 137,273 11,937 702,869 702,869 天○○ 29,563 149,209 149,209 149,209 19,024 57,445 137,273 11,937 702,869 702,869 M○○ 6,139 30,986 30,986 30,986 3,952 11,930 28,507 2,479 145,965 145,965 陳添財(歿)之繼承人 8,186 41,315 41,315 41,315 5,268 15,907 38,009 3,305 194,620 194,620 J○○ 8,186 41,315 41,315 41,315 5,268 15,907 38,009 3,305 194,620 194,620 F○○ 1,364 6,886 6,886 6,886 878 2,651 6,335 551 32,437 32,437 地○○ 1,364 6,886 6,886 6,886 878 2,651 6,335 551 32,437 32,437 I○○ 1,364 6,886 6,886 6,886 878 2,651 6,335 551 32,437 32,437 E○○ 1,364 6,886 6,886 6,886 878 2,651 6,335 551 32,437 32,437 D○○ 1,364 6,886 6,886 6,886 878 2,651 6,335 551 32,437 32,437 A○○ 1,364 6,886 6,886 6,886 878 2,651 6,335 551 32,437 32,437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3,380 17,059 17,059 17,059 2,175 6,568 15,695 1,365 80,360 80,360 P○○ 2,510 12,670 12,670 12,670 1,615 4,878 11,656 1,014 59,683 59,683 戌○○ 1,255 6,335 6,335 6,335 808 2,439 5,828 507 29,842 29,842 乙○○ 3,404 17,181 17,181 17,181 2,191 6,614 15,806 1,373 80,931 80,931 甲○○ 30,773 155,311 155,311 155,311 19,802 59,795 142,886 12,425 731,614 731,614 陳慶全 5,110 25,786 25,786 25,786 3,288 9,928 23,723 2,063 121,470 121,470 陳柏睿 5,110 25,786 25,786 25,786 3,288 9,928 23,723 2,063 121,470 121,470 陳麗鳳 5,110 25,786 25,786 25,786 3,288 9,928 23,723 2,063 121,470 121,470 陳慶男 5,110 25,786 25,786 25,786 3,288 9,928 23,723 2,063 121,470 121,470 未○○ 8,971 45,276 45,276 45,276 5,772 17,431 41,654 3,621 213,277 213,277 申○○ 8,971 45,276 45,276 45,276 5,772 17,431 41,654 3,621 213,277 213,277 巳○○ 8,971 45,276 45,276 45,276 5,772 17,431 41,654 3,621 213,277 213,277 N○○ 8,971 45,276 45,276 45,276 5,772 17,431 41,654 3,621 213,277 213,277 陳輝揚 25,474 128,571 128,571 128,571 16,393 49,500 118,285 10,286 605,651 605,651 陳輝雄 25,474 128,571 128,571 128,571 16,393 49,500 118,285 10,286 605,651 605,651 陳輝東 25,474 128,571 128,571 128,571 16,393 49,500 118,285 10,286 605,651 605,651 總計 12,367,028 520,169   2,625,343   2,625,343   2,625,343   334,731   1,010,757   2,415,315   210,027   0

2025-02-21

ULDV-112-訴-424-2025022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委託監護人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關 係 人 D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 國114年5月2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 ,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 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 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遭其父B經常性且無理由施暴,包 含對A掐脖、毆打頭部、用腳踢頭等,致其受有極大恐怖經 驗,且其父B會對周遭親友遷怒施暴與情緒控制周遭親友, 雖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遭羈押,但親友均老邁無法照顧 受安置人A外,又提及無法介入其父B施暴行為,評估其父B 親職功能不彰,親屬已無力協助照顧及保護受安置人,為維 護兒童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於113年11月25日15 時40分將受安置人A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鈞院裁定繼續 安置3個月,考量監護人持續羈押中且無適當親屬可照顧受 安置人,評估受安置人暫不適合返家,聲請人將持續評估監 護人及相關親屬之親職能力,並提供相關協助,爰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延 長安置3個月至114年5月27日,以維護受安置人之利益等語 。 三、經查,受安置人為000年生,現年0歲,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護字第740號裁定准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至114年2月27日止 ,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1次 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 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40號裁定等件為 證,自堪認定。而受安置人經聯合評估鑑定有發展遲緩 , 語言部份經數月的早療及幼兒園教學後,已進步至能說日常 用語;且受安置人安置約一週後開始有夜驚情形,故於113 年12月5日轉換安置至護苗保母,照顧期間適應佳,觀察夜 驚為不固定之行為反應,有時也不會發生,若有發生則約5 至10分鐘,再考量受安置人有持續安置之需求,於114年2月 5日轉換安置至新寄養家庭,初步觀察受安置人與同年齡的 另一寄養童互動狀況佳;目前已協助受安置人轉學籍不轉戶 籍至新寄養家庭學區學校,並協助申請特教身份相關資源, 以利受安置人適應就學,早療部分已由寄媽安排至寄家附近 復健診所進行早療課程,並由早資中心追蹤及提供親職技巧 諮詢。其父情緒控管不彰、疑有權控議題,坦承有使用大麻 ,亦曾持有安非他命遭拘捕之紀錄,現從新北市土城看守所 移至新店戒治所接受勒戒中,待其父勒戒及服刑結束後,將 安排其父進行諮商及親職教養課程,透過諮商讓其父調整情 緒狀況、穩定身心,並提升其父親職技巧,引導建立合宜的 教養觀念,配合本中心後續安置處遇,以及強化受安置人未 來返家後的受照顧狀況;又其母即關係人D於112年7月遭其 父施暴後帶其弟接受庇護,於113年1月10日離婚後單獨監護 其弟,庇護期間接受職業及自立訓練,剛於113年底搬至自 立宿舍,並於長照機構任職迄今,其母期待未來能同時照顧 受安置人及其弟,但其母評估目前自身尚未有足夠能力負荷 ,其母於114年1月19日與受安置人會面時,能於遊戲期間陪 伴受安置人手足探索所有設施,引導受安置人手足正確的操 作教材,並主動與社工討論受安置人未來學習及發展狀況。 綜上,其父親職能力及身心狀態尚須持續觀察穩定與否,現 因無合適親屬替代照顧資源,故聲請裁定延長安置,以維護 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等情,有上開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審酌上開事證 ,考量受安置人有受不當對待之風險,而其年紀尚幼,缺乏 自我保護能力,仍須穩定、安全之照顧環境,其父有經常性 實施家庭暴力之情事,其母過往亦曾受暴,雖已離婚,惟其 自身尚難承擔照顧受安置人及其弟之能力,二人親職及教養 能力皆仍待提升,又暫無其他親屬資源得以協助照顧,為維 護受安置人身心發展及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 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2025-02-21

PCDV-114-護-96-20250221-1

金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曜 周厚宇 王志愷 上 一 人 侯傑中律師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方冠智 杜劭倫 童薰溥 楊弘鈞 陳緒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9 9號、第6587號、第6702號、第6871號、第6973號、109年度少連 偵字第104號、第10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第7273號、第7286號 、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第693號、第928號、第1434號 、第1678號、第2019號、第357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844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9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6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第151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20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天○○、子○○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己○○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戊○○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一日。 癸○○、J○○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O○○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F○○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天○○、子○○、己○○、戊○○其餘被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 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天○○曾有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之詐欺前科,而有出售金融帳戶 及門號之管道;緣P○○因債務問題及缺錢花用,經天○○提議 可申辦金融機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以牟利,P○○為獲 取報酬支應生活所需,乃同意天○○之建議;天○○、子○○、己 ○○、戊○○等人,明知犯罪集團收購或承租金融機構帳戶供收 取不法所得並逃避追緝之用之訊息,並知悉如將金融機構帳 戶提供他人使用,將使該帳戶成為不法集團作為收受犯罪所 得之用,而犯罪者取得他人存簿或提款卡(含密碼)之目的 ,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藉此掩飾犯罪所 得之真正去向,避免檢警循線追緝;並均明知將行動電話門 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與其他犯罪之聯 絡工具,竟仍一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掩飾詐欺所得本質、 去向而洗錢之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許,天○○請託子○○、戊   ○○偕同P○○至位於基隆仁愛區愛三路130 號之基隆愛三   路郵局,辦理掛失及補發P○○前於90年8 月22日申辦開戶   之00000000000000帳號存摺及提款卡,再交由天○○收取;㈡ 、108年11月25至27日間,天○○同樣委託子○○、戊○○帶P○○至 基隆市區內之彰化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開立金融帳戶,惟未辦理成功;㈢、天○○、子○○、戊○○夥同 少年賴○誠,先於108年11月22日,帶同P○○至基隆市○○區○○ 路000號之「遠傳」電信門市,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0 000000000門號SIM卡;嗣接續於同年月28日,再申辦000000 0000門號SIM卡後,交由天○○處理;㈣、108年11月25日,己○ ○帶同P○○至基隆市○○區○○路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 稱兆豐銀行)開設金融帳戶,惟未成功開戶,嗣於翌(26) 日下午1時許,天○○再夥同子○○、己○○,一起偕同P○○再至兆 豐銀行開戶,申領得00000000000帳號帳戶之存簿、提款卡 後,交由天○○取走處理;㈤、108年11月29日,天○○委請少年 黃○君帶同P○○至桃園市中壢區某中華電信公司門市,申辦領 得000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29日開通)、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108年11月30日開通)等7支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再由天○ ○取得。嗣天○○取得前開P○○申辦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行動 電話門號SIM卡後,夥同子○○一起至新北市蘆洲區某處,將P ○○上開基隆愛三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及兆豐銀行0000 0000000帳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新臺幣(下同)30,00 0元之代價,賣給綽號「阿宣」(林政德)之成年男子;另 以16,000元之價格,將上開中華電信7支門號賣給鍾彥誠。 嗣輾轉由詐騙集團取得後,以P○○申辦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 行動電話門號,撥打給附表壹之一編號1至5所示之K○○、E○○ 等5人,對其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轉匯如附表 壹之一所示之金額至各該帳戶(詳見附表壹之一)。另取得 P○○所有金融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壹之二「詐騙手 法」欄所示時間及方法,對酉○○施用詐術,致酉○○陷於錯誤 ,依指示將款項轉至P○○上開郵局帳戶(詳見附表壹之二) 。嗣詐騙集團成員再將轉入P○○郵局帳戶內之款項,接續轉 出30,000元、19,950元、49,950元至P○○上開兆豐商銀帳戶 ,並提領一空。   二、癸○○、J○○、O○○、F○○均為具有一般智識及社會歷練之成年 人,且依其等經歷及社會經驗,對現今犯罪猖獗,犯罪集團 收購或承租金融機構帳戶供收取不法所得並逃避追緝之用等 訊息均得知悉,並均知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 使該帳戶成為不法集團作為收受犯罪所得之用,而犯罪者取 得他人存簿或提款卡(含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 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避免 檢警循線追緝,詎癸○○、J○○、O○○、F○○為獲取報酬,竟基 於縱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之工具, 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掩飾詐 欺所得本質、去向而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4月至6月 間某日,癸○○將其所有之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下稱彰化銀 行)0000000000000帳號、J○○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哨船 頭分行(下稱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號、O○○將其所有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000000000000帳號、F○○將 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 00帳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給戊○○,戊○○再交給綽號「 陳亨」之陳韋亨(未據起訴)(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知悉該 詐騙集團組成人員或是否已達3人以上)利用,以牟取利得 。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貳「詐騙手法 」欄所示方法,對辛○○、V○○、I○○、Z○○等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匯款)至附表貳之一(癸○○)、 貳之二(J○○)、貳之三(O○○)、貳之四(F○○)之上開帳 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或提領一空。 三、案經E○○、K○○、甲○○○、乙○○、H○○、酉○○、辛○○、未○○、N○ ○、U○○、黃○○、地○○、辰○○、卯○○、寅○○、宙○○、S○○、巳○ ○、C○○、丙○○、丑○○、壬○○、V○○、M○○、R○○、申○○、T○○、 I○○、Z○○、D○○、Q○○、呂釆緼、X○○、宇○○、W○○、G○○、A○○ 、玄○○、B○○、午○○告訴,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及基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分別報告 、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指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及辯 護人就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均表示 不爭執證據能力(除被告己○○之辯護人主張被告以外之人於 警詢證述無證據能力外),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依法應視為被告同意其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 證據;本院復審酌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 證據之各項證據,取得程序合法,未顯示有何顯不可信、以 不正方法取得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 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均得為 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 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 力。本院所引以下書、物證,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且無不可信之情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本院復審酌非供述證據取得,未有何違法、偽變造等情 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自亦具有證據 能力而得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告天○○、子○○、戊○○於警詢、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自白;上開犯罪事實二,業據被 告戊○○、癸○○、J○○、F○○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判程序自白;此外,並有告訴人K○○、E○○、酉○○等45人警詢 證述,及門號資料、開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附卷可憑(詳參 附表「證據」欄),被告天○○、子○○、戊○○、癸○○、J○○、F ○○等人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己○○就被訴犯罪事實一部分,否認有幫助或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只有負責看管P○○至108年11月25 日,之後被告天○○等人帶P○○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 帳戶等行為,與其無關,伊應不必負責;至於兆豐銀行帳戶 部分,伊僅有在108年11月25日帶P○○去兆豐銀行申辦開戶, 但未辦理成功,後來被告天○○才於翌(26)日再帶楊志去開 戶成功,故伊僅多成立未遂云云(見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 序筆錄、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刑事準備書狀—本院卷㈢第 269頁、第442頁至第443頁、第271頁至第272頁),然查: 1、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帶同P○○申辦行動電話SIM卡及兆豐銀 行帳戶之犯行,業據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供認不諱(見 被告己○○10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 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卷㈠第341頁、第406頁至第408頁),核 與證人P○○警詢指證、共同被告天○○、子○○、戊○○等人供述 情形大致相符,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2、被告雖辯稱僅看顧P○○至108年11月25日,之後發生之事,與 其無關云云,然本件是由被告天○○、子○○、己○○、戊○○4人 與少年賴〇誠、黃〇君一起為之,而其等主要動機、目的,即 是由P○○申辦門號、金融帳戶求售圖利,是P○○自108年11月2 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所為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申辦之 門號,自在其等一貫、包括之犯意範疇內,而應一體負責。 況P○○於108年11月25日以前,已在被告天○○、子○○、戊○○、 己○○等人帶同下,補辦並領得郵局帳戶、申辦領得遠傳門號 SIM卡;被告亦自承曾於108年11月25日,帶同P○○至兆豐銀 行開設帳戶,惟因未辦理成功,始於翌(26)日再由被告天 ○○帶同P○○辦理。是被告亦曾「分擔」一部份犯罪行為。更 何況被告於警詢時供承108年11月26日時,由伊與戊○○、天○ ○「押」P○○至兆豐銀行辦理,是天○○指揮伊與戊○○,伊是陪 同過去的,本次是由伊騎065-KJN號機車載P○○過去(兆豐銀 行)的(見被告10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109年8月20日偵訊 筆錄—同上偵卷㈠第346頁、第408頁);而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及兆豐銀行帳戶,均經詐欺集團用以詐騙附表依所示之被害 人,足證被告己○○亦應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全部犯行負責, 自不待言。  3、被告己○○既參與本件門號、兆豐銀行帳戶之申辦,且在108年 11月25、26日以前,其他共犯已帶同P○○補辦領得郵局帳戶 存摺、提款卡,自亦應就其所為負起全責。被告所辯,並無 理由,不足採認。     (三)訊據被告O○○就被訴犯罪事實二部分,則矢口否認犯行,辯 稱伊是109年4月初失業找工作,乃詢問戊○○,戊○○介紹其比 特幣交易網站,並拉伊入夥,工作內容只要提供帳戶存摺、 提款卡,就有薪水,薪水是抽取每筆交易金額金額的5%至10 %,帳戶存簿、提款卡是交給公司使用;伊雖然曾有懷疑, 但戊○○有給伊準備的資料,有公司行號、統一編號等等,所 以伊才沒有懷疑,也不曉得戊○○將伊之帳戶拿去做詐騙使用 云云(詳見被告109年11月6日偵訊筆錄—109年偵字第4899號 卷㈢第554頁至第555頁、109年11月9日偵訊筆錄—同上偵卷㈣ 第102頁,本院112年11月13日準程序筆錄、113年1月31日審 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75頁、第42頁),然查: 1、被告辯稱應徵工作而提供帳戶,然有關該應徵之工作內容、 公司名稱、坐落地點,均無法舉證證明,是其所述是否屬實 ,已然有疑。   2、被告戊○○坦承有向被告O○○收購金融帳戶,再轉交給上游,並 稱是O○○親自拿到伊住家樓下給伊的,後來上游有給伊將5,0 00元,伊有將5,000元交給O○○等語(詳見戊○○109年11月5日 調查筆錄—同上偵卷㈢第485頁至第486頁、109年8月20日偵訊 筆錄—同上偵卷㈡第226頁、109年11月9日偵訊筆錄—同上偵卷 ㈣第101頁至第102頁),佐以被告戊○○與綽號「陳亨」之陳 韋亨於109年5月19日21時33分之通訊對話內容稱「O○○」賺 了97萬元(同上偵卷㈣第47頁),更足証本件O○○之金融機構 帳戶係供作不法用途。 3、被告為智識及判斷能力正常之人,且亦有足夠之社會經驗, 自不可能相信不知所在之「公司」,所需徵人之「工作」內 容,竟僅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無庸付出任何勞力、代 價,即可輕而易舉獲取「高額」薪資,縱屬至愚之人,當亦 有所「警覺」、「懷疑」,被告竟相信戊○○或該公司,其所 辯荒謬無稽,自無可信之處。 4、按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 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 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 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 多數存款帳戶使用,申辦手續亦極為簡便;而金融存摺亦事 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 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 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 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使用他人提供帳戶,客 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 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 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被告 供述之情,只要提供1個金融帳戶,即可「持續」抽成、領 取為數不少之報酬,被告全然毋庸付出任何勞力、腦力、時 間,即可輕鬆獲取高額報酬,顯與一般社會通念有違;是被 告辯稱不知或無預見戊○○介紹之收購帳戶公司,可能是詐騙 集團一節,不合常理,無從採信。 5、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皆與事理有違,足證被告於交付 其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並告知金融卡密碼之時,即有戊○○是欲 提供給詐騙集團之預見,而被告竟仍不以為意,為貪圖無須 任何付出,僅提供自己無存款、無用途之帳戶資料,即可不 勞而獲、輕鬆獲取高價「報酬」、「薪資」之利益,即率爾 交付上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予戊○○任意使用,顯然對於該帳 戶將作為不法使用,有預見可能,是雖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O○○知悉該詐欺正犯將如何犯罪,而無法於本件 認定被告有與該詐欺正犯實施詐欺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惟 被告既對金融帳戶如遭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財產犯罪 有所認知,甚且容任使用,被告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 不確定犯罪故意甚明。是被告O○○部分之犯行,事證已明,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同種 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 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至 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 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宣 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 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茲比較如下: 1、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 1條,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 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 2、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 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 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 、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3、關於洗錢行為之處罰,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 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涉及法定刑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 之對象。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 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之刑。」該項規定係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 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 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 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三條第六項增訂第三項規定,定 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 。」是該項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 刑規範。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 特定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者為例, 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 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 ,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 範圍限制之規定,自亦應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 範圍。 4、關於洗錢行為之自白減刑,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嗣洗錢防制法於112 年6月14日修正,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同條項(第1 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又洗錢防制法於11 3年7月31日修正全文,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開規定移列 至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下稱現行法);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 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 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 5、綜合比較結果: ⑴、就洗錢犯行部分,被告等人所為,無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規定或修正後第2條第1款規定,均該當洗錢行為 。 ⑵、就法定刑部分:如以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 罪為例(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案法定最高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最低法定本刑為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 金;又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結果,法定刑為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 法之法定刑結果,本以舊法(行為時法)對被告等人較為有 利。 ⑶、就自白減輕事由部分: ①、被告天○○、子○○、戊○○、癸○○、J○○、F○○於偵查、審判時, 坦承犯行;又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 被告各人均供稱未領有犯罪所得,則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洗 錢防制法規定,被告等人均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參以最高 法院29年度總會決議㈠「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如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適用修正前自白減輕規定,量 刑框架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本案前置之特 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詳後述】,最重法定本 刑為5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其宣告刑適用修正後自白減輕規定,量刑框架上下限 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綜其全部之結果比較後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天○○等6人,以適用修 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 減輕之規定,較為有利。 ②、被告己○○雖於警詢、偵訊時坦承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改口 否認犯行,又辯稱並無犯罪所得,則被告己○○符合行為時法 自白減輕之規定,惟不符合中間時法、現行法自白減輕規定 ,參以前述最高法院29年度總會決議意見,如依照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適用行為時法 自白減輕規定,量刑框架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 下(本案前置之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 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 (無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綜其全部之結果比較後,被告 己○○部分,以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 及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之規定,較為有利。  ③、被告O○○不論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均矢口否認犯行,本案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辯稱未取得犯罪所 得,如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 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以本案前置之 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以 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 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綜其全部之結 果比較後,本案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6、經綜合比較、一體適用結果,被告天○○、子○○、戊○○、癸○○ 、J○○、F○○6人,均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為有利;被告己○○、O○○2人,均以行 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較為有利,是被告己○○、O○○2人 ,應適用修正前(107年11月17日)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 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 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 ,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 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 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 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 ,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 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 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 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論 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 ,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 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 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 予以隱匿,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 ,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 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 、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 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 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等人主觀上有替「阿宣」(林政 德)、鍾彥誠、「陳亨」(陳韋亨)所屬詐欺集團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有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而製造金流追查之斷點之行為,揆諸上開 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是被告8人所為,均係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起訴書認被告天○○、子○○、己○○、戊○○等人係成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 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容係誤解特殊洗錢罪與一般洗 錢罪之區別(在於能否證明前置犯罪,而非取得方法是否「 不正」),本應變更法條,惟本件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 法條(見本院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1月31日、 2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76頁、第421頁、第471頁至第 472頁),本院自無庸再予變更。 (三)又檢察官認被告天○○、子○○、己○○就上開犯罪事實一,被告 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本件未查獲「 阿宣」(或林政德)、「阿亨」(或陳韋亨)等人或鍾彥誠 之幕後詐欺集團,已無從證明該詐欺集團組成成員或人數; 又犯罪事實一部分,P○○申辦取得之帳戶資料(含存摺、提 款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等,均交由被告天○○處理,被 告子○○、己○○、戊○○並未直接與「阿宣」、鍾彥誠或詐欺集 團成員接觸,無從證明其等確知詐欺集團人數(甚且「阿宣 」、鍾彥誠、「陳亨」是否亦僅中間仲介、轉手而已,不能 確認其等是否知悉本件詐欺集團有3人以上);而被告天○○ 、戊○○亦僅分別與「阿宣」、鍾彥誠、「陳亨」接洽,本件 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天○○、戊○○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或 有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之行為(詳後述「丙、不另為無 罪諭知部分)。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本院認 被告天○○、子○○、己○○、戊○○等人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普通詐欺罪。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認係構成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容有誤認。惟起訴事實已敘 明,基本社會事實相同,又無礙於被告天○○、子○○、己○○、 戊○○等人防禦權之行使,爰就此部分,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四)又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 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 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 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又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   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 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 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被告天○○、子○○、己○○、戊○○非自行組織詐騙集團,又無證 據證明係「阿宣」、鍾彥誠或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員,被告戊 ○○亦非「陳亨」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天○○、子○○、己 ○○、戊○○係替P○○出售帳戶、門號牟利,被告戊○○係為共犯 癸○○、J○○、O○○、F○○介紹出售帳戶牟利之管道,是以約定 出售者可抽取匯入款項之一定比例,本件(犯罪事實二)之 共犯癸○○、J○○甚至可自行提領匯入其等帳戶內之款項(「 黑吃黑」),是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與「陳亨」為詐欺集 團共犯,或屬於詐欺集團之「收簿手」,專門向大眾或不特 定人收購、徵求帳戶(後述「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參 見)。檢察官僅以被告天○○、子○○、己○○、戊○○有向P○○一 人收取2家(郵局、兆豐銀行)金融機構帳戶、10個行動電 話門號,分別轉售給「阿宣」、鍾彥誠2人之行為;以被告 戊○○向癸○○、J○○、O○○、F○○4人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轉售給 「陳亨」之行為,即謂被告天○○、子○○、己○○、戊○○為詐欺 集團成員中,專門負責收集人頭帳戶金融卡、存摺及電話之 成員(正犯),尚嫌率斷。是以本件案情觀之,被告天○○、 子○○、己○○、戊○○等人,亦係基於幫助他人(P○○、癸○○、J ○○、O○○、F○○)出售帳戶、門號之意思,從事轉售、轉交金 融帳戶、門號SIM卡等詐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依前揭說明 ,自亦僅構成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五)核被告天○○、子○○、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戊○○、癸 ○○、J○○、F○○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O○○就犯 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六)被告等人係以一幫助行為,使附表壹、貳所示之被害人受騙 (同種競合);及以一提供帳戶或門號行為,同時觸犯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異種競合),均為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被告戊○○所為犯罪事實一、二2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 同、被害人殊異,為數罪,應予以分論併罰。 (七)被告F○○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原 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復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8年8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出監,同年9月23日縮刑 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及110年度 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考量被告F○○構成累犯之前 案,亦為詐欺案件,2罪之罪質、類型相同,被告F○○經刑罰 矯正仍未有所警惕,足見其惡性非輕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如以累犯加重其刑,並不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F○○之犯行,予以加重其 刑。至檢察官認被告天○○、子○○、己○○、戊○○4人就犯罪事 實一部分,係與未滿18歲之少年賴〇誠、黃〇君共犯,應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 刑部分,查該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 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因本院認 被告4人,均僅成立幫助犯(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非與少 年共犯或幫助少年犯罪,幫助犯無「共同幫助」可言,與該 條加重要件不合(且被告子○○、戊○○本件行為時,仍屬未滿 20歲【行為時法係20歲成年】之「未成年人」,亦不合「成 年人」幫助或與少年共犯之要件),是檢察官此部分請求, 容有未恰,併予說明。  (八)被告天○○、子○○、己○○、戊○○、癸○○、J○○、O○○、F○○等8人 ,本院認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罪,均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九)被告天○○、子○○、戊○○、癸○○、J○○、F○○等6人所為,符合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偵審自白規定;被告己○○所 為,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就 其等犯行,均予以減輕其刑。被告F○○同時有加重、減輕事 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予以先加後減。被告7人並均 依刑法第70條規定,予以遞減之。 (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對詐騙犯罪者,提 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門號SIM卡,供他人從 事財產犯罪,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告訴)人 等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等人貪圖報酬, 提供帳戶、門號,使詐騙集團得以大膽放心利用,不怕隨時 遭發現、掛失、凍結,因而敢將鉅額款項,彙整轉入本案帳 戶內,兼以本件被害人甚多、受騙金額甚鉅,是被告等人所 為,不但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且對社會大眾之危害亦屬非 輕,本不應輕縱;兼以被告等人犯後,均無人賠償被害人, 使被害人所受損失,無從獲得彌補,猶應予嚴懲;又被告O○ ○自始至終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不容寬貸。另審 酌除被告O○○外,其餘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己○○於警詢 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參酌其等參與程度、參與時間 、被害人受騙款項金額,被告等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參與角色之重要性,暨其等學識狀況、自陳家境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等人所為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 告戊○○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十一)沒收 1、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存簿,未經扣案,且現不知去向,參以   本案帳戶已通報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詐欺集團成員持以   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司法資源耗   費、開啟無益之調查、執行程序,不予宣告沒收。 2、至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部分,依司法院97年5月6日院台廳刑一 字第0970009760號函釋所揭「我國現各行動電話公司均認為 SIM卡係屬使用者即客戶所有」,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1952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意旨所認「行動 電話服務須以通話晶片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信公司於出租 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晶片卡給消 費者作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 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亦移轉於消費者 ,自不能認該晶片卡仍屬電信公司所有之物」之意旨,上開 由P○○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未扣案),雖原屬P○○所 有,然本院認P○○申辦後,交給被告天○○,天○○隨即將系爭 行動電話SIM 卡以16,000元之代價出售予鍾彥誠,進而遭詐 欺集團作為進行詐騙事宜之物。是上開門號SIM 卡所有權, 已由被告天○○交付並有移轉予鍾彥誠或詐欺集團者所有之意 ,且該門號SIM 卡未據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由收購門號之集 團或購買者使用而仍存在;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就上開門號 SIM卡為沒收之諭知。 3、本件被告等人均否認已取得報酬,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有   何被告已獲報酬,目前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取得犯罪所得 ,是此部分亦無從宣告沒收。    4、至扣案手機、印章、存摺,或與本案無直接關連,或非被告   等人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十二)查被告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 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6日起生效。該 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僅因110年12月10日公布 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就參與犯罪組織者, 原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前,令 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 意旨不符而違憲,已失其效力,乃修正刪除業經宣告違憲 之強制工作規定,是本案起訴檢察官聲請對被告天○○、子 ○○、己○○、戊○○4人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部分,容無理由, 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天○○、子○○、己○○、戊○○夥同少年賴○ 誠、黃○君(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裁處)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天○○於108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0巷00號對面「中船聯合里民活動中心 」攔下告訴人P○○,並以電話通知被告子○○、己○○、少年賴○ 誠等人到場,將告訴人圍住不讓其離去,且恫稱車上有雙節 棍、電擊棒等武器,若是不從就等著挨打,致告訴人心生畏 懼,不敢擅自離去,再嚇令告訴人坐上被告子○○之機車,一 同前往基隆市○○區○○路000號「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被 告天○○命己○○打電話通知被告戊○○到「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並要求告訴人拿出之前嗆其老大之賠償金,告訴人表示 沒錢,被告天○○即令告訴人以行動電話與其母親呂寶珠聯繫 並索要金錢,惟呂寶珠聲稱身上沒錢並掛掉行動電話,被告 天○○等人即強押告訴人至基隆市○○區○○路000號「網路遊龍 」網咖店,由被告戊○○及己○○看管,限制告訴人之人身自由 。被告等人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期間內, 先後於:⑴、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許,由被告天○○命被告 子○○、戊○○帶同告訴人至基隆愛三路郵局,辦理掛失及補發 告訴人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⑵、108年11月25至27日期間 ,被告天○○命被告子○○、戊○○帶告訴人至申辦彰化商銀、臺 銀、台新銀行等金融帳戶,惟未辦理成功;⑶、108年11月22 、28日,被告天○○、戊○○、子○○、少年賴○誠帶同告訴人至 基隆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門市,辦理0000000000 等3支門號SIM卡;⑷、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許,被告天○○ 、子○○、己○○帶同告訴人至基隆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辦 理帳戶;⑸、108年11月29日,被告天○○命少年黃○君帶同告 訴人至桃園市中壢之中華電信公司門市辦理0000000000等7 支手機門號SIM卡;直至108年11月30日,被告天○○等人才讓 告訴人離開網咖店。上開由告訴人申辦後取得之帳戶金融卡 、存簿及行動電話SIM卡等物,均交由被告天○○出賣給詐欺 集團。因認被告天○○、子○○、己○○、戊○○4人另涉犯刑法第3 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 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依上開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此部分既為無罪之判決,自無需再就判 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先予敘明。 三、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參。另告訴人之告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 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此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參。被害人 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 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 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 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 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 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 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 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天○○、子○○、己○○、戊○○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起 訴書所載剝奪告訴人P○○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P○○在「網 路遊龍」網咖店內打電動(遊戲),行動並未受到拘束,P○ ○是自願待在「網路遊龍」網咖店內,否則P○○可隨時向網咖 店老闆求救;且P○○也是自願申辦門號及人頭帳戶,因為P○○ 缺錢,而且P○○也有拿到報酬等語(參見被告天○○、子○○、 己○○、戊○○警詢、偵訊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公訴人 認被告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即告訴人P○○警 詢指訴(按:本院遍查全卷,並無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十一 所載之告訴人P○○「偵訊」證述)為唯一論據。然查: (一)審視告訴人即被害人P○○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 之行程,期間除了至基隆市愛三路郵局補辦郵局帳戶存摺、 提款卡,至基隆市內之彰化銀行、台灣銀行、台新銀行、兆 豐銀行,申辦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至基隆市仁二路遠傳 電信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外,尚遠至外縣市(桃園 市中壢區)之中華電信門市,申辦門號SIM卡;告訴人除了 隨同被告天○○等人四處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外,其 餘時間,大多待在「網路遊龍」網咖店把玩遊戲。而上開銀 行、行動電話公司、甚至網咖店,均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平日縱非人潮絡繹不絕,亦絕非渺無人煙,即使上開場 所門可羅雀、人跡不多,至少亦有在店營業之店員;另告訴 人從「網路遊龍」網咖店至各處金融機構(郵局、銀行)、 行動電話公司,大多搭乘被告子○○、己○○駕駛之機車外出, 其途經市區大馬路為公共場所,亦不乏人潮,而告訴人自10 8年11月20日起至30日期間,整整10天,期間有多次外出之 機會,其身所在之處如非公共場所,即為有人潮之公眾得出 入場所,如告訴人有心脫身,擺脫被告等人之控制,並非難 事。再不濟,告訴人在「網路遊龍」網咖店內,待了長達10 天之久,亦應隨時有機會向店內店員、老闆求救,且如告訴 人果遭行動自由限制,店內人員亦無不能察覺之理。然告訴 人竟稱遭被告4人「軟禁」控制行動自由達10天之久,其矛 盾不合常理之處,顯然可見。   (二)觀之告訴人與被告天○○至基隆市○○路00號兆豐商銀申辦金融 帳戶時之銀行監視錄影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見109年度少連 偵字第104號卷㈡第179頁上方彩照、第99頁【偵卷㈠第207頁 、第317頁同】),告訴人在銀行內等候區座椅上玩(滑) 手機,及與被告天○○一起在櫃臺前向行員洽辦帳戶時,神態 自若,神情放鬆、行動自由,絲毫看不出遭人「脅持」、「 強迫」而不得不為之情形。且依監視器畫面觀之,如告訴人 果真遭被告天○○逼迫去申辦帳戶,亦隨時有向行員示警求助 之機會。然告訴人僅是神色自然、態度輕鬆地、在被告天○○ 旁,與行員對談洽詢,而毫無求救、驚慌、惶恐害怕之表情 、態度,足徵告訴人指控遭被告天○○等4人控制自由,而遭 押至銀行、電話公司申辦帳戶、門號一情,與證據及常情不 符,難以採信。 (三)又被告天○○、子○○、己○○、戊○○均一致辯稱告訴人申辦之帳 戶、門號,由被告天○○出賣後,所得報酬有分給告訴人,故 告訴人有取得報酬,並非受逼迫而申辦(見被告4人警詢筆 錄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如告訴人是受強迫而申辦帳戶、 門號,被告天○○何須給付酬勞?再者,被告天○○供稱前述10 天期間內,都是由被告戊○○帶告訴人至戊○○家中盥洗,然後 告訴人自己去基隆市觀海街的「山海觀」社區內之洗衣店洗 衣服,費用由天○○提供給告訴人(詳參天○○109年8月19日調 查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卷㈠第19頁)。再可見告訴人 行動自由未受拘束限制,且如告訴人有心求助、報警,絕非 毫無機會。 (四)本件發生日為108年11月20日至30日期間,告訴人P○○於108 年11月30日即已離開「網路遊龍」網咖店,卻遲至近3個月 後之109年2月18日,始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非告訴人 住處轄區)偵查隊報案(詳見P○○109年2月18日調查筆錄—10 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卷㈡第115頁),有違一般常情;兼以 告訴人亦自陳被告等人向伊索討賠償時,告訴人因無錢給付 ,乃由陳彥廷(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撥打告訴人母 親呂寶珠電話,要求呂寶珠代為墊付,遭呂寶珠以沒錢掛掉 電話(見P○○同前次調查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卷㈡ 第118頁),核與陳彥廷、被告天○○供述情形相符。如告訴 人果真遭被告天○○等人「軟禁」、限制行動自由、強迫申辦 帳戶、門號等,則告訴人母親接到被告等人來電時,亦當驚 慌、恐懼,縱未能籌錢給付,亦當趕緊報警,以救出其子( 告訴人)。然告訴人母親非但未報警,甚且漠然掛掉電話, 絲毫不以為意,再證告訴人指訴情節不合事理、常情,不足 採信。  (五)本件公訴人認被告4人涉有妨害自由之犯行,僅以告訴人警 詢指證(未經檢察官訊問具結作證)為據,然查,告訴人指 訴有不合常理之瑕疵,已如前述;兼以告訴人申辦之帳戶及 門號,均有遭詐欺集團持以作為詐騙工具,及告訴人領有報 酬一情,告訴人本身亦非毫無嫌疑,無法排除告訴人為脫免 、減輕自身刑責而誇大、渲染,依前述說明,告訴人之指訴 既有瑕疵可指,本件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又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天○○、子○○、己○○、戊○○4人有何剝奪 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犯行,就此部分,證據不足,自應為被告 4人無罪之諭知。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天○○、子○○、戊○○、己○○於民國108年9 月間某日,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 組織,負責收集人頭帳戶、人頭電話供詐騙集團使用;戊○○ 另於109年4月前某日,加入「陳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等人所屬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擔任收取存摺、提款卡等工 作,因認被告等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被告戊○○參與2次犯罪組織)等語 。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 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 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 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是詐欺集團之成立,除須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外,尚須非因立即實施犯罪而組成,且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結構性之3人以上團體,始足當之。 三、經查: (一)檢察官雖認被告天○○、子○○、己○○、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 罪嫌,然本件並未查獲被告4 人所參與之犯罪組織為何?有 何成員?無法證明該詐欺集團(組織)之存在或是否有3 人 以上。且如被告等人有參與固定(一定)之詐欺集團,則應 會將收取自P○○之門號SIM 卡及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交 付給所屬詐欺集團,而不會分別將金融帳戶出賣給「阿宣」 (林政德)所屬詐欺集團,門號SIM卡出賣給鍾彥誠(所屬 詐欺集團);如檢察官認被告天○○、子○○、己○○、戊○○4人 已屬「3人」以上,自成一詐欺集團,則又因其4人僅因為友 人關係,係分別受被告天○○之央請,帶同告訴人P○○至郵局 、銀行、行動電話公司申辦帳戶、SIM卡,或陪同告訴人在 「網路遊龍」網咖店內把玩遊戲,且各人經本院認僅幫助P○ ○出售帳戶、門號換取現金(詳前述),並非共同正犯,僅 偶而集結,不具持續性與結構性,自不符合「犯罪組織」之 定義。 (二)至檢察官認被告戊○○除參與前述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外,另 於109年4月前,又參與「阿亨」(陳韋亨)所屬詐騙集團, 然本件檢警亦同未查獲或移送「阿亨」(陳韋亨),或其他 詐騙集團成員,無從證明陳韋亨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或該 「詐騙集團」有何組成成員?犯罪時間為何?且同上述,本 院認被告戊○○亦係成立「幫助犯」,與友人癸○○、J○○、O○○ 、F○○一同以出售金融帳戶牟取利益,未見被告戊○○有何參 與詐欺集團專事收取金融帳戶之事證?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 明「阿亨」(陳韋亨)所屬詐欺集團或其他組織成員之存在 ,自不能以被告戊○○將收取來之癸○○、J○○、O○○、F○○等人 之金融帳戶交給「阿亨」,即推論被告戊○○參與3人以上組 成之詐騙集團。檢警既未破獲108年9月間或109年4月間之詐 欺集團,自不能率以推論被告戊○○參與2個不同之詐騙集團 。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既無法令本院產生被告等人參 與犯罪組織之有罪心證,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 部分,與本院前揭判決有罪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檢察官謝雨青、楊 景舜、吳欣恩、洪國朝、邱健盛、王碧霞、林鳳師、謝肇晶、林 曉霜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依犯罪時間【轉帳匯款】先後) 壹之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P○○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K○○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K○○電話,向K○○偽稱為其姪子「周國鼎」,佯稱因生意需要,需資金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9日下午12時19分許 18萬元 田傳文/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K○○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09頁至第111頁) 十、證人K○○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7號第188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69頁) 十二、田傳文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13頁至第14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二 2 E○○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E○○電話,向E○○偽稱為其友人「秀碧」,佯稱支票到期急需用錢,需匯款15萬元給他,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9日下午12時22分許 15萬元 王鴻海/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E○○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05頁至第107頁) 十、證人E○○提供之存摺內頁及匯款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75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70頁) 十二、王鴻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47-005~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9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一 3 H○○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H○○電話,向H○○偽稱為「湯醫生」,佯稱朋友過世急需用錢,需匯款15萬元給他,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9日下午1時30分許 3萬元 楊志鴻/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H○○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17頁至第119頁) 十、證人H○○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02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72頁) 十二、楊志鴻所有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9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 4 甲○○○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甲○○○電話,向甲○○○偽稱為其姪子,佯稱支票到期急需用錢,需匯款10萬元給他,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1分許 10萬元 鍾靜慧/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甲○○○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1頁至第125頁) 十、證人甲○○○提供通話紀錄及存摺封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80頁至第382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70頁) 十二、鍾靜慧所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77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三 5 乙○○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0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乙○○電話,向乙○○偽稱為其姪子「吳啟村」,佯稱急需用錢,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11日上午10時許 15萬元 曾崇恩/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乙○○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二)第225頁至第229頁) 十、證人乙○○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63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69頁) 十二、曾崇恩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19頁) 十三、劉國章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3頁) 十四、何宣儀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8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四 108年12月11日下午2時24分許 32萬元 108年12月12日下午1時10分許 18萬元 壹之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P○○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酉○○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9日下午6時17分,撥打酉○○電話,偽裝奇摩拍賣客服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須取消,復偽裝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佯稱須確認銀行資料是否無誤,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19日下午7時47分許 4萬9,989元 P○○/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酉○○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01頁至第103頁) 十、P○○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二)第165頁至第16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 108年12月19日下午7時52分許 4萬9,989元 貳之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癸○○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辛○○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0日,在交友軟體「Sweeting」上,以暱稱「陳曉靜」向辛○○佯稱投資理財可以賺錢,並邀辛○○下載「MetaTrader5」,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4時55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辛○○於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3頁至第146頁) 五、證人辛○○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第223頁至第241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20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34分許 4萬8,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26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 3萬3,0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38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許 7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5分許 8,000元 2 戌○○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Pairs愛派族」上,以暱稱「劉小白陳熙雯」,向戌○○佯稱「MetaTrader5」投資平台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8時38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戌○○之證述 (一)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59頁至第162頁) 四、證人戌○○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二)第267頁、第269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28分許 10萬元 3 C○○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林姓網友向C○○佯稱以結婚為前提,為了結婚後購屋需求,需投資賺錢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9時8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C○○之證述 (一)109年9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75頁至第277頁) 四、證人C○○提供之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79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四 4 丙○○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7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蕭芸婷」,向丙○○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9時24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丙○○之證述 (一)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頁(二)第283頁至第287頁) 四、證人丙○○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頁(二)第289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五 109年6月10日下午8時44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40分許 25萬6,000元 5 巳○○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交友軟體上,向巳○○佯稱投資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9時45分許 4萬8,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巳○○之證述 (一)109年6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47頁至第249頁) 四、證人巳○○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51頁至第255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四 三、檢察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誤載巳○○於109年6月9日下午8時38分許,轉匯款3萬2000元至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可參巳○○於109年6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47頁)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39分許 4萬8,000元 6 丑○○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7日,在交友軟體「cheers」上,以暱稱「sense」及「LINE」加入丑○○好友,向其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1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丑○○之證述 (一)109年11月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303頁至第315頁) 四、證人丑○○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第一銀行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317頁、第319頁至第322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六 二、110年度偵字第11916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2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0時9分許 5萬4,400元 7 寅○○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5月4日,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楊淑儀」,向寅○○佯稱有有投資管道可以獲利,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42分許 6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寅○○之證述 (一)109年7月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7頁至第149頁) 四、證人寅○○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247頁至第248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九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二 8 宙○○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7月5日,在交友軟體「Pairs愛派族」上,以暱稱「V」,向宙○○佯稱「MetaTrader5」投資平台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12時34分許 16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宙○○之證述 (一)109年7月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63頁至第168頁) 四、證人宙○○提供之匯款回條聯及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351頁至第355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一 109年6月11日下午12時56分許 50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12時57分許 44萬元 9 N○○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日上午9時,在交友軟體「Pairs」上,以暱稱「小婷」,加N○○為「LINE」好友,並向N○○教授投資理財,轉傳外匯投資網站,致N○○陷於錯誤,依照該投資網站之指示,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4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N○○之證述 (一)109年7月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五、證人N○○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67頁至第72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6分許 1萬4,000元 109年6月15日上午11時57分許 12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S○○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以「LINE」暱稱「李念頴」,向S○○佯稱利用「META TRADE 5」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49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S○○之證述 (一)109年6月2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3頁至第174頁) 四、證人S○○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27頁至第28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二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三  U○○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陳熙雯」,向U○○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48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U○○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U○○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33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四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7分許 11萬8,4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未○○ 詐騙集團不詳年籍成員在交友軟體「派愛族」上,自稱林子怡之好友,將未○○加入「LINE」好友,向未○○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3時47分許 200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未○○之證述 (一)109年7月3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9頁至第153頁) (二)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55頁至第158頁) 五、證人未○○提供之交易紀錄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第39頁至55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 二、111年度偵字第2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6分許 10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亥○○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1日,在網路上刊登投資訊息,亥○○點選上開資訊後,加入「Meta trader5」投資平台,客服人員將亥○○加入「LINE」好友,並向亥○○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4時25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亥○○之證述 (一)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59頁至第62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六、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七 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54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55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6日上午9時11分許 5萬元 貳之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J○○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V○○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2月底,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陳司一」,向V○○介紹「Sentinel-Global」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6分許 3萬2,000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V○○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V○○提供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01頁、第103頁) 六、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七、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一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8分許 3萬2,000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許 5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 1萬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4分許 1萬400元 2 辛○○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0日,在交友軟體「Sweeting」上,以暱稱「陳曉靜」向辛○○佯稱投資理財可以賺錢,並邀辛○○下載「MetaTrader5」,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4時55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辛○○於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3頁至第146頁) 五、證人辛○○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第223頁至第241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20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34分許 4萬8,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26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 3萬3,0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38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許 7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5分許 8,000元 3 N○○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日上午9時,在交友軟體「Pairs」上,以暱稱「小婷」,加N○○為「LINE」好友,向N○○教授投資理財,並轉傳外匯投資網站,致N○○陷於錯誤,依照該投資網站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4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N○○之證述 (一)109年7月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五、證人N○○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67頁至第72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6分許 1萬4,000元 109年6月15日上午11時57分許 12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卯○○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嘉嘉」,加入卯○○好友,復又以「LINE」暱稱「Selina」加卯○○好友,向卯○○佯稱投資「MetaTrader5」平台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10時5分許 1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卯○○之證述 (一)109年6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33頁至第238頁) 四、證人卯○○提供之活存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47頁至第149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八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七 109年6月10日下午10時7分許 10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1時45分許 10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1時48分許 7萬624元 5 U○○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陳熙雯」,向U○○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48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U○○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U○○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33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四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7分許 11萬8,4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未○○ 詐騙集團不詳年籍成員在交友軟體「派愛族」上,自稱林子怡,加未○○為「LINE」好友,向未○○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3時47分許 200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未○○之證述 (一)109年7月3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9頁至第153頁) (二)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55頁至第158頁) 五、證人未○○提供之交易紀錄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第39頁至55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 二、111年度偵字第2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6分許 10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地○○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以「LINE」暱稱「陳熙雯」,向地○○佯稱其對投資理財很有經驗,投資外匯可以獲利,希望地○○加入操作地下外匯賺錢,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4時11分許 3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地○○之證述 (一)109年7月4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13頁至第215頁) (二)109年7月2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23頁至第225頁) 四、證人地○○提供之存摺封面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101頁至第131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六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五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14分許 6萬4,000元 8 辰○○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初,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Cindy」,向辰○○佯稱有投資案,希望辰○○加入投資期貨操作,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2日下午2時57分許 8萬3,296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辰○○之證述 (一)109年6月2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27頁至第232頁) 四、證人辰○○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7286號第15頁至第26頁、第49頁至第59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七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一 9 壬○○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10日前某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倩倩」,向壬○○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6分許 5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壬○○之證述 (一)109年9月2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47頁至第153頁) 四、證人壬○○提供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55頁至第157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八 二、110年度偵字第1434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8分許 4萬6,000元  黃○○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初,在交友網站「PAIRS」上,以暱稱「熙雯」,向黃○○佯稱投資期貨可以賺錢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26分許 28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黃○○之證述 (一)109年7月2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00頁至第211頁) 四、證人黃○○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145頁至第147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五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 Y○○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以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暱稱「林穎」向Y○○介紹投資軟體「MetaTrader5」,並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6日上午6時12分許 3萬2,0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Y○○之之刑事告訴狀(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0號第5頁至第13頁) 四、證人Y○○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0號第5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282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947號併辦意旨書 貳之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O○○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V○○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2月底,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陳司一」,向V○○介紹「Sentinel-Global」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6分許 3萬2,000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V○○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V○○提供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01頁、第103頁) 六、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七、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一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8分許 3萬2,000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許 5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 1萬元 109年6月11日11時4分許 1萬400元 2 I○○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11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向I○○介紹「Meta trader5」、「Star trader PTE LTC」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8日下午1時24分許 64萬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I○○之證述 (一)109年6月14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59頁至第267頁) 四、證人I○○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69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六 二、109年度偵字第33834號併辦意旨書 3 M○○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2月10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安安」,向M○○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9日上午11時45分許 14萬7,453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M○○之證述 (一)10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189頁至第201頁) 四、證人M○○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01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二 二、109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 申○○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23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劉佳音」,向申○○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22日下午6時35分許 2萬9,000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申○○之證述 (一)109年5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39頁至第243頁) 四、證人申○○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47頁至第248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四 二、109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09年5月22日下午6時38分許 1萬3,830元 109年5月25日下午4時20分許 4萬2,828元 5 R○○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3月29日,在交友軟體「OMI」上,以暱稱「吳文輝」,加R○○為好友,復以「LINE」向R○○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24日下午3時47分許 3萬1,612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R○○之證述 (一)109年5月2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179頁至第189頁) 四、證人R○○提供之中國信託、台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191頁至第205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三 二、橋頭地檢110年度軍偵字第69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40分許 10萬元 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42分許 10萬元 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49分許 20萬元 6 T○○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27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珮瑩」,向T○○介紹「Star trader PTE LTC」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3時42分許 4萬3,046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T○○之證述 (一)109年5月2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51頁至第253頁) 四、證人T○○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詐欺集團LINE暱稱珮瑩封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57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五 二、109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貳之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F○○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Z○○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2日以「LINE」暱稱「陳曉希{化妝品店面}」,向Z○○介紹「https://www.gitz888.com」投資平台,點選後即加入「LINE」名稱「國際環球投資」之群組,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 日上午12時36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Z○○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5頁至第341頁) 四、證人Z○○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4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一 二、110年度偵字第92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25 日上午12時38分許 3萬元 2 D○○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7日,在交友軟體「Sweetring」上,向D○○介紹「http://hntxsoft.com」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1時2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D○○之證述 (一)109年7月1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95頁至第421頁) (二)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23頁至第419頁) 四、證人D○○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33頁至第449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六、被告F○○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57頁至第68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二 二、110年度偵字第1678號、第2019號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二 109年6月25日下午1時5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分下午1時8分許 1萬3,000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6時34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6時38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6時40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11分許 3萬元 F○○/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12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14分許 6,000元 3 Q○○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4日下午11時35分許,在交友軟體「OMI」上,以暱稱「李燕玲」加入好友,復透過「LINE」傳送好友資訊,向Q○○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3時43分許 (本院按: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時43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Q○○之證述 (一)109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75頁至第285頁) 四、證人Q○○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87頁至第291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1678號、第2019號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三 109年6月25日下午4時27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5時7分許 1萬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2時44分許 3萬元 4 丁○○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達康Tom楊正楷」,向丁○○介紹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5時23分許 2萬元 F○○/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呂釆緼之證述 (一)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59頁至第363頁) 四、證人呂釆緼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65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四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四 三、111年度偵字第1510號併辦意旨書 5 X○○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8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萱」向X○○介紹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7時4分許 2萬元 F○○/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X○○之證述 (一)109年7月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89頁至第391頁) 四、證人X○○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9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五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五 6 宇○○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3日下午7時,透過撥打宇○○電話號碼,自稱「小李」,在博弈公司上班,向宇○○介紹線上「娛樂城」,佯稱作弊賭博即可以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7時45分許 5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宇○○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49頁至第355頁) 四、證人宇○○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57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六 二、110年度偵字第69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六 109年6月25日下午7時46分許 5萬元 7 W○○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5日於交友軟體「JUSTDATING」,以暱稱「洪子晴」,將W○○加入「LINE」數位理財群組,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12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W○○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5頁至第327頁) 四、證人W○○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1頁至第334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七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15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19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27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30分許 5,000元 8 L○○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5月4日在交友軟體「OMI」上,以暱稱「吳明鴻」,向L○○佯稱在SSKY SEAL天璽投資工作,表示有一個投資案很划算,惟內部員工無法投資,故委請L○○投資,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6日上午12時31分許 1萬4,000元 F○○/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L○○之證述 (一)109年7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47頁至第50頁) (二)109年10月22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145頁至第146頁) 四、證人L○○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89頁至第103ㄧ) 五、被告F○○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57頁至第68頁) 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二 9 G○○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以暱稱「wen gun」,向G○○介紹「MSC1全方位市場投資」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6日下午5時48分許 2萬7,000元 F○○/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G○○之證述 (一)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67頁至第369頁) 四、證人G○○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71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八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八  A○○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FACEBOOK」上,名稱「縱海線の頭哥」的粉絲專業,刊登解決債務及短時間獲利消息,俟A○○加入為「LINE」好友後,向A○○傳送賭博遊戲系統,佯稱投資即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33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A○○之證述 (一)109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93頁至第299頁) 四、證人A○○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0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九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九  午○○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15日,在交友軟體「OMI」,以暱稱「達康Tom洪逸」,向午○○介紹「萬事達」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4時10分許 1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午○○之證述 (一)109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51頁至第462頁) 四、證人午○○提供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記錄(110年度偵字第3572號(三)第63頁至第65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 三、110年度偵字第357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 玄○○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網路上,以暱稱「鄭老師」,向玄○○介紹「EXCHANGE」交易所網路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5時12分許 1萬2,800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玄○○之證述 (一)109年7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75頁至第381頁) 四、證人玄○○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8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一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一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一  庚○○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7日,在「LINE」「百家采票套利團隊」群組,向庚○○佯稱為三方套利團隊,邀請庚○○參加其中的套利活動,然參加費用最低須繳納6萬元 ,庚○○稱沒有那麼多錢,只有15,000元 ,對方表示願意代墊45,000元,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7時42分許 1萬5,000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庚○○之證述 (一)109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05頁至第309頁) 四、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二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二  B○○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中旬,在交友軟體「WeTouch」上,以暱稱「李昊」,佯稱從事商業規劃,邀請B○○投資期貨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8時27分許 5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B○○之證述 (一)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13頁至第322頁) 四、證人B○○提供存摺封面(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13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三

2025-02-21

KLDM-109-金訴-154-20250221-11

嘉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612號 原 告 羅仲元 訴訟代理人 羅欣慧 劉弘為 被 告 葉怡芳 李簡綉蝦 李簡綉春 簡綉東 簡陳碧雲 簡君吉 莊卿華 簡郁芸 簡郁珊 簡郁蓁 簡郁錡 簡素賢 簡杏珍 簡何玉霞 簡貴美 簡貴鳳 黃順敏 劉靜枝 劉銘源 劉姿年 古美玲 古美姬 古美珠 古梅芳 古玉霞 古益財 林翠玲 林炳裕 林炳佑 吳靜芬 林慧君 林緯賜 林慧榮 李瑞興 李慧雯 張淑汝 李茗湘 李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F○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F○所遺嘉義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7平方 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除被告M○○、被告乙○○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共有人F○(民國52年1月1日死亡)、原告、 被告玄○○之各自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 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惟 因共有人眾多無法達成協議分割,主張採變價分割方式,將 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為最符合全體共 有人利益之分割方案,又共有人F○已於52年1月1日死亡,併 請求其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請求被告卯○○○、寅 ○○○、O○○、L○○○、D○○、亥○○、G○○、H○○、I○○、J○○、K○○、 E○○、C○○○、M○○、N○○、地○○、宙○○、B○○、A○○、黃○○、乙○ ○、丙○○、丁○○、己○○、甲○○、戊○○、午○○、巳○○、辰○○、 辛○○、未○○、酉○○、申○○、癸○○、丑○○、戌○○、壬○○、子○○ ,應就被繼承人F○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辦理繼承登 記。㈡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M○○、被告N○○、被告乙○○等人到庭表示:對於原告請求 分割無意見,因共有人眾多,同意原告提出之變價分割方案 等語。  ㈡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 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 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 惟按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 併對渠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 經濟原則,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 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 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 土地之原共有人F○於52年1月1日死亡後,各房之繼承情形如 下:  1.長子簡清淵(106年12月3日死亡,查無拋棄繼承):由配偶 L○○○、長子D○○、長女K○○、次女E○○繼承及次子簡君旭(96 年2月14日死亡,查無拋棄繼承)之子女即G○○、H○○、I○○、 J○○代位繼承。因簡君旭先於父簡清淵死,由其子女G○○、H○ ○、I○○、J○○代位繼承,故簡君旭之配偶亥○○並非繼承人。 被告L○○○、D○○、K○○、E○○、G○○、H○○、I○○、J○○均有繼承 權。  2.次子簡水城(91年11月18日死亡,查無拋棄繼承):由配偶 C○○○、長子簡伯樹(100年5月20日死亡)、長女M○○、次女N ○○、三女簡貴鈴(110年10月2日死亡)繼承。長子簡伯樹( 100年5月20日死亡,查無拋棄繼承)所遺財產,因未婚無子 女,由其母C○○○繼承。三女簡貴鈴(110年10月2日死亡)所 遺財產,因配偶天○○、子女宇○○、地○○及其所生子女均聲明 拋棄對被繼承人簡貴鈴遺產之繼承權,有本院110年度繼字 第1443號、110年繼字第129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附卷可佐 ,由其母C○○○繼承其遺產,故被告地○○並非繼承人。被告C○ ○○、M○○、N○○均有繼承權。  3.長女劉簡秀鑾(85年2月22日死亡,查無拋棄繼承):由配 偶劉見道(98年12月23日死亡)、子女宙○○、B○○、A○○、黃 ○○繼承。劉見道(98年12月23日死亡)所遺財產,其子女曾 劉雪、劉蟳、黃劉綉惠、楊劉幸珠、褚劉玉桂、劉麗華、B○ ○、黃○○聲明拋棄繼承,僅A○○未拋棄繼承,有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99年度繼字第2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附卷可佐。故被告 宙○○、B○○、A○○、黃○○均有繼承權。   4.次女簡綉香(昭和3年3月31日養子緣組除戶):無繼承權。  5.三女簡女滿(昭和2年9月20日養子緣組除戶):無繼承權。  6.四女古簡秀雲(98年9月15日死亡):由配偶古寅、戊○○繼 承,其餘子女乙○○、丙○○、丁○○、庚○○、己○○、甲○○均聲明 拋棄繼承,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636號、第6 01號拋棄繼承事件、98年度司繼字第7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 件卷宗附卷可佐。古寅(101年9月13日死亡)所遺財產,經 乙○○、丙○○、丁○○、庚○○、己○○等5人聲請拋棄繼承,其中 庚○○部分准予備查,其餘駁回,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 度司繼字第150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附卷可佐。故被告乙○○ 、丙○○、丁○○、己○○、甲○○、戊○○均有繼承權。  7.五女林簡綉娥(105年9月3日死亡,查無拋棄繼承):由配 偶林朝和(110年1月27日死亡)、長女午○○、次男巳○○、三 男辰○○繼承,及長男林炳堂(102年7月29日死亡,查無拋棄 繼承)之子女未○○、酉○○、申○○代位繼承。因林炳堂先於母 林簡綉娥死,由其子女未○○、酉○○、申○○代位繼承,故其配 偶辛○○並非繼承人。被告午○○、巳○○、辰○○、未○○、酉○○、 申○○均有繼承權。  8.六女李簡綉霞(昭和18年7月9日死亡):無繼承權。  9.七女卯○○○:有繼承權。 10.八女李簡綉菊(107年6月24日死亡,查無拋棄繼承):由長 子李瑞聰(108年7月7日死亡)、三子癸○○、長女丑○○繼承 。李瑞聰(108年7月7日死亡,查無拋棄繼承)所遺財產, 由配偶戌○○、子女壬○○、子○○繼承。 11.九女被告寅○○○:有繼承權。   12.十女被告O○○:有繼承權。 13.十一女簡綉蘭(43年9月25日被江好祥、江黃碧蓮收養從養 父姓,改名為江綉蘭):無繼承權。      以上,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 本及嘉義○○○○○○○○113年7月3日嘉民戶字第1130001980號函 覆F○與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完整戶籍資料、本院家事科查詢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5月17日函文、台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113年5月20日函文及前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在卷可憑 。是前開所列F○之繼承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就F○之遺 產均有繼承權,迄今未就被繼承人F○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其等應就被 繼承人F○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應予 准許。至原告將被告亥○○、被告地○○、被告辛○○誤列為被繼 承人F○之繼承人,請求渠等就被繼承人F○所遺系爭土地應有 部分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此部分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 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協議,又 兩造就分割之方法不能達成協議,且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 謄本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3年3月27日嘉林地登字第11 30001888號函附公務用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在 卷可稽,多數被告經本院通知仍未到庭,兩造間就分割方法 不能達成協議,是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應屬有 據。  ㈢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 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 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又裁判上定共有 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 ,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4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定 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 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 束。另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 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 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 之方法以為分割。是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 質、價格、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全體或多數共有人利益等 因素,並兼顧公平之原則。  ㈣經查,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 築用地,面積137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 經本院會同兩造及地政人員勘驗現場,系爭土地上有一傳統 屋瓦平房,懸掛門牌號碼嘉義縣○○鎮○○00號及稅籍牌號0639 3,電表已移除,無人居住,附連一座半身高圍牆,部分圍 牆磚牆已傾倒毀壞,僅存半片大門,側面棚架擺放雜物,被 告M○○在場稱該平房已超過30年以上無人居住,經測繪後, 磚造平房占用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棚架占用土地面積8平 方公尺,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圖之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 3年7月23日嘉林地測字第1130004820號函送113年7月23日複 丈成果圖及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及地上建物之現場照片在卷足 憑,是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早已無人居住使用多年,參以本 件原共有人F○自土地總登記後,已於52年1月1日死亡,所遺 應有部分2分之1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之共有人數眾多 ,若採取原物分割方案,則系爭土地勢須分割過於細碎,反 而不利於土地整體經濟利用,原告起訴聲明採行變價分割方 案,到庭之被告M○○、N○○、乙○○均表示同意此一方案,而其 餘被告於本件審理期間均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復未提 出其他適宜之分割方案。本院綜合考量共有土地之性質、面 積、現況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共有人意願及全體共有人利 益等因素,認為如將系爭土地採取原物分割,顯非妥適之分 割方案。如採取變價分割,因消滅共有關係後所有權單純化 ,亦可透過變賣競價方式,可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得以極 大化,對於全體共有人而言,應屬有利,且以變賣共有物方 式為分割時,共有人仍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是兩造 亦得斟酌自身意願,經由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取得系爭土地 之全部。從而,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現況、整體經濟效用、 兩造之利益、意願及公平合理等一切情狀,認為本件不宜原 物分割,應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將變價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較符合兩造之最佳利益,以及兼顧共有人 間彼此的公平,應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 請求如附表編號1所示F○之繼承人應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 之1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將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予以變價 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兩造本可互 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 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 失公平,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按附表 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始屬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 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0 F○之繼承人: 被告卯○○○、被告寅○○○、被告O○○、被告L○○○、被告D○○、被告G○○、被告H○○、被告I○○、被告J○○、被告K○○、被告E○○、被告C○○○、被告M○○、被告N○○、被告宙○○、被告B○○、被告A○○、被告黃○○、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己○○、被告甲○○、被告戊○○、被告午○○、被告巳○○、被告辰○○、被告未○○、被告酉○○、被告申○○、被告癸○○、被告丑○○、被告戌○○、被告壬○○、被告子○○(共35人) 公同共有2分之1 連帶負擔2分之1 0 P○○(原告) 4分之1 4分之1 0 玄○○ 4分之1 4分之1 附圖: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23日複丈成果圖。

2025-02-20

CYEV-113-嘉簡-612-20250220-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1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少年A為聲請人處遇中少年保護個案, 因長期遭受母親B之同居人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 表)不當性對待,案家人無能力提供少年A適當的保護照顧 ,亦無替代之其他親屬照顧資源,故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8 時緊急安置少年A,並經法院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B現 因身體因素待業在家,經濟尚須仰賴C,C不願讓A回家居住 ,A擔心再度受害亦不想與C同住,B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無 法提供A適切照顧所需。少年A之父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 附件對照表)原於澳洲服刑,服刑期滿返台後主動聯繫縣府 社工安排親子會面,113年10月至114年1月期間每月定期安 排親子會面及外出團聚,雖D對A表達關心並願提供A物質及 情感上所需支持,但A與D多年未有往來及互動,親子關係較 陌生,需時間重新建立與彼此調適。綜上,少年A於事發後 ,心理及生理狀況需多加輔導及關心,且B亦無其他親屬資 源可協助照顧A,評估D與A多年未見,親子關係尚在重新建 立、D親職功能也尚待評估,為保障少年A之人身安全及最佳 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 ,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 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 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 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 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 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 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 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 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 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 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 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79 號民事裁定影本、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 暨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爰審酌少年 A於事發後心理及生理狀況需多加輔導及關心,且B尚無其他 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A,D則與A多年未見,親子關係尚在重 新建立、D親職功能也尚待評估,經專業社工評估B仍不宜返 家,是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又A與B均同意延長安置並表 示沒有意見。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38號) A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九樓       (現安置中) B 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九樓 C 莊沅澍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號五樓       居屏東縣○○市○○○路000號九樓 D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高雄○○○○○       ○○○○○○)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2025-02-19

PTDV-114-護-38-20250219-1

台上
最高法院

請求國家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陳清連 陳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怡妙律師 林詩梅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國字第20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陳 清連、陳秀玲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依序為 7,965/1 0,000、2,035/10,000;系爭土地為袋地,需通行八連溪流 經之對岸鄰地始得抵達公路。被上訴人為八連溪上游水土保 持之地方主管機關,未經上訴人同意,即將系爭土地如原判 決附圖(下稱附圖)一編號C、D、G、附圖二編號F2所示部 分(面積共計86.69平方公尺),交由第三人施作護岸及固 床工(下合稱系爭地上物),而無權占有該部分,致上訴人 受有依該部分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之不當得利如原判決 附表(下稱附表)五C欄所示。又系爭土地於系爭工程施作 前,並未架設任何固定式橋樑,本即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上訴人竟以涉水跨越八連溪之簡易方式通行至公路,並非系 爭土地所有權能之正當行使,自難認上訴人因系爭地上物阻 礙其涉水跨越八連溪,須繞行遠路始得通行而另受有所有權 能之損害;況上訴人已獲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同意 通行該署管理之鄰地,系爭土地現已有適當對外聯絡方式, 且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毀損其於系爭土地上所種植之 綠竹林,是上訴人無從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3 條第1項、第7條第1項本文、水利法第57條、民法第191條、 第189條、第196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或給付相當於興建橋樑之補償費。從 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附表 五C欄所示之不當得利;另依系爭規定分別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附表四編號4、編號5所示之賠償、編號3所示之補償,均 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或違法、違反證據、論理、經驗法則,而非表 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 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 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 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原 審合法認定系爭土地上原無設置橋樑,上訴人無從依水利法 第5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興建橋樑之補償費, 並無消極不適用水利法第57條規定之違誤,上訴人就此指摘 原判決違法,顯有誤會。均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19

TPSV-114-台上-197-20250219-1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樺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552號 、36859號、36861號、39329號、44906號及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 59號;移送併案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903 號、112年度偵字第102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癸○○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5「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 號1至3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 之IPHONE 13 PRO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甲、犯罪事實 一、癸○○(綽號小馬、順利)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於民國11 1年4月初某日加入由郭柏彥(綽號多多,由原審通緝中)發 起的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 車手集團(下稱本案車手集團),並與郭柏彥共同基於指揮 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負責指揮車手收取某電話詐欺機房( 下稱電話機房)成員向被害人詐得的贓款後,再交予某「水 房」成員;並由癸○○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以 親自招攬或面試方式招募鄭穎、陳盛弘、沈岳樑、黃念祖、 何人韋加入本案車手集團,或透過「廖士和」、「張清岳」 、「麥可」、「陳添進」、「安迪」、「劉興奇」及其他不 詳之人介紹翁梓堯、戴逸威、馬景、豐佳綉、鍾博恩、詹博 皓、少年吳○平等人加入本案車手集團,而結合成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犯意而陸續加入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成員共同實 行詐欺犯罪之分工,各成員參與本案車手集團時間及工作內 容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 二、癸○○乃與郭柏彥夥同如附表三「共犯」欄所示之本案車手集 團成員及不詳之電話機房成員、「水房」成員於各自參與期 間內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 匿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電 話機房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取金錢後,再由癸 ○○、郭柏彥2人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軟體)設 置「今日作業」或其他不詳名稱的工作群組,在群組內使用 「順利」、「招財」等暱稱指揮各車手集團成員,並分配工 作機予上開成員依指示取款,而由「一線車手」持金融帳戶 提款卡提領遭某電話機房成員詐騙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後, 轉交予「二線車手」,再由「三線車手」向「二線車手」取 款,並轉交予郭柏彥或指派之人後,由郭柏彥將所得款項交 予不詳姓名「水房」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據以隱 匿上開犯罪所得的去向而洗錢。有關各被害人受騙經過及匯 款時間、帳戶、金額均各詳如附表二所示;本案車手集團每 次參與之共犯成員及對各被害人所為提領贓款的各次提領人 姓名、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所得贓款金額均各詳如附 表三所示。 三、本案車手集團成員查獲經過及相關扣案物:  ㈠豐佳琇為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之提款行為後,擬將款項交予 陳盛弘時,即經警循線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西 屯郵局查獲,當場在豐佳綉身上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 人頭帳戶提款卡、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900元(其中900 元係由員警於查獲豐佳綉後而領出)及IPHONE XR手機1支; 在陳盛弘處扣得現金8萬200元、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提款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 卡及IPHONE 11手機1支等物,陳盛弘始未將所得贓款上交「 三線車手」鄭穎。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11年8月31日14時40分許 ,在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289巷內拘獲黃念祖,扣得現金6萬 5000元及IPHONE 13pr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支等物。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11年9月1日15時17分許, 在臺中市中區建國路與成功路口拘獲沈岳樑,扣得IPHONE X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等物。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111年9月15日15時45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展伸停車場」內拘獲癸○○、郭柏 彥,在癸○○身上扣得其所有供與郭柏彥聯絡用之IPHONE 13 PR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另在郭柏彥身 上扣得IPHONE 13 PR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支及IPHONE 7手機1支;於同日16時23分許,在鄭穎位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住處內,扣得IPHONE 7手機1 支及IPHONE 11手機1支等物。 乙、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 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 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本案相關 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規 定,自不得採為上訴人即被告癸○○(下稱被告)涉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是本判決所引用證人之警詢筆錄, 僅於認定被告犯加重詐欺罪、洗錢部分具有證據能力。 二、檢察官、被告及他的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 判決引用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均未爭執作為本案 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35頁、第320至329頁),且本案所 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 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 依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參與犯罪組織、招募陳盛弘、沈 岳樑、黃念祖加入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等犯行,惟否認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及有招募鄭穎、 何人韋加入本案車手集團,辯稱:我沒有使用「順利」或「 招財」的暱稱指揮本案車手集團成員犯罪,我使用的名稱係 「順利平安」,也沒有招募鄭穎、何人韋加入本案車手集團 等語。 二、本院依全案卷證綜合判斷如下:  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如何遭到不詳姓名年籍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為兒童或少年)詐取財物( 包含匯款時間、地點、帳戶、金額),又如何遭到如附表三 各編號所示本案車手集團成員分別提領贓款(包含提領人、 時間、地點、金額等)等情,有如附表二各編號「卷證資料 名稱及卷宗頁次」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並經如附表三各編 號「提領人」欄所示本案車手集團成員於警詢、偵訊或原審 審理時供述明確,復有相關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特徵比 對照片及指認照片:⑴1ll年8月8日何人韋、陳盛弘提領影像 及租用微笑單車監視器影像(含租用微笑單車紀錄、登記行 動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見111 偵36552卷第295至303頁)、⑵陳盛弘與收水上手接觸之監視 器影像截圖(見111偵36552卷第305至307頁)、⑶何人韋111 年8月16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6552卷第495 至505頁)、⑷111年5月25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 1偵36552卷第539至545頁)、⑸黃念祖、沈岳樑111年4月11 日、吳O平111年5月20日(含監控手沈岳樑、翁梓堯收水等 畫面)、馬景111年6月17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翁梓 堯111年5月20日收水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6859卷第47 頁,111偵36859卷第307至367頁)、⑹吳○平照片特徵比對( 見111偵36859卷第365頁)、⑺翁梓堯照片特徵比對(見111 偵36859卷第368至369頁)、⑻黃念祖、戴逸威111年5月31日 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含郭柏彥收水畫面等】(見111 偵36859卷第371至397頁)、⑼沈岳樑111年5月31日交付贓款 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9329卷二第69至93頁)、⑽黃念 祖、戴逸威111年6月1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 36859卷第399至407頁)、⑾111年5月25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 面截圖(見111偵36861卷第195至209頁)、⑿豐佳綉111年8 月18日、8月24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少連偵45 9卷三第143至150頁)及於111年8月30日於西屯郵局提領過 程(見111偵44906卷一第211至212頁)等在卷可證。且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也坦承有此部分犯罪(見本院卷第180至181頁 、371頁),可以認定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 確實遭到不詳姓名年籍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取財物,且均由 如附表三所示本案車手集團成員參與,並分別提領贓款後交 予不詳姓名「水房」成員,共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據 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的去向而洗錢。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的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 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 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 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 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案車手集團由同案被告郭柏彥(下稱郭柏彥)如何發 起、如何指揮如附表三各編號「共犯」、「提領人」欄所示 成員提領贓以獲取不法所得等情,已經證人郭柏彥於警詢、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111偵39329卷一第142至144 、672至673頁、111偵39329卷二第44至47、52至53頁、112 偵10285卷第149至150頁、原審卷一第203至204頁、第447頁 、原審卷二第306至308、311至318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上開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則依照本案車手集團的 運作情形,郭柏彥是發起人,負責總收水,透過飛機軟體設 置名為「今日作業」的工作群組,在該群組內使用「順利」 或「招財」的暱稱指揮各成員,並分配工作機予上開成員依 指示取款,而由「一線車手」持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遭某電 話機房成員詐騙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後,轉交予「二線車手 」,再由「三線車手」向「二線車手」取款後,交予總收水 ,以此層轉方式將所得款項交予不詳姓名「水房」成員。足 認本案車手集團是郭柏彥所發起設立的犯罪集團,而且是透 過縝密的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三人以上之多 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行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 之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 ,甚為明確。  三、被告並未在本案車手集團提領贓款及相關的詐欺行為實施過 程中現身,為什麼能夠查獲他呢?    ㈠本案車手集團成員豐佳琇為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之提款行為 後,擬將贓款交予陳盛弘時,經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之臺中西屯郵局查獲,並當場扣得豐佳綉持用IPHONE XR 手機、陳盛弘持用IPHONE 11手機各1支,有扣押筆錄可證; 而透過上開手機內的飛機軟體「今日作業」群組,經警分析 追查發現成員中有暱稱「順利」、「魑魅魍魎」、「保力達 」、「日落」等情,有陳盛弘(暱稱:「魑魅魍魎」)飛機 群組「今日作業」之個人帳號首頁及與豐佳綉(暱稱:「保 力達」)、「順利」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36552卷第85 至161頁)、暨撥打語音電話、傳送訊息、貼圖予暱稱「順 利」之畫面翻拍照片(見111偵44906卷一第577至579頁)、 豐佳綉(暱稱:「保力達」)飛機群組「今日作業」之個人 帳號首頁、群組對話紀錄及與陳盛弘(暱稱:「魑魅魍魎」 )、「日落」、「順利」、或與「日落」之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見111偵36552卷第219至267頁)、沈岳樑查扣手機截圖 (包含與「順利」、「楊」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等)( 見111偵36859卷第301至305頁)等在卷可證。  ㈡本案車手集團成員陳盛弘、陸續到案的成員鄭穎、沈岳樑、 黃念祖等人均指述被告就是上開飛機軟體「今日作業」群組 成員中暱稱「順利」之人,詳述如下:  ⒈證人陳盛弘於偵訊中證稱:(提示指認紀錄表)編號6是郭柏 彥(綽號多多)、編號8是沈岳樑、編號10是癸○○(順利) ;(提示大中保齡球館監視器畫面)當天是「順利」打電話 給我,約我去打撞球聊天,我到了後,「順利」就打給我說 沈岳樑已經在球館裡面,叫我進去找沈岳樑,並與沈岳樑先 開撞球桌打球,我與沈岳樑打到一半,「順利」和「多多」 就一起進來,「多多」先找我出去抽煙,抽煙後我和「多多 」進來,就變成「順利」找我出去抽煙,「順利」就開始碎 碎念,講一些工作事情,「順利」與「多多」都有在飛機群 組內,在下達工作指令、擔任操盤手,會指示我們要去哪裡 領錢,實際上指揮我們用哪張提款卡、領多少錢的,大多數 是「順利」,還有「日落」鄭穎也會,我和沈岳樑收錢後, 都要交給鄭穎等語(見111偵39329卷一第680至681頁)。又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跟「順利」癸○○是在110年11月時射 氣球認識,互加飛機好友,111年5月底「順利」癸○○跟我說 ,他是做詐欺的,問我要不要加入,我就在111年5月加入本 件詐欺集團;我擔任二線,叫我去收錢的,有時候是「招財 」、有時是「順利」;沈岳樑、郭柏彥、鄭穎、癸○○是用群 組指示我把提款卡交給一線車手,癸○○、郭柏彥沒有當面交 提款卡給我,都是沈岳樑、鄭穎交提款卡給我,然後我就把 提款卡交給當天有上班的一線車手,群組中暱稱「順利」、 「招財」、「日落」會在群組講一線車手拿哪一張提款卡、 提領多少款項;當初我聯繫「順利」幾乎都是癸○○,「順利 」叫我去拿人頭帳戶卡片跟贓款;111年5月28日我因詐欺收 水被警察以現行犯抓到,隔天我從地檢署出來後,「多多」 郭柏彥在地檢署門口等我,我才第一次看到郭柏彥即「多多 」,郭柏彥說他的暱稱是「招財」,「招財」跟「順利」在 飛機群組內是同時並存,「招財」大多是郭柏彥在使用,之 前我打過暱稱「順利」這支飛機的電話,接通的都是癸○○; 是「順利」帳號用打字約我去大中保齡球館跟沈岳樑、郭柏 彥、癸○○打保齡球,癸○○在大中保齡球館有跟我說到工作上 的事情,癸○○問我為何前幾天的車手沒有做了,我說不知道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22至342頁)。  ⒉證人鄭穎於偵訊時證稱:警察於111年9月15日扣到的2支手機 ,有1支是「順利」給我的工作機,因為我要作車手,我是1 11年6月開始做詐欺,集團內有「阿孔」(陳盛弘)、「阿 維」(沈岳樑)、「阿飛」(翁梓堯)、戴逸威、豐佳綉、 「順利」、「多多」、「企鵝」(何人韋)和我,我跟「阿 孔」、「阿維」、「阿飛」收水,再交給「多多」或「順利 」,「順利」和「多多」是控台,金融卡是「順利」請人家 送給我,我再拿給「阿孔」、「阿維」,收到的錢我當天就 會交給「多多」或「順利」。「04」、「歐巴」是「順利」 把我拉進去的工作群組,「順利」有在上開2群組內,「順 利」、「多多」是不同人,我有看過他們兩個人,何人韋於 111年8月8日有提領一筆款項,我有參與,負責收水,我在 水景玫瑰公園交給「順利」,都是同一天等語(見111偵393 29卷一第654至655頁)。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加入這個 詐欺領錢集團,是戴逸威介紹我給「順利」癸○○,我就進來 試做,我做三線,我收完錢交給郭柏彥,有幾次交給癸○○, 地點都約在水景玫瑰公園;是「順利」癸○○及「多多」郭柏 彥指示我執行詐欺相關任務,我加入詐騙集團後,有拿到工 作機,群組都是使用這支工作機聯絡,都是「順利」或「法 外」聯絡,工作機是癸○○給我的,我當時知道他就是「順利 」;我有跟癸○○、郭柏彥面過面講過話,所以我可以辨識他 們兩人的聲音,癸○○跟我用語音通話是打電話問我今天有無 上班,就是詐騙集團的工作,而在交辦工作時是用打字;我 是總收水,收到總水後當面交給上手,就是「順利」及「多 多」,「順利」即癸○○,「多多」即郭柏彥,我可以區分他 們兩個,也是「順利」及「多多」分別指示我執行詐欺相關 工作,「順利」代表癸○○,「多多」代表郭柏彥;我所執行 詐欺的相關工作,由癸○○跟郭柏彥分別指示我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415至426頁)。  ⒊證人黃念祖於偵訊時證稱:是癸○○介紹我加入此集團,之前 我朋友約我到臺東初鹿某村莊,介紹我與癸○○認識,因為癸 ○○聽我朋友說我之前有做過詐欺,所以癸○○要認識我,問我 要不要幫他領錢,他只有(與)我約時間,叫我到臺中找他 ,我剛來臺中是到文心路4段阿Q茶舍見面,癸○○就安排我每 天到不同的日租套房住,一開始是在一中街的益民商圈,之 後就一直換,房間錢都是癸○○出的,「順利」就是癸○○,「 多多」是郭柏彥;我當時只知道癸○○外號叫「小馬」等語( 見111偵36861卷第354至355頁)。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 會進入本案詐騙集團是透過我朋友認識癸○○,癸○○介紹我進 入集團的,癸○○跟我說要去領錢,我知道這是領詐騙的錢, 要提領時,是飛機招財、順利通知我,招財是郭柏彥,「順 利」是癸○○,我是「順利」就是癸○○招募進來當車手等語( 原審卷一第446至447頁、原審卷四第243頁)。  ⒋證人沈岳樑於偵訊時證稱:(提示指認紀錄表)編號6是郭柏 彥(綽號多多)、編號10是癸○○(綽號順利)。(提示大中 保齡球館監視器畫面)畫面中有「順利」、我、陳盛弘、「 多多」,當天是「順利」約我去保齡球館打撞球,因為當天 沒有工作,我到場時,有看到陳盛弘也有來,陳盛弘說「順 利」也有約他;「順利」與「多多」都有在飛機群組內,都 是指導工作事項下指令,比如叫我們注意附近有沒有便衣。 「順利」和「日落」(鄭穎)都會在群組中說要用哪張提款 卡領多少錢,是「順利」比較常指示等語(見111偵39329卷 一第680至681頁)。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這個詐欺領 錢集團中,是第二線跟第三線,車手領完錢交給我,我通常 都是交給郭柏彥跟鄭穎,提款卡是郭柏彥或鄭穎或陳盛弘給 我;在群組裡,交待我去收錢或拿卡片的人代號「招財」、 「順利」、「日落」,我們只要下班,群組就會刪掉,每天 都不一樣的群組;我認識癸○○、郭柏彥,郭柏彥綽號是多多 ,癸○○是順利,多多跟順利都同樣是總指揮,都是指導工作 事項下指令,例如叫我們注意附近有無便衣;「順利」和「 日落」都會在群組說用哪張提款卡領多少錢,「順利」比較 常指示;(提示111偵36859卷301、302頁對話紀錄)對話紀 錄提到「今天要接車嗎?」、「休息,等等洗好發給我,洗 看看壞了沒」、「昨天那台嗎?」、「幾點要洗給你?還是 現在?」、「可以看壞了沒」,都是我跟「順利」的對話, 「接車」是我要去跟鄭穎拿提款卡,「洗車」就是我卡拿回 來後,要用筆電看這張卡還能不能用;我跟郭柏彥見面的時 候,癸○○也有到,跟我們一起講工作的事情。是我開始工作 1、2次後,他們可能覺得我沒做好,就約在公園談工作的事 情,郭柏彥跟癸○○都有到,當時癸○○與我的談話內容就是工 作上的注意事項,例如教我們做斷點、提款時間不要差太久 。之後一個月1、2次,癸○○跟郭柏彥還有再找我出來談話, 都是一樣的內容;111年5月31日那天我沒上班,沒交接錢, 但他們的提領地點好像在我家附近,靠近太平運動場,郭柏 彥說負責收水的來不及回來,看我能不能幫忙收,我就過去 ,跟不認識的車手約在太平運動場廁所裡面,拿完錢後就跟 郭柏彥說拿好了,他就說拿到運動場後門巷子的白色車子。 郭柏彥要我把錢放在車子上,並幫忙找筆電,但車子有上鎖 ,我用群組說車子鎖著,多多說等一下,後來我就看到「順 利」癸○○從停車旁邊的民宅走出來,並用遙控器打開車門, 我就進去把錢放在後座並尋找筆電;我在放錢過程中沒有跟 癸○○講話,我把錢放好後,有進入癸○○出來的那間民宅,跟 癸○○說錢放好了,然後我就離開,當天沒有找到郭柏彥要我 找的充電器跟筆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5至414頁)。  ⒌證人何人韋於偵訊時證稱:廖士和…介紹我加入詐欺集團的, 我是去跟暱稱叫順利的人面試等語(見112偵10285卷第347 頁);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廖士和招募的,癸○○有出 面跟我談,談的内容我忘記了,當時癸○○有面試我等語(見 原審卷四第243頁)。  ⒍本院考量:⑴上開證人陳盛弘、鄭穎、沈岳樑、黃念祖、何人 韋都是參與本案車手集團成員中的一員,所述上情不僅供出 他們自己親身參與本案車手集團擔任車手取款的經歷、及在 該集團內見聞關於代號「招財」、「順利」如何指揮成員、 分配工作機等事務,更分別當庭指認被告就是「順利」、及 他如何招募成員、如何收取他們領回的贓款等情,整體過程 證述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且他們是智識正常的成年人, 既然已經自白如何參與本案犯罪組織等犯行,應無挾怨報復 或推諉卸責的動機,自不致於自招偽證罪責而故意說謊誣陷 被告;⑵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承認有招募陳盛 弘、沈岳樑、黃念祖」三人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69頁、本 院卷第371頁),且證人郭柏彥於偵訊中證稱「癸○○是鄭穎 的介紹人,他介紹鄭穎到集團裡面工作」等語(見112偵102 85卷第439頁),更於原審證稱「(問:你剛說癸○○有介紹 人到詐騙集圑,他總共介紹哪些人,可否說出姓名、暱稱或 綽號?)陳盛弘、沈岳樑、鄭穎、黃念祖」、「(問:對於 鄭穎、陳盛弘、沈岳樑等人曾提過『招財』是你,但『順利』是 癸○○,你有何意見?)因為他們是癸○○介紹給我的,但以他 的身份,是為了要讓他們有一個壓力,我才跟他們講『順利』 就是你們的介紹人、老闆,你們要好好做」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311至312、316頁),可認證人鄭穎於原審審理時所述 「我加入這個詐欺領錢集團,是戴逸威介紹我給『順利』癸○○ ,我就進來試做」等語確屬實情。由此可知,證人陳盛弘、 鄭穎、沈岳樑、黃念祖、何人韋都是經由被告招募、介紹而 參與本案車手集團,都與被告面對面接觸過,更於參與犯罪 期間經常接收「順利」下達的指示,自不致指認錯誤,可信 證人陳盛弘、鄭穎、沈岳樑、黃念祖所述「順利」就是被告 ,負責指導各線車手工作事項及下達指令等語,並非虛言。  ⒎上開關於證人沈岳樑於原審審理時所述被告於111年5月31日 如何收取他交付的贓款等情,核與卷附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顯示:⑴111年5月31日23時18分許(監視器快6分),被告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自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0號 ,而沈岳樑於當日23時29分許,騎乘000-0000號機車到上址 與被告碰面,⑵於23時30分許(監視器快6分),被告、沈岳 樑同時出現在畫面中,⑶於23時38分許(監視器快6分),因 000-0000號車門上鎖,沈岳樑無法開啟車門,被告將汽車解 鎖後,沈岳樑打開副駕駛座車門再從後座上車,⑷於23時42 分許(監視器快6分,畫面僅見沈岳樑1人),沈岳樑從自小 客車後座下車,並進入中平路28號,出來後再次進入自小客 車,⑸於23時51分至54分間(監視器快6分,畫面僅見沈岳樑 1人),沈岳樑又從自小客車下車、進出中平路28號、上自 小客車駕駛座,被告於23時54分許出現(監視器快6分), 站在門口與沈岳樑交談,23時56分許沈岳樑下車離開,手上 提著一袋物品,⑹於23時57分許,沈岳樑與他人騎乘000-000 0號機車前去太平運動場,於23時58分許至翌日即111年6月1 日0時4分許向不詳白外套男子收取黃念祖提領交付之款項, 隨即回到臺中市○○區○○路00號交付詐欺贓款,並於0時5分許 離開等客觀跡證相符(見111偵39329卷二第125至171頁), 且證人沈岳樑也指認該監視器照片出現與他碰面的人是被告 ,被告也坦承該照片中與沈岳樑見面的人就是他自己等語( 見111偵39329卷二第123至124頁照片,111少連偵459卷一第 325頁照片);又依卷附沈岳樑與「順利」之對話紀錄,明 確顯示「今天要接車嗎?」、「休息,等等洗好發給我,洗 看看壞了沒」、「昨天那台嗎?」、「幾點要洗給你?還是 現在?」、「可以看壞了沒」等字詞,而所謂「接車」、「 洗好發給我,洗看看壞了沒」,都是指提款卡,已據證人沈 岳樑證述明確,詳如前述,足以補強證人沈岳樑所述「順利 」就是被告,負責指導各線車手工作事項及下達指令等情。  ⒏綜上可知,被告確實就是本案車手集團成員陳盛弘、鄭穎、 沈岳樑、黃念祖等人所述的「順利」其人,且被告確有透過 飛機軟體使用「順利」之暱稱對本案車手集團成員下達指令 、指導如何提領或轉交詐欺贓款等工作事項。且陳盛弘、鄭 穎、沈岳樑、黃念祖、何人韋等人確實均經過被告之介紹或 招募而參加本案車手集團。至證人郭柏彥於原審審理時所稱 :飛機群組的暱稱「順利」、「招財」是我在用,被告沒有 用,被告只有介紹鄭穎、陳盛弘、沈岳樑、黃念祖進來,沒 有在群組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08、311至312、316頁), 與事實不符,應屬迴護之詞,無從採為有利被告的認定。另 被告經扣案之手機經鑑識結果雖確有「順利 平安」,而非 「順利」之綽號,且查無被告與本案其他車手集團成員的通 話記錄等情:然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111 年8月30日拘提陳盛弘、豐佳綉,至同年9月15日始拘提被告 及郭柏彥,並在被告身上扣得IPHONE 13 PRO手機(含門號0 000000000號SIM卡)1支,並在郭柏彥身上扣得IPHONE 13 P R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等物,因本案車手 集團從被破獲之始至員警拘提被告並起獲被告所有供聯繫使 用之IPHONE 13 PR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已 相距半月有餘,在此期間內被告自有餘裕之時間可將其與本 案車手集團聯絡之相關資訊先予以刪除,況且證人沈岳樑於 前開證述中稱:「我們只要下班,群組就會刪掉,每天都不 一樣的群組」等語,堪認被告所有經扣案之手機經鑑識結果 ,雖無「順利」之綽號,或查無被告與本案其他車手集團成 員的通話記錄等情,亦不足以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 明。  ⒐至辯護人於原審為被告辯護稱:警方以陳盛弘手機撥打「順 利」帳號,接通的是由郭柏彥使用而被查扣之IPHONE 7手機 ,可見「順利」帳號是郭柏彥使用,被告並未使用該手機及 「順利」帳號等語。惟本案車手集團發起人郭柏彥也會使用 「順利」帳號發號施令、擔任操盤手等情,已經證人陳盛弘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跟「順利」癸○○在對話,但後來郭 柏彥拿「順利」的手機去使用,在郭柏彥未表明他是多之前 ,都是癸○○,「順利」暱稱大部分是癸○○使用,有時郭柏彥 也會使用「順利」暱稱跟我對話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40至3 41、342頁);證人鄭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郭柏彥也會用 「順利」帳號,曾使用「順利」帳號跟我語音通話的有郭柏 彥及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23頁);證人沈岳樑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多多使用「順利」帳號時,會在對話中先說「 我是多」,所以容易區分何人使用,「順利」帳號有兩人在 使用,是順利跟多多,多多是郭柏彥,順利是癸○○,「順利 」和「多多」是使用同一個帳號,是「順利」的飛機帳號, 都是指導工作事項下指令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13頁)。辯 護人於原審此部分所述:警方以陳盛弘手機撥打「順利」帳 號,接通的是由郭柏彥使用而被查扣之IPHONE7手機一節, 自無從採為有利被告的認定,併予說明。  ㈢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 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 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 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 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 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 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98 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車手集團的犯罪 方式,是先由不詳之電話機房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二所示被害 人詐取金錢後,再由被告、郭柏彥透過飛機軟體指揮第一、 二、三線車手收取贓款後層轉交予不詳姓名「水房」成員, 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惟與如附表三各 編號「共犯」欄所示成員間如何相互利用彼此的角色分工, 均詳如前述,他們顯然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密切不可 分,並相互利用,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的 犯罪目的,足認被告分別與如附表三各編號「共犯」欄所示 成員間有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自應就本案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均負共同正犯的責任。  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 制之效。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 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 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 行止,與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與郭柏彥 如何透過飛機軟體指揮第一、二、三線車手收取贓款後層轉 交予不詳姓名「水房」成員,詳如前述,雖綜合全案卷證查 無被告發起或主持本案車手集團的相關事證,且被告上開行 徑並非在幕後操控本案車手集團,惟被告所為,不僅參與本 案車手集團,更負責指示車手向何人、何時、如何收取、轉 交贓款等特定任務的實現,顯然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指揮」甚明;且本案車手集團中成員 之共同被告鄭穎、何人韋亦是被告招募而參加的。被告辯稱 他未指揮本案車手集團成員,及未招募共同被告鄭穎、何人 韋參加本案車手集團等語,顯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四、綜合以上論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參、論罪說明:  一、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洗錢防制法、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分別有下述與本案相關之修正施行: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4條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⒈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未修正法定刑度,僅將加重 處罰規定,移列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之1,至於強制工 作部分,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 效部分明文刪除,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 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則與本案有關之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於修正後既未變更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 裁判時法即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  ⒉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雖業經修正,然與本案有關之第4 條第1項並未修正法定刑度,至修正後所增列之第4條第2項 則與本案被告所涉犯行無關,對其並不生有利、不利之影響 ,自無庸比較新舊法,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  ㈡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 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施行,然本次修正僅 係於該條增訂第4款有關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 於他人之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其餘條文內容 並未變動,與本案被告行為態樣無涉,不生是否有利於行為 人之問題,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 現行法處斷。     ㈢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自同年8月2 日起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 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 、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 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則規定:「本 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 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 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復將原第1 4條規定移列第19條,修正前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第19條規定:「有第 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另第16條規定先 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6日施行,該次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增加減刑之要件;又11 3年7月31日修正將第16條第2項規定移列第23條第3項,修正 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綜合比較11 3年7月31日修正前後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及處罰,以113年7 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此部分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 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之規定。  ㈣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令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 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雖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認罪,但他於偵查及原審未 自白犯罪,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二、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 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 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 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 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 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 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 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 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 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 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 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 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 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 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 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 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 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 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 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參照 )。又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於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 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 亦即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而非 屬法規競合之擇一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4 22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論罪說明如下:  ㈠被告與郭柏彥共同指揮三人以上之本案車手集團,他的行為 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如附表四編號1至35所示被告的行為,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招募陳盛弘、鄭穎、沈岳 樑、黃念祖、何人韋加入犯罪組織,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 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有發起、主持、操縱等行為 ,然被告並非本案犯罪組織之發起人,亦未為發號施令或幕 後操控之行為,詳如前述,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㈡被告加入犯罪組織,於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招募他人加 入犯罪組織,更指揮本案車手集團成員遂行對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告訴人施以詐術等行為,其參與該犯罪組織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雖前後有多人經其招募加入,但被 告係基於單一招募之目的先後為之,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及此部分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應為其 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上開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指 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至就附表二編號2至35部分,均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 錢罪,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903號、112 年度偵字第10285號移送原審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乃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雖未親自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35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實施 詐騙行為,但被告與郭柏彥共同指揮三人以上之本案車手集 團,詳如前述,他與郭柏彥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又與如附表三各編號「共犯」欄所示成員分別於各自的參與 期間內對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取財物等行 徑,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 均為共同正犯。  ㈣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本案犯罪組織詐欺後 多次匯款後,由本案車手集團分次提領贓款的行為,各基於 一個行為決意分別所為,持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 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均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35罪,分別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各次犯罪明顯且屬可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㈥被告始終否認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又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 否認一般洗錢犯行,自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等規定之適用餘地。  ㈦刑法第59條「得酌量減輕其刑」的規定,必須犯罪另有特殊 的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案被告正值 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卻指揮本案車手集團,以集團 式、專業分工之犯罪模式,分別與如附表三各編號「共犯」 欄所示成員分別於各自的參與期間內對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取財物,這樣不勞而獲的行徑,嚴重危害 社會安全,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無從適 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㈧本案車手集團成員吳○平係00年0月生,於案發時間未滿18歲 ,是透過「劉興奇」介紹擔任車手,僅見過沈岳樑(暱稱藍 寶堅尼)、翁梓堯(暱稱大飛),並未與被告有何接觸等情 ,已經吳○平供述明確(見111偵36859卷第157頁),且依卷 內事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吳○平係少年,或有招募吳○ 平擔任車手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更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餘地 ,併予說明。 肆、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 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規定甚明。公訴意旨認被告另 有招募吳○平、翁梓堯、戴逸威、豐佳綉、馬景、鍾博恩、 詹博皓(前列2人均另案偵辦)加入本案車手集團等犯行, 惟綜合全案卷證,可知本案車手集團成員吳○平是透過「劉 興奇」介紹而加入擔任車手,翁梓堯、戴逸威是經由「張清 岳」、「麥可」招攬加入擔任「二線車手」,馬景、鍾博恩 、詹博皓是透過「陳添進」、「安迪」招募加入擔任「一線 車手」等情,已經吳○平、翁梓堯、戴逸威、馬景、鍾博恩 、詹博皓分別供述明確(見111偵36859卷第157、120、103頁 、111偵39329卷一第306頁、111偵36552卷第589、559頁) ;而豐佳綉於本案原審雖為認罪表示,但其於偵、審中並未 供稱係經由被告介紹加入本案車手集團的,且查無證據證明 被告有此部分犯行。被告此部分被訴罪嫌均不能證明,因此 部分與起訴成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 關係,所以不另外諭知無罪,併予說明。    伍、原審判決當否及科刑的說明   一、原審判決有下列違誤之處:  ㈠綜合全案卷證查無被告發起或主持本案車手集團的相關事證 ,且被告上開行徑並非在幕後操控本案車手集團,已如前述 ,原審卻認被告有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等犯行,此部 分認定事實有誤。  ㈡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已經公布施行,一 般洗錢罪的法定最重本刑已由有期徒刑7年修正為5年,詳如 前述,被告犯行的不法內涵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所規定之法定刑予以評價,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亦 有未合。  ㈢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僅坦承招募陳盛弘、沈岳樑、黃念祖等人 加入犯罪組織犯行,然否認其餘犯罪,惟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 行,詳如前述,被告此部分認錯的犯後態度已與原審審酌科 刑的情狀有所不同,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容有未洽。  ㈣原審認定共犯豐佳綉係經由被告招募而參加本案車手集團擔 任車手,其事實認定也有違誤。另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有招募 吳○平、翁梓堯、戴逸威、馬景、鍾博恩、詹博皓加入本案 車手集團等犯行,惟於原審判決中並沒有認定被告招募吳○ 平、翁梓堯、戴逸威、馬景、鍾博恩、詹博皓等人加入本案 車手集團,此部分原審漏未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不當 。  ㈤證人郭柏彥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雖供稱他在本案大概獲得30萬 元報酬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47頁),於偵查中亦陳稱其每 日總收水後,會將贓款交給暱稱「法外」指派來的人,惟無 證據證明被告獲有郭柏彥交付的該部分犯罪所得30萬元,也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證人郭柏二人所獲得之利益同為30萬元 ,原審對被告遽予宣告此部分沒收及追徵,亦有未合。  二、被告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有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及招募鄭 穎、何人韋2人參加本案車手集團擔任車手而指摘原審不當 ,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的責任為 基礎,考量下列各項事由:㈠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 段、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 慘重,被告年輕力壯,非無謀生能力,竟參與犯罪組織,更 招募、指揮本案車手集團成員領取贓款並轉交予水房人員, 製造金流斷點,致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有財產 損害,犯罪情節非輕;㈡被告犯後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 坦承招募陳盛弘、沈岳樑、黃念祖等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 又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惟迄未與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 害人等達成民事上和解(除附表編號31被害人戌○○部分於本 院審理中已為和解外【見本院卷第377至378頁】),並無任 何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㈢如前述因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 處斷後輕罪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 法定刑;㈣被告的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自述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三第377頁、本院 卷第373頁)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㈤被告所犯35罪,均係短時 間內指揮本案車手集團成員從事詐欺款項提領行為、所犯各 罪時間密接、手法近似,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及上開告訴人、被害人之被害金額多寡等情狀,定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院對被告所處之有期徒刑 已足以評價他的上開犯行,尚無必要宣告輕罪即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罰金刑,併予說明。 三、按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 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 間為3年」,該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因違反憲 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 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自110年12 月10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且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時 刪除,是被告所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無從諭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公訴意旨聲請對被告宣告 刑前強制工作,容有未合,併予說明。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IPHONE 13 PR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為被告所有供他與郭柏彥聯繫之用,已經被告供述明 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分別為郭柏彥、鄭穎、陳盛弘、沈岳 樑、黃念祖、豐佳綉所有或持有之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就 這些扣案物有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或由他支配使用,故 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 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 益),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公訴意旨雖 認「扣案之現金中,除自被告黃念祖處所扣得之3萬元外, 其餘款項分別係被告黃念祖等人之犯罪所得,…另被告癸○○ 等人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 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等語,惟綜合全案 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公訴意旨所指「其餘未扣按之 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勝裕、殷節移送併辦, 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參與本案車手集團期間 參  與  情  形 備註 1 郭柏彥 1ll年4月間起 發起及指揮本案車手集團 現由原審通緝中 2 鄭穎 1ll年6月間至111年8月底 ⑴擔任三線車手:負責監控二線車手沈岳樑、陳盛弘領款並收取贓款 ⑵擔任總收水:負責向三線車手收取贓款後交予癸○○或郭柏彥 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3 沈岳樑 111年6月底至8月底 ⑴擔任二線車手:負責監控一線車手黃念祖、何人韋領款並收取贓款 ⑵擔任三線車手:負責監控二線車手翁梓堯、陳盛弘領款並收取贓款 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4 陳盛弘 111年4月初至8月31日 擔任二線車手:負責監控、轉交提款卡予一線車手黃念祖、鍾博恩、詹博皓、何人韋、豐佳綉等人領款並收取贓款 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5 黃念祖 111年4月初 擔任一線車手 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6 何人韋 111年8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 擔任一線車手 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7 豐佳綉 111年8月初至111年8月30日 擔任一線車手 另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8 翁梓堯 111年4月底 擔任二線車手:負責監控一線車手少年吳○平、馬景領款並收取贓款 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又另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1年4月、1年1月、1年1月、1年1月 9 馬景 111年6月17日 擔任一線車手 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0 戴逸威 111年5月底至6月10日 擔任二線車手:負責監控一線車手黃念祖領款並收取贓款   另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109號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07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 鍾博恩 111年6月20、21日 擔任一線車手 另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892號、第2062號、第2282號、第234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8月、1年 12 詹博皓 111年6月21日 擔任一線車手 13 吳○平 111年5月20日 擔任一線車手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姓名及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卷證資料名稱及卷宗頁次 1 乙○○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4月11日17時21分許  ①張芸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9萬9987元  ⑴告訴人乙○○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197至204頁、111偵36861卷第67至6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7至58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7至69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9至81頁) ⑸告訴人乙○○用以匯款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11少連偵459卷二第89至91頁) 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97頁) 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99頁) ②111年4月11日17時26分許 ②鍾婉萍  華南銀行  帳號000-  000000000000 ②9萬9987元 2 辛○○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1日17時30分許 張芸嘉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4萬9986元 ⑴告訴人辛○○之指訴(111偵36861卷第71至74頁、111偵36859卷第207至20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03頁,同111偵36859卷第205至206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1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15頁) ⑸告訴人辛○○用以匯款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29頁) 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31頁) 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33頁) 3 戊○○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1日18時16分許 羅弘智 中國信託 帳號000- 000000000000 4萬8178元 ⑴告訴人戊○○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13至21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37至138頁,同111偵36859卷第211至212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4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45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51頁) ⑹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53至154頁) 4 B○○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1日18時26分許 羅弘智 中國信託 帳號000- 000000000000 9058元 ⑴告訴人B○○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19至2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57至158頁,同111偵36859卷第217至218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63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67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69頁) ⑹匯款9073元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71頁) ⑺告訴人B○○用以賄款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73頁) 5 黃○○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前往伯樂斯民宿住宿,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0時13分及16分許 陳怡伶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4萬9986元 4萬9985元 ⑴告訴人黃○○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25至22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77至178頁,同111偵36859卷第223至224頁) ⑶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8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85頁) ⑸告訴人黃○○用以匯款之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87至188頁) ⑹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89頁) ⑺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90頁) 6 C○○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向電商訂購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5月20日20時21分許 ①陳怡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4萬9963元 ⑴證人鄭慈蒑(即告訴人C○○胞妹)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31至232頁、111偵36859卷第233至23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91至192頁,同111偵36859卷第229至230頁) ⑶告訴人C○○書立之委託書(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97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99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00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05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06頁) ②111年5月20日20時24分許 ②陳怡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②4萬9955元 7 寅○○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老英格蘭莊園官方網站訂購民宿住宿,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0時54分、58分及21時1分許 杜育綺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4萬9986元 4萬9985元 4萬9987元 ⑴告訴人寅○○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39至25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07至208頁,同111偵36859卷第235至237頁) ⑶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17至218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19頁) ⑸匯款49986元、49985元、49987元、5025元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21至223頁) ⑹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27頁) 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28頁) 8 E○○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KLOOK網路平台購物,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0時40分許 陳怡伶 中國信託 帳號000- 000000000000 1萬5123元 ⑴告訴人E○○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55至25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29至230頁,同111偵36859卷第253至255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3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36頁) ⑸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小潘鳳梨酥等搜尋畫面(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37至238頁) ⑹匯款15138元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39頁) 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41頁) 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42頁) 9 子○○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5月20日20時31分許 陳怡伶 中國信託 帳號000- 000000000000 ①2萬7123元  ⑴告訴人子○○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61至26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43至244頁,同111偵36859卷第259至260頁) ⑶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49至250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51頁) ⑸匯款11026元、27123元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53至255頁) ⑹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57頁) ⑺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58頁) ②111年5月20日20時37分許 ②1萬1011元 10 G○○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向拂水山莊露營網站預約訂房,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0時45分許 陳怡伶 中國信託 帳號000- 000000000000 1萬2215元 ⑴告訴人G○○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63至26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59至262頁,同111偵36859卷第265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65頁) ⑷匯款12215元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67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69頁) 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70頁) 11 甲○○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19時25分及26分許 李惠淑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 4萬9988元 4萬9171元 ⑴告訴人甲○○之指訴(111偵36861卷第93至9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85至386頁,同111偵36861卷第95至96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89頁) 12 F○○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5日19時36分許 李惠淑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 4萬9985元 ⑴告訴人F○○之指訴(111偵36861卷第97至9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91至392頁,同111偵36861卷第99至100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97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99頁) ⑸匯款49985元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06頁) ⑹告訴人F○○用以匯款之中華郵政金融卡照片(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10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11頁) 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12頁) 13 楊弈霖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21時51分許 陳郁文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4萬9985元 ⑴告訴人宇○○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15至41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13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扣款資料、臺幣帳戶明細(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21、425至429頁) ⑷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23頁) 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31頁) 14 午○○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22時05分許 陳郁文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1萬4021元 ⑴被害人午○○之指訴(111偵36861卷第101至10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33至434頁,同111偵36861卷第103至104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37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39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41頁) 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43頁) ⑺匯款14021元(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45頁) ⑻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47頁) 15 卯○○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遠傳電信FRIDAY電商購買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21時24分許 黎謹萱 臺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1萬9988元 ⑴被害人卯○○之指訴(111偵36861卷第105至10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51至452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5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56頁) ⑸匯款20003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57頁) ⑹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翻拍照片(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58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59頁) 16 庚○○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迪卡儂網站購買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7日17時14分及16分許 許佩菁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4萬9910元 4萬9910元 ⑴告訴人庚○○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71至27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71至272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73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78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79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83頁) ⑺匯款49910元、49910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85頁) ⑻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對話紀錄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86頁) 17 亥○○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迪卡儂購買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6月17日17時46分許 許佩菁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①2萬9985元 ⑴告訴人亥○○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77至28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89至290頁,同111偵36859卷第275至276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97、301、30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99頁、303、307頁)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33頁) 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35頁) ⑺匯款29985元、29985元、17985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38至339頁) ⑻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暱稱「陳」人通訊軟體LINE個人首頁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40至341頁) ②111年6月17日18時3分許 ②謝淳宜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②2萬9985元 ③111年6月17日18時5分許 ③余曉昀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③1萬7985元 18 丑○○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誠品購物,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6月17日17時56分許 ①許佩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2萬58元 ⑴告訴人丑○○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87至28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43至344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47至348、第35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49、353頁)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52頁) ⑹匯款18901元、20058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56頁) ⑺告訴人丑○○用以賄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57頁) 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59頁) 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刑案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60頁) ②111年6月17日18時2分許 ②謝淳宜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②1萬8901元 19 申○○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迪卡儂購買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6月17日17時58分許 ①謝淳宜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9萬9988元 ⑴告訴人申○○之指訴(111偵36859卷第293至29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61至362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65、367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66、368頁)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73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74頁) ⑺匯款99988元、99988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75至378頁) ⑻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83至384頁) ②111年6月17日18時5分許 ②余曉昀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②9萬9988元 20 宙○○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商店購買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8時57分許 羅雪萍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9998元 ⑴被害人宙○○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63至46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61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6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67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69頁) 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70頁) ⑺匯款9998元(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71頁) ⑻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71頁) 21 未○○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迪卡儂購買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8時57分許 羅雪萍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9萬9989元 ⑴告訴人未○○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77至47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75至476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79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81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83頁) 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84頁) 22 巳○○○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6月22日19時4分許 ①羅雪萍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2萬9985元 ⑴告訴人巳○○○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89至49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87至488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93至494頁) ⑷匯款29985元(手續費15元)、29985元(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99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03頁)  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05頁) 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06頁) ②111年6月22日19時6分許 ②陳怡秀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②2萬9985元 23 地○○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迪卡儂購買商品,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8時57分、19時2分、19時4分及19時6分許 林晉志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2萬9988元 2萬9985元 4萬9989元 1萬5015元 ⑴告訴人地○○(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13至516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20至521頁) ⑵證人黃昭明(即告訴人地○○之父)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17至51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07至508頁) ⑷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23至524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25頁)  ⑹匯款29988元(手續費15元)、3萬元(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28頁)  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暱稱「張傑」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39至543頁) ⑻匯款49989元、15015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48頁) 24 玄○○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寶雅購物,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9時30分許 陳美君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2萬9980元 ⑴告訴人玄○○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53至55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51至552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57頁)  ⑷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頂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67頁) 25 A○○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FB電商購物,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8月16日18時49分及53分許 梁佳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 000000000000 ①4萬9989元  4萬9989元 ⑴告訴人A○○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71至57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69至570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77至579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81頁) ⑸告訴人A○○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83至585頁) 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87頁) ②111年8月16日19時51分許 ②7000元 26 酉○○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向財團法人癌症希望基金會捐款,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6日19時33分許 林吉平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 2萬9963元 ⑴被害人酉○○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91至59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89至590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9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95頁) ⑸匯款29963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97頁) 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03頁) 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04頁) 27 許𦱀倩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向財團法人台灣癌症基金會捐款,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8月16日19時37分許  ①② 林吉平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 ①4萬9986元 ⑴告訴人許𦱀倩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07至6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05至606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13至614、617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15、619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21頁) 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22頁) ⑺匯款49986元、41016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23頁) ⑻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26頁) ②111年8月16日19時50分許 ②4萬1016元 ③111年8月16日19時36分許 林胡令媛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 ③4萬9986元 28 D○○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向癌症愛心捐款捐款,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8月16日19時54分許 ①林吉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①2萬9985元 ⑴告訴人D○○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31至632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33至635頁、原審卷五第251至253頁、原審卷六第352至3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29至630頁) ⑶匯款3萬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37頁) ⑷告訴人D○○用以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39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他6722卷第129頁) ⑹告訴人D○○用以匯款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封面影本(見111他6722卷第131至132頁) ②111年8月16日晚間9時54分許 ②翁昕儀中華郵政新營民治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②2萬2017元 29 丁○○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向財團法人癌症希望基金會捐款,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8月16日19時35分許   ①林胡令媛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①4萬9986元   ⑴告訴人丁○○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43至6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41至642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49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51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53頁) ⑹告訴人丁○○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他6722卷第107至111頁) ②111年8月16日20時13分許 ②柯芊聿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②4萬9925元 ③111年8月16日晚間9時9分、11分、12分、14分許 ③翁昕儀  中華郵政新營民治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③4萬9985元  9935元  6099元  3099元 30 己○○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WAVE-SHINE電商購物,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6日20時33分及42分許 林德昌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9萬9987元 4萬9989元 ⑴告訴人己○○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57至659頁、原審卷三第315至38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55至656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61至66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65頁) ⑸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67頁) ⑹匯款99987元、49999元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71頁) 31 戌○○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向癌症基金會捐款,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6日20時3分及6分許 柯芊聿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 000000000000 3萬元 3萬元 ⑴告訴人戌○○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77至679頁、原審卷三第381頁、原審卷五第253頁、原審卷六第352至3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75至676頁) ⑶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80至68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83頁) ⑸告訴人戌○○用以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85至686頁) ⑹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87頁) ⑺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89頁) ⑻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90頁) 32 辰○○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8日凌晨0時3分、5分及8分許 周軒宇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 000000000000 4萬8985元 4萬8985元 2萬2030元 ⑴被害人辰○○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93至695、697至69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91至692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99至700頁)  ⑷匯款49985元、49985元、49500元、43106元、22045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01至706頁) 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07頁) 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08頁) 33 丙○○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4日22時21分許 李文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 000000000000 3萬3100元 ⑴告訴人丙○○之指訴(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11至7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09至710頁) ⑶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1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17頁) 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19頁) ⑹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20頁) ⑺告訴人丙○○用以匯款33100元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匯款簡訊通知(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21至725頁) ⑻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23頁) 34 H○○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8日20時48分及49分許 楊吉順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9萬6069元 4萬9988元 ⑴告訴人H○○之指訴(111偵36552卷第359至361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6552卷第357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6552卷第363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6552卷第365至366頁)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6552卷第367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6552卷第373至374頁) 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6552卷第375頁) ⑻匯款96,069元、49,988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11偵36552卷第379頁) 35 天○○遭「電話機房」某成員佯稱「在鞋全家福購物,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08月30日18時54分許 林彥孜 中華郵政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①2萬9985元 ⑴被害人天○○之指訴(111偵36552卷第317至319頁)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6552卷第315頁) 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6552卷第321至323頁) ⑷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截圖、匯款5萬元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匯款2萬9,985元(手續費15元)之交易明細(111偵36552卷第335、339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6552卷第341頁) ⑹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6552卷第345頁) 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6552卷第347頁) ②111年08月30日18時45分許 ②5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共犯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乙○○ 癸○○、郭柏彥、沈岳樑、黃念祖及「電話機房」某成員、「水房」某成員 黃念祖 ①111年4月11日17時26分至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二信軍功分社」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②111年4月11日17時30分至32分許 2 辛○○ 111年4月11日17時48分至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軍功店」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3 戊○○ 111年4月11日18時30分許 3、4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軍福門市」 8萬7000元(其中3萬元無人報案,故不列入贓款) 4 B○○ 5 黃○○ 癸○○、 郭柏彥、 沈岳樑、 翁梓堯、 少年吳○平及「電話機房」某成員、 「水房」某成員 少年吳O平 111年5月20日20時41分至43分許 5、6①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北屯郵局) 6萬元 6萬元 2萬9000元 6 C○○ ①111年5月20日20時41分至43分許 ①6萬元  6萬元  2萬9000元 ②111年5月20日20時52分許 ②臺中市○○區○○巷00號( 統一超商國校門市) 同次提領編號6②、8、9 合計提領 10萬3000元 7 寅○○ 111年5月20日21時3分至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北屯郵局) 6萬元 6萬元 2萬9000元 8 E○○ 111年5月20日20時52分許 8、9 臺中市○○區○○巷00號( 統一超商國校門市) 同次提領編號6②、8、9 合計提領 10萬3000元 9 子○○ 10 G○○ 111年5月20日21時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北屯郵局) 1萬2000元 11 甲○○ 癸○○、郭柏彥、沈岳樑、陳盛弘、黃念祖及「電話機房」某成員、「水房」某成員 黃念祖 111年5月25日19時29分至3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樂樂店」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2 F○○ ①111年5月25日19時44分至47分許 ①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青河店」 ①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②111年5月25日19時51分許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小北百貨天津店」 ②9000元 13 楊弈霖 癸○○、郭柏彥、 沈岳樑、 黃念祖、 戴逸威 及「電話機房」某成員、 「水房」某成員 111年5月31日22時46分至47分許 13、14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君悅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4000元 14 午○○ 15 卯○○ 癸○○、郭柏彥、 黃念祖、 戴逸威 及「電話機房」某成員、 「水房」某成員 111年6月1日21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富宇門市」 2萬元 16 庚○○ 癸○○、 郭柏彥、 沈岳樑、 翁梓堯、 馬景及「電話機房」某成員、「水房」某成員 馬景 111年6月17日17時42分至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水湳郵局」 同次提領編號16、17① 提領金額 6萬元 3萬9000元 3萬元 17 亥○○ ①111年6月17日17時42分至47分許 ①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水湳郵局」 同次提領編號16、17① 提領金額 6萬元 3萬9000元 3萬元 ②111年6月17日18時28分至30分許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敦化路郵局」 同次提領編號17②、18②、19① 提領金額 6萬元 6萬元 2萬8000元 ③111年6月17日18時41分至42分許 ③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 同次提領編號17③、19② 提領金額 10萬元 1萬8000元 18 丑○○ ①111年6月17日18時1分許 ①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欣花園門市」 ①2萬元 ②111年6月17日18時28分至30分許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敦化路郵局」 同次提領編號17②、18②、19① 提領金額 6萬元 6萬元 2萬8000元 19 申○○ ①111年6月17日18時28分至30分許 ①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敦化路郵局」 同次提領編號17②、18②、19① 提領金額 6萬元 6萬元 2萬8000元 ②111年6月17日18時41分至42分許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 同次提領編號17③、19② 提領金額 10萬元 1萬8000元 20 宙○○ 癸○○、 郭柏彥、 陳盛弘、 鍾博恩、 詹博皓及「電話機房」某成員、「水房」某成員 鍾博恩 詹博皓 111年6月22日19時14分至16分許 20、21、22、23、24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松竹郵局」 同次提領編號 20、21、22①提領金額 6萬元 6萬元 1萬9000元 21 未○○ 111年6月22日19時14分至16分許 22 巳○○○ ①111年6月22日19時14分至16分許 ②111年6月22日19時21分許 ②3萬元 23 地○○ 111年6月22日19時11分至13分許 6萬元 6萬元 5000元 24 玄○○ 111年6月22日19時46分許 3萬元 25 A○○ 癸○○、 郭柏彥、 鄭穎、 陳盛弘、 何人韋 及「電話機房」某成員、「水房」某成員 何人韋 ①111年8月16日18時56分許 ①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博吉門市」 ①5萬元  5萬3000元 ②111年8月16日20時30分許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小北百貨旅順店」 ②7000元 26 酉○○ 111年8月16日19時41分至42分許 26、27①②③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坑口郵局 同次提領編號 26、27① 提領金額 6萬元 1萬9000元 27 許𦱀倩 ①111年8月16日19時41分至42分許 ②111年8月16日20時9分許 ②6萬元 ③111年8月16日19時49分許 同次提領編號 27③、29① 提領金額 6萬元 3萬9000元 28 D○○ ①111年8月16日20時13分許 ①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博吉門市」 ①1萬1000元 ②111年8月16日晚間9時36分許 ②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健行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 ②3萬元 29 丁○○ ①111年8月16日19時49分許 ①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坑口郵局」 同次提領編號 27③、29① 提領金額 6萬元 3萬9000元 ②111年8月16日20時23分許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新興陽門市」 同次提領編號 29②、31 提領數額 11萬元 ③111年8月16日晚間9時12分許 ③④⑤⑥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③ 2萬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④111年8月16日晚間9時12分許 ④ 同上 ⑤111年8月16日晚間9時16分許 ⑤ 同上 ⑥111年8月16日晚間9時17分許 ⑥ 同上 30 己○○ 111年8月16日20時47分至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北屯郵局」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31 戌○○ 111年8月16日20時2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新興陽門市」 同次提領編號 29②、31 提領數額 11萬元 32 辰○○ 癸○○、 郭柏彥、 豐佳綉 及「電話機房」某成員、 「水房」某成員 豐佳琇 ①111年8月18日凌晨0時5分至8分許 ①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松佑門市」 ①5萬元  4萬8000元 ②111年8月18日凌晨0時44分許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景和門市」 ②2萬2000元 33 丙○○ 111年8月24日22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寶昇門市」 3萬元 34 H○○ 癸○○、 郭柏彥、 鄭穎、 沈岳樑、 何人韋 及「電話機房」某成員、 「水房」某成員 何人韋 111年8月8日20時56分至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大隆路郵局) 6萬元 4萬元 4萬元 6000元 35 天○○ 癸○○、 郭柏彥、 鄭穎、 陳盛弘、 豐佳綉 及「電話機房」某成員、 「水房」某成員 豐佳琇 ①111年8月30日18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①5萬元 ②111年8月30日19時02分許 ②2萬9000元 附表四: 編號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1 對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乙○○詐欺取財部分 癸○○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2 對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辛○○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對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告訴人戊○○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對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告訴人B○○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對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告訴人黃○○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對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告訴人C○○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對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寅○○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對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訴人E○○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對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告訴人子○○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對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告訴人G○○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對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告訴人甲○○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對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告訴人F○○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對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告訴人楊弈霖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對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害人午○○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對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害人卯○○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對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告訴人庚○○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對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告訴人亥○○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對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告訴人丑○○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對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告訴人申○○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對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宙○○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對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告訴人未○○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對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告訴人巳○○○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對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告訴人地○○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對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告訴人玄○○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對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告訴人A○○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對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被害人酉○○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對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告訴人許𦱀倩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對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告訴人D○○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對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告訴人丁○○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對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被害人己○○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對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告訴人戌○○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對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被害人辰○○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對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告訴人丙○○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對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告訴人H○○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對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被害人天○○詐欺取財部分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34-20250219-2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6 7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啓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啓昇於本 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陳啓昇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一般洗錢罪之規定業 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依 該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 其他權益者為洗錢行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 罰金(至修正前同條第3項關於「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 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規定,參酌最高法院112年度臺 上字第670號刑事判決意旨,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 ,不影響同條第1項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度) ;而依該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者均屬洗錢行為,其中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構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就同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本案洗錢行為而言, 修正後就刑度已有異動,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即有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從舊從 輕」原則及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所定標準比 較上開規定修正前、後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有期徒刑之上限較低,修正 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 後之法律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予以 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陳啓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與所屬 詐騙集團其餘成員之間,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 與本案,自應就其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 犯之上開犯行均共同負責;是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 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陳啓昇本案上開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 ,應認所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陳啓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均坦承犯行,其又否認有 取得任何報酬(見本院卷第41頁),卷內亦無任何證據可 證明被告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被告即得依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113年7月31日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之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包含 第19條),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於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所得 ,故被告符合該條規定之減刑要件。惟因已與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無從再依上開規定減刑,自應於後述 量刑時一併衡酌前揭減輕其刑之事由(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陳啓昇為圖私利,即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工 合作,從事收取及轉交款項之工作,遂行詐欺集團之犯罪 計畫,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 流,致告訴人向冠霖財產損失新臺幣(下同)50萬元,難於 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交易秩序,亦破壞社會治安, 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於偵訊及審理時均坦認犯行,符 合前述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且與告訴 人成立調解,承諾賠償7萬元,並自114年5月15日起分期 履行,有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64號調解筆錄存卷 可佐(本院卷第103頁),參酌被告兼衡被告前科素行(見 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識、經歷 、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參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被告陳啓昇否認就本案部分已取得約定報酬,綜觀全卷亦無 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已取得任何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 至告訴人向冠霖遭詐騙之詐欺贓款,固為被告所掩飾、隱匿 之財物,惟依其所供,所提領之贓款皆已交付予詐欺集團, 非屬於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是倘諭知被告應就 其所掩飾、隱匿之財物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修正後)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676號   被   告 陳啓昇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00000             號             居雲林縣○○鎮○○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啓昇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涉嫌加入具有「集團性」、「牟利性」 及「持續性」之詐欺犯罪集團【娛樂商行】,擔任「面交車 手」之角色;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Teotor」暱稱與 向冠霖在Line交好友,並以「假投資」虛擬貨幣之詐騙手法 誆騙向冠霖,致其陷於錯誤,約定面交投資虛擬貨幣款項與 「華特區塊虛擬貨幣商」代表。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7時許 ,該詐欺集團指示陳啓昇至臺南市○市區○○里○○000號統一超 商社頂門市,與向冠霖見面,並收取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後,立刻以「飛」的暗語,從Facetime群組通知詐欺集 團成員,該群組即於同日17時23分27秒,由「TC5yaoPmiH9J pxGg6eVCHVz6KTkvujDiB4n」(以下簡稱A地址)發送13,889 元泰達幣(USTD)匯入TUUSMtVSdueFCKEkEdzfdAVUGmKUgjeK ffqj(以下簡稱B地址,詐欺集團娛樂華特區塊虛擬幣商電 子錢包),復於同日17時25分25秒,將同筆泰達幣匯至詐欺 集團提供予向冠霖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地址「TNYU2j2SHEF6tV 4kQydNv89viMv4hPuS2p」(以下簡稱C地址),然旋即於同 日17時52分51秒,即將同筆13,889元泰達幣匯至TNAZ3kXKtQ G9mVHSTWPSxHBKMkYVd8DB61(以下簡稱D地址,即詐騙集團 水錢包),並對向冠霖佯稱其已購入等值的泰達虛擬貨幣。 陳啓昇取得詐騙款項500,000元後,旋將贓款全數交由綽號 【招財】之男子(另簽分案偵辦),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 致無法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向冠霖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1 被告陳啓昇供述 承認有上開面交收取告訴人款項,聯繫Facetime群組匯款後,將款項交付「財哥」之事實,但否認受騙,辯稱自己以為是合法正式的幣商交易等語。 2 告訴人向冠霖陳述 全部被騙經過。 3 被告陳啓昇本案面交收取告訴人被騙款項之現場及道路監視錄影、擷取畫面。 被告為詐欺集團向告訴人收取詐騙贓款。 4 詐欺集團成員Teotor與告訴人Line對話行騙過程。 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過程。 5 告訴人電子錢包交易紀錄 告訴人交付50萬元,被騙稱已購得50萬元泰達幣,實則虛擬貨幣立刻被轉出去。 二、核被告陳啓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 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 佩 臻

2025-02-19

TNDM-113-金訴-2544-20250219-1

原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承斌 林馨婕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被 告 池愷偉 吳旻書 劉毅成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被 告 莊翊暄 董妍翎 蕭煜騰 吳誌桓 余夢飛 林竟瑞 李昆融 王韋翔 張嘉宏 林佳俊 陳遠慧 吳志鋒 蔡佳益 張國柱 楊順勝 陳羽承 陳俐君 林存佑 李韋儀 林哲緯 居陸軍步兵第000旅第0營第0連(桃園區楊梅區中山南路000巷000號) 鄭喬云 陳俞任 林明輝 林強生 劉家良 陳子冪 黃富薇 劉稼妤 羅于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聶嘉嘉律師(民國113年11月21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53 1號、113年度偵字第31595、33287、39718、39719、39720號) ,茲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亥○○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1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116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戌○○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戊○○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辛○○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J○○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宇○○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H○○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N○○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壬○○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己○○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酉○○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癸○○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丙○○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地○○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辰○○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C○○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庚○○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L○○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天○○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F○○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玄○○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黃○○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卯○○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子○○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午○○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M○○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A○○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巳○○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申○○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I○○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宙○○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E○○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K○○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Q○○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4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D○○、寅○○、O○○(原名賴雍翔)、G○○(以上4人由本院另行審 理)、甲○○(通緝中)、未○○(通緝中)及亥○○等7人於民國105 年3月間,計畫在西班牙馬德里設置電信詐欺話務據點,以 假冒快遞公司客服人員、大陸地區公安、檢察官等方式詐騙 大陸地區被害人,渠等7人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組 詐欺集團從事電信詐欺。由D○○擔任該集團之金主,負責提 供從事電信詐欺所需之資金;另由未○○擔任該集團之指揮者 ,負責該集團電信詐欺之一般事宜,指示旗下詐欺成員即亥 ○○、寅○○、O○○、G○○、甲○○等人籌備電信詐欺據點、招募詐 欺機房成員、聯繫旅行社訂購機票、辦理護照、寄送詐欺機 房所需設備等事宜(渠等7人之分工如附表一所示)。未○○另 指示H○○、乙○○於105年4月13日,以H○○之名義、由乙○○擔任 連帶保證人之方式,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 之1之房屋(下稱文心南路據點);並指示O○○於105年6月1日 ,以洪雅妍之名義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房屋( 下稱寧夏西七街據點),作為該集團在臺灣之指揮中心,便 於該集團成員在上開2指揮中心內商討有關前往西班牙馬德 里從事電信詐欺事宜。於105年8月間,未○○指示亥○○、寅○○ 、G○○、甲○○、H○○等人與達霖旅行社經理魏孟薇接洽訂購前 往西班牙馬德里之機票事宜。嗣該詐欺集團所招募如附表二 所示之旗下成員即管理者、機手等共計38人(下稱西班牙機 房成員等38人;其中之機手王瑞鴻已歿),西班牙機房成員 等38人自己或在文心南路或在寧夏西七街之據點會合後,前 往機場搭機,並於附表二出境日期欄所載之日期出境至西班 牙馬德里詐欺機房據點。嗣於105年10月7日,未○○、G○○2人 則在寧夏西七街據點一同搭乘機場接送廂型車前往機場搭機 至西班牙馬德里詐欺機房據點。附表二所示之西班牙機房成 員等38人陸續分批搭乘班機抵達西班牙馬德里詐欺機房據點 後,亦與D○○、未○○、亥○○、寅○○、O○○、G○○、甲○○等7人,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開始在西班牙馬德里之詐欺機房據點內從事電信詐騙,並由 亥○○、乙○○分別擔任該處詐欺機房之管理者,負責管理機房 、成員在機房內之食宿、水電等日常生活開銷、提供詐欺手 法之教戰手冊並教導機房成員電話詐欺的流程、技巧,並管 理第一、二、三線之詐欺機房成員。西班牙機房成員等38人 並於105年10月初開始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 行為,先由該詐欺集團擔任第一線人員之機手,佯裝係快遞 公司客服人員,謊稱被害人身分信息被用於郵寄違禁物品, 以幫助被害人報案等為由將電話轉接至二線人員;或冒充大 陸地區電信、快遞公司客服,謊稱被害人的電話欠費,包裹 內有違禁品,套取被害人身分信息後,將電話轉接至二線。 而擔任第二線人員即冒充中國大陸警察,謊稱被害人涉嫌洗 黑錢犯罪,需要通緝逮捕被害人為由將電話轉接至三線人員 。而擔任第三線人員即冒充中國大陸檢察官,謊稱被害人需 要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要對被害人銀行帳戶資金進行凍結 驗資,騙被害人將銀行帳戶資金轉入所謂的安全帳戶,致附 表三所示之大陸地區被害民眾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帳戶內之 金錢匯入該詐欺集團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而於105 年10月初某日起至105年12月13日為西班牙馬德里警方查獲 止之期間,在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機房內,共同向附表三所示 之大陸地區成年人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民幣款項得手。嗣 於105年12月13日,為西班牙馬德里警方查獲附表二所示之 詐欺機房據點,並逮捕如附表二所示之西班牙機房成員等38 人。 二、附表二所示之西班牙機房成員等38人,其中K○○、Q○○、王瑞 鴻等3人,經西班牙法院釋放後,由未○○、亥○○在西班牙馬 德里協助渠等3人返臺之機票等事宜,K○○、Q○○於105年12月 25日返臺,王瑞鴻則於105年12月20日返臺;其餘西班牙機 房成員等35人則陸續於108年3月、4月、6月、7月引渡至大 陸地區受審,於判決有罪確定後入監執行完畢,並陸續於11 2年、113年間返臺(其中乙○○、P○○等2人均尚未執行完畢返 臺)。嗣於113年3月6日、113年3月27日由警持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返臺之西班牙機房成員共計32 人到案(其中A○○未拘提到案),並於113年6月11日,由警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D○○、亥○○ 、寅○○、O○○到案;另於113年6月19日拘提G○○到案,而循線 查獲。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第六分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亥○○、戌○○、戊○○、辛○○、J○○、 宇○○、H○○、N○○、壬○○、己○○、酉○○、癸○○、丙○○、地○○、 辰○○、C○○、庚○○、L○○、天○○、F○○、玄○○、黃○○、卯○○、 子○○、午○○、M○○、巳○○、申○○、I○○、宙○○、E○○、K○○於偵 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及被告A○○、Q○○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件一證人及同案被告之供述證據 大致相符,並有附件二非供述證據附卷可稽,足認上開被告 等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 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㈠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 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 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 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 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 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 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 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 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 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 旨參照)。因被告等本件行為時,尚無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 例之規定,依刑法第1條前段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 往原則,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處罰,先予說明。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 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 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 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上 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 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 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等於行為後如有符合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自應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   二、核①被告亥○○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至40、42至116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 編號4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②被 告戌○○、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 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③被告辛○○、J○○、宇○○、H○○、N○○ 、壬○○、己○○、酉○○、癸○○、丙○○、地○○、辰○○、C○○、庚○ ○、L○○、天○○、F○○、玄○○、黃○○、卯○○、子○○、午○○、M○○ 、A○○、巳○○、申○○、I○○、宙○○、E○○、K○○、Q○○就犯罪事 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至4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①被告亥○○、戌○○、戊○○、同案被告B○○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 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犯行,具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②被告亥○○、辛○○、J○○、宇○○、H○○、N○○、壬 ○○、己○○、酉○○、癸○○、丙○○、地○○、辰○○、C○○、庚○○、L ○○、天○○、F○○、玄○○、黃○○、卯○○、子○○、午○○、M○○、A○ ○、巳○○、申○○、I○○、宙○○、E○○、K○○、Q○○及本案詐欺集 團其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至41所示犯行,具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③被告亥○○、同案被告P○○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2至116所示犯行 ,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 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 判決意旨參照)。依前揭說明,被告亥○○所犯116罪,被告 戌○○、戊○○所犯4罪,被告辛○○、J○○、宇○○、H○○、N○○、壬 ○○、己○○、酉○○、癸○○、丙○○、地○○、辰○○、C○○、庚○○、L ○○、天○○、F○○、玄○○、黃○○、卯○○、子○○、午○○、M○○、A○ ○、巳○○、申○○、I○○、宙○○、E○○、K○○、Q○○所犯37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應予分 論併罰。起訴書論罪科刑記載以以被害人人數計算罪數,爰 將被害人罗桂枝等75人及各被害人受騙金額分列更正如附表 三,附此敘明。 五、刑之加重事由:   查被告戊○○、辛○○、酉○○、丙○○、L○○、天○○、巳○○、宙○○ 於本案構成累犯之前提事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 簡表及上開被告等供述在卷可參;而就應否加重其刑之說明 責任,檢察官亦於本院審理時指出上開被告等於5年內再犯 ,且本案與前案均為故意犯罪,足認渠等對刑法法遵循意識 及刑法感應力均屬薄弱,顯然有特別惡性,應依累犯之規定 加重其刑。是以,①被告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2年訴字第21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646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4年10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②被告辛○○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82罪),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5年3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於105年6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③ 被告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190、1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因強制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罪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於103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④被告丙○○前因詐欺案件,經 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1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⑤被告L○○前因賭博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752號簡易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⑥被告天○○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 02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7,102 元、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併同罰金易服勞役執行,於103年6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⑦被告巳○○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955 、2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 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 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3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⑧被告宙○○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 第17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6月29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戊○○、辛○○、酉○○、丙○○、L○○、天○ ○、巳○○、宙○○等人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 ,均為累犯,審酌被告辛○○、酉○○、丙○○、巳○○前因詐欺等 案件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後猶再犯本案詐欺案件,罪名相同 ,侵害法益亦同,顯見其等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刑罰 反應力薄弱,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 告戊○○、L○○、天○○及宙○○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分別為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賭博、森林法、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與本案所犯詐欺取財罪,罪名有異, 侵害法益亦不相同,可知被告戊○○、L○○、天○○及宙○○並非 重複同一罪質的犯罪,尚難認被告戊○○、L○○、天○○及宙○○ 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於考量累犯規定所欲維 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後,爰不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亥○○、辛○○、J○○、宇○○、H○○、N○○、壬○○、己○○、酉○○ 、癸○○、丙○○、地○○、辰○○、C○○、庚○○、L○○、天○○、F○○ 、玄○○、黃○○、卯○○、子○○、午○○、M○○、A○○、巳○○、申○○ 、I○○、宙○○、E○○、K○○、Q○○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1 所示部分,均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 取財行為之實施,惟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 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部分:  1.被告戌○○、戊○○、辛○○、J○○、宇○○、H○○、N○○、壬○○、己○ ○、酉○○、癸○○、丙○○、地○○、辰○○、C○○、庚○○、L○○、天○ ○、F○○、玄○○、黃○○、卯○○、子○○、午○○、M○○、巳○○、申○ ○、I○○、宙○○、E○○、K○○就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 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含既遂及未遂)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 均自白犯罪,且未取得犯罪所得(詳後述),故均應依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A○○就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 財罪(含既遂及未遂)於偵查中未經訊問,然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犯行,上開犯行仍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亥○○就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 財罪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固均自白犯罪,且其自承獲得10萬 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94頁),是被告亥○○犯罪所得 應為10萬元,然其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自無從依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Q○○就本 案所犯各罪雖於本院審判中自白犯罪,然於偵查否認犯行, 故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辛○○、酉○○、丙○○、巳○○就上開所犯各罪同時有加重減 輕其刑事由,應依法先加後減;被告辛○○、J○○、宇○○、H○○ 、N○○、壬○○、己○○、酉○○、癸○○、丙○○、地○○、辰○○、C○○ 、庚○○、L○○、天○○、F○○、玄○○、黃○○、卯○○、子○○、午○○ 、M○○、A○○、巳○○、申○○、I○○、宙○○、E○○、K○○就犯罪事 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1犯行同時有2種以上減輕其刑事由,應 遞減之。  七、爰審酌被告亥○○、戌○○、戊○○、辛○○、J○○、宇○○、H○○、N○ ○、壬○○、己○○、酉○○、癸○○、丙○○、地○○、辰○○、C○○、庚 ○○、L○○、天○○、F○○、玄○○、黃○○、卯○○、子○○、午○○、M○ ○、A○○、巳○○、申○○、I○○、宙○○、E○○、K○○、Q○○不思循正 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貪圖可輕鬆得手之 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分別損 害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行為均應予 非難,及斟酌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等於詐 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暨被告亥○○為高職畢業, 未婚,需扶養舅舅、舅媽,現從事瓦斯維修工作,月收入約 45,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戌○○為高職肄業,離婚 ,現從事美容,月收入約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尚可;被告 戊○○為國中畢業,離婚,現從事工地工作,月收入約6至7萬 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辛○○為國中肄業,未婚,需扶 養姑姑,現從事廚師工作,月收入約3至4萬元,家庭經濟狀 況貧困;被告J○○為國中畢業,未婚,現從事餐飲業,月收 入約3至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正常;被告宇○○為高中肄業, 已婚,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H○○為高中肄業, 未婚,需扶養母親,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N○○ 為高中畢業,未婚,需扶養爺爺、奶奶、母親,現從事醫材 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壬○○為高 中肄業,未婚,需扶養父母親,現從事鐵工,月收入約4萬 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己○○為國中畢業,離婚,需扶 養1名15歲小孩及母親,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窮;被告 酉○○為國中肄業,未婚,需扶養母親,現從事葬儀業,月收 入約5萬元,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被告癸○○為國中畢業,未 婚,需扶養父親,現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3萬元,家庭經 濟狀況貧困;被告丙○○為國中畢業,未婚,現從事餐飲業, 月收入約45,000元,家庭狀經濟況勉持;被告地○○為高中畢 業,未婚,需扶養父母親,現從事餐飲,月收入約3萬元,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辰○○為高職畢業,未婚,現從事餐 飲業,月收入約33,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C○○為 高中畢業,未婚,現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被告庚○○ 為國中畢業,未婚,現從事駕駛,月收入約45,000元,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被告L○○為高職畢業,未婚,現從事運輸, 月收入約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天○○為高中畢業 ,未婚,現開計程車,月收入約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被告F○○為國中畢業,已婚,需扶養父母親,現從事運輸 ,月收入約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玄○○為國中畢 業,未婚,需扶養母親,現開計程車,月收入約5萬元,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黃○○為國中畢業,離婚,需扶養女兒 、父親,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被告卯○○為國中畢業 ,未婚,需扶養父母親,現從事建築,月收入約4萬元,家 庭經濟狀況貧困;被告子○○為高中畢業,未婚,需扶養母親 ,現從事餐飲,月收入約33,000元,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被 告午○○為高職肄業,未婚,現服役,月收入約4萬元,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被告M○○為高職肄業,未婚,需扶養父親, 現從事餐飲,月收入約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A○○ 為高中畢業,未婚,需扶養父母親,因113年7月開刀,目前 還在休養,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被告巳○○為高中畢業,未婚 ,需扶養父母,現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3萬元,家庭經濟 狀況貧困;被告申○○為國中肄業,未婚,需扶養母親,現從 事餐飲,月收入約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被告I○○為國 中畢業,未婚,現從事運輸,月收入約4萬元,家庭經濟狀 況一般;被告宙○○為高中肄業,已婚,需扶養1名1個月小孩 ,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被告E○○為高中畢業,未婚 ,需扶養母親,現待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K○○為高 中畢業,離婚、單親,需扶養5歲小孩,現從事電子遊戲業 ,月收入約5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Q○○為高職畢業 ,未婚,需扶養2名分別為3歲、1歲小孩,現從事醫美顧問 ,月收入約10幾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㈡第357 頁至第360頁、第468頁、本院卷㈢第230頁、第313頁)及本 案被害人等遭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考量其等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 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同,且其等犯 行均係於105年10月至12月間,斟酌被告等所犯各罪之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狀,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八、末按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 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 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戌○○、戊○○、辛○○、J○○、宇○○、H○○、N○○、壬○○、己○ ○、酉○○、癸○○、丙○○、地○○、辰○○、C○○、庚○○、L○○、天○ ○、F○○、玄○○、黃○○、卯○○、子○○、午○○、M○○、A○○、巳○○ 、申○○、I○○、宙○○、E○○前揭犯行,自105年12月13日經西 班牙警方查獲而逮捕拘禁,嗣移送至大陸地區,並分別經大 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20)粵1972刑初1871 號、(2020)粵1972刑初1872號刑事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 區○○○○○000000○0000○○000號刑事判決書、廣東省湛江市○○ 區○○○○○000000○0000○○00號刑事判決書各判處如附表二「法 院判決刑度」所示之刑確定,並執行完畢釋放,有上開判決 書附卷可證(見偵3531卷四第197頁至第281頁、第343頁至第 351頁、第353至439頁),足證被告戌○○、戊○○、辛○○、J○○ 、宇○○、H○○、N○○、壬○○、己○○、酉○○、癸○○、丙○○、地○○ 、辰○○、C○○、庚○○、L○○、天○○、F○○、玄○○、黃○○、卯○○ 、子○○、午○○、M○○、A○○、巳○○、申○○、I○○、宙○○、E○○本 案犯行,業經大陸地區法院判處上開罪刑,並分別執行上開 有期徒刑完畢之事實,堪以認定。是本院認上開刑之執行可 達到對被告戌○○等31人犯行懲儆之效果,且被告戌○○等31人 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已見悔意,為啟其等自新之機會 ,本院認本案對被告戌○○等31人所為刑之宣告,以全部不予 執行為當,揆諸前揭規定,併為被告戌○○等31人免其刑之全 部執行之諭知。 參、沒收部分:   被告亥○○於本院訊問時自承獲得10萬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394頁),是被告亥○○犯罪所得應為10萬元,上開金額 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戌○○、戊○○、辛○○、J○ ○、宇○○、H○○、N○○、壬○○、己○○、酉○○、癸○○、丙○○、地○ ○、辰○○、C○○、庚○○、L○○、天○○、F○○、玄○○、黃○○、卯○○ 、子○○、午○○、M○○、巳○○、申○○、I○○、宙○○、E○○、K○○、 Q○○於偵查中均供稱尚未取得報酬,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 告戌○○、戊○○、辛○○、J○○、宇○○、H○○、N○○、壬○○、己○○ 、酉○○、癸○○、丙○○、地○○、辰○○、C○○、庚○○、L○○、天○○ 、F○○、玄○○、黃○○、卯○○、子○○、午○○、M○○、A○○、巳○○ 、申○○、I○○、宙○○、E○○、K○○、Q○○等人確有因本案犯行而 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其等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 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角色 0 D○○ 詐欺集團出資者及最高指揮者(金主)。 0 未○○(綽號:蒙古) 出面招募機房管理者與機手、承租文心南路與寧夏西七街據點,集合機手前往西班牙機房、到西班牙機房巡視、與達霖旅行社經理魏孟薇接洽購買西班牙機票、處理護照、處理西班牙訴訟等事宜。 0 亥○○(綽號:阿斌、微信暱稱:JAZZ) 受未○○指示,招募西班牙機房機手、處理西班牙機房成員機票、管理西班牙機房成員、處理訴訟等事宜。 0 寅○○(綽號:胖哥)(wechat暱稱:番薯王) 受未○○指示,招募西班牙機手、處理護照與機票等事宜。 0 O○○(原名:賴雍翔) 受未○○指示,出面承租寧夏西七街據點之房屋、處理機手之護照與機票等事宜。 0 G○○(綽號:小葉)、Line暱稱「感恩的心」) 受未○○指示,處理西班牙詐欺機房相關事宜,即承租西班牙馬德里機房據點、帶H○○至旅行社處理機票、與未○○一同至西班牙馬德里機房內巡視等事宜。 0 甲○○(綽號:小安、微信暱稱:安) 受未○○指示,處理西班牙機房相關事宜,即購買詐欺機房通訊設備與至旅行社處理機票、護照等事宜。 附表二:西班牙機房成員 編號 成員 工作內容 出境日期 法院判決刑度 (一)機房據點:馬德里市○○○○○○○○○○○○地區○○0○○○○○○區○○○○街0號一棟別墅。 (二)管理者:亥○○ 0 戌○○ 一線機手(假冒快遞公司客服人員,謊稱被害人身分信息被用於郵寄違禁物品,以幫助被害人報案等為由將電話轉接至二線人員) 105年9月26日 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下同)5萬元。 0 戊○○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4日 有期徒刑4年2月、罰金4萬5000元。 0 B○○ 廚師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4年2月、罰金4萬5000元。 王瑞鴻(已歿,不另簽分偵辦) 廚師、修繕、打雜 (一)機房據點:馬德里市○○○○○區○○○○○○○○○○區○○○○○地街00號別墅。 (二)管理者:乙○○。 0 乙○○ 管理人員(管理及培訓機房成員、將成員按照職責分工) 105年9月24日 有期徒刑12年、罰金50萬元。(尚未執行完畢) 0 辛○○ 二線機手(冒充中國大陸警察,謊稱被害人涉嫌洗黑錢犯罪,需要通緝逮捕被害人) 105年10月3日 有期徒刑6年9月、罰金10萬元。 0 J○○ 一線機手(冒充中國大陸電信、快遞公司客服,謊稱被害人的電話欠費,包裹內有違禁品,套取被害人身分信息)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 宇○○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 H○○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4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 N○○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壬○○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3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己○○ 司機、採買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5年、罰金7萬元。 00 酉○○ 二線機手 105年10月3日 有期徒刑6年9月、罰金10萬元。 00 癸○○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3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丙○○ 三線機手(冒充中國大陸檢察官,謊稱被害人需要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要對被害人銀行帳戶資金進行凍結驗資,騙被害人將銀行帳戶資金轉入所謂的安全帳戶) 105年10月3日 有期徒刑6年9月、罰金10萬元。 00 地○○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3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辰○○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C○○ 廚師、採買 105年10月15日 有期徒刑4年6月、罰金6萬元。 00 庚○○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L○○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3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天○○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F○○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玄○○ 二線機手 105年11月9日 有期徒刑5年6月、罰金8萬元。 00 黃○○ 一線機手 105年10月15日 有期徒刑6年6月、罰金9萬元。 00 卯○○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子○○ (原名:李欣芳)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午○○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M○○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A○○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巳○○ 電腦手、架設網路設備、修繕機房設備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申○○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I○○ 一線機手 105年10月3日 有期徒刑6年9月、罰金10萬元。 00 丑○○(原名:李建甫)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宙○○(原名:陳怡汝)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4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E○○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K○○(原名:劉姿伶) 一線機手 105年10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10月23日) 00 Q○○(原名:羅雅葶)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機房據點:馬德里市○○○○○○○○○0○○○街道00號。 00 P○○ 管理人員、三線機手(冒充檢察官,謊稱需要對被害人的資金流向進行清查,以此套取被害人個人的信息及銀行帳號情況,並要求被害人將資金匯到犯罪集團指定的銀行帳號) 105年9月30日 有期徒刑11年、罰金5萬元。(尚未執行完畢) 附表三:大陸地區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受騙金額(人民幣) 1、機房據點:馬德里市○○○○○○○○○○○○地區○○0○○○○○○區○○○○街0號一棟別墅。 2、戌○○、戊○○、B○○等3人。 3、浙江省杭州市○○區○○○○000000○0000○○000號刑事判決書。 4、金額:人民幣56萬2870元。 0 李紅云 52萬7050元 0 韓紅紅 2萬0020元 0 莫海善 1萬1000元 0 唐金玉 4800元 1、機房據點:馬德里市○○○○○區○○○○○○○○○○區○○○○○地街00號別墅。 2、乙○○等33人。 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1972刑初1871號刑事判決書、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1972刑初1872號刑事判決書。 4、金額:人民幣364萬1862元(起訴書誤載為人民幣364萬1861元)。 0 閆淑梅 6708元 0 馮素娟 2萬7000元 0 李家录 22萬4800元 0 張秋霞 4909元 0 蔡晓莉 3500元 00 卢祖艳 6萬9031元 00 钟瑞紅 99萬元 00 繆依萍 1900元 00 王霞 33萬7000元 00 張丽云 11萬2208元 00 李星 9萬1220元 00 段玉虹 5萬6700元 00 李德明 17萬4000元 00 邹凤丽 5萬1120元 00 王敏 4萬6109元 00 徐翠群 3萬6100元 00 雷政国 1萬0900元 00 刘彥 4萬9996元 00 扬玉莲 22萬4963元 00 王小荣 6萬7000元 00 董雪姣 1萬4000元 00 周飞 2萬789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7897元) 00 苏成定 47萬元 00 刘锦屏 9萬8000元 00 陳兴玲 7900元 00 阿力太 6萬9400元 00 王红 8600元 00 郝启佳 4萬7000元 00 刘凤英 5萬元 00 吳暁琪 3萬1500元 00 趙艳 11萬2900元 00 胡琴 8500元 00 张艳 1萬1000元 00 龚艳玲 7萬3000元 00 熊巨军 1萬7000元 00 许景君 1萬元 00 段遵英 未遂 1、機房據點:馬德里市○○○○○○○○○0○○○街道00號。 2、P○○。 3、廣東省湛江市○○區○○○○000000○0000○○00號刑事判決書。 4、金額:人民幣653萬2359元  00 罗桂枝 3萬4980元 00 肖田余 1萬8000元 00 叶金龙 3萬7514元 00 林婉婷 5萬2984元 00 江二妹 7024元 00 冯锦莹 2912元 00 魏少霞 34萬8224元 00 王榕 6萬8634元 00 戴紅水 12萬400元 00 宋剑华 3萬4201元 00 钱豪 9200元 00 黄松娣 1萬元 00 柏雪梅 1萬8201元 00 徐春华 20萬5613元 00 潘海霞 6924元 00 谢燕青 4400元 00 廖丽芬 6312元 00 刘倩 3萬3236元 00 侯运琪 18萬4450元 00 孙传宗 1萬110元 00 沈利群 4萬9912元 00 万爱云 6萬1012元 00 粟云秀 2萬4000元 00 李志林 1萬7912元 00 陈玉丽 9412元 00 黄兴兰 2萬5400元 00 凌春和 5萬4800元 00 孙杰 1萬2500元 00 杨朝贵 95萬元 00 陈运 1萬1012元 00 廖艳 4萬9824元 00 彭宋云 8200元 00 谢建仁 3萬7012元 00 李萍 6萬2900元 00 刘艳 5212元 00 钟勇 1萬8200元 00 刘小平 6萬8700元 00 吳建明 1萬2000元 00 肖丽珍 2612元 00 刘畅 119萬3824元 00 沈利霞 2萬9665元 00 马南 1萬5312元 00 谭奇美 3509元 00 罗秀珍 2萬5000元 00 刘梦玲 8萬3292元 00 董涛 4912元 00 麦世斌 1萬5110元 00 李春艳 1萬1610元 00 廖佩珊 7312元 00 曹双慧 4萬8912元 00 马薇桐 5萬6202元 00 李福春 2萬7498元 00 刘金胥 7012元 00 霍燕芷 1萬4612元 00 赵海波 4萬4212元 00 梁洁兰 1萬5024元 00 王玉安 8萬33元 00 辜桂兰 1萬7319元 000 王艳平 3萬5312元 000 王丽新 62萬5614元 000 于成滨 7612元 000 沈惠平 9912元 000 李爱珠 54萬元 000 蔡昌稳 3912元 000 李純珍 4萬7924元 000 欧忠东 5512元 000 罗江桂 9萬1912元 000 蔣彩虹 7211元 000 赵志娟 4萬4800元 000 黎景贤 35萬7372元 000 尹小紅 7712元 000 梁明荫 6100元 000 袁春荣 9萬5045元 000 蔡翠芳 2萬4000元 000 万文香 22萬8100元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J○○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宇○○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H○○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N○○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辰○○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C○○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L○○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F○○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玄○○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黃○○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午○○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M○○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I○○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E○○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K○○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Q○○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0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4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5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6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7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7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8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8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09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10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11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12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13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14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15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6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件一:供述證據  1.被告亥○○   113.07.12 警詢(見偵3531卷五第391至395頁)   113.07.12 偵訊(見偵3531卷五第387至389頁)   113.08.06 訊問(見偵聲265卷第37至39頁)   113.09.24 訊問(見本院卷一第363至395頁)  2.被告戌○○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105至111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127至13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B卷第91至101頁)  3.被告戊○○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17至23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39至4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B卷第11至14頁)  4.被告B○○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215至220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235至247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B卷第195至203頁)  5.被告辛○○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25至43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45至5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1-A卷第9至21頁)  6.被告J○○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145至150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165至177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A卷第133至141頁)  7.被告宇○○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237至24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351至35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A卷第221至233頁)  8.被告H○○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377至408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423至43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1-A卷第353至363頁)  9.被告N○○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29至56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83至94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A卷第11至19頁) 10.被告壬○○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395至405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407至418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A卷第381至384頁) 11.被告己○○   113.03.27 偵訊(見偵3531卷五第179至180頁)   113.03.27 警詢(見偵3531卷五第181至185頁)   113.03.27 警詢(見偵3531卷五第221至227頁)   113.03.27 偵訊(見偵3531卷五第251至255頁) 12.被告酉○○   113.03.05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311至31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343至354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367至36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B卷第295至303頁) 13.被告癸○○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497至503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523至535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483至491頁) 14.被告丙○○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203至208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239至251頁)   113.03.11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B卷第193至197頁) 15.被告地○○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221至22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261至273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209至217頁) 16.被告辰○○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375至381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405至417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B卷第363至371頁) 17.被告C○○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207至212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227至237頁)   113.03.06 偵訊(見偵3531五-3-B卷第197至201頁) 18.被告庚○○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399至405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429至44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391至393頁) 19.被告L○○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21至2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145至15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B卷第11至17頁) 20.被告天○○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323至328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349至361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309至317頁) 21.被告F○○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123至129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145至157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113至116頁) 22.被告玄○○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293至29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317至328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B卷第281至289頁) 23.被告黃○○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215至220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221至232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199至207頁) 24.被告卯○○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23至29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31至43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9至17頁) 25.被告子○○(原名:李欣芳)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125至131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147至15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113至121頁) 26.被告午○○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581至58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611至623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567至577頁) 27.被告M○○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23至29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45至5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B卷第9至15頁) 28.被告巳○○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297至302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303至314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281至289頁) 29.被告申○○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427至435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463至473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B卷第415至421頁) 30.被告I○○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19至25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9至12頁) 31.被告丑○○(原名:李建甫)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285至292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307至318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B卷第277至280頁) 32.被告宙○○(原名:陳怡汝)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121至12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143至154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B卷第107至115頁) 33.被告E○○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411至416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435至44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399至407頁) 34.被告K○○(原名:劉姿伶)   106.01.27 警詢(見偵3531卷二第133至146頁)   106.02.13 警詢(見偵3531卷二第161至164頁)   106.02.15 偵訊【具結】(見偵3531卷二第121至130頁)   106.06.20 偵訊【具結】(見偵3531卷三第133至135頁)   113.08.09 偵訊(見偵3531卷五第419至421頁) 35.證人即寧夏西七街據點房東林淑媛   106.02.03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331至333頁) 36.證人即達霖旅行社經理魏孟薇   106.01.23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279至285頁)   106.01.23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286至287頁)   106.01.24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288至289頁) 37.證人即達霖旅行社員工王怡茜   106.01.23 警詢(見偵33287卷第111至113頁) 38.證人即文心南路據點房東趙詠雯   106.02.10 警詢(見偵31595卷一第665至667頁) 附件二:非供述證據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一)  (1)被告寅○○   1.指認被告辛○○、卯○○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95至99頁)   2.扣案手機(附表四編號95)LINE暱稱「孟薇-GARY」、「莊 小暄」對話紀錄擷圖、聊天室(內有暱稱「蒙古」、「莊 小暄」)對話紀錄擷圖及暱稱「蒙古」傳送語音訊息譯文( 見偵3531卷一第101至119頁)  (2)受執行人:寅○○;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1時30分許;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號8樓;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121至1 2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3531卷一第123至127頁)  (3)被告O○○(原名:賴雍翔)無法指認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177至181頁)  (4)受執行人:O○○(原名:賴雍翔);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 11時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5樓;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185至1 8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3531卷一第187至191頁)   3.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183頁)  (5)被告G○○指認被告辛○○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225至229頁)  (6)受執行人:G○○;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9時45分許;執 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巷00○0號;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257至2 5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3531卷一第261至267頁)   3.搜索現場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231至237頁)   4.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237至247頁)  (7)受執行人:G○○;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0時45分許;執 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0號對面停車場;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271至275頁)   2.搜索現場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249至253頁)   3.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255頁)  (8)受執行人:D○○;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執行處所:臺 中市○○區○○路000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299至307頁)  (9)被告D○○指認被告辛○○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311至315頁)  (10)被告未○○指認被告辛○○、N○○、H○○、酉○○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339至341頁)  (11)受執行人:未○○;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0時31分許;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343至3 4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347至351頁)   3.扣案未○○護照影本(見偵3531卷一第367至369頁)  (12)受執行人:未○○;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3時0分許;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355至3 5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359至363頁)   3.扣案之記載西班牙公司地址、電話紙條影本(見偵3531卷 一第389頁)   4.搜索現場照片(見偵3531卷二第3至5頁)   5.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二第5至7頁)  (13)受執行人:未○○;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50分許;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371至3 7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375至385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二)  (1)受執行人:甲○○;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0時08分許;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二第5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二第57至61頁)   3.扣案之匯率對照表、群呼紀錄表、開銷帳戶紀錄影本(見 偵3531卷二第65至78頁)  (2)106年度貴保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3531卷二第105至 107頁)  (3)被告K○○(原名:劉姿伶)指認被告辛○○、G○○、N○○、卯○○、 H○○、乙○○、亥○○、酉○○、J○○、辰○○、A○○、壬○○、丑○○( 原名:李建甫)、庚○○、丙○○、M○○、巳○○、L○○、E○○、F○○ 、天○○、申○○、地○○、癸○○、I○○、宙○○(原名:陳怡汝)、 Q○○(原名:羅雅葶)、午○○、黃○○、C○○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二第147至160頁)  (4)被告K○○(原名:劉姿伶)指認被告I○○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二第165至178頁)  (5)受執行人:K○○(原名:劉姿伶)、吳美慧;執行時間:106 年1月23日10時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 0號;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300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二第179至1 8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二第183至189頁)   3.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二第195至225頁)  (6)達霖旅行社帳單明細(見偵3531卷二第191至193、269至271 頁)  (7)被告K○○(原名:劉姿伶)    個別查詢報表(見偵3531卷二第229頁)  (8)被告Q○○(原名:羅雅葶)   1.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531卷二第245頁)   2.扣押物品收據(見偵3531卷二第247頁)  (9)被告Q○○(原名:羅雅葶)指認被告K○○(原名:劉姿伶)、酉○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二第255至267頁)  (10)被告Q○○(原名:羅雅葶)指認文心南路據點查扣筆記型電 腦內被告H○○照片(見偵3531卷二第273頁)  (11)106年度貴保字第3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3531卷二第397 頁)  (12)臺中市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106年2月23日(106)中市鐘 眼燕字第007號函及被告D○○扣案手錶照片(見偵3531卷二 第399至419頁)  (13)扣案物編號67-3被告未○○手機內之紙條翻拍照片(見偵353 1卷二第421頁)  (14)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31日調錢參字第10635519690號函 暨檢附之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見偵3531卷二第427 至429頁)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三)  (1)被告寅○○五年以上之帳戶開戶資料(見偵3531卷三第5頁)  (2)臺灣銀行黎民分行106年4月17日黎民營字第10650002561號 函檢附之匯款單影本(見偵3531卷三第13至15頁)  (3)京城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6年4月13日(106)京城台中分字第 057號函檢附之交易傳票影本(見偵3531卷三第21至25頁)  (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0日三信銀管字第106 01370號函檢附之傳票影本(見偵3531卷三第31至33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5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634444號函 檢附之交易傳票影本(見偵3531卷三第39至43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6年4月28日國世南屯字第106 0000053號函檢附被告寅○○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見偵3531卷三第49至93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8日儲字第1060082157號 函檢附被告寅○○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531 卷三第97至107頁)  (8)南投縣國姓鄉農會106年4月25日姓農信字第1060000640號 函暨檢附被告寅○○國姓鄉農會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3531卷 三第111至114頁)  (9)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6月27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426 051號函檢附被告寅○○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偵3531卷三第117至123頁)  (10)被告未○○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WhatsApp與「吳 小姐」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531卷三第127頁)  (11)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報告(見偵3531卷三第137至139 頁)  (12)被告D○○、未○○、寅○○、O○○(原名:賴雍翔)、甲○○、G○○ 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偵3531卷三第141至15 1頁)  (13)中央銀行外匯局107年6月1日台央外捌字第1070020210號 函暨檢附之外匯資料及閱表說明(見偵3531卷三第191至19 9頁) (14)被告寅○○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偵3531 卷三第221至222頁)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四)  (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9年10月30日中區國稅民權 綜所字第1092615981號書函暨檢附被告D○○105年至107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見偵3531卷四第107至111頁)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9年10月30日中區國稅東山 綜所字第1091557040號書函檢附被告未○○105年至107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見偵3531卷四第115至127頁)  (3)法務部109年11月27日法外決字第10906530810號書函檢附 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回復 書」、「廣東省東莞市○○市區○○○○○○○○○0○○區○○○00000000 00號、東二區檢刑訴[2019]3591號)(見偵3531卷四第129至 168頁) (4)法務部110年1月29日法外決字第11006503860號書函檢附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回復書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完成調查取證情況說明 」、「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覆函」、「湛江市霞山區人 民法院起訴書」、「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決 書((2020)粵1972刑初1871號、(2020)粵1972刑初1872號) 」(見偵3531卷四第173至281頁) (5)法務部110年4月30日法外決字第11006508130號書函檢附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回復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浙 0110刑初451號)」、「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刑事 判決書((2020)粵0803刑初36號)(見偵3531卷四第337至439 頁) (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0年10月18日中區國稅民權 綜所字第1101611581號書函(見偵3531卷四第447頁) (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10年10月18日中區國稅東山 綜所字第1102558686號書函檢附被告D○○108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見偵3531卷四第449至456頁) (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10年10月19日中區國稅東山 綜所字第1101556967號書函檢附被告未○○108及109年度綜 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見偵3531卷四第457至462頁) (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10年10月19日中區國稅大屯 綜所字第1102513389號書函檢附被告D○○109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偵3531卷四第463至465頁) (10)被告寅○○、O○○(原名:賴雍翔)、G○○、D○○、未○○、甲○○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偵3531卷四第471 至540頁) (11)被告寅○○、O○○(原名:賴雍翔)、G○○、D○○、未○○、甲○○ 之1年內之銀行開戶資料(見偵3531卷四第545至546頁) (1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11年9月19日中區國稅東山 綜所字第1111556359號書函檢附被告未○○110年度綜合所 得稅申報資料(見偵3531卷四第555至559頁) (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11年9月15日中區國稅大屯 綜所字第1111506713號書函(見偵3531卷四第563頁) (1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3月21日勘驗筆錄暨所附 附表二所示之西班牙機房成員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見偵3531卷四第569至645頁)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五)  (1)附表二所示之西班牙機房成員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見偵3531卷五第11至25頁、第103至105頁)  (2)被告D○○、未○○、亥○○、寅○○、O○○(原名:賴雍翔)、G○○、 甲○○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偵3531卷五第133 頁、第139頁、第143頁、第147頁、第151頁、第155頁、第 159頁) (3)被告己○○指認被告乙○○、辛○○、J○○、宇○○、H○○、N○○、壬 ○○、酉○○、癸○○、天○○、丙○○、辰○○、C○○、黃○○、巳○○、 L○○、F○○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五第187至211頁) (4)被告乙○○(原名王明凱)、Q○○(原名:羅雅葶)、P○○之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偵3531卷五第431頁、第435頁 、第439頁)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五-1-A)  (1)被告辛○○指認被告未○○、J○○、己○○、丙○○、辰○○、庚○○、 L○○、F○○、I○○、丑○○(原名:李建甫)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1-A卷第57至69頁)  (2)被告辛○○指認被告未○○、甲○○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1-A卷第71至77頁)  (3)被告未○○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3531五-1-A卷第101至122頁)  (4)被告甲○○持用被告辛○○申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及基本資料(見偵3531五-1-A卷第123至133頁 )  (5)扣案物編號116證人魏孟薇與暱稱「番薯王」(即被告寅○○) 、暱稱「感恩的心」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531五-1 -A卷第233至256頁、第257至259頁)  (6)達霖旅行社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五-1-A卷第261頁)  (7)扣案物編號116證人魏孟薇與暱稱「橘子」(即被告H○○)、 暱稱「海軍」、暱稱「安」(即被告甲○○)、暱稱「蒙古」( 即被告未○○)、被告亥○○間之微信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531 五-1-A卷第261至266頁)  (8)扣案物編號116證人魏孟薇扣案手機內往返西班牙航班資料 照片擷圖(見偵3531五-1-A卷第265頁)  (9)證人魏孟薇指認被告亥○○、寅○○、G○○、甲○○、辛○○、H○○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1-A卷第290至302頁)  (10)證人林淑媛提出寧夏西七街據點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匯款 紀錄影本(見偵3531五-1-A卷第334至344頁)  (11)被告H○○指認被告未○○、O○○(原名:賴雍翔)、乙○○、辛○○ 、J○○、H○○、N○○、壬○○、己○○、癸○○、丙○○、酉○○、辰○ ○、C○○、L○○、天○○、F○○、黃○○、卯○○、子○○(原名:李 欣芳)、M○○、A○○、丑○○(原名:李建甫)、宙○○(原名:陳 怡汝)、E○○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1-A卷第409至421頁)  (12)被告H○○指認被告D○○、未○○、亥○○、O○○(原名:賴雍翔) 、G○○、甲○○、K○○(原名:劉姿伶)、Q○○(原名:羅雅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1-A卷第441至447頁) 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五-1-B)  (1)105年9月23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531五-1-B卷第27 至32頁)  (2)寧夏西七街據點105年9月23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5 31五-1-B卷第33至37頁)  (3)車牌號碼0000-00號、AQD-0899號、APC-0899號自用小客車 前往寧夏西七街據點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531五-1 -B卷第38至60、156至166頁)  (4)文心南路據點105年9月21日蒐證照片及住戶資料表(見偵35 31五-1-B卷第61至120頁)  (5)寧夏西七街據點105年9月19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5 31五-1-B卷第130至155頁)  (6)扣案物編號47、49之酉○○書信、存款開戶及各項服務申請 書(見偵3531五-1-B卷第265至269頁) 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五-2-A)  (1)被告N○○指認被告乙○○、辛○○、H○○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A卷第57至81頁)  (2)被告N○○指認被告未○○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A卷第95至109頁)  (3)被告J○○指認被告乙○○、N○○、辰○○、C○○、I○○、丑○○(原名 :李建甫)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A卷第151至164頁)  (4)被告宇○○指認被告未○○、寅○○、辛○○、C○○、L○○、F○○、卯 ○○、M○○、巳○○、E○○、宙○○(原名:陳怡汝)、K○○(原名: 劉姿伶)、Q○○(原名:羅雅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A卷第249至261頁)  (5)被告宇○○手機內LINE暱稱「番薯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5 31五-2-A卷第361至362頁)  (6)被告宇○○指認被告未○○、寅○○、K○○(原名:劉姿伶)、Q○○( 原名:羅雅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A卷第367至373頁)  (7)被告壬○○指認被告辛○○、J○○、宇○○、N○○、己○○、酉○○、 癸○○、丙○○、地○○、辰○○、C○○、庚○○、L○○、天○○、F○○、 卯○○、午○○、M○○、A○○、巳○○、申○○、I○○、丑○○(原名: 李建甫)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A卷第419至431頁)  (8)被告壬○○手機擷圖(見偵3531五-2-A卷第451至466頁) 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五-2-B)  (1)被告戊○○指認被告B○○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B卷第25至37頁)  (2)被告戊○○手機擷圖(見偵3531五-2-B卷第63至65頁)  (3)被告戌○○指認被告戊○○、B○○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B卷第113至126頁)  (4)被告戌○○手機擷圖(見偵3531五-2-B卷第163至167頁) (5)被告B○○指認被告戊○○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B卷第221至233頁) (6)被告B○○指認被告亥○○、G○○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B卷第253至259頁) (7)被告酉○○指認被告Q○○(原名:羅雅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B卷第319至331頁) (8)被告酉○○指認被告亥○○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2-B卷第359至365頁) (9)被告酉○○指認被告未○○為二房東之租屋處1樓照片、被告未 ○○擔任負責人之憶仲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資料(見偵3531五 -2-B卷第371至373頁) 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五-3-A)  (1)被告卯○○指認被告乙○○、壬○○、J○○、H○○、N○○、辰○○、C○ ○、庚○○、M○○、巳○○、申○○、I○○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3-A卷第45至66頁)  (2)被告子○○(原名:李欣芳)指認被告未○○、乙○○、H○○、辰○○ 、黃○○、卯○○、M○○、宙○○(原名:陳怡汝)、E○○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3-A卷第133至145、16 3至169頁)  (3)被告黃○○指認被告宇○○、H○○、己○○、C○○、天○○、M○○、I○ ○、宙○○(原名:陳怡汝)、E○○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3-A卷第233至254頁)  (4)被告巳○○指認被告辰○○、L○○、M○○、I○○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3-A卷第315至339頁)  (5)被告庚○○指認被告J○○、辰○○、L○○、天○○、M○○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3-A卷第407至419頁)  (6)被告庚○○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3531五-3-A卷第483頁)   2.手機擷圖(見偵3531五-3-A卷第477頁)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五-3-B )  (1)被告M○○指認被告辰○○、黃○○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3-B卷第31至43、57至 69頁)  (2)被告宙○○(原名:陳怡汝)指認被告H○○、庚○○、M○○、丑○○( 原名:李建甫)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3-B卷第129至141頁)  (3)被告C○○手機擷圖(見偵3531五-3-B卷第251至252頁)  (4)被告丑○○(原名:李建甫)指認被告J○○、N○○、地○○、辰○○ 、C○○、庚○○、L○○、F○○、卯○○、午○○、A○○、巳○○、I○○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3-B卷第293至305頁)  (5)被告申○○指認庚○○、M○○、I○○、丑○○(原名:李建甫)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3-B卷第437至449頁) 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五-4-A )  (1)被告I○○指認被告未○○、乙○○、辛○○、J○○、H○○、N○○、己○ ○、癸○○、辰○○、C○○、庚○○、L○○、天○○、F○○、卯○○、子○ ○(原名:李欣芳)、午○○、M○○、巳○○、I○○、丑○○(原名: 李建甫)、E○○、K○○(原名:劉姿伶)、Q○○(原名:羅雅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A卷第27至51、65至 75頁)  (2)被告I○○手機擷圖(見偵3531五-4-A卷第85至89頁)  (3)被告F○○指認被告未○○、辛○○、J○○、宇○○、壬○○、己○○、 酉○○、丙○○、庚○○、L○○、天○○、F○○、黃○○、卯○○、子○○( 原名:李欣芳)、M○○、巳○○、申○○、I○○、丑○○(原名:李 建甫)、K○○(原名:劉姿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A卷第131至144、16 5至175頁)  (4)被告F○○手機擷圖(見偵3531五-4-A卷第181至182頁)  (5)被告地○○指認被告壬○○、辰○○、庚○○、丑○○(原名:李建甫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A卷第229至241頁)  (6)被告天○○指認被告未○○、乙○○、辛○○、J○○、癸○○、辰○○、 庚○○、L○○、午○○、巳○○、丑○○(原名:李建甫)、I○○、Q○○ (原名:羅雅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A卷第329至341、36 7至373頁)  (7)被告E○○指認被告M○○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A卷第417至429頁)  (8)被告癸○○指認被告未○○、辛○○、J○○、壬○○、丙○○、地○○、 辰○○、C○○、天○○、卯○○、I○○、丑○○(原名:李建甫)、K○○ (原名:劉姿伶)、Q○○(原名:羅雅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A卷第505至517、54 1至547頁)  (9)被告午○○指認被告未○○、乙○○、辛○○、J○○、宇○○、N○○、 壬○○、丙○○、辰○○、C○○、庚○○、L○○、天○○、F○○、黃○○、 卯○○、子○○(原名:李欣芳)、午○○、M○○、A○○、巳○○、I○○ 、丑○○(原名:李建甫)、E○○、K○○(原名:劉姿伶)、Q○○( 原名:羅雅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A卷第597至609、62 9至635頁) 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五-4-B )  (1)被告L○○指認被告辛○○、己○○、丙○○、辰○○、庚○○、C○○、L ○○、天○○、F○○、午○○、巳○○、I○○、丑○○(原名:李建甫) 、E○○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B卷第131至143頁)  (2)被告丙○○指認被告D○○、未○○、乙○○、辛○○、酉○○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B卷第213至237、25 3至265頁)  (3)被告玄○○指認被告辛○○、己○○、辰○○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B卷第299至311頁)  (4)被告辰○○指認被告未○○、乙○○、辛○○、J○○、N○○、酉○○、 地○○、辰○○、C○○、庚○○、午○○、M○○、巳○○、丑○○(原名: 李建甫)、E○○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五-4-B卷第383至395、42 3至429頁) 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六-1)《 扣案物總表及資料》  (1)扣案物編號17、18台新銀行支票、扣案物編號19新光銀行 支票(見偵3531六-1卷第25至26頁)  (2)扣案物編號20國泰世華銀行支票、扣案物編號21本票(見偵 3531六-1卷第23至24頁)  (3)扣案物編號23手機擷圖及通話內容譯文(見偵3531六-1卷第 27至61頁)  (4)扣案物編號25紙條(見偵3531六-1卷第63頁)  (5)扣案物編號26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3531六-1卷第65至75頁 )  (6)扣案物編號27群健有線電視繳款通知單(見偵3531六-1卷第 77頁)  (7)扣案物編號34 SAMSUNG GALAXY-J2 電話空盒蒐證照片(見 偵3531六-1卷第79至87頁)  (8)扣案物編號35 SAMSUNG GALAXY-TAB J 空盒蒐證照片(見偵 3531六-1卷第89至90頁)  (9)扣案物編號36桌上型電腦蒐證照片(見偵3531六-1卷第91至 135頁)  (10)扣案物編號37教戰手則(見偵3531六-1卷第137至139頁)  (11)扣案物編號38帳單(見偵3531六-1卷第141至145頁)  (12)扣案物編號39林經閔護照(已截角)(見偵3531六-1卷第1 47至148頁)  (13)扣案物編號40機票(見偵3531六-1卷第149至151頁)  (14)扣案物編號41L○○身分證、扣案物編號42L○○健保卡(見偵3 531六-1卷第153頁)  (15)扣案物編號43教戰手則(見偵3531六-1卷第155頁)  (16)扣案物編號44帳單收據(見偵3531六-1卷第157至161頁)  (17)扣案物編號45聯絡電話單(見偵3531六-1卷第163頁)  (18)扣案物編號46房屋租賃契約書(H○○承租)(見偵3531六-1 卷第165至171頁)  (19)扣案物編號49酉○○上海銀行開戶資料(見偵3531六-1卷第1 73至176頁)  (20)扣案物編號52電子機票(桃園-香港-馬德里來回)(見偵3 531六-1卷第177至200頁)  (21)扣案物編號53帳單收據(林經閔)(見偵3531六-1卷第201 至206頁)  (22)扣案物編號54N○○身分證、駕照影本(見偵3531六-1卷第20 7頁)  (23)扣案物編號55乙○○書信(花旗銀行-富邦保險憑證)(見偵 3531六-1卷第209頁)  (24)扣案物編號56H○○台胞證(見偵3531六-1卷第211至213頁)  (25)扣案物編號57記事本(見偵3531六-1卷第215至221頁)  (26)扣案物編號58 ASUS筆記型電腦蒐證照片(見偵3531六-1卷 第223至235頁)  (27)扣案物編號60羅雅葶身分證(見偵3531六-1卷第237頁)  (28)扣案物編號62編號表(見偵3531六-1卷第239頁)  (29)扣案物編號63 ASUS筆記型電腦蒐證照片(見偵3531六-1卷 第241至245頁)  (30)扣案物編號64董建宏台新銀行存摺(見偵3531六-1卷第247 頁)  (31)扣案物編號65乙○○存摺(中國信託、花旗)(見偵3531六- 1卷第249至253頁)  (32)扣案物編號67-1手機擷圖及分析(見偵3531六-1卷第255至 349頁)  (33)扣案物編號67-2手機擷圖(見偵3531六-1卷第351至357頁)  (34)扣案物編號67-3手機擷圖及分析(見偵3531六-1卷第359至 449頁)  (35)扣案物編號69筆記本(見偵3531六-1卷第451至463頁) 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六-2)《 扣案物總表及資料》  (1)扣案物編號72便條紙(見偵3531六-2卷第3至5頁)  (2)扣案物編號75護照(見偵3531六-2卷第7頁)  (3)扣案物編號82手機擷圖(見偵3531六-2卷第9至17頁)  (4)扣案物編號86不動產租賃契約書(見偵3531六-2卷第19至23 頁)  (5)扣案物編號87手機擷圖(見偵3531六-2卷第25至31頁)  (6)扣案物編號88手機擷圖(見偵3531六-2卷第33至35頁)  (7)扣案物編號89匯率對照表(見偵3531六-2卷第37至38頁)  (8)扣案物編號90群呼紀錄表(見偵3531六-2卷第39至41頁)  (9)扣案物編號91開銷帳戶紀錄(見偵3531六-2卷第43至45頁)  (10)扣案物編號93電磁紀錄擷圖及音訊譯文(見偵3531六-2卷 第47至112頁)  (11)扣案物編號95手機擷圖(見偵3531六-2卷第113至147頁)  (12)扣案物編號111手機擷圖(見偵3531六-2卷第149至154頁)  (13)扣案物編號116手機擷圖(見偵3531六-2卷第155至187頁)  (14)扣案物編號118帳單明細(見偵3531六-2卷第189至345頁)  (15)扣案物編號119客戶資料(見偵3531六-2卷第347至348頁)  (16)扣案物編號120電子機票(見偵3531六-2卷第349至350頁)  (17)扣案物編號125西班牙電話卡(見偵3531六-2卷第351至353 頁)  (18)扣案物編號126西班牙逮捕權利告知書(見偵3531六-2卷第 355至358頁)  (19)扣案物編號127劉姿伶機票(見偵3531六-2卷第359頁)  (20)扣案物編號128西班牙機票(見偵3531六-2卷第361頁)  (21)扣案物編號129記帳本(見偵3531六-2卷第363至366頁)  (22)扣案物編號130記事卡(見偵3531六-2卷第367至369頁)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6月9日中市警刑科 字第1060024751號函檢送「未○○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採 證報告(見偵3531六-2卷第371至432頁) 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95號偵查卷(一)  (1)被告D○○指認被告未○○、寅○○、O○○(原名:賴雍翔)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1595卷一第79至85頁)  (2)被告D○○多次前往寧夏西七街據點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 見偵31595卷一第137至271頁)  (3)被告D○○、未○○前往文心南路據點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 見偵31595卷一第273至282頁) (4)文心南路據點105年9月21日蒐證照片(見偵31595卷一第283 至343頁) (5)被告寅○○與被告D○○105年11月3、4、7、8、9、10日會面之 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1595卷一第345至375頁) (6)被告黃炳僥扣案手機(即扣案物編號23)內與被告寅○○間之L 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1595卷一第377至386頁)  (7)被告黃炳僥扣案手機(即扣案物編號23)內與被告O○○(原名 :賴雍翔)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1595卷一第387頁)  (8)被告黃炳僥扣案手機內微信通話譯文、傳送圖片及對話紀 錄擷圖(見偵31595卷一第389至397頁)  (9)被告寅○○指認被告D○○、未○○、O○○(原名:賴雍翔)、辛○○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1595卷一第421至427頁)  (10)被告寅○○105年10月15日駕駛AQB-1767號自小客車前往寧 夏西七街據點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1595卷一第51 9至525頁)  (11)證人趙詠雯提出    房租匯款證明、與暱稱「程程」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 偵31595卷一第669至679頁) 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95號偵查卷(二)  (1)被告O○○(原名:賴雍翔)   1.車牌號碼APC-0899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 偵31595卷二第39至40頁)   2.寧夏西七街據點105年11月14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 31595卷二第41至49頁)  (2)被告O○○(原名:賴雍翔)指認被告D○○、未○○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1595卷二第51至57頁)  (3)車牌號碼000-0000號、ALT-0899號、AQD-0899號自用小客 車前往寧夏西七街據點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1595 卷二第125至126頁)  (4)被告亥○○指認被告未○○、G○○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1595卷二第177至183頁)  (5)被告亥○○    個別查詢報表(見偵31595卷二第185至188頁) 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95號偵查卷(四-A) 《扣案物總表及資料》  (1)扣案物編號12至16手錶照片(見偵31595四-A卷第17至31頁)  (2)扣案物編號51隨身碟蒐證照片(見偵31595四-A卷第209至23 3頁) 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95號偵查卷(四-B) 《扣案物總表及資料》  (1)扣案物編號106 ASUS桌上型電腦主機蒐證照片(見偵31595 四-B卷第739至741頁)  (2)扣案物編號107 LENOVO聯想筆記型電腦鑑識報告及蒐證照 片(見偵31595四-B卷第743至779頁)  (3)扣案物編號118帳單明細(見偵31595四-B卷第859至120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7月14日刑資字第105140132 0號函暨檢附偵辦刑案查詢名單、被告D○○、G○○、甲○○之貨 物通關查詢資料(見偵31595四-B卷第1245至125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23日刑資字第105140175 3號函暨檢附偵辦刑案查詢名單、被告亥○○貨物通關查詢資 料(見偵31595四-B卷第1259至1266頁)  (6)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寧夏西七街據點之裝機、 移機資料(見偵31595四-B卷第1267至1271頁)  (7)本院105年聲監字第2305、2306、2308、2310、2312、2558 、2556、2554號通訊監察書、附件、電話附表(見偵31595 四-B卷第1273至1297頁)  (8)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759、3106、3098、2763、2764、27 65、2766、2862、3099、3100、3102、3105、3455、3450 、3831號、106年聲監續字第176號通訊監察書、附件、電 話附表(見偵31595四-B卷第1299至1336頁)  (9)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1595四-B卷第1341至1351頁)  (10)105年12月23日西班牙外交部提供我國人因電信詐騙案遭 羈押名冊一覽表(見偵31595四-B卷第1353至1365頁) 二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287號偵查卷  (1)被告G○○指認被告未○○相片(見偵33287卷第39頁)  (2)被告G○○指認被告D○○、未○○、亥○○、寅○○、O○○(原名:賴 雍翔)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3287卷第53至59頁)  (3)寧夏西七街據點105年10月7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3 287卷第61至66頁)  (4)被告G○○   1.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3287卷第67至74頁)   2.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766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見偵 33287卷第83至84頁)  (5)被告G○○所有扣案物編號82手機擷圖(見偵33287卷第101至1 10頁)  (6)證人王怡茜提出與暱稱「感恩的心」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33287卷第114頁)  (7)證人王怡茜指認被告G○○、H○○、證人魏孟薇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3287卷第115至129頁)

2025-02-19

TCDM-113-原訴-71-20250219-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B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 年六月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B現分別為9歲、7歲,均為聲請 人處遇中個案,因兒童A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日經通報疑 似遭案外祖父E、案兄F及兒童B家內性猥褻案件,經與案母C 及其同居人D與親屬共同討論安全計畫。計畫執行期間家處 社工家訪時,多次發現案家無法落實執行安全計畫,使兒童 A、B曝露於可能再次遭侵害之情境。又案母C與其同居人D對 兒童A、B日常生活照顧多為疏忽,同居人D管教兒童A、B方 式多以責打或大聲責罵,在過度管教及高壓教育方式下,導 致兒童A、B在面對案母C或同居人D時會有發抖、身體僵直、 恐懼等狀況,經評估兒童A、B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未獲適當養育或照顧情事,故聲請人 於112年8月29日中午12時將兒童A、B緊急安置於財團法人台 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事務所之寄養家庭,並聲 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期限至114年3月1日。自113年1月 起,案母C持續與兒童A、B進行親子會面,但仍需社工每月 提前提醒與確認,且會面過程中互動少,多數時間僅坐在一 旁,需社工從旁引導,甚至於113年11月6日因身體不適提前 結束會面,會面態度較消極。另於訪視過程中,初步評估兒 童A、B之胞妹已達口語表達發展之年齡,但仍不會說話,顯 示有早期療育需求,經社工多次溝通後案母C雖同意接受早 期療育到宅服務,然後續卻發生教保員到宅時未遇或案家配 合度不佳之情形,顯示案母C照顧功能與認知方面仍有提升 必要。聲請人已開立14小時強制親職輔導教育課程及4小時 親職講座,參與度明顯不足,且親職能力未提升。近期適逢 農曆新年,案母C向聲請人社工提出過年返家團聚申請,然 社工家訪評估後發現案母C居住環境簡陋,缺乏獨立空間, 需與同住家人共用生活空間,短期內難以提供兒童A、B適宜 之居住環境,故兒童A、B返家規劃仍有待進一步評估與改善 。綜上,案母C與其同居人D親職教養觀念及法治觀念尚待提 升,無法提供兒童A、B適當照顧,亦無其他適當親友可協助 照顧,且案家尚未做好兒童A、B返家規劃,評估兒童A、B現 況無法返家,為維護兒童A、B人身安全及考量其最佳利益, 提供其妥善之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 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兒童A、B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 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 、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 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 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 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 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 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 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 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 3年度護字第258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 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評估報告、寄養服務 評估報告、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及法定代理 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B尚屬年幼,無自 我照護能力,兒童A雖表示思念案母C,不願延長安置,惟考 量兒童A、B前遭案母C之同居人D不當管教,案母C與同居人D 對於自身管教與照顧方式無意願改變,漠視兒童A、B及案妹 之行為問題與身心狀況需求,安置期間親子會面與兒童A、B 互動不多,參與處遇或相關親職課程之態度消極,且案母C 目前經濟狀況不佳,現再度懷孕,案妹受照顧狀況多有疏忽 ,未來生產後之生活與照顧量能恐需重新適應調整,足認案 母C接返兒童A、B之意願未明,其親職功能及教養認知薄弱 ,顯不足提供兒童A、B妥善之保護與照顧,尚需時日提升案 母C親職能力及擬定返家計畫。因兒童A、B過往長期受照顧 與情感疏忽,發展認知上有明顯落後,亟需穩定生活環境與 親情維繫,案家現無其他合適親屬可提供照護,兒童A、B尚 不適宜返回案家生活。為維護兒童A、B之人身安全與健全發 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 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37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及地址詳卷 B 丁○○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及地址詳卷 C 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D 莊○興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E 張○泰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街00號 F 張○寶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現安置中)

2025-02-18

PTDV-114-護-37-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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