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舒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晁慶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晁慶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
日內繳納,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收受前開通知,迄今
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
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EV-114-屏司聲-4-20250318-1