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32號
原 告 楊婕妤
被 告 蘇淑萍
蘇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
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
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準,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
,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
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
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代位債務人蘇全益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物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債務人蘇全益起
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價額欄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302,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內容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被代位人蘇全益之應繼分比例 核定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 6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4,100元 1/3 61×14,100×1/3=286,700元 2 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巷0號房屋 全 48,500×1/3=16,167元 合計 302,867元
PTEV-113-屏補-432-20250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